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

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委辦公廳、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福建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3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30日
  • 發布單位:福建省委辦公廳、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有效保障公務活動,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約型機關建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配備的用於定向保障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包括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執法執勤用車以及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
(一)機要通信用車是指用於傳遞、運送機要檔案和涉密載體的機動車輛;
(二)應急保障用車是指用於處理突發事件、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緊急公務的機動車輛;
(三)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是指固定搭載專業技術設備、用於執行特殊工作任務的機動車輛;
(四)執法執勤用車是指中央批准的執法執勤部門(系統)用於一線執法執勤公務的機動車輛;
(五)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是指實物保障崗位工作用車、行政執法等特殊公務用車、離退休幹部服務用車、調研接待用車等用途的車輛。其中,行政執法等特殊公務用車是指除中央核定的執法執勤部門(系統)外,其他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部門和承擔防災減災、監測檢測等特殊公務的部門用於執行特殊工作任務的機動車輛;離退休幹部服務用車是指用於保障離退休幹部參加公務活動、學習等交通出行的機動車輛。
第四條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遵循統一管理、定向保障、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五條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統一制度規範、分級分類管理。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根據職責實行統一編制、統一標準、統一購置經費、統一採購配備管理;指導監督下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省機關管理局負責省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不含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的編制核定及調整、購置審批、監督檢查、使用管理等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全省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和省級黨政機關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的編制核定及調整、購置審批、監督檢查等工作。
各市、縣(區)公務用車主管部門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章 編制管理
第六條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車輛編制根據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核定。
第七條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編制,依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確定的標準和數量進行核定:
(一)機要通信、應急保障、調研接待等用車編制。省委辦公廳、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等單位的機要通信、應急保障、調研接待等用車編制,根據其工作性質和任務合理核定。其他省直部門(含部門管理機構)按單位編制人數核定機要通信、應急保障用車編制,原則上單位人數在50人以下(含50人)核定1輛,51人至100人核定2輛,101人至150人核定3輛,151人至200人核定4輛,201人以上核定5輛。對工作任務較繁重的部門,可以多核定1-2輛應急保障用車編制。
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本級採取總量控制的原則核定編制。縣(市、區)本級、鄉鎮(街道)結合當地人口規模和區域環境狀況合理確定編制。
(二)實物保障崗位工作用車編制。省直部門(含部門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正廳級領導幹部確因環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務用車的,允許以適當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車實物保障,按1人核定1輛編制。選擇工作用車實物保障的對象發生變動的,其所在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根據實際需要申請調整實物保障崗位工作用車編制。
各市、縣(區)實物保障崗位工作用車編制不得超過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確定的上限,具體範圍由各市、縣(區)結合實際研究確定。
(三)行政執法等特殊公務用車編制。根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確定的比例核定必要的編制。
(四)離退休幹部服務用車編制。省直部門(含部門管理機構)、設區市黨政機關離退休幹部服務用車,按照單位離退休幹部人數每30人核定1輛編制,一個單位最多不超過6輛。
第八條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編制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確定的標準和數量核定。
第九條公務用車編制是單位車輛配備更新的基本依據,經核定的公務用車編制是車輛配備的上限,不是必須達到的數量,可以少配,不得超配。上級部門調撥或者其他合法來源的車輛應當納入單位公務用車編制管理。
第三章 標準管理
第十條黨政機關配備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以下標準:
(一)機要通信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
(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
(二)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價格18萬元以內的小型載貨汽車;
(三)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價格18萬元以內的小型載貨汽車;
(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標準由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
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配備新能源客車的,價格不得超過同類型燃油客車的配備標準。享受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配備價格為扣減補貼後的價格。
上述配備標準應當根據公務保障需要、汽車行業技術發展、市場價格變化等因素,在中央確定的公務用車配備標準範圍內適時調整。
第十一條嚴格控制執法執勤用車的配備範圍、編制和標準。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定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後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
第十二條黨政機關應當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按照規定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各級黨政機關新購置公務用車中新能源汽車比例不得低於我省相關規定要求的配備比例。
第十三條各級黨政機關確因工作需要超出規定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含執法執勤用車)的,必須報省機關管理局批准。各級執法執勤部門(系統)超出規定標準配備執法執勤用車的,必須報省財政廳批准。
黨政機關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含SUV車型)。確因工作需要(不含執法執勤用車),報經省機關管理局批准,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國產越野車。前述標準在部分地區確因地理環境、道路條件不能滿足需要的,以及個別單位確因工作特殊不能滿足需要的,可以由省機關管理局按照保障公務、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配備標準。越野車不得作為領導幹部固定用車。
各級執法執勤部門(系統)因工作需要配備越野車的,必須報省財政廳批准。
第四章 配備和經費管理
第十四條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根據公務用車配備更新標準和現狀,編制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畫。
省級黨政機關配備更新公務用車應當根據公務用車配備更新標準、編制和現狀,編制年度公務用車(不含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更新申請報省機關管理局;編制年度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更新申請報省財政廳。
第十五條財政部門核定公務用車購置經費控制數,黨政機關根據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畫,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從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購置經費。
省機關管理局、省財政廳分別根據省級黨政機關的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申請,編制年度相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畫,並嚴格按照部門預算執行。
