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
湖南省省直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政策解讀及實施指導意見
根據湖南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的工作要求,結合《湖南省省直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現對湖南省省直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有關政策進行解讀,並對實施要求提出指導性意見。
一、省直改革方案政策性解讀
(一)關於改革範圍
1.參改範圍及人員。
省直黨政機關及參公事業單位的公務員、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機關工勤編制人員。
2.省直機關實物保障用車範圍的確定。
根據中央對湖南省核定的實物保障用車總量範圍,由省公車改革辦核定上報省公車改革領導小組同意,具體範圍及崗位由省公車改革領導小組確定。
3.離退休幹部管理機構車輛與人員參改問題。
離退休幹部管理機構車輛不納入本次改革範圍,仍按原有規定執行(即單位離退休幹部人數100以下,核定每30人1輛,超過100人的,每增加50人核定1輛,最多不超過5輛)。在編在崗的離退休幹部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參加此次改革,按規定發放公務交通補貼。
4.一般公務用車、執法執勤用車、機要通信用車、應急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的界定問題。
一般公務用車:是指用於辦理公務、機要通信、處置突發事件等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
執法執勤用車:是指用於偵查、辦案、監察、稽查、稅務征管等司法和行政執法的執法執勤公務的專用機動車輛。
機要通信用車:是指車改後,各單位按有關規定配備的用於機要通信工作保障的車輛。
應急用車:是指車改後,各單位按有關規定配備的用於應急保障的車輛。
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是指搭載了專業技術設備、用於執行特殊工作任務的專用車輛,如防爆車、囚車、清障車、現場勘測(查)車、各類監測車、垃圾清運車、路燈修理車、森林防火滅火車、運水車、消防車、醫療服務車、救護車、避震車、搶險車等。
(二)關於公務交通補貼
5.補貼發放的標準及級次
省直黨政機關交通補貼按4個級次發放,具體標準及上限為:廳級每人每月1690元,處級每人每月1040元,科級每人每月650元,科級以下每人每月550元。參改單位行政編制的工勤人員補貼標準按照科級以下執行。
6.補貼發放方式。
公務交通補貼屬於改革性補貼,統一納入財政預算,在交通費中列支,按月發放給個人。各單位不得擅自擴大補貼範圍、提高補貼標準。
7.補貼統籌使用問題。
為解決單位內部不同崗位之間公務出行不平衡問題,允許參改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主決定從公務交通補貼中劃出不超過本單位補貼總額的10%作為統籌資金調配使用。採取統籌的單位應制定統籌資金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確保公開透明並報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8.補貼發放時間。
各單位將本單位的車改實施方案報送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通過後,完成車輛封存工作。車輛封存後,由湖南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確定公務交通補貼計發時間。未按規定時間封存車輛的,暫不發放,計發時間另行研究。
9.長沙市城區範圍界定問題。
長沙市城區範圍結合湖南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確定,包括長沙市芙蓉區、開福區、雨花區、天心區、嶽麓區、望城區主城區和長沙縣星沙鎮,不含望城區鄉鎮及黃花機場,除上述區域,其他區域公務出行按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執行。
(三)關於保留車輛
10.保留車輛數量。
省直黨政機關單位(含人財物獨立管理的副廳級單位)在滿足改革後節支率的前提下,每個單位最多保留5輛以內的機要通信、應急公務車,不含實物保障範圍內用車。具體保留標準為,機要通信用車:每個單位不超過1輛;應急用車:50人(含)以內的單位,核定1輛,50至100人(含)的單位,核定2輛,100-200人(含)的單位,核定3輛,200人以上的單位核定4輛。
11.具有重大應急保障用車的問題。
由各部門制定重大應急預案,建立重大應急用車保障機制,報省政府批准實施。
12.保留一定的接待車輛。
有關單位在“三定方案”里明確具有接待工作職能,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其接待工作用車按不超過原有接待用車的80%從嚴核定。
13.關於“四大家”機關大院通行的問題。
