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市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

2011年9月29日,中共溫州市委辦公室、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溫委辦發〔2011〕133號印發《溫州市市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該《方案》分指導思想、基本原則、車改思路、工作內容、實施步驟、工作要求6部分,並附《溫州市市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補貼管理暫行辦法》、《溫州市市屬國有企業重大商務活動用車保障方案》、《溫州市市屬國有企業應急公務車輛管理辦法》、《溫州市市屬國有企業涉改公務用車處置工作方案》、《溫州市市屬國有企業駕駛員分流安置方案》、《溫州市市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紀律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市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
  • 印發機關:溫州市委辦公室 市政府辦公室
  • 文號:溫委辦發〔2011〕133號
  • 印發時間:2011年9月29日
通知,改革方案,附屬檔案,附1,附2,附3,附4,附5,附6,附7,

通知

中共溫州市委辦公室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溫州市市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溫委辦發〔2011〕133號
市直屬有關單位:
《溫州市市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溫州市委辦公室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1年9月29日

改革方案

溫州市市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
為有效解決國有企業現行公務用車制度存在的突出問題,降低企業運行成本,促進國有企業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上級要求並借鑑外地公車改革經驗,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導思想
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進一步規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職務消費行為為目標,大力推進國有企業公務用車社會化、市場化、貨幣化改革,逐步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與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相統一、與推進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要求相一致的新型企業公務用車制度。
二、基本原則
(一)積極穩妥。以保障正常工作秩序和生產經營秩序為原則,按照“堅定不移、平穩和諧”的方針,採取“整體推進,同步實施”的方式進行改革。
(二)注重實效。切實降低公務用車費用,解決公務用車突出問題,進一步規範企業領導人員從業行為,促進國有企業黨風廉政建設。
(三)統一模式。各企業實行統一的公車改革模式,執行基本相同的改革政策。
(四)公開透明。廣泛徵求對公務用車改革的意見,嚴格規範實施過程,並接受社會監督。
三、車改思路
按照“取消公務車輛、限額貨幣補貼、市場運作保障、同步組織實施”的工作思路,拍賣處置企業所有非生產經營性公務用車,企業管理層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務用車改為定額貨幣補貼,市域外公務及重大商務活動通過公共運輸、購買交通服務等市場化途徑解決,配置少量皮卡車以解決企業應急用車需求。同時,建立一系列配套制度,解決用車補貼核定、租用車輛、應急車輛使用管理等相關環節的規範問題。
四、工作內容
(一)確定對象範圍
1、公務用車改革的範圍:市政府授權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市級國資營運公司、比照市級國資營運公司管理的市屬國有企業(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市有關部門(單位)監管的市屬國有企業在完成清理後分職級按照本方案實行車改。
2、公務用車改革的對象:市屬國有企業職員以上所有管理層人員;二級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及中層管理人員。
(二)核定涉改車輛。對市屬各國有企業中非生產經營用車進行核定,原則上所有的小轎車、越野車、商務車、12座以下中小型客車,以及12座以上19座以下不用於員工接送的中小型客車,一律列入車改,取消所有非生產經營性公務用車。
(三)拍賣出售公車。對核定的涉改企業公務用車,委託符合資質要求的中介機構評估作價,評估結果經委託方確認後,根據國家有關國有產權轉讓的規定,由市國資委統一組織,採取車、牌分離方式公開拍賣,車輛產權單位享有拍賣收益,同時承擔車輛評估、拍賣轉讓等相關費用。
(四)實行用車補貼。對符合車改條件的人員以貨幣形式發放公務用車補貼,在全市(含縣〈市、區〉及功能區)範圍的所有公務活動(應急和重大商務活動除外)發生的交通費用均由其本人自理。
1、核定補貼標準。公務用車補貼標準採取不同企業不分類,同一職級實行總額控制、不同崗位適當差別的原則進行核定。
(1)市級國有企業班子正職(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按2950元/月標準發放。
(2)市級國有企業班子副職(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紀委書記、副總經理)、三總師(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按2200-2800元/月,人均不超過2500元/月的標準核定。
(3)市級國有企業中層正職按1300-1800元/月,人均不超過1600元/月的標準核定。
(4)市級國有企業中層副職按1000-1600元/月,人均不超過1200元/月的標準核定。
(5)市級國有企業所屬二級企業班子正職(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按2000元/月標準發放。
