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

《北京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是北京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北京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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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歷程

2023年2月3日,北京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發布《北京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

檔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有效保障公務活動,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約型機關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機關事務管理條例》《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配備的用於定向保障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包括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執法執勤用車、行政執法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實物保障崗位用車、離退休幹部服務用車、調研用車以及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
機要通信用車,是指用於傳遞、運送機要檔案和涉密載體的機動車輛。
應急保障用車,是指用於處理突發事件、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緊急公務的機動車輛。
執法執勤用車,是指中央批准的執法執勤部門(系統)用於一線執法執勤公務的機動車輛。
行政執法用車,是指未被列入中央批准的配備執法執勤用車範圍、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單位用於一線行政執法公務的機動車輛。
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是指固定搭載專業技術設備、用於執行特殊工作任務的機動車輛。
實物保障崗位用車,是指用於定向保障部分特定崗位的機動車輛。
離退休幹部服務用車,是指用於離退休幹部服務保障的機動車輛。
調研用車,是指按規定用於保障特定工作、活動和調研任務的機動車輛。
第四條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遵循統一管理、定向保障、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的原則,實行統一制度規範、分級分類管理。
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根據職責,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本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統一編制、統一標準、統一購置經費、統一採購配備、統一處置管理。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市機關事務局是本市公務用車(除執法執勤用車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的主管部門,負責市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除執法執勤用車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的編制、配備更新、處置和用車監督管理,負責中央及本市有關公務用車規定和要求的貫徹落實,指導監督各區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財政局是本市執法執勤用車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的主管部門,負責執法執勤用車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的編制、配備更新和處置管理,指導監督各區執法執勤用車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管理工作。
第七條市公安局交管局是公務用車註冊登記的管理部門,負責辦理公務用車註冊登記、變更等手續。
第八條各區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本區黨政機關、街道(鄉鎮)公務用車的編制、配備更新、處置和用車監督管理,其具體工作職責由各區人民政府根據中央和本市相關條例和規定,結合本區實際研究明確,並報市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編制管理
第九條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編制應當嚴格執行以下標準:
(一)機要通信用車。市級黨政機關採用新能源汽車定向租賃的方式保障機要通信公務,原則上每單位不超過2輛;區級黨政機關、街道(鄉鎮)機要通信用車由各區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核定。
(二)應急保障用車。市級黨政機關應急保障用車原則上按照不超過5輛的標準,並綜合考慮各單位規模、職能、應急工作性質等具體情況核定;區級黨政機關、街道(鄉鎮)應急保障用車由各區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核定。
(三)執法執勤用車。由財政部門會同相關業務部門,根據財政部和中央相關部門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核定。
(四)行政執法用車。在嚴控編制總量的基礎上,根據執法人員數量、執法實際工作需要核定。
(五)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特種專業技術用車規定標準核定。
(六)實物保障崗位用車。在崗在編的正局級單位(含市直屬副局級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按照每人1輛的標準核定。選擇實物保障崗位用車後,不再領取上下班交通補貼和公務交通補貼。
(七)離退休幹部服務用車。黨政機關原則上按照本單位人事部門確認的離退休人員每40人1輛的標準核定。
(八)調研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由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嚴格核定。
第十條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各單位車輛編制根據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工作需要等情況確定,嚴格審批,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黨政機關在機構改革和編制調整後,需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申請重新核定公務用車編制,依規辦理公務用車戶名變更手續。機構撤銷的,應當同步申請核銷公務用車編制,上交公務用車主管部門統一調配或者申請處置所屬公務用車。未經批准,黨政機關不得擅自更新、調配、購置、處置公務用車。
執法執勤用車、行政執法用車的編制標準和配備範圍應當嚴格控制。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適時對車輛編制進行統籌調整和最佳化完善。因機構職能調整、人員編制增加等原因,確需新增公務用車編制的,必須嚴格按照相關要求審批。
第四章配備管理
第十二條黨政機關配備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以下標準:
(一)機要通信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
(二)應急保障用車、離退休幹部服務用車、調研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經市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審批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三)執法執勤用車、行政執法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標準由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中央要求及保障工作需要、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
(五)實物保障崗位用車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
(六)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公務用車配備其他新能源小型客車、中型客車和大型客車的,價格不得超過同類燃油客車的配備標準。
郊區和山區鄉鎮及執法執勤部門,確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式報批後,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國產越野車或者“皮卡”型輕型貨車。購置車型為新能源汽車的,採購標準按照新能源汽車標準執行。各類越野車(含SUV)不得作為領導幹部固定用車。
公務用車配備價格是指車輛購置價格(發票價格),不包括車輛購置稅和其他相關費用。新能源汽車的配備價格不包括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政策所享受的各類補貼。
