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實施辦法

《湖南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實施辦法》是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9年5月8日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5月8日
  • 實施時間:2019年5月8日
  • 發布單位: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檔案通知,全文,政策解讀,

檔案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檔案
湘辦發〔2019〕13號
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實施辦法》《湖南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委,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湖南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實施辦法》《湖南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實施辦法》已經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5月8日

全文

湖南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有效保障公務活動,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約型機關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配備的用於定向保障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包括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以及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
機要通信用車是指用於傳遞、運送機要檔案和涉密載體的機動車輛。
應急保障用車是指用於處理突發事件、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緊急公務的機動車輛。
執法執勤用車是指中央批准的執法執勤部門(系統)用於一線執法執勤公務的機動車輛。
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是指固定搭載專業技術設備、用於執行特殊工作任務的機動車輛。
第四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遵循統一管理、定向保障、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五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統一制度規範、分級分類管理。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根據職責實行統一編制、統一標準、統一購置經費、統一採購配備管理。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是省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省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市州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市州、縣市區機關事務部門負責本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下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第二章 編制和標準管理
第六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總量控制。車輛編制根據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確定。
(一)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編制由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會同黨政機關確定;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編制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並送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備案。
(二)新設立、撤併、升降格或職能、人員編制重大調整的黨政機關,應當按規定重新核定公務用車編制。
市州、縣市區黨政機關依據前款增加公務用車編制的,由市州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審批,其中執法執勤用車報省財政部門審批。
第七條 黨政機關配備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以下標準:
(一)機要通信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
(二)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三)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標準由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
(五)黨政機關因工作需要配備皮卡車的,價格控制在12萬元以內;其他工具車,按照節約、實用的原則配備。
(六)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配備新能源商務車的,價格不得超過25萬元;配備新能源越野車的,價格不得超過30萬元。
上述公務用車配備價格是指車輛購置價格,配備享受財政補助的新能源汽車,以補助後的價格為計價標準;配備標準應當根據公務保障需要、汽車行業技術發展、市場價格變化等因素,結合中央和我省有關政策適時調整。
第八條嚴格控制執法執勤用車的配備範圍、編制和標準。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定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
第三章 配備和經費管理
第九條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根據公務用車配備更新標準和現狀,編制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畫。
第十條 財政部門根據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畫,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統籌安排購置經費,列入公務用車主管部門預算。
第十一條財政部門會同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制定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定額標準,統籌安排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列入黨政機關部門預算。
第十二條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統一組織實施公務用車集中採購。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定期更新公務用車政府採購目錄。
第十三條黨政機關應當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按照規定要求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黨政機關應當配套建設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為新能源汽車推廣使用提供保障。
第十四條 全省各級黨政機關確因工作需要超出規定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必須報省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批准。
黨政機關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確因工作需要,報上一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審批並報省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備案,可以適當配備排氣量在3.0升(含)以下,價格30萬元(含)以內的國產越野車。越野車不得作為領導幹部固定用車。
第十五條 全省各級黨政機關原則上不得為下級單位或者要求下級單位配備公務用車,確需配備車輛或者統一安排資金用於配備車輛的,應當報省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嚴格履行審批程式;接受中央國家機關向我省各級各部門配備公務用車的,應當報省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審核;上述配備車輛應當納入編制管理。
第十六條 黨政機關新購或者調劑公務用車,必須持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審批憑據,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無審批憑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得辦理註冊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產權註冊登記所有人應當為本機關法人,不得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
第四章 使用和處置管理
第十七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主要用於傳送機要檔案、涉密載體等重要資料、物品,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辦公廳(室)通知的重要會議、活動和緊急公務,專項檢(督)查、考核(察)、調研、公務接待及工會走訪,處理突發應急事件,一線執法執勤及行政執法,執行特殊工作任務,以及其他符合規定的公務活動。
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
第十八條 推進公務用車服務平台建設,將黨政機關各類公務用車納入平台集中管理,採用信息化手段統籌調度、高效使用,鼓勵通過社會化專業機構提高平台管理運行效率。
各級公務用車服務平台應當規範公務用車調度使用,優先保障各單位下鄉調研、應急公務與處置、行政執法、專項督查檢查等公務出行。
第十九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標識化管理。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公務用車應當統一標識。
第二十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用車管理台賬,加強相關證照檔案的保存和管理。
省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公務用車管理信息系統,實現省、市、縣三級信息互聯互通,加裝衛星定位系統,提高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一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加強監督,降低運行成本。
嚴格公務用車使用時間、事由、地點、里程、油耗、費用等信息登記和公示制度。嚴格執行回單位或者其他指定地點停放制度,節假日期間除工作需要外應當封存停駛。
第二十二條 實行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政府集中採購和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健全公務用車油耗、運行費用腳踏車核算和年度績效評價制度。
第二十三條 黨政機關應當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駛,工作人員到外地辦理公務,除特殊情況外,應當乘用公共運輸工具。
第二十四條 黨政機關應當充分使用公務用車服務平台車輛出行,確因工作需要租用社會車輛的,應當建立統一的定點租賃制度,嚴格租賃管理和控制費用。
第二十五條 黨政機關更新車輛實行先履行處置審批手續再購置的原則。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8年的或者行駛里程達到25萬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年限或者行駛里程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確需提前更新的,應提供相關證明並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 公務用車按照規定更新後,應當將舊車交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採取拍賣、廠家回收、報廢等方式統一規範處置。處置收入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第五章 監督問責
第二十七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統計報告制度。省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統計匯總全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市州、縣市區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統計匯總本地區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定期報送上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各項規定,將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和經費預算執行等情況納入內部審計、政務公開和政務誠信建設範圍,接受社會監督。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通報或者公示相關情況。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務用車經費預算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處理、督促整改違規問題,並將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與公務用車主管部門交換公務用車註冊登記信息、使用狀態等情況。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及時受理民眾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公務用車管理問題線索,嚴肅查處違紀違法問題。
第二十九條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違規核定公務用車編制的;
(二)違規審批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
(三)違規審批未到年限或者行駛里程更新公務用車的;
(四)違規安排公務用車經費預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規定履行管理監督職責行為的。
第三十條 黨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
(二)違反規定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的;
(三)公車私用、私車公養,或者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的;
(四)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或者擅自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車輛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的;
(六)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的;
(七)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為非本單位車輛報銷運行維護費用的;
(八)違規處置公務用車的;
(九)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小型客車、中型客車、大型客車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802—2014《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界定。
第三十二條 省級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公務用車依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各民主黨派機關公務用車管理適用本辦法。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公務用車,按照本辦法的原則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5月8日起施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2012年4月16日印發的《湖南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根據《湖南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實施辦法》,在長沙市交通補貼保障內的一般公務出行,原則上自行保障或採取社會化方式保障出行。交通補貼保障外的出行,可由單位安排公車保障,如黃花機場屬於交通補貼保障範圍之外,幹部職工出差到機場乘坐飛機,單位可安排公車接送保障。在緊急情況下長沙市內也可公車保障,如高鐵站屬於長沙市交通補貼保障範圍內,幹部職工剛參加完重要會議等公務活動必須趕高鐵,或乘坐高鐵返回後需參加緊急會議、處理緊急公務等,這種情況單位可以安排車輛接送。
公車改革後,機關公務員發放了交通補貼,開私車辦理公務活動屬於正常的出行方式,在出行過程中產生的費用由本人負責。車輛出現故障由單位報銷費用,屬“私車公養”,是典型的違規違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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