(6)市級國有企業所屬二級企業班子副職(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紀委書記、副總經理)、三總師(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按1200-1800元/月,人均不超過1500元/月的標準核定。
(7)市級國有企業職員以上管理人員及所屬二級企業中層正副職按300-800元/月,人均不超過500元/月的標準核定。
(8)相當上述職級不同稱謂的其他人員公務用車補貼標準按相應職級核定;兼任職務的人員,其公務用車補貼按其最高職級標準核定。
2、補貼發放方式。在市屬國企車改人員的市民卡中設立專用賬戶,公務用車補貼按月打入市民卡,不可提現或挪作他用。個人享受公務用車補貼的情況單獨列帳,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五)相關配套政策
1、企業應急、重要商務活動用車。因搶險救災、處理突發事件、執行緊急公務、特殊崗位用車,經市車改辦核准,可配置3-5輛皮卡車,設定特殊標識或用特殊號牌。重要商務接待、重大商務活動用車,採取市場化服務方式解決。通過公開招投標選定汽車租賃企業,設定服務條件、確定服務標準、實行定點服務。
2、車改後留用車輛的使用管理。實施車改的企業按上級核定留用的公務車輛,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科學、嚴格的用車管理制度,同時統一安裝GPS進行監管。
3、借(換)用車輛的處置。市屬國有企業及所屬二級企業出借(換用)的車輛,原則上應在車改前統一收(換)回;特殊原因無法收(換)回的,經市車改辦核准,按規定辦理產權轉移(變更)手續。企業借用(占用)其他單位車輛的,車改前一律歸還車輛產權單位。
4、駕駛員分流和安置。實施車改後,駕駛員的安置以自行消化為主,鼓勵自謀職業、提前解約補償。對在編駕駛員可採取工作調動、內部轉崗、提前退休、自謀職業等途徑妥善安置;向其他單位借用的駕駛員應及時退回原單位;對編外聘用的駕駛員按照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終止或解除勞動(契約)關係,並視不同情況執行經濟補償政策。
5、職務或崗位變動人員的車改待遇。企業享受用車補貼人員發生職務變動,從職務變動的次月起,按新任職務調整用車補貼;職務變動後不符合車改條件的,從職務變動的次月起,停止發放用車補貼;因各種原因被停止執行職務或調離的,從次月起(以檔案時間為準)停止發放用車補貼;一個月請假15天及以上工作日的,取消當月用車補貼(病假除外)。
五、實施步驟
(一)動員部署。改革方案及配套措施經市委、市政府批准後,召開動員大會進行部署,認真組織實施。
(二)開展申報。列入車改範圍的市屬國有企業成立由主要領導具體負責的車改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專門機構及責任人員,向市車改辦提交參加車改的申請報告,並附真實反映本單位有關情況的材料。
(三)組織實施。車改單位在辦理車輛收繳手續後,於次月起執行車改政策,向涉改人員發放公務用車補貼並執行相關配套政策。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公車改革是一項複雜而且敏感的任務,涉及面廣、難度大,必須加強對公車改革的領導。市里建立由市長任組長,分管副市長任副組長,市紀委(監察局)、市國資委、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審計局、市公共資源管委辦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市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改革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市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改革各項決策的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單位)負責所監管的市屬國有企業車改的組織實施。
(二)統一思想,規範操作。車改單位要高度重視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充分認識推行公車改革的重要意義,統一思想,加強宣傳,形成全體員工充分理解和廣泛支持的良好氛圍。要落實相關工作責任,成立單位公車改革工作小組,具體負責本單位車改工作,充分掌握車改動態,全面了解車改基本政策,研究處理各種問題。要對照國企車改政策,規範操作程式,細化實施方案。車改單位可結合自身實際,研究制定與車改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監督機制。
(三)分工負責,共同實施。市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改革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要在市車改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部署下,根據各自職能和工作分工,研究制定車改相關配套政策檔案,並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承擔相應的行政審核、指導服務與政策解釋等工作。
(四)嚴明紀律,確保穩定。市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改革,關係到各方面利益關係的調整,必須嚴肅紀律,強化監督。凡將實施車改的企業,要嚴格按照公車改革政策,加強宣傳教育,明確紀律要求,細化管理措施,防止違規違紀行為和安全事故的發生。各企業要將本單位車改情況按廠務公開要求及時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天),廣泛接受社會監督。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規違紀行為,要及時糾正、嚴肅查處,確保車改工作的平穩實施。
附:1、溫州市市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2、溫州市市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補貼管理暫行辦法
3、溫州市市屬國有企業重大商務活動用車保障方案
4、溫州市市屬國有企業應急公務車輛管理辦法
5、溫州市市屬國有企業涉改公務用車處置工作方案
6、溫州市市屬國有企業駕駛員分流安置方案
7、溫州市市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紀律規定

