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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推進辦公用房資源合理配置和節約集約使用,保障正常辦公,降低行政成本,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約型機關建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規劃、權屬、配置、使用、維修、處置等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黨政機關,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本辦法所稱辦公用房,是指黨政機關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確認屬於機關資產的,為保障黨政機關正常運行需要設定的基本工作場所,包括辦公室、服務用房、設備用房和附屬用房。
第三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合規、科學規劃、規範配置、有效利用、厲行節約的原則。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制度,統一規劃、統一權屬、統一調配、統一處置、統一監管。實行分級管理,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導下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工作。
省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由省機關管理局負責規劃、權屬、調劑、使用監管、處置和維修審批等;省發改委負責建設項目審批、投資安排等;省財政廳負責預算安排、指導開展資產管理等。省級黨政機關所屬單位(含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下同)辦公用房的權屬、使用、維修等有關管理工作,由省機關管理局委託其主管部門負責。各級黨政機關是辦公用房的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占有、使用辦公用房的內部管理和日常維護,對辦公用房安全管理負首要責任。
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縣(含縣級市、區,下同)、鄉(含鎮、街道辦事處,下同)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的職責分工,由各設區市、縣參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
第二章 權屬管理
第四條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權屬登記制度。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權利(以下統稱辦公用房權屬),統一登記至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名下。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等特殊情況的,經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核准,可以將辦公用房權屬登記在使用單位名下。
省級黨政機關所屬單位在機關辦公區內辦公的,辦公用房權屬統一登記至省機關管理局名下;在機關辦公區外辦公的,辦公用房權屬登記至其主管部門名下。權屬統一登記後,房屋、土地的會計核算由產權單位負責。設區市、縣、鄉黨政機關所屬單位辦公用房權屬的登記主體由各設區市、縣規定。
因歷史資料缺失、權屬不清、原項目單位已撤銷或者改制、合併、分立等情況無法登記的,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協同有關部門商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權屬備案;因歷史原因,登記主體與立項或者出資主體不一致,現權屬存在爭議的,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理順權屬關係,合理實施權屬登記或者備案。
各級相關部門依法支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權屬登記工作。不動產登記部門根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提供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明細清單,開通綠色通道,最佳化辦理程式,規範推進權屬統一登記工作。權屬統一登記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依法免徵相關稅費。
第五條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清查盤點制度。使用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辦公用房資產管理分台賬,資產信息發生變更的,及時調整更新。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資產管理總台賬,定期組織清查盤點,確保總台賬信息與使用單位分台賬信息賬賬相符,與辦公用房實際狀況賬實相符,與權屬證書信息賬證相符。
第六條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信息統計報告制度。各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統,定期統計匯總辦公用房管理情況,報上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並送同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應當協調推進全省辦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實現上下一體、互聯互通、共享共用、動態管理。
第七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檔案管理制度。使用單位應當加強本單位辦公用房檔案管理,及時歸集權屬、建設、維修等原始檔案,並移交產權單位。產權單位應當加強辦公用房檔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確保檔案完整。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八條強化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規劃。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人員編制情況、辦公與業務需要等,編制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保障規劃。最佳化辦公用房布局,具備條件的逐步推進集中或者相對集中辦公,共用配套附屬設施。
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統籌安排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用地。縣級以上黨政機關的駐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有效保障上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用地需求。
第九條嚴格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總面積配置標準。按照使用單位人員編制和《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從嚴核定辦公用房總面積上限,掛職、借調、聘用等人員不予核定。所屬單位使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統一按照機關標準核定總面積。各級政府派出機構(含駐外辦事機構、各類開發區、城市新區和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等),辦公用房按本級黨政機關標準執行。
使用單位辦公用房辦公室和服務用房使用面積之和超出核定標準10%以內的,可以作為本單位機動用房,用於業務發展和內部騰挪調整;超出核定標準10%以上的,可以在本系統內按規定合理調劑使用;本系統內調劑後仍有餘量的,應當在6個月內移交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管理、統籌使用。需要騰退移交或者封存的辦公用房,應當按樓幢或者樓層相對集中整合。
第十條嚴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辦公室使用面積標準。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辦公室配備按所任職務對應的標準執行,不與職級掛鈎,並根據國家有關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動態調整。其使用面積上限如下:
(一)省級機關。省級正職54平方米,省級副職42平方米,正廳(局)級30平方米,副廳(局)級24平方米,正處級18平方米,副處級12平方米,副處級以下9平方米。
(二)市級機關。市級正職42平方米,市級副職30平方米,正局(處)級24平方米,副局(處)級18平方米,副局(處)級以下9平方米。
(三)縣級機關。縣級正職30平方米,縣級副職24平方米,正科級18平方米,副科級12平方米,副科級以下9平方米。
(四)鄉級機關。鄉級正職24平方米,鄉級副職18平方米,鄉級副職以下9平方米。
省級機關所屬單位工作人員辦公室配備,在機關辦公區內辦公的,按機關標準執行;在機關辦公區外獨立辦公的,處級的按市級機關局(處)級單位標準執行,科級的按縣級機關科級單位標準執行。市級、縣級機關所屬單位以此類推。省級和市級黨政機關所屬副處級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其副職辦公室使用面積可以按不超過12平方米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調劑、置換、租用、建設。