上述配備標準應當根據公務保障需要、汽車行業技術發展、市場價格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十三條黨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確因工作需要超出規定標準配備的,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分別報市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批准。市級黨政機關由需求部門提出申請,區級及以下黨政機關統一由區政府提出申請。公安和司法等部門確因工作需要配備超出規定標準的執法執勤用車的,應當先經市委政法委審核同意後,報市財政部門批准。
黨政機關應當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按照規定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除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及在林場、河湖區、山區等缺乏充電設施的地理環境使用的車輛外,新增和更新公務用車時,原則上應當配備適配車型的新能源汽車。相對固定路線執法執勤、行政執法等車輛配備更新時使用新能源汽車。
黨政機關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含SUV),確因工作需要配備越野車(含SUV)的,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分別報市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執法執勤用車、行政執法用車應當嚴格限定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不得為機關內部管理、後勤崗位以及所屬事業單位配備。
第十五條省部級幹部公務用車的配備使用執行中央有關規定。
第五章更新計畫和經費管理
第十六條市、區兩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根據公務用車配備更新標準和現狀,編制本級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畫。
市、區兩級財政部門根據執法執勤用車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更新標準和現狀,編制本級年度執法執勤用車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更新計畫。
市、區兩級黨政機關,應當在每年財政預算編制前,分別向本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報送次年公務用車(除執法執勤用車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更新需求。
未列入年度配備更新計畫原則上不得更新公務用車。
第十七條市、區兩級財政部門根據本級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畫,按照預算管理相關法律及規定,統籌安排購置經費,列入本級黨政機關部門預算。
第十八條市、區兩級財政部門會同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制定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定額標準,加強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經費的管理和控制,嚴格確保只減不增,統籌安排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列入本級黨政機關部門預算。公務用車運行費用標準應當根據部門工作性質、公務保障需要、市場價格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確保科學、合理和節約。
第六章購置和登記
第十九條各級黨政機關要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國家、本市有關政策規定購置車輛。購置公務用車,報廢一輛,更新一輛。有空編的單位,經審核後可以新購車輛。更新前後原則上應保持車輛用途不變、車輛類型不變。執法執勤用車確因執法任務需要,擬先購置新車後報廢舊車的,應當向市財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
第二十條黨政機關新購車輛必須持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出具的相關審批材料,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並將註冊信息報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備案。
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產權註冊登記所有人應當為本機關法人,不得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
第七章使用和處置管理
第二十一條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
第二十二條公務用車實物保障崗位黨政機關主要負責人調動時,不得從原單位隨帶公務用車。
第二十三條黨政機關實行公務用車標識化管理。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公務用車應當根據車輛屬性、分類統一標識,實行統一編號管理。其中,執法執勤用車要按照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進行標識化管理,行政執法用車實施全市外觀統一噴塗,其他公務用車可採取標識貼上或局部噴塗的方式進行標識化管理。
公務用車標識化管理工作由市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統一按照管理層級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要切實提高公務用車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應當建立統一的公務用車管理信息系統,加強公務用車編制、配備、使用、更新、處置全生命周期管理和監督檢查,通過大數據的統計分析和全過程的信息化管理構建公務用車管理新模式。
除涉及國家安全、隱蔽偵查辦案等保密需要的車輛外,所有其他公務用車均須按照要求安裝國產車載北斗定位終端,統一納入信息系統平台監管,實現資源共享和信息互通。
市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統一建設維護基於“全市一張網”的北京市公務用車管理平台。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按照“統一標準、統一部署、分級管理、分類實施”的要求,做好本級公務用車管理平台的對接和運行保障工作,相關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五條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在條件具備的相對集中辦公區域搭建跨部門車輛綜合保障服務平台,推進公務用車集中統一管理。注重採用信息化手段統籌調度、高效使用,鼓勵通過社會化專業機構提高平台管理運行效率。
執法執勤用車要按照中央關於執法執勤用車平台建設及跨部門統一管理調度的基本要求實施管理。涉及國家安全、隱蔽偵查辦案等保密需要的公務用車,按照中央有關要求嚴格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條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度,按照以下規定對本單位公務用車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規範使用:
(一)應當按照規定性質、用途使用公務用車。在辦理緊急公務、參加重大公務活動等特殊情況下,可以統籌使用公務用車,重點保障好機要檔案遞送、突發事件處理等公務。
1.機要通信用車主要保障如下公務使用:
(1)機關日常機要公文交換、傳遞、印製、銷毀等相關公務活動;
(2)需要攜帶涉密及內部重要檔案參加的會議、調研、工作研討等相關公務活動;
(3)前往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市級機關等重要公務場所,需要相對固定車輛號牌及標誌標識參加的公務活動;
(4)按照相關規定保留的應急等公務車輛不能滿足使用需求,可以使用機要通信車輛作為補充,予以保障,但應優先保障機要通信相關工作。
2.應急保障用車主要保障如下公務使用:
(1)處理緊急突發的各類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
(2)辦理中央和國家機關及上級機關交辦的緊急、保密、時限性強,且使用社會車輛難以實施保障的公務事項;
(3)參加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市級機關召集或組織的重要活動,參加與之相關的各類應急保障專項任務;
(4)參加臨時通知的中央、國家機關及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市政協等機關召集的會議、調研、外事、接待等緊急公務活動;
(5)參加跨區且距離較遠並經本單位嚴格把關的重要公務活動;
(6)財務人員赴銀行辦理現金業務等涉及財務安全的公務活動;
(7)需要攜帶涉密檔案及內部重要檔案資料參加的相關公務活動;
(8)其他不便於採用社會化出行方式保障,或在不具備社會化出行保障條件的地區參加的公務活動。
3.離退休幹部服務用車主要保障如下公務使用:
(1)離退休幹部離世後辦理喪事;
(2)節日慰問離退休幹部及其遺屬、日常看望生病住院的離退休幹部等;
(3)辦理突發或緊急情況下與離退休工作有關的公務事項和其他特殊事項。
4.調研用車主要保障如下公務使用:
(1)服務和保障黨和國家領導人來京視察,接待中央和國家機關團組來京調研考察以及外省區市黨政代表團來京學習考察等重要公務活動;
(2)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市政協、市紀委市監委開展工作調查調研活動;
(3)承辦或參加中央和國家機關在京組織開展的重大會議、重要活動;