附屬檔案

附1

溫州市市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改革
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組長:陳金彪
副組長:彭佳學 孟建新 章方璋 陳浩
成員: 詹永樞 市政府
陳偉民 市政府
徐有平 市紀委
方勇軍 市發改委
沈強 市公安局
李步鳴 市財政局
陳進達 市人力社保局
蓋愛萍 市審計局
蔡永進 市國資委
吳增業 市公共資源管委辦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國資委),蔡永進兼辦公室主任,林戰驍、王永望為辦公室副主任。

附2

溫州市市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補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總則
為加強和規範全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貨幣化補貼管理,根據《溫州市市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精神和有關財經制度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車改後市屬國有企業(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所屬企業。公務用車補貼發放範圍、對象,按照《溫州市市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規定執行。
第三條 核定標準
國有企業實施車改後,各類管理崗位的公務用車補貼標準如下:
(一)市屬國有企業及其所屬二級企業車改人員在全市區域(包括縣〈市、區〉及功能區)內,所有普通公務活動發生的交通費用實行包乾制度,用車補貼按月劃入市民卡,不得提現,不能挪作他用。
1、市級國有企業班子正職(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2950元/月;
2、市級國有企業班子副職(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紀委書記、副總經理)、三總師(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2200-2800元/月,人均不超過2500元/月;
3、市級國有企業中層正職:1300-1800元/月,人均不超過1600元/月;
4、市級國有企業中層副職:1000-1600元/月,人均不超過1200元/月;
5、市級國有企業所屬二級企業班子正職(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2000元/月;
6、市級國有企業所屬二級企業班子副職(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紀委書記、副總經理)、三總師(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1200-1800元/月,人均不超過1500元/月;
7、市級國有企業職員以上管理人員及所屬二級企業中層正副職:300-800元/月,人均不超過500元/月;
8、相當上述職級不同稱謂的其他人員公務用車補貼標準按相應職級核定;兼任職務的人員,其公務用車補貼按其最高職級標準核定。
(二)享受個人用車補貼人員發生職務變動,從職務變動的次月起按新任職務調整個人用車補貼;職務變動後不符合車改條件的,從職務變動的次月起停止發放個人用車補貼。
第四條 核定方式
各國有企業根據人員類別和用車補貼定額檔次,分崗位編制本企業相關人員用車補貼發放標準表單,報市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核准後實施。
第五條 公開程式
企業財務部門按月匯總公務用車補貼發放情況,並在廠務公開欄進行公示,接受廣大員工監督。個人享受公務用車補貼的情況單獨列帳,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有關部門應每年對公務用車補貼支出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第六條 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附3