(一)調劑。需要配置辦公用房的,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由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審核並優先整合現有辦公用房資源調劑解決。
(二)置換。採取置換方式配置辦公用房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式,執行新建辦公用房各項標準,確保符合辦公用房各類功能要求;應當按規定組織資產評估,置換所得超出核定面積標準的辦公用房應當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籌使用,置換所得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置換舊房的,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置換新房的,應當嚴格履行建設審批程式。不得以置換名義量身打造辦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預算建設資金、資產整合等名義規避審批。
(三)租用。無法調劑或者置換解決辦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場租用,嚴格按照規定履行審批程式。
租用辦公用房應當本著厲行節約的原則從嚴控制,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同級機關事務管理、財政部門核准後,由財政部門安排預算;或者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籌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報財政部門審核安排預算後,統一租賃並統籌安排使用。租用、借用的辦公用房,納入本單位辦公用房總面積進行核定。
黨政機關不得租用、借用豪華辦公用房。不得以變相補償方式租用、借用由企業等單位提供的辦公用房。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制定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租金標準,並實行標準動態調整。
(四)建設。無法調劑、置換、租用辦公用房,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等特殊情況的,可以採取建設方式解決。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包括新建、擴建、改建、購置。
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從嚴控制,嚴格履行審批程式,申報前由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出具必要性審查意見。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由省發改委核報省委、省政府同意後,按程式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其他省級黨政機關及其所屬單位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由省發改委核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設區市黨政機關和縣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含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下同)提出申請,由省發改委核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其他縣級黨政機關、鄉級黨政機關,以及設區市、縣、鄉級黨政機關的所屬單位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由省人民政府委託設區市人民政府審批。
廈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按程式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其他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按設區市、縣、鄉相應項目審批。
第十二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所需資金,應當通過政府預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贊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資或者攤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單位借款,不得讓施工單位墊資,嚴禁挪用各類專項資金。
土地收益和資產轉讓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不得直接用於辦公用房配置。涉及新增資產的,應當向財政部門申報新增資產配置預算。
第十三條新配置辦公用房的黨政機關,應當在搬入新辦公用房後1個月內,將超出核定面積的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調劑使用,不得繼續占用或者自行處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單位使用。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條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與使用單位簽訂辦公用房使用協定,核發辦公用房分配使用憑證。
辦公用房分配使用憑證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用於辦理使用單位法人登記、集體戶籍、大中修項目施工許可等,不得用於出租、出借、經營。
第十五條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在核定面積內合理安排使用辦公用房,不得擅自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擅自調整給其他單位使用;嚴禁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辦公用房安排使用情況應當按年度通過政務區域網路、公示欄等平台進行內部公示;領導幹部辦公用房配備情況應當按年度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備案。
領導幹部在不同單位同時任職的,主要任職單位與兼職單位相距較遠且經常到兼職單位工作的,在主要任職單位按標準安排1處辦公用房外,經嚴格審批後,可以由兼職單位再安排1處小於標準面積的辦公用房,在免去兼任職務後1個月內騰退兼職單位安排的辦公用房。需由兼職單位再安排1處辦公用房的,各級黨政主要負責同志報上一級黨委辦公廳(室)、政府辦公廳(室)審批,其他黨政負責同志報本級黨政主要負責同志審批;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報本級黨委辦公廳(室)、政府辦公廳(室)審批;部門其他負責同志報本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審批。
工作人員調離或者退休的,使用單位應當在辦理調離或者退休手續後1個月內收回其辦公用房。
第十六條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辦公室,具備條件的應當採用大開間形式,提高辦公用房利用率。會議室、接待室等服務用房,可以採取可拆卸式隔斷設計,提高空間使用的靈活性。
嚴格控制會議室、接待室數量,不得為領導幹部設定超過面積標準的專用會議室、接待室。各單位可以根據人員規模設定一個或者兩個接待室。辦公區內有多個單位的,大型會議室宜統籌共用。
領導幹部辦公室可以在使用面積標準內配備休息室。本單位確有值班、備勤需求且有完善制度的,可以適當集中設定值班室或者備勤室,但不宜為每位領導幹部單獨設定。
第十七條機關服務中心、項目批覆中已經明確和機關一併建設辦公用房的單位,已經占用的機關辦公用房,按照面積標準核定後可以繼續無償使用。
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原則上不得占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已經占用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騰退;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騰退確有困難的,在服從統一調整和安排原則下,經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實行有償使用。
辦公用房有償使用的租金標準應當委託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按市場價評估,租金不得低於市場評估價的50%,租金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原租金已執行市場價的維持不變。有償使用的辦公用房,由其日常管理單位負責與使用單位簽訂契約,收取租金,契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
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存在新建、購置或者租用借用其他辦公用房、機構撤銷、已失去有效資質等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將其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單位機構、編制調整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重新核定其辦公用房面積。超出面積標準的,按第九條有關規定執行。
黨政機關轉為企業的,應當在辦理企業工商註冊後6個月內將其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確有困難的,在服從統一調整和安排原則下,經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批准,實行有償使用。
