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50號
《福建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31日
管理辦法
福建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省機關事務管理,規範機關事務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機關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國務院《
機關事務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使用各級財政性資金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其機關事務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機關事務工作應當遵循保障公務、厲行節約、統一集中、務實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本級機關事務的統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標準,統籌配置資源。
各機關應當集中管理本機關的機關事務工作,執行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公開制度,定期公布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等機關運行經費的預算和決算情況。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機關後勤服務、公務用車、公務接待服務等工作的社會化改革,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降低運行成本,提高保障水平。
第二章 機構職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級的機關事務工作,指導下級的機關事務工作。
第八條 省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在機關事務管理工作中承擔下列職責:
(一)負責全省機關事務政策研究和工作指導;
(二)負責擬定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
(三)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省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四)負責省直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汽車更新、房屋修繕、公共機構節能等專項資金管理;
(五)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省直單位國有資產管理;
(六)負責省直單位土地和房產管理;
(七)負責省直單位公務用車(不含執法執勤用車)管理;
(八)負責省直單位住房保障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九)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省直機關安全保衛、愛國衛生、環境綠化等綜合事務的工作指導;
(十)省政府規定的其他機關事務管理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和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機關運行經費、資產和服務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經費管理
第十條 縣以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結合機關事務管理實際,制定並適時調整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參考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組織制定並適時調整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有關開支標準。
第十一條 各機關應當加強預算編制管理,將部門預算收入和本部門及其所屬各預算單位合法取得的其他各項收入納入部門綜合預算管理。
各機關應當遵循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原則,嚴格執行預算,嚴禁超預算或者無預算安排支出,嚴禁虛列支出、轉移或者套取預算資金。
第十二條 各機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制定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支出計畫,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於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或者因公出國(境),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攤派、轉嫁相關費用。
第十三條 縣以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統一組織實施本級機關的辦公用房建設和維修改造、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後勤服務等事務的,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按照預算管理規定予以統籌安排。
第十四條 各機關應當依照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和規定採購本機關運行所需貨物和服務;需要招標投標的,應當遵守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各機關應當採購經濟適用的貨物,不得採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
各機關採購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由政府集中採購機構採購的項目,不得違反規定自行採購或者以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政府集中採購。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支出統計報告和績效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機關運行成本的統計、分析和評價。
第四章 資產管理
第十六條 縣以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和組織實施機關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並接受本級財政等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機關資產管理的規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節能環保要求和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結合機關事務管理實際,分類制定本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確定資產數量、價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
第十八條 各機關應當按照機關資產管理規定,建立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管理制度,執行機關資產配置標準,健全資產賬卡和使用檔案,按規定程式處置資產,保證資產安全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各機關閒置、超標準配置的資產,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實行統一調劑或者集中管理。無法調劑利用的資產,應當採取委託產權交易機構交易等方式公開交易,處置收益上繳國庫。
第十九條 縣以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安排機關用地,集約節約利用土地,統一辦理土地權屬登記。
第二十條 縣以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統一管理本級機關辦公用房,建立健全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制度,對本級機關辦公用房實行統一調配、統一權屬登記;具備條件的,應當對本級機關辦公用房實行統一建設。
各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和維修改造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式,嚴格執行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維修改造標準,符合簡樸實用、節能環保、安全保密等要求,嚴禁超標準或者超規模建設辦公用房,禁止超標準裝修。
第二十一條 縣以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規定標準和人員編制情況,核定各機關辦公用房面積。
各機關超過核定面積的辦公用房,以及因辦公用房新建、調整和機構撤銷騰退的辦公用房,應當及時交由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一調劑使用。
各機關不得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或者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已出租、出借的,應當交由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各機關確需租用辦公用房的,應當經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審核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合理有效配置公務用車資源,創新公務交通分類提供方式,保障公務出行;結合本地實際組織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和公務交通租賃的政府集中採購,降低運行成本;指導和監督下級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省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擬訂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省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省級公務用車(不含執法執勤用車)管理工作。執法執勤類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公務用車實行政府集中採購,應當選用國產汽車,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
第二十三條 各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標準,建立健全公務用車油耗和維修保養費用腳踏車核算制度,加強公務交通經費管理。
各機關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超範圍、超標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
第五章 服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以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統一的機關後勤服務管理制度,確定本級機關後勤服務的項目和標準,加強對機關後勤服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後勤服務資源,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
各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的後勤服務管理制度,加強對本機關後勤服務的集中管理,不得超出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提供後勤服務。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本級公務接待集中管理制度,明確公務接待管理機構,確定公務接待的範圍和標準,按照有利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管理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
第二十六條 各機關和公務接待管理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公務接待制度和標準,建立公務接待審批控制、接待費支出總額控制、國內公務接待清單等制度。嚴禁將非公務活動納入接待範圍,不得組織旅遊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費用,不得以舉辦會議、培訓等名義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
第二十七條 各機關應當加強會議管理,控制會議數量、規模和會期,充分利用機關內部場所和電視電話、網路視頻等方式召開會議,節省會議開支。
第二十八條 各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會議費開支範圍和標準,嚴格按照規定報銷會議費用,嚴禁套取會議資金,嚴禁到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
第二十九條 各機關應當執行有關因公出國(境)的規定,對本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出國(境)的事由、內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進行審查,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和人員數量、在國(境)外停留時間,不得安排與本機關業務工作無關的考察和培訓。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超標準使用辦公用房,多頭占用辦公用房,或者拒交應騰退辦公用房的;
(二)違反公務接待、會議管理有關規定的;
(三)組織公款出國(境)旅遊活動,或者安排與本機關業務工作無關的出國(境)考察或者培訓的;
(四)其他違反機關事務管理規定的。
第三十二條 機關事務管理人員在履職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受賄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省使用各級財政性資金的人民團體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