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定點維修管理辦法(暫行),施行日期為二○○五年八月一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安市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定點維修管理辦法(暫行)
- 目的:規範公務用車維修行為
- 施行日期:二○○五年八月一日
- 發布機構:淮安市財政局
基本信息,內容,
基本信息
第一條 為加強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的公務用車維修管理,規範公務用車維修行為,堵塞漏洞,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淮安市市級政府定點採購管理暫行辦法》(淮財購[2003]3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內容
市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送修方”)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的公務用車維修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務用車是指送修方公務用大客車、小轎車、工具車、旅行車、越野車(包括公檢法司警務用車)。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維修是指車輛的一級、二級維護,大、小修理,做漆、美容等。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定點維修是指納入本辦法管理範圍的市級機關公務用車,凡需維護、修理的,均應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到財政部門指定的定點維修企業進行車輛維護和修理。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車輛在外地(市外)發生故障,定點維修企業不能出診救援或拖回修理不經濟的;
(二)車輛出現交通事故,保險契約或保險公司對車輛維修有特別規定的;
(三)經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定點維修企業確實修理不了的;
(四)市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特殊情況。
第六條 定點維修企業由市政府採購中心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市財政部門核准公布。定點維修企業原則上實行一年一定。
2005-2006年度定點維修企業名單另行通知
第七條 市財政局授權市政府採購中心,代表所有送修方與定點維修企業簽訂公務用車定點維修契約(共性部分),負責處理契約糾紛、蒐集匯總有關資料、考核定點維修企業的契約執行情況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 市財政局政府採購處對市級單位公務用車定點維修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公務用車定點維修情況進行檢查;
二、受理送修方、定點維修企業及社會各界對公務用車定點維修中違規違紀問題的投訴和舉報。
三、受理送修方因特殊情況需到非定點維修企業進行車輛維修的申請。
第九條 市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負責對公務用車定點維修費用的審核,對未經批准在非定點維修企業發生的維修費用有權拒付。
第十條 送修方職責
一、在定點維修企業範圍內自主選擇維修廠家,嚴禁擅自到非定點維修企業維護、修理車輛;
二、加強車輛管理,嚴格把好車輛維修審批關。建立健全單位內部車輛管理制度,做好需要維修車輛的送修、維修項目確認、車輛修竣驗收、維修費用結算等工作;
三、不得向定點維修企業提出服務承諾以外的不合理要求;
四、協助財政部門做好車輛定點維修工作,發現定點維修企業有違規行為或不履行承諾的,及時向市政府採購中心或市財政局政府採購處投訴或舉報;
五、接受、配合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定點維修企業職責:
一、設定政府採購車輛維修專職聯絡員並持證上崗,其具體任務是:接洽送修單位車輛修理事宜,受理送修單位有關車輛維修問題的諮詢和質疑;按送修方單位建立車輛維修檔案和維修台帳;按市政府採購中心要求定期向其報送有關資料並接受其業務指導。
二、嚴格履行定點維修契約規定的各項條款,並將服務承諾、工時單價綜合進銷差價率等內容在企業內醒目處公示。
三、對送修車輛應以修復為主,能不更換零部件的儘量不更換,確實不能修復或修復不經濟的,徵得送修方同意後方可更換。
四、可以提供非原廠生產的配件的,必須將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以供送修方選擇。未經送修方書面認可,不得使用非原廠生產的配件進行維修。
五、建立健全車輛進出廠登記和質量檢驗制度,認真填寫車輛進出廠登記台賬、車輛維修派工單、工時費清單、材料費清單和結算單,對二級維護以上的竣工車輛應出具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六、開具的維修發票應規範、合法,提供的“結算單”應當真實,不得弄虛作假。
七、不得採用送禮品、給回扣、報銷費用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
八、單位財務部門須對定點維修車輛的業務單獨建賬、單獨核算,成本項目真實明晰,準確反映維修費用。及時向市政府採購中心報送有關統計報表。
九、協助財政部門做好車輛定點維修管理工作,發現送修方有違規違紀行為或不履行契約約定義務的,及時向市政府採購中心或市財政局政府採購處舉報或投訴。
十、接受、配合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務用車是指送修方公務用大客車、小轎車、工具車、旅行車、越野車(包括公檢法司警務用車)。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維修是指車輛的一級、二級維護,大、小修理,做漆、美容等。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定點維修是指納入本辦法管理範圍的市級機關公務用車,凡需維護、修理的,均應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到財政部門指定的定點維修企業進行車輛維護和修理。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車輛在外地(市外)發生故障,定點維修企業不能出診救援或拖回修理不經濟的;