黨政機關撤銷的,應當在6個月內將相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購買物業服務機制,逐步實現辦公用房物業服務社會化、專業化;具備條件的,按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要求逐步推進統一物業管理服務。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經濟、適度的原則,制定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費用定額。
第二十條鼓勵探索試行辦公用房租金制,逐步推進辦公用房經費預算管理和實物資產管理相結合。
第五章 維修管理
第二十一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包括日常維修和大中修。辦公用房維修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完善使用功能、維修或者更新老化設施設備為重點,堅持簡潔適用原則,嚴禁超標準裝修。
省級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標準由省住建廳會同省財政廳、省機關管理局制定,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設區市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標準由各設區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
第二十二條使用單位負責辦公用房的日常檢查和維修,所需資金通過部門預算安排。辦公用房維修項目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依法依規組織實施,確保工程施工質量和房屋安全。應當嚴格控制項目總投資,實施過程中原則上不得變更設計、擴大維修改造範圍,不得通過違規辦理現場簽證增加項目投資。
第二十三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隱患等原因需要大中修的,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或者其主管部門審批後,報財政部門審核安排預算。未經審批的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不得安排預算。
省級機關及其同一辦公區內所屬單位大中修項目,由省機關管理局審批;其他所屬單位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由其主管部門審批,並報省機關管理局備案。需要省財政廳另行安排資金的,由省機關管理局或者其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審批。設區市、縣、鄉機關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的審批程式和實施主體,由各設區市、縣規定。
第六章 處置利用管理
第二十四條因下列情形導致閒置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置利用:
(一)同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總量滿足使用需求,仍有餘量的;
(二)因地理位置、周邊環境、房屋結構、安全保密等原因,不適合繼續作為辦公用房使用的;
(三)因城鄉規劃調整等需要徵收的;
(四)經專業機構鑑定屬於危房,且無加固改造價值的;
(五)其他原因導致辦公用房閒置的。
第二十五條處置利用方式包括調劑使用、轉換用途、置換、出租、拍賣或者協定轉讓、拆除等。處置利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權屬、用途等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一)調劑使用。閒置辦公用房應當首先在同級黨政機關範圍內或者本部門系統內加強調劑使用。
(二)轉換用途。經審批,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可以將閒置辦公用房轉為便民服務、社區活動等公益場所。
(三)置換。經審批,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可以將閒置辦公用房置換為其他符合國家政策和需要的資產。
(四)出租。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可以將閒置辦公用房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公開方式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出租辦公用房應當約定提前收回條款,根據需要及時收回出租的辦公用房,統籌調劑使用。使用單位不得擅自出租辦公用房。
(五)拍賣、協定轉讓。閒置辦公用房無法通過調劑使用、轉換用途、置換、出租等方式處置利用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報財政部門批准後,可以依法公開拍賣,或者按不低於市場評估價協定轉讓給非辦公用房保障對象的事業單位和國有獨資企業。出售或者轉讓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六)拆除。因城市規劃建設或者安全需要,確需拆除辦公用房的,應當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
第七章 監督問責
第二十六條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監督管理制度。使用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內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強自查自糾和問責追責,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問題。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有關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加強辦公用房監管,嚴格履行相關管理程式,對使用單位的辦公用房違規管理使用問題及時按照規定移交有關部門和單位查處。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及時受理民眾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辦公用房管理案件線索,嚴肅查處違規違紀問題。
第二十七條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巡檢考核制度。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本級黨政機關(含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辦公用房使用情況以及下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情況進行專項聯合巡檢,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問題。
辦公用房專項巡檢應當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政府績效考核以及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相結合,巡檢考核結果作為幹部管理監督、選拔任用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信息公開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要求需要保密的內容和事項外,辦公用房建設、使用、維修、處置利用、運行費用支出等情況,應當在政府入口網站等公共平台定期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責任追究制度。管理部門和使用單位在辦公用房管理中有《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所列情形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黨政機關本級的技術業務用房以及機關辦公區內的技術業務用房,權屬統一登記至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名下;其餘技術業務用房權屬根據實際情況登記在其主管部門或者使用單位名下。技術業務用房應當從嚴控制使用範圍和用途,原則上不得調整用作辦公用房。
技術業務用房設定以中央有關檔案、省委和省政府檔案、項目批覆為依據,沒有檔案依據的,原則上不得設定;相關檔案只有原則要求沒有面積標準的,按分級管理原則,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或者業務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委託專業評審機構評審,確定合理的使用面積和功能。
技術業務用房的維修、調配、處置等參照本辦法對辦公用房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各民主黨派機關的辦公用房管理適用本辦法。
全省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辦公和技術業務用房的資產處置,按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執行;設區市級及以下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辦公和技術業務用房的權屬、配置、使用、維修由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管理,其中權屬登記和管理方式,由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分別制定相關規定報省財政廳和省機關管理局備案。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省機關管理局會同省發改委、省財政廳承擔。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全省其他有關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