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

《湖南省省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是2017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省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
  • 頒布時間:2017年
內容摘要,內容解讀,

內容摘要

《湖南省省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已經下發,對省屬國企公務用車的配置數量、價格、排量及補貼標準等進行了規範。
  《意見》提出,省屬國企應按實際需要保留和配置適當的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取消與經營和業務保障無關的車輛。可保留的車輛中,轎車型車輛原則上排氣量不超過2.6升(含),商務車型原則上不超過3.0升(含)。 針對公務用車的更新標準,原則上為使用年限超過10年或行駛里程達25萬公里,達到更新標準但仍能正常使用的公務用車,應繼續使用。特殊用途等車輛可根據實際情況提前更新。新配備的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轎車型的價格要控制在18萬元以內、排量1.8升(含)以下;商務型的價格控制在30萬元以內、排量2.5升(含)以下。新購置公務用車,要嚴格執行購置標準,選用國產汽車,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不得增加高檔配置或豪華內飾。
  《意見》規定,不得為離休、離任或調離本企業的人員配備公務用車;不得向子企業借用、調換公務用車(執行重點任務除外);不得向子企業轉嫁公務用車購置、租賃資金和運行費用;不得為本企業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車輛保障。
  《意見》提出,省屬國企主要負責人,採取配備公務用車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的方式保障履職需要。配備了公務用車的,不得再發放任何形式的公務交通補貼。副職負責人不再配備公務用車,採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的形式。
  《意見》提出,湖南省力爭在2017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省屬國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各省屬國企要分級推進各子企業公務用車的制度改革,根據子企業的具體情況確立公務交通保障方式。

內容解讀

1.不能配了公車還拿補貼
  本次公車制度改革的人員範圍是省屬國企領導班子成員。其中,省屬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一般為該企業的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下同)可以在配備公務用車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兩種保障方式中進行一種保障方式的選擇;副職負責人不再配備公務用車,採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的方式保障履職需要。
  會議強調,要堅持以成本節支為標準推動企業公車改革。各參改企業要認真核算改革成本,合理確定人員範圍和改革方式,不得將不符合改革條件的人員納入改革範圍,不得為配備公務用車的企業主要負責人發放交通補貼或者報銷公務交通費用,確保改革後實現成本節支。
  2.同一企業主要負責人原則上同一方式
  省屬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公務用車改革方式是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一項制度性安排。為方便企業管理,避免造成企業內部相互攀比或者有些人既坐車又拿錢,原則上同一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採用同一種改革方式。鼓勵省屬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採用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社會化出行的方式進行改革。
  採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方式的企業負責人從事一般公務活動限用公務用車的區域範圍原則上以長沙芙蓉區天心區開福區雨花區嶽麓區望城區(鄉鎮除外)、長沙縣星沙鎮等區域為限。集團總部不在長沙市行政區域內的,以企業總部所在地城區範圍為限。企業應制定公務用車管理辦法,對採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方式的企業負責人允許使用公務用車的範圍、情形予以明確規定,並在車改方案中列示。
  另外,按照公車改革精神,企業的通勤班車鼓勵通過社會化方式進行保障。如確因社會化公共運輸保障能力不足或單位地理位置偏遠特殊,需要保留公務用車作為通勤班車的,應從嚴核定,並在其改革方案中特別說明,獲得批准後方可繼續保留。通勤班車通常應為大中型客車。
  3.建立公車使用通報和監督考核機制
  會議要求,通過改革,要不斷完善新型公務出行保障機制,確保改革後車輛管理規範、出行保障高效。要嚴格執行“七條禁令”要求,建立公務用車使用管理情況通報制度和監督考核機制,加強監督檢查和追蹤問責。
  根據中央車改辦的要求和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工作部署,湖南將在年底基本完成省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全面推進市縣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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