(4)全市性重大會議或重大活動及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督查。
5.其他類型公務用車僅限於保障特定公務需要,嚴禁挪作一般公務出行使用。
(二)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駛,原則上不得駛離本市地域範圍(駐外機構公務用車限在當地使用)。工作人員到外地辦理公務,應當乘坐公共運輸工具。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特殊情況,確因工作需要駛離本市地域範圍的,由各單位明確審批程式,嚴格審批。
(三)嚴格辦理公務用車使用申請和審批手續,嚴格執行公務用車回單位(系統)或者其他指定地點停放制度,節假日期間除工作需要外車輛應當封存停駛。確因工作需要增加長期停放地點的,需經本單位領導同志同意後,報同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備案。
(四)建立公務用車管理台賬,加強相關證照檔案的保存和管理,嚴格執行公務用車使用時間、事由、地點、里程、油耗、費用等信息登記和公示制度(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可根據實際情況控制公示範圍)。
(五)實行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政府集中採購和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健全公務用車油耗、運行費用腳踏車核算和年度績效評價制度,並將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等相關數據納入公務用車管理信息系統,將數據分析結果作為調整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定額標準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遇外事接待、大型會議和集體活動等以統籌使用公務用車方式無法保障時,可以社會化租賃方式解決,但必須堅持“一事一租”原則,不得長期包租。遇市委、市政府交辦的需較長時間完成的重大事項,車輛租賃期限超過半年或者超出標準租賃車輛的,需經本單位研究同意,並報同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備案。要完善內控制度,所租車輛必須納入公務用車管理體系實施統一規範管理,且一般不得超過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標準。
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要充分利用公務用車信息管理系統對較長時間租用車輛的出行內容、費用核算等實施監管,嚴格防範“以租代購,變相配車”、“化整為零,逃避監督”等現象發生。
第二十八條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8年或行駛里程超過40萬公里(新能源汽車使用年限超過6年或行駛里程超過15萬公里)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條件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確需提前更新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可以採取拍賣、廠家回收、報廢等方式規範處置舊車。
公務用車處置由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本市國有資產處置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處置收入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上繳國庫。公務用車(除執法執勤用車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報廢處置由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審核,執法執勤用車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報廢處置由財政部門審核。對調劑車輛應當及時辦理過戶手續,車輛處置後應當及時辦理資產核銷或登記變更手續。
第八章監督問責
第二十九條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統計報告制度。市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統計匯總全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區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統計本區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並報市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匯總。
第三十條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各項規定,將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和經費預算執行等情況納入本單位內部審計、政務公開和政務誠信建設,接受社會監督。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通報或者公示相關情況。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務用車經費預算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處理、督促整改違規問題,並將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黨政機關公務用車註冊登記、變更轉移、報廢註銷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與公務用車主管部門交換黨政機關公務用車車輛狀態、交通違法等信息。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及時受理民眾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問題線索,嚴肅查處違紀違法問題。
第三十一條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違規核定公務用車編制的;
(二)違規審批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
(三)違規審批未達條件更新公務用車的;
(四)違規安排、使用公務用車購置經費的;
(五)有其他未按照規定履行管理監督職責行為的。
第三十二條黨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
(二)擅自配備更新公務用車的;
(三)擅自改變審批車型、價格購置公務用車的;
(四)違反規定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的;
(五)公車私用、私車公養,或者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的;
(六)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或者擅自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車輛的;
(七)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行政執法、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的;
(八)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的;
(九)在車輛維修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為非本單位車輛報銷運行維護費用的;
(十)不按照規定噴塗、張貼或者故意遮蓋、損毀公務用車標識,故意損壞衛星定位系統車載設備或者中斷其正常運行的;
(十一)違規處置公務用車的;
(十二)其他違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行為的。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所稱小型客車、中型客車、大型客車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機動車類型》界定。
第三十四條各區、市級黨政機關各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並報市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備案。市對各區垂直管理的單位,公務用車編制、購置、更新、處置和用車監督管理由市級部門負責。
第三十五條各民主黨派機關公務用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六條本市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按照本辦法的原則管理。
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對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定期匯總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並報本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第三十七條各級國有企業公務用車根據《中央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北京市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精神,參照本辦法確定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市機關事務局、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修訂背景

