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通知
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印發《中央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各中央企業:
現將《中央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中央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
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
2015年12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意見
中央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
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4〕40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合理確定並嚴格規範中央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4〕51號)等規定的要求,現就中央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有關事項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中央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各中央企業認真貫徹黨中央、
國務院的要求,不斷加強公務用車管理,健全公務用車管理制度,規範公務用車運行。同時,結合生產經營實際,積極探索符合企業特點的公務出行保障方式,取得了一定進展。但是,還會存在部分中央企業公務用車管理不夠規範、公務用車配備範圍過大、管理運行成本偏高、公務出行社會化、市場化水平較低等問題,需要進一步深化改革、加強管理。
推進中央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是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總體要求的重要舉措,是規範中央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的重要內容,是企業節約成本、提高運營效率的重要環節,是樹立中央企業良好社會形象的迫切要求。各中央企業要充分認識進一步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採取切實有效措施,紮實開展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各項工作。
二、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
(一)適用範圍
本意見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以下簡稱有關部門)所屬的中央企業(不含境外中央企業,下同)。
本意見適用的人員和崗位主要是指符合公務用車配備條件的中央企業負責人(指上述中央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以及按照國家及有關部門的有關政策規定符合公務用車配備條件的其他人員和崗位(以下簡稱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
(二)基本原則
1.堅持創新制度、分類保障。改革公務交通保障方式,完善差異化公務交通保障制度,推進公務用車貨幣化改革,實現普通公務出行社會化,取消與經營和業務保障無關的車輛,從嚴配備並集中管理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
2.堅持厲行節約、提高效率。以公務交通成本節支情況作為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評價標準,合理確定中央企業公務用車配備標準及公務交通補貼標準,並嚴格規範管理,切實保障履職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實際需要。
3.堅持分級負責、穩妥推進。中央企業要充分結合本企業實際,周密制訂改革實施方案,對子企業逐級落實責任,先易後難、分類分步、層層推進改革。
三、紮實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各項工作
(一)根據保障崗位履職和公務活動需要,分類分級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
1.積極穩妥改革中央企業負責人公務交通保障方式。改革中央企業負責人公務用車實物供給方式,實行配備公務用車或者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原則上通過配備公務用車保障履職需要;中央企業副職負責人可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公務交通保障方式。採取配備公務用車方式的,要嚴格執行中央以及有關部門關於公務用車配備的規定,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公務交通補貼。採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方式的,要取消為企業負責人配備的公務用車,每月按標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或者按年度計算的補貼標準內據實報銷公務交通費用。公務交通補貼標準上限由有關部門綜合考慮所屬中央企業負責人履職需要、所在地黨政機關公務交通補標準、公務用車改革成本節支及薪酬制度改革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報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備案後執行。
2.全面推動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實行公務用車貨幣化改革。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如總經理助理等崗位)公務出行全部實行社會化保障,取消配備公務用車方式。中央企業根據崗位特點和生產經營實際,在有關部門核定的公務交通補貼標準上限內,分檔確定公務交通補貼標準,每月按標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或者按年度計算的補貼標準內據實報銷公務交通費用。
3.有序實施中央企業經營和業務保障等其他公務用車改革。中央企業應當取消與經營和業務保障無關的車輛,可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和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服務(生產)、商務接待、執紀等實際需要保留適當的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車型應根據實際用途按照實用節儉的原則合理確定,並嚴格控制數量。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過程中,要優先淘汰使用效率低、運行維護成本高、配置標準明顯偏高的公務用車。
取消為退休、離任或者調離本企業的人員配備的公務用車,不得為中央企業集團總部部門負責人及部門其他員工、非本企業人員等配備公務用車。
4.分級推進中央企業各級子企業(含分支機構,下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中央企業要統籌協調推進各級子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根據子企業生產經營實際、所處自然環境等客觀因素以及規模、效益等情況合理確定公務交通保障方式,具備公務出行社會化保障條件的子企業負責人及其他符合公務用車配備條件的崗位和人員原則上要以社會化、市場化為方向進行改革,確需配備公務用車的可予以保障。中央企業要從嚴確定子企業的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和參改人員範圍,合理控制其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的數量和配備標準。
(二)合理高效配置公務用車資源,加強公務用車管理
1.實行企業公務用車(含企業負責人公務用車,下同)集中統一管理。中央企業應對公務用車的購置(租賃)、更新、保養、維修以及日常使用等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配。新購置的公務用車應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完善公務用車使用管理程式,健全公務用車使用明細登記制度,確保每輛公務用車每次公務出行的詳細信息有據可查。不得擅自增加公務用車數量,不得向子企業調換、借用公務用車及轉嫁公務用車購置、租賃資金和運行費用。
2.合理控制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配置標準。中央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後保留的轎車型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配置標準原則上不高於中央企業副職負責人公務用車配置標準,新購置的轎車型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配置標準原則上要控制在購車價格18萬元(不含車輛購置稅,下同)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商務車型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要控制在購車價格38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等原因必須配備較高標準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的,企業應嚴格履行內部決策程式,並嚴格控制數量,集團總部原則上不超過2輛。
3.嚴格規範企業租賃公務用車管理。通過租賃公務用車保障中央企業負責人履職需要和企業日常經營業務的,視同配備公務用車進行管理。要嚴格按照本意見關於配備公務用車的規定控制租賃公務用車數量和標準,參照本地區同車型的市場租賃平均價格合理確定腳踏車租賃價格,降低租賃費用。
4.加強企業公務用車費用預算管理。中央企業要將公務用車購置(含租賃)、運行維護等費用以及公務交通補貼納入年度預算管理,明確預算編制、審核、調整、動態監測以及執行等規定和程式,嚴格控制公務用車開支範圍和標準,每年編制公務用車專項預算方案並嚴格執行。
(三)統籌兼顧,完善公務用車相關配套改革制度
1.公開規範處置公務用車。中央企業要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轉讓規定製定統一規範的公務用車處置辦法,公開處置公務用車,防範國有資產流失。
2.妥善安置司勤人員。中央企業要根據配備、使用公務用車的實際需要,合理設定司勤人員崗位,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確定留崗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妥善處理好與相關司勤人員的勞動關係,保障其合法權益。
3.完善企業公務交通保障制度。中央企業要按照本意見精神制訂本企業公務出行保障制度,明確公務出行的保障方式、操作程式、管理辦法以及公務交通補貼標準等,做好與企業國內差旅制度的有效銜接,不得為參改人員既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又提供公務用車保障。
4.健全責任追究制度。要將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管理情況、公務用車專項預算方案及執行情況、公務用車總量及使用明細等納入廠務公開範圍、本企業內部審計內容、外派監事會監督檢查工作內容、巡視組巡視工作內容以及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範圍。要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本意見要求及有關部門關於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責任人追究相關責任,予以嚴肅處理。
四、認真做好組織實施
(一)加強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組織領導。各中央企業要嚴格按照本意見精神研究制定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明確改革時限要求,統籌做好本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組織領導工作。對於正在開展或者已經完成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中央企業,要按照本意見要求進行規範。
(二)分步實施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各項工作。有關部門負責對所屬中央企業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進行審核。力爭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中央企業集團總部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2016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中央企業各級子企業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
(三)努力營造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圍。各中央企業要充分認識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統一思想,加強宣傳,引導企業職工轉變觀念,營造理解和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圍,及時有效解決改革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