(二)車輛出現交通事故,保險契約或保險公司對車輛維修有特別規定的;
(三)經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定點維修企業確實修理不了的;
(四)市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特殊情況。
第六條 定點維修企業由市政府採購中心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市財政部門核准公布。定點維修企業原則上實行一年一定。
2005-2006年度定點維修企業名單另行通知
第七條 市財政局授權市政府採購中心,代表所有送修方與定點維修企業簽訂公務用車定點維修契約(共性部分),負責處理契約糾紛、蒐集匯總有關資料、考核定點維修企業的契約執行情況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 市財政局政府採購處對市級單位公務用車定點維修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公務用車定點維修情況進行檢查;
二、受理送修方、定點維修企業及社會各界對公務用車定點維修中違規違紀問題的投訴和舉報。
三、受理送修方因特殊情況需到非定點維修企業進行車輛維修的申請。
第九條 市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負責對公務用車定點維修費用的審核,對未經批准在非定點維修企業發生的維修費用有權拒付。
第十條 送修方職責
一、在定點維修企業範圍內自主選擇維修廠家,嚴禁擅自到非定點維修企業維護、修理車輛;
二、加強車輛管理,嚴格把好車輛維修審批關。建立健全單位內部車輛管理制度,做好需要維修車輛的送修、維修項目確認、車輛修竣驗收、維修費用結算等工作;
三、不得向定點維修企業提出服務承諾以外的不合理要求;
四、協助財政部門做好車輛定點維修工作,發現定點維修企業有違規行為或不履行承諾的,及時向市政府採購中心或市財政局政府採購處投訴或舉報;
五、接受、配合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定點維修企業職責:
一、設定政府採購車輛維修專職聯絡員並持證上崗,其具體任務是:接洽送修單位車輛修理事宜,受理送修單位有關車輛維修問題的諮詢和質疑;按送修方單位建立車輛維修檔案和維修台帳;按市政府採購中心要求定期向其報送有關資料並接受其業務指導。
二、嚴格履行定點維修契約規定的各項條款,並將服務承諾、工時單價綜合進銷差價率等內容在企業內醒目處公示。
三、對送修車輛應以修復為主,能不更換零部件的儘量不更換,確實不能修復或修復不經濟的,徵得送修方同意後方可更換。
四、可以提供非原廠生產的配件的,必須將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以供送修方選擇。未經送修方書面認可,不得使用非原廠生產的配件進行維修。
五、建立健全車輛進出廠登記和質量檢驗制度,認真填寫車輛進出廠登記台賬、車輛維修派工單、工時費清單、材料費清單和結算單,對二級維護以上的竣工車輛應出具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六、開具的維修發票應規範、合法,提供的“結算單”應當真實,不得弄虛作假。
七、不得採用送禮品、給回扣、報銷費用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
八、單位財務部門須對定點維修車輛的業務單獨建賬、單獨核算,成本項目真實明晰,準確反映維修費用。及時向市政府採購中心報送有關統計報表。
九、協助財政部門做好車輛定點維修管理工作,發現送修方有違規違紀行為或不履行契約約定義務的,及時向市政府採購中心或市財政局政府採購處舉報或投訴。
十、接受、配合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車輛維修程式
一、送修方填制《淮安市市級單位公務用車送修單》(以下簡稱“送修單”),經單位領導審核批准並加蓋單位公章後,隨車送交定點維修企業。
二、定點維修企業對送修車輛進行仔細檢查檢測,確認車輛身份和修理內容,列明修理所需時間,列出修理需用材料、配件和工時清單,並按承諾的進銷差價率和工時單價預計出修理總費用,交送修方帶回審核。只有雙方意見一致,並在相關憑據上籤字確認,承修的定點維修企業方可接收車輛,實施車輛維修作業。
三、在維修過程中,定點維修企業如發現其他故障需增加維修項目或延長維修時間或可以使用非原廠配件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送修方。如送修方在接到通知3天內未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同意,則視為送修方不同意。
四、送修方接到定點維修企業車輛修竣通知後,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對送修車輛進行驗收。如果驗收結果符合送修要求,送修方應在有關憑據上籤字認可,辦理車輛移交手續。如果驗收結果不符合送修要求,或發現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維修材料或零配件,送修方應以書面形式向定點維修企業提出存在的問題,如定點維修企業不能給予滿意的答覆,送修方可報請法定檢驗機構檢驗,以明確責任。
定點維修企業在維修過程中更換下來的舊件應主動退還送修方。並在“結算單”上如實填寫車輛維修的具體部位、更換的零配件和消耗的材料以及計價情況,註明優惠事項,以便核查。
五、按月結算維修費用。送修方應在每個月結束後的十個工作日內與定點維修企業結算一次(與承修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結算時應向定點維修企業索取下列單據:
1、正式的維修發票(附工時費清單和材料費清單);
2、每次維修的“送修單”和“結算單”。
根據定點維修企業承諾的收費標準(包括工時單價、配件的進銷差價率等),及時對有關單據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及時按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辦理修理費用的支付手續。
車輛維修費用一律以轉賬形式支付。
第十三條 定點維修企業確實無法維修的,送修方應事先向市財政局申報,批准後可到非定點維修企業進行車輛維修。
一、送修方填制《淮安市市級單位公務用車送修單》(以下簡稱“送修單”),經單位領導審核批准並加蓋單位公章後,隨車送交定點維修企業。
二、定點維修企業對送修車輛進行仔細檢查檢測,確認車輛身份和修理內容,列明修理所需時間,列出修理需用材料、配件和工時清單,並按承諾的進銷差價率和工時單價預計出修理總費用,交送修方帶回審核。只有雙方意見一致,並在相關憑據上籤字確認,承修的定點維修企業方可接收車輛,實施車輛維修作業。
