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駐閩辦事處的暫行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駐閩辦事處的暫行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81302
- 發布文號:閩政[1986]90號
- 發布日期:1986年11月4日
- 生效日期:1986-11-0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986年11月4日閩政〔1986〕90號)
為了適應當前橫向經濟聯合的發展形勢,密切福建與各兄弟省市的經濟技術聯繫,對駐閩辦事處的管理,暫作如下規定:
一、各省、市、自治區、國務院各部門駐閩辦事處是各省、市、自治區政府和國家機關派駐在我省的行政辦事機構,主要任務是:促進省際、地區之間的經濟、技術、人才、物資、信息的交流與協調;指導本地設在福建的獨資、合資企業的經濟活動;負責管理駐閩機構、人員的政治思想工作;承辦派出省、市、自治區政府和國家機關交辦的其它有關事宜。
二、凡需要在我省設立省級政府辦事處的,應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提交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中央部、委、辦、院的正式檔案,經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地、市一級的,應持相應政府的正式檔案,送所在地政府協作辦審核後報當地政府批准,批准件同時抄送省政府協作辦和當地有關部門。
三、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受省人民政府委託,負責對省外各級駐閩辦事處進行統一協調管理。省一級的辦事處,設在福州的,由省政府協作辦直接管理;設在廈門特區的,委託廈門市政府代管。地、市一級的辦事處,原則上由所在地、市政府協作辦管理。各辦事處及其下屬機構人員的黨團關係、政治學習、聽報告、看檔案等,按上述分級管理的辦法,由所在地政府機關黨、團委會或協作辦具體負責。
四、駐閩辦事處人員的編制,省級原則上不超過二十五人,地市級不超過十五人,一般工作人員儘可能就地聘用。
五、駐閩辦事處人員及家屬可根據實際情況,由所在地政府按有關規定核定若干常住戶口指標。具體申報常住戶口的人員名單由各辦事處提出,報當地政府協作辦審核後由公安、糧食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六、各級政府駐閩辦所需辦公用房和職工宿舍,可以租房,也可以購買商品房,還可以集資由當地房產部門統籌、統建。有關部門應給予優先安排。
七、經批准隨帶的辦事處人員家屬,在入學、醫療、就業等生活福利方面,可享受當地居民同等待遇。
八、本省各地(市)政府駐榕、駐廈辦事處可參照上述精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