溫州市市屬國有企業重大商務活動用車保障方案
一、為保障國有企業重大商務活動用車,根據《溫州市市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二、本方案所涉及的市屬國有企業,包括所有列入公務用車改革範圍的市屬國有企業(含二級企業)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三、本方案所涉及的重大商務活動,是指市屬國有企業組織或參與的具有較大經濟效益和社會影響的大型商務活動,以及重要公務接待等,具體包括:
1、重要接待用車:上級部門、重要工作聯繫單位來客人,需要本企業派車接送的;
2、集體活動用車:大型活動或特殊公務活動,需要臨時租用車輛的;
3、特殊服務用車:需要專車遞送的特殊物品或機要檔案等用車。
租車費用由經辦人在有效票據背面簽字,經辦公室負責人確認,按規定填好《交通費報銷單》,再按財務審批程式報銷。
四、國有企業重大商務活動的公務用車,採取市場化服務方式。通過公開招投標選定用車服務企業,設定服務條件,確定服務收費標準、結算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實行服務保障承諾。
五、租用車輛必須符合我市公務接待管理有關規定,由經辦人員填寫《用車申請單》,經單位分管負責人審批後,由派車工作聯絡員聯繫租車業務,《用車申請單》作為定點服務企業出車憑證。租賃任務完成後,經司乘雙方簽名確認的《用車申請單》作為結算憑證。
六、由市國資委制定市屬國有企業重大商務活動租用車輛工作實施細則,包括車輛標準、使用時間和有關要求、備案或報批程式、紀律約束、應急預案等。
七、建立租車服務企業信用檔案,加強對國企租車行為的監控,發現租車服務企業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一律錄入信用檔案,違規超過3次即終止租車契約,同時取消該租車服務企業三年內國有企業租車業務的競標資格。
八、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國有企業重大商務活動用車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國有企業在租車服務方面的違規行為,要嚴肅追究責任,並公開曝光。

附4

溫州市市屬國有企業應急公務車輛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積極做好國企應急公務車輛管理,努力提高應急車輛的使用效率,根據《溫州市市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有企業應急公務車輛是指車改後企業為處理突發事件、搶險救災、執行緊急公務而留用(或配置)的公務管理車輛。
第二章 車輛配置和登記
第三條按照車改要求,市屬國有企業統一留用或按照控購規定購買皮卡車(原則上在現有車輛中調劑使用),作為企業應急公務專用車輛。
第四條實施車改後,企業集團根據企業生產應急需要,可保留(或購置)應急車輛(皮卡工具車)3-5輛。中小型集團公司留用(或購置)皮卡工具車原則上不超過4輛;大型集團公司留用(或購置)皮卡工具車原則上不超過5輛。
第五條根據市屬國企工作實際,經財政部門控購審批,集團可自行選擇應急公務車輛的品牌型號,原則上購車價格控制在18萬元以下。
第六條應急公務車輛產權統一歸集團所有。車輛的證照登記、保險、規費繳納及其稽核事務統一由集團(總部)負責。
第三章 車輛調度和使用
第七條應急公務車輛必須按照《溫州市市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制度的有關規定管理使用,由集團辦公室統一調度,使用範圍僅限本集團及其二級企業的應急公務,不得以任何名義將應急車輛挪作他用。
第四章 車輛管理和維護
第八條實行“四統一”管理辦法。即“統一標識、統一停放、統一加油、統一維修”。所有車輛安裝GPS定位系統,便於定期查核使用軌跡。應急公務車輛實行費用總額控制,每輛應急公務車輛每年費用控制標準為7.15萬元(車輛使用費及駕駛員工資)。
(一)車輛標誌。企業應急公務車輛啟用(噴印)紅色“應急公務車”標誌,由市車改辦統一發放特殊標誌(通行證),並設立監督電話。
(二)車輛停放。非工作時間和無公務活動,應急公務車輛一律在集團本部入庫停放。確因工作原因需在外停放過夜的,須經單位領導批准,並確保泊車安全。
(三)車輛加油。實行持卡定點加油。特殊情況需在外加油的,報銷時須有用車人員簽字說明理由,否則不予報銷。
(四)維護保養。車輛維護保養分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維護保養兩類。日常維護保養由專職駕駛員負責,定期保養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專職駕駛員應把好安全技術關,杜絕車輛帶病行駛。
(五)車輛修理。車輛修理參照我市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九條應急公務車輛發生的過路費、停車費、車輛日常維護保養費實行按月報銷制度,由駕駛員填報登記單,經乘車人員確認、財務人員核實後按審批程式報銷。定期維護保養、車輛修理費用由辦公室按規定程式統一結算。
第十條報廢車輛須經市車管部門核准,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報廢手續。
第十一條報廢的應急公務車輛在辦理報廢手續後,才可在編制內按規定辦理應急公務車輛控購手續,同時要報市國資委監察室備案。
第五章 駕駛員管理
第十二條制定嚴格的制度規範,加強對駕駛員的管理和教育,確保應急車輛行駛安全。
(一)因酒後開車、超速行駛及其他違法駕車行為,發生車輛安全事故或受到處罰的,由駕駛員個人負責。
(二)嚴禁將應急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出借他人使用。
(三)對不服從調配或不遵守交通規則的駕駛人員,經教育仍不改正的,不再安排駕駛工作。
第六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十三條 應急公務車輛發生事故時,駕駛員應首先作應急處理,然後迅速與辦公室管理人員聯繫,事後應提交事故報告。
第十四條 因駕駛員主觀過錯發生責任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按事故的性質由駕駛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交通肇事後逃逸者,除由司法機關查處外,予以開除公職、辭退或解聘處理。
第十六條 因應急公務發生交通事故產生的費用,保險公司賠付不足部分,可給予適當補助。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附5