第十六條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統一組織實施公務用車集中採購。
第十七條財政部門會同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制定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定額標準,統籌安排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列入黨政機關部門預算。運行費用定額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確定的節支標準。
第五章 註冊登記管理
第十八條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產權註冊登記所有人應當為本機關法人,不得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
第十九條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特殊保密要求的工作用車和政法系統按規定使用警用號牌、閩O號牌的車輛,以及新能源汽車外,均應當使用公務用車專用號牌段號牌。
公務用車專用號牌段由省機關管理局會同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第二十條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黨政機關機動車註冊登記時,在依法審核國家法定的車輛註冊登記證明、憑證的同時,應當依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出具的“公務用車註冊登記憑證(一車一證)”,予以核發公務用車專用號牌段號牌,對不能提供“公務用車註冊登記憑證”或者“使用非專用號牌證明憑證”的,不予辦理註冊登記。
第六章 使用和處置管理
第二十一條 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
第二十二條黨政機關應當推進公務用車服務平台建設。各級應當結合實際,將各類公務用車納入平台集中管理,採用信息化手段統籌調度、高效使用。
市、縣兩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建立公務用車服務平台,對公務用車實行統一管理、集中調度,高效保障各類符合條件的公務出行和行政執法用車需要,鼓勵通過社會化專業機構提高平台管理運行效率。
第二十三條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用車管理台賬,加強相關證照檔案的保存和管理:
(一)省機關管理局按照縱向覆蓋省、市、縣三級,橫向覆蓋所有黨政機關的要求,建設和管理福建省公務用車信息綜合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省公車管理系統),實現省、市、縣三級信息互聯互通,形成“全省一張網”。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機要通信用車(非涉密)、應急保障用車、行政執法等特殊公務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調研接待用車、離退休幹部服務用車等統一加裝北斗衛星定位車載終端,車輛信息接入省公車管理系統,通過省公車管理系統對車輛實行統籌調度使用。實物保障崗位工作用車信息也應當接入省公車管理系統,實現信息統一管理。
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本級車輛信息化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全省一張網”的要求,維護和更新本級車輛基礎數據。
(二)省財政廳指導省級執法執勤主管部門分別建立執法執勤用車信息綜合管理系統,實現信息統一管理,並按“全省一張網”要求,將系統信息接入省公車管理系統。未建立執法執勤用車信息綜合管理系統的,其車輛加裝北斗衛星定位車載終端,車輛信息接入省公車管理系統。
第二十四條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公務用車標識化管理。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公務用車應當統一標識:
(一)機要通信用車(非涉密)、應急保障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調研接待用車、離退休幹部服務用車等按規定在車身統一噴塗“公務和監督電話”標識;行政執法等特殊公務用車按規定在車身統一噴塗“行政執法和監督電話”標識;
(二)執法執勤用車按相關規定噴塗明顯的統一標識圖案。
第二十五條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度,加強監督,降低運行成本,按下列規定嚴格執行:
(一)嚴格公務用車使用時間、事由、地點、里程、油耗、
費用等信息登記和公示制度。嚴格執行回單位或者其他指定地點停放制度,節假日期間除工作需要外應當封存停駛。
(二)實行公務用車維修、加油、保險政府集中採購和定點維修、定點加油、統一保險制度,健全公務用車油耗、運行費用腳踏車核算和年度績效評價制度。
(三)嚴禁違規使用雙號牌裝置,嚴禁違規加掛、借用、挪用號牌,嚴禁違規使用公安機關專用號牌段(O牌、警牌)和警燈警報器。
(四)嚴格規範租車管理,原則上應當依據任務單元執行時間確定租車期限,不得長期固定租用。確因工作需要或者情況特殊需要長期租用的,應當經本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批准,不得變相增加公務用車,租賃車輛配置不得高於公務用車配備標準,納入公務用車統一管理。租車經費不得超過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確定的節支標準。
第二十六條黨政機關應當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駛,工作人員到外地辦理公務,除特殊情況外,應當乘用公共運輸工具。外事接待、會議和集體活動用車主要通過社會租賃方式解決。
第二十七條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8年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年限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確需提前更新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公務用車按照規定更新後,舊車統一由本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處置,可以採取拍賣、廠家回收、報廢等方式規範處置。處置收入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第七章 監督問責
第二十八條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統計報告制度。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統計匯總本地區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的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並於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統計報告紙質材料和電子數據報送上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
省機關管理局負責統計匯總全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不含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
省財政廳負責統計匯總全省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並於每年3月20日前將上一年度全省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統計報告紙質材料和電子數據送省機關管理局。
第二十九條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各項規定,將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和經費預算執行等情況納入內部審計、政務公開和政務誠信建設範圍,接受社會監督。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通報或者公示相關情況。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務用車經費預算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處理、督促整改違規問題,並將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與公務用車主管部門交換公務用車註冊登記信息、使用狀態等情況。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登記註冊情況(包括車輛所有人、車牌號、車型、廠牌型號、排氣量、發動機號、車架號、登記日期等)抄送公務用車主管部門。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及時受理民眾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公務用車管理問題線索,嚴肅查處違紀違法問題。
第三十條公務用車主管部門、黨政機關在公務用車管理使用中存在《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所列情形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所稱小型客車、中型客車、大型客車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機動車類型》界定。
第三十二條各民主黨派機關公務用車管理適用本辦法。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公務用車,按照本辦法的原則管理。配備更新公務用車,經本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批准後,按規定實行政府採購。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依據各單位公務用車編制、車輛配備情況和公務用車配備標準進行審核,核發“福建省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審批憑證”。
第三十三條非在榕省屬單位公務用車註冊登記、定點維修、定點加油、統一保險等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屬地政策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省機關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承擔。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1年12月22日印發的《福建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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