三、在維修過程中,定點維修企業如發現其他故障需增加維修項目或延長維修時間或可以使用非原廠配件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送修方。如送修方在接到通知3天內未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同意,則視為送修方不同意。
四、送修方接到定點維修企業車輛修竣通知後,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對送修車輛進行驗收。如果驗收結果符合送修要求,送修方應在有關憑據上籤字認可,辦理車輛移交手續。如果驗收結果不符合送修要求,或發現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維修材料或零配件,送修方應以書面形式向定點維修企業提出存在的問題,如定點維修企業不能給予滿意的答覆,送修方可報請法定檢驗機構檢驗,以明確責任。
定點維修企業在維修過程中更換下來的舊件應主動退還送修方。並在“結算單”上如實填寫車輛維修的具體部位、更換的零配件和消耗的材料以及計價情況,註明優惠事項,以便核查。
五、按月結算維修費用。送修方應在每個月結束後的十個工作日內與定點維修企業結算一次(與承修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結算時應向定點維修企業索取下列單據:
1、正式的維修發票(附工時費清單和材料費清單);
2、每次維修的“送修單”和“結算單”。
根據定點維修企業承諾的收費標準(包括工時單價、配件的進銷差價率等),及時對有關單據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及時按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辦理修理費用的支付手續。
車輛維修費用一律以轉賬形式支付。
第十三條 定點維修企業確實無法維修的,送修方應事先向市財政局申報,批准後可到非定點維修企業進行車輛維修。
第十四條 違規責任
一、送修方未經批准在非定點維修企業進行車輛維修的,市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將不予支付維修費用,送修方已經自行支付的,財政部門將扣減其下年度的車輛維修費用,並視情節輕重,報市廉政辦備案。
二、送修方有關人員對定點維修企業有吃、拿、卡、要行為的,報市軟建辦查處。
三、定點維修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三次有效投訴並查實的,沒收其履約保證金、取消其定點資格。情節嚴重的,取消其1-3年內參與公務用車定點維修政府採購投標資格。涉及違反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提交其主管部門處理。
1、無正當理由拒絕承接送修方車輛維修業務的;
2、違反國家規定或契約承諾的質量標準,以次充好,擅自使用非原廠生產的配件,或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的;
3、不按契約規定收取維修費用的;
4、為採購單位開具虛假髮票的;
5、未能履行服務承諾,採用送禮品、給回扣、報銷費用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或者服務態度惡劣的;
6、其它違反法律、法規和採購契約的行為。
第十五條 特種車輛(包括貨車、工程車、環衛用車等)的維護與修理原則上在定點維修企業進行,定點維修企業不能承擔的,由送修方報財政部門批准後,自行組織修理事宜。
第十六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完善本單位車輛維修管理制度,切實加強對車輛維修保障工作的領導和管理。
第十七條 各縣區可以根據自身實際需要,在相同周期內、同等條件下與市級定點維修企業簽訂服務契約。
第十八條 本辦法涉及維修專業方面的未盡事宜,按汽車維修行業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淮安市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定點維修管理辦法(暫行)》由淮安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一、送修方未經批准在非定點維修企業進行車輛維修的,市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將不予支付維修費用,送修方已經自行支付的,財政部門將扣減其下年度的車輛維修費用,並視情節輕重,報市廉政辦備案。
二、送修方有關人員對定點維修企業有吃、拿、卡、要行為的,報市軟建辦查處。
三、定點維修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三次有效投訴並查實的,沒收其履約保證金、取消其定點資格。情節嚴重的,取消其1-3年內參與公務用車定點維修政府採購投標資格。涉及違反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提交其主管部門處理。
1、無正當理由拒絕承接送修方車輛維修業務的;
2、違反國家規定或契約承諾的質量標準,以次充好,擅自使用非原廠生產的配件,或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的;
3、不按契約規定收取維修費用的;
4、為採購單位開具虛假髮票的;
5、未能履行服務承諾,採用送禮品、給回扣、報銷費用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或者服務態度惡劣的;
6、其它違反法律、法規和採購契約的行為。
第十五條 特種車輛(包括貨車、工程車、環衛用車等)的維護與修理原則上在定點維修企業進行,定點維修企業不能承擔的,由送修方報財政部門批准後,自行組織修理事宜。
第十六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完善本單位車輛維修管理制度,切實加強對車輛維修保障工作的領導和管理。
第十七條 各縣區可以根據自身實際需要,在相同周期內、同等條件下與市級定點維修企業簽訂服務契約。
第十八條 本辦法涉及維修專業方面的未盡事宜,按汽車維修行業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淮安市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定點維修管理辦法(暫行)》由淮安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二○○五年八月一日起執行。原淮陰市《關於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實行定點維修的通知》(淮財預[2000]010號)、《關於2002年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定點維修的通知》(淮財購[2002]3號)檔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