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市級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駕駛員安置分流實施辦法

為積極穩妥推進市級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確保相關駕駛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以下簡稱《勞動契約法》)及《關於寧波市市級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施行)》(甬黨辦〔2012〕80號)精神,現就相關駕駛人員安置分流提出如下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級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駕駛員安置分流實施辦法
  • 地點:寧波市
適用範圍,分流對象,分流原則,分流途徑,相關政策,附則,

適用範圍

寧波市市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民主黨派、民眾團體、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車改單位)。

分流對象

(一)正式在編人員:指車改單位在編駕駛人員。
(二)勞動契約制人員:指與車改單位訂立勞動契約的駕駛人員。
(三)勞務派遣人員:指由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到車改單位的駕駛人員。
(四)借用人員:指車改單位借用其他單位的駕駛人員。

分流原則

(一)車改單位要認真做好安置分流駕駛人員的思想工作,妥善處理安置分流工作事宜,誰用人誰負責,確保人員分流有序穩定。
(二)正式在編人員由車改單位自行安置。
(三)勞動契約制人員由車改單位依據《勞動契約法》等有關規定終止或解除勞動契約。

分流途徑

(一)正式在編人員按以下途徑安置分流
1. 內部安置:由車改單位根據實際需求情況安排到本單位其它崗位;或經協商,本人自願可調入本系統事業單位其它崗位工作,不再保留原機關人員編制身份。
2. 提前退休:以車改方案批覆日為車改基準日,在基準日前工作年限滿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車改單位審核,報市人力社保局批准後,可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二)勞動契約制人員按以下途徑分流
1. 終止勞動契約:車改單位在車改基準日前,對勞動契約到期的人員,按《勞動契約法》有關規定,與其終止勞動契約。
2. 解除勞動契約:車改單位在車改基準日前,對勞動契約未到期(含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的人員,按《勞動契約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契約。
上述終止或解除勞動契約人員,經本人自願,可參加市機關公務用車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駕駛員崗位競聘,在同等條件下,擇優錄用。
(三)勞務派遣人員由車改單位退回勞務派遣機構,勞務派遣機構與其終止或解除勞動契約的,本人自願也可以參加中心公務用車駕駛員崗位競聘。
(四)借用人員由車改單位退回原單位

相關政策

(一)正式在編人員的工資福利及社會保險等相關待遇
1. 內部安置:安排在車改單位其它崗位的,其原有的技術等級予以保留。調入車改單位本系統事業單位(含調入中心)其它崗位的,按調入後新聘任的崗位確定其工資待遇,在工勤崗位的可按原技術等級聘任並享受相應工資待遇。原在車改單位的工作年限,視作參加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以下簡稱社保)繳費年限。
2. 提前退休:按規定享受行政機關工勤人員退休待遇。
(二)勞動契約制人員的手續辦理程式、經濟補償及社保補繳
1. 車改單位應於車改基準日前提前30天向其發出終止或解除勞動契約通知書,並及時辦理終止或解除勞動契約相關手續。
2. 終止勞動契約:按照《勞動契約法》有關規定,支付2008年1月1日以後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金。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3. 解除勞動契約:按勞動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補償的年限: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不滿1年的按1年計發。2008年1月1日以後,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上述終止或解除勞動契約人員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指勞動者在勞動契約終止或解除前十二個月的應發平均工資,工資項目為:基本工資、獎金、崗位津貼、補貼、加班工資,最低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4. 在車改單位服務期間未辦理社會保險的,車改單位應在與其終止或解除勞動契約前,為其辦理參加寧波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費補繳手續。
勞務派遣人員的手續辦理和經濟補償金標準及計算方法參照勞動契約制人員。勞務派遣人員社保補繳由勞務派遣機構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
(三)經濟補償金由車改單位公用經費中列支

附則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1. 勞動契約制駕駛人員解除(終止)勞動契約通知書
2. 駕駛人員勞務派遣相關協定終止通知書
3. 勞動契約制人員解除(終止)勞動契約證明書
4. 勞動契約制駕駛人員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髮放表
5. 終止駕駛人員勞務派遣相關協定經濟補償金髮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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