溫州市市屬國有企業涉改公務車輛處置工作方案
為積極穩妥地推進市屬國有企業公車改革,確保國有資產價值最大化,提高車改公信力,根據《溫州市市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涉改公務用車由車改企業向市車改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統稱市車改辦)申報,經市車改辦審核批准後,再進入拍賣處置程式。
二、由市車改辦按規定程式從市國資委中介機構庫中選聘3-4家符合資質要求的資產評估中介機構,對所有國有企業涉改車輛進行資產價值評估。
三、以市屬各國有企業作為評估項目單位,由企業作為委託方,與市車改辦選聘的評估中介機構簽訂車輛評估委託協定。
四、評估時間一般安排在雙休日,涉改車輛由各車改單位集中停放在指定場所;評估公司兩日內完成車輛勘察、資料核准及評估工作,七日內將相關資料整理完畢,並出具評估報告書。
五、車輛評估報告採用備案制,評估中介機構出具評估報告書由企業上報市國資委備案。
六、車輛評估費用按規定標準確定,由車改企業承擔,納入車改費用。
七、市車改辦依照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報市國資委備案的車輛評估報告與拍賣底價參考價格,確定拍賣車輛的起拍價和底價。
八、由市車改辦選定具有國有資產轉讓資格的車輛拍賣機構,確定由溫州拍賣行有限公司作為拍賣承辦單位。
九、車改企業與拍賣承辦單位簽訂拍賣委託協定。
十、涉改車輛按拍賣法定程式向社會公開拍賣。
十一、車輛採取車、牌分離方式拍賣,牌號由有關部門收回。
十二、拍賣成交後,買受人必須與車改企業簽訂轉讓契約,契約簽訂後,買受人不能更名。
十三、車輛過戶、轉籍由車改企業、溫州拍賣行有限公司協助買受人辦理。車輛過戶、轉籍應繳納的稅、費由買受人自行承擔。
十四、流拍車輛經市車改辦批准後可降價重新拍賣,或在不低於評估價的前提下進行協定轉讓。
十五、車輛拍賣收入由溫州拍賣行有限公司統一全額收取,按契約支付的車輛評估費及其他車輛拍賣成本費用(交易佣金)後,車輛拍賣餘額在規定時間內交付車改企業賬戶,車改企業以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入帳。
十六、拍賣結束後,車改企業將拍賣結果統一報市國資委備案。
十七、車輛處置過程由市車改辦負責監督,對於各種違法違紀行為,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附6