各單位保留的機要通信和應急用車出入機關大院仍按原模式運行,即憑省“四大家”辦公廳發放的統一標識(電子識別系統)出入。除上述外,給每個單位發放一定數量的通行證(根據每個單位廳級領導職位數的2倍確定發放數量,省“四大家”辦公廳保衛處蓋章認可並統一製作,進出“四大家”通用),由單位辦公室統一保管。因公駕駛私家車到省“四大家”辦事,辦事人員憑通行證和本單位的出入證明(出入證明:註明使用人、車牌號、使用日期,加蓋單位辦公室公章)出入機關大院,其中單位的出入證明留作門衛備查。通行證使用後交還給單位辦公室。
14.保留用車噴塗統一標識
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保留的機要通信、應急車輛和特種專業技術車輛應當噴塗“公務用車”標識,11個執法執勤部門要按已有統一規定的執法執勤用車噴塗標識,11個執法部門之外用於行政執法的車輛應當噴塗“綜合執法”標識。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確定車輛噴塗的位置和字型規格、顏色,各單位在限定時間內自行完成噴塗標識。
(四)關於執法執勤用車改革
15.11個執法部門執法執勤用車的改革
根據國家20 11年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工作中明確的17個執法部門(系統)口徑,除中央垂管單位外,湖南省法院、檢察院、公安、紀委(監察)、司法、交通、農業、稅務、工商、林業、食品藥品監管等11個執法部門(系統)的執法執勤用車改革按照省財政部門出台的改革方案執行,報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省財政廳負責審核)審批,但要納入各單位車改後節支率的統一測算。
16.11家部門外的行政執法用車與使用管理問題
根據中央精神,11家執法部門外的行政執法用車建立跨部門執法用車平台管理。對11家執法部門外的行政執法用車需求單位的認定條件:一是機構改革後單位的“三定”方案中明確有行政執法職能;二是有相應的行政執法機構;三是有固定的執法執勤人員隊伍。符合上述規定的行政執法需求單位在制定單位車改實施方案的同時,須附帶該單位省直機構改革以來的“三定方案”和國家部委明確的該部門具有執法職能的相關檔案,並附帶該單位相關行政執法機構和行政執法管理人員的說明材料,包括具體機構、工作職能、編制人員數量、用於行政執法的車輛數量信息等。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批覆後,這部分單位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嚴格核定保留在本單位外,其他用於行政執法的車輛由省公車改革辦公室統一核定,統籌管理。省直跨部門執法用車平台搭建前,委託這部分單位按省公車改革辦公室核定保留用車的數量自行管理。
17.取消的公務用車包括執法執勤用車處置問題。
按照《湖南省省直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車輛處置方案》執行,移交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統一處置,處置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後全部上繳國庫。各單位上繳封存車輛前,必須將上交車輛的各種登記證明、票據、車鑰匙等整理完備,並處理好違章與事故等事宜,沒有完成車輛上交封存手續的單位不予發放交通補貼。
(五)省垂管系統車改的問題
18.省垂直管理系統地方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按照屬地化原則,與駐在地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同步推進;參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人員範圍按照駐在地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執行;地方單位參改人員的補貼標準、保留車輛的標準參照駐在地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中的標準執行;地方單位要將該單位改革方案報送上級部門審批,省直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地方單位參改人員的交通補貼由省財政按月發放。
省垂直管理系統地方單位取消的一般公務用車和非一線執法執勤用車,由各單位委託駐在地公務用車主管部門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就地處置,處置結果逐級匯總至省直主管部門後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核後,報財政廳備案,處置收入上繳省財政。
省垂直管理系統地方單位執法執勤用車改革參照駐在地執法執勤用車改革辦法申報保留執法執勤用車數量,逐級匯總至省直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省財政廳負責審核)批准。
省垂直管理系統地方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中,司勤人員安置按照駐在地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進行。
(六)關於各單位實施方案報送的要求。
