《湖南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轉讓管理辦法》意在為進一步規範湖南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轉讓行為,提高轉讓效率,降低轉讓成本,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廉政建設,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轉讓管理辦法
- 適用地區:湖南省
- 發布單位:湖南省財政廳
- 發布日期: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發布信息
為進一步規範湖南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轉讓行為,提高轉讓效率,降低轉讓成本,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廉政建設,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2006年第35號)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2006年第36號)的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湖南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轉讓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湖南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轉讓管理辦法
湖南省財政廳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政策全文
為進一步規範湖南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轉讓行為,提高轉讓效率,降低轉讓成本,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廉政建設,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2006年第35號)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2006年第36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轉讓原則
經省財政廳批准待轉讓的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以下簡稱“待轉讓車輛”),應當統一到湖南省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省產交所”)進行集中處置,公開拍賣轉讓。
二、轉讓流程
(一)車輛移交
待轉讓車輛原使用單位應填寫《湖南省財政廳關於認真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加強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的通知》(湘財資〔2007〕34號)附屬檔案5(以下簡稱“《移交單》”),將待轉讓車輛停放在省產交所指定地點,按《移交單》的要求提交相關證件票據和物品,並說明代轉讓車輛存在的瑕疵。省產交所與待轉讓車輛原使用單位對車輛進行認真核對後,雙方辦理移交手續。
(二)價格評估
對待轉讓車輛進行價格評估的評估機構由省財政廳確定。評估機構應根據省財政廳的委託,本著客觀、獨立、公正、科學的原則,及時對每批次待轉讓車輛進行評估。
(三)轉讓拍賣
車輛的轉讓拍賣由省產交所具體負責,也可由省產交所委託經省財政廳認可的拍賣公司具體負責。拍賣方應當在接受委託後的半年內完成當次車輛轉讓拍賣工作。車輛轉讓公告期應不少於7天,車輛展示期應不少於3天。
競買人多於10人,由拍賣公司採取拍賣的方式組織競價。競買人少於10人(含10人),由省產交所採取電子競價的方式組織競價。
(四)車輛過戶
轉讓車輛成交後,買受人應在成交後的2個工作日內將成交價款匯入省產交所指定賬戶。買受人在付清成交價款後,憑省產交所出具的《產權交易鑑證書》辦理車輛過戶手續。買受人應在省產交所出具《產權交易鑑證書》後的3個工作日內到指定地點提取車輛,逾期則自行承擔相應的車輛停放費、維護費等費用。
三、轉讓費用
車輛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評估費、車輛停放費、維護費、交易費等費用由省產交所先行墊付,經省財政廳確認後在車輛處置價款中扣除。省產交所應當在待轉讓車輛辦理完過戶手續後的2個工作日內,將扣除上述費用後的車輛處置款匯入省財政廳非稅收入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四、法律責任
(一)行政事業單位不按照本規定擅自處置公務用車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2004年第427號)、《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2006年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2006年第36號)等相關規定處理。
(二)產權交易機構不按照本規定及時足額上繳處置款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2004年第427號)、《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
(三)產權交易機構、評估機構、拍賣機構不按照本規定違規操作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2003年第3號)、《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財政部令2001年第15號)等相關規定處理。
上述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附 則
(一)各市州、縣級財政部門可根據各自的實際制定相應的公務用車轉讓管理辦法,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二)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