溫州市市屬國有企業駕駛員分流安置方案
為確保我市市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改革有關規定的順利實施,根據《溫州市市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對市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駕駛員分流和安置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分流安置原則
實施車改後,駕駛員的安置以自行消化為主,鼓勵自謀職業、提前解約補償。對在編駕駛員可採取工作調動、內部轉崗、提前退休、自謀職業等途徑妥善安置;向其他單位借用的駕駛員應及時退回原單位;對編外聘用的駕駛員按照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終止或解除勞動(契約)關係,並視不同情況執行經濟補償政策。
二、在編駕駛員的分流安置
規範公務用車改革後,對在編駕駛員可按以下途徑分流:
(一)內部轉崗。根據國有企業內部人員結構和崗位空缺情況,按照崗位適配原則,進行內部崗位調劑使用。
(二)工作調動。根據我市國有企業崗位空缺情況和工作需要,由分流駕駛員自主選擇,通過公開競爭上崗、考核或考試的辦法,由用人單位擇優聘用。
(三)自謀職業。鼓勵車改企業駕駛員辭去現職、自謀職業,若自謀職業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償。
(四)提前退休。工作年限滿30年,或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在編駕駛員,可以提前辦理退休手續,並可根據提前退休的年限,適當提高工資待遇。
三、非在編駕駛員分流安置
(一)退回借用單位。向其他單位借用的駕駛員一律退回原單位。
(二)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編外聘用的駕駛員可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勞動關係),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三)幫助再就業。車改企業可以為非在編駕駛員提供工作崗位或推薦、介紹工作,創造條件促進駕駛員再就業。

附7

溫州市市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紀律規定
為確保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規範公車處置、公務用車補貼發放、公務交通費報銷等行為,保證各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開展和實現改革的預期目標,特制定以下紀律規定:
一、國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實施後,列入車改範圍的單位,一律不得再用公款或變相利用公款購買小汽車。違反規定購買的車輛一律予以沒收。
二、各單位使用車改保留或新購置的應急車輛,必須按《溫州市國有企業應急公務車輛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審批、登記手續,統一調度、規範使用。
三、嚴格執行《溫州市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中關於現有車輛處置的規定,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處理或留用公務車輛。
四、嚴格執行集團及其二級企業班子成員(參加車改人員)溫州市內用車補貼包乾發放、集團其他人員及二級企業中層公務交通費限額報銷有關規定。
五、車改單位不得擅自擴大公務用車補貼的發放範圍,增加公務用車補貼發放數額,也不得以駕車補助費、安全獎等名義變相提高公務用車補貼標準。
六、車改對象中的兼職人員不得在兼職單位重複領取公務交通費補貼,也不得在兼職單位另行配備公務用車。
七、車改對象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到任何單位無償加油、索取車輛配件以及報銷交通費、車輛維修費等相關費用。
八、任何人員不得私借應急用車;不得以公務名義為個人出車辦事;不得用公款補貼或報銷個人學習駕駛技術費用。
九、車改對象從外單位借用的車輛必須在發放公務用車補貼之前退還,逾期不退的,作違紀處理。車改後,不得向與企業有業務往來的單位和管理服務對象無償借用車輛或接受贈車。
十、應急公務車輛實行定點停放,除經單位領導批准的特殊情況外,必須每日入庫,以確保應急使用和車輛安全。
十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車改和自駕等作為遲到早退的理由,或以用車補貼不足等理由而延誤工作。
十二、各單位要把公務用車補貼發放情況列入財務檢查和審計的重要內容。
十三、落實車改制度情況作為車改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年度述廉的重要內容,與單位年度目標績效考核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考核掛鈎。
十四、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所有市屬國有企業。
十五、本規定由市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六、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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