各單位要認真按照省直改革方案的要求,組織各單位的實施工作,一要貫徹傳達省直機關公車改革的精神;二要組建公車改革的班子和機構,明確具體工作人員和職責;三要認真制定好各單位的改革實施方案。
19.各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機構。
按照要求,各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組由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擔任。
20.各單位實施方案報批程式問題。
各單位公務用車改革工作組負責制定本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並在《湖南省省直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印發15天內,上報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省車改領導小組各審核成員單位累計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力爭在12月份完成省直機關車改實施工作。
21.省直廳(局、委、辦)及所屬參公事業單位方案報送問題
省直廳局(含人、財、物獨立的副廳級單位)要制定好本級機關的實施方案報送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廳局有所屬參公事業單位的,須提供該參公事業單位性質的證明材料,同時將所屬參公事業單位的具體機構、人員、車輛等信息匯總在方案附屬檔案的相關表格里,主管廳局將信息填報匯總後(並附該參公事業單位性質證明材料)統一報送。該參公事業單位人員僅作為發放交通補貼的依據,不作為本級機關核定保留車輛的依據。
(七)關於車輛處置的有關問題
22.車輛處置的工作程式及要求。
各參改單位封存車輛後,要分別制定保留和上繳處置車輛的明細表,包括車輛品牌型號、車牌號、車架號、發動機號、登記日期、排氣量、購置價格、年檢時間、產權登記時間、行駛里程、行駛證號、使用性質等內容,同時車輛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購車憑證、購置附加費(稅)證、交強險單、車船使用稅憑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資料要備齊;上繳處置車輛如有違章或事故,上繳前要完成違章核銷和事故處理工作;一般公務用車和一般執法執勤車輛要分開制定明細表,不能交叉留用;2012年中央公車治理領導小組批准的超編車輛可留用,未經批准的超編車不能留用;少數單位保留的通勤車輛應取消並上繳處置,相關單位可採取市場化、社會化方式保障。
(八)關於司勤人員安置
23.根據《湖南省省直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司勤人員安置指導意見》,各單位制定本單位司勤人員安置方案報送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審核)審批。
(九)關於審計及監督檢查
24.各參改單位要認真制定方案,填報數據,要對本單位方案數據的真實、準確性負責,如有錯報、漏報或隱瞞的現象,一概由本單位負責。省紀檢監察機關、審計部門將對各單位改革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審計。
二、各單位報送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
(一)單位總體情況。
包括:參改單位的基本構成、主要職能、現有人員組成、單位性質等。各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組組織架構及成員名單。列明符合參改條件的下屬行政、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名稱。11個執法執勤部門以外確有行政執法職能的部門(系統)要有相關證明及說明材料。
(二)現有參改人員情況及發放補貼金額。
包括:現有人員編制數、實有數及其職級構成情況。參改人員編制數、實有數及其職級構成情況,按照補貼發放標準需要發放補貼的金額。
(三)現有車輛情況及擬保留車輛情況。
包括:車輛編制數、實有數(按部級幹部用車、一般公務擬保留的車輛數[含實物保障用車、執法執勤、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離退休幹部管理機構用車等])。
(四)司勤人員情況。
包括司勤人員總數及分類情況,涉改司勤人員情況,並制定司勤人員安置方案。
(五)公務交通補貼統籌。
包括本單位是否實施統籌及統籌比例,如實施需單獨制定具體管理實施辦法。
(六)省直單位公車改革節支率測算
測算表應包括單位公車改革前支出、改革後支出、節支率三部分。改革前支出包括:車輛數量、公車購置費、公車運行費;司勤人員數量、司勤人員支出;改革前數據各單位統一為2013年數據。改革後支出包括:領取交通補貼人數、交通補貼支出;保留車輛數、車輛支出;保留司勤人員數、司勤人員支出;其他費用(租車費,預計本單位車改後總支出的5%)。節支率包括:節約量(金額)、節支率。
(七)11個執法部門執法執勤用車改革
11個執法部門執法執勤用車改革需制定本單位執法執勤用車改革辦法。
(八)實施時間表。
包括車輛擬封存時間安排、車輛擬移交時間安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