《北京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試行)》(京機管發〔2020〕24號)於2020年12月由市機關事務局和市財政局聯合印發,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至今已滿2年,在全市公務用車管理工作中發揮了積極作用。為進一步提升公務用車管理法治化信息化水平,管理辦法的修訂工作列入《北京市機關事務“十四五”發展規劃》。在多次調研和集中座談,對重點難點問題、具體條目等進行反覆研究討論、修改完善,並在全市範圍內書面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修訂後的《北京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京機管發〔2023〕2號)。

修訂原則

(一)堅持精準性原則。辦法(試行)中個別條款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存在歧義,為增強表述的精準性,有必要進行修訂。
(二)堅持與時俱進原則。總結公務用車管理的實踐經驗,明確相關要求,是推進制度與時俱進的現實要求。
(三)堅持問題導向原則。公務用車管理中面臨的很多實際問題,需要從制度的源頭著眼,釐清行為界限,明確管理責任。
(四)堅持時效性原則。《北京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試行)》要求行政規範性檔案有效期自實施之日起一般不超過5年。標註“暫行”“試行”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有效期一般不超過2年。

修訂內容

修訂後的管理辦法共九章39條,與辦法(試行)相比,無新增條。本次修訂共涉及“第三章 編制管理”、“第七章 使用和處置管理”、“第九章 附則”等三大部分,對七項條款,總計11處內容進行了具體修訂。修訂的主要內容有:
(一)第三章 編制管理(5處)
1.明確市級黨政機關機要通信用車保障方式。
第九條(一)機要通信用車。市級黨政機關採用新能源汽車保障機要通信公務,原則上每單位不超過2輛;區級黨政機關、街道(鄉鎮)機要通信用車由各區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核定。修訂為:市級黨政機關採用新能源汽車定向租賃的方式保障機要通信公務,原則上每單位不超過2輛;區級黨政機關、街道(鄉鎮)機要通信用車由各區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核定。
2.明確實物保障崗位用車編配範圍及相關要求。
第九條(六)實物保障崗位用車。鼓勵在崗在編的正局級單位(含市直屬副局級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參加車改,確因環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務用車的,以適當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車實物保障,不再領取公務交通補貼,按照每人1輛的標準核定。修訂為:在崗在編的正局級單位(含市直屬副局級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按照每人1輛的標準核定。選擇實物保障崗位用車後,不再領取上下班交通補貼和公務交通補貼。
3.增加離退休幹部服務用車編配原則要求。
第九條(七)離退休幹部服務用車。黨政機關按照本單位人事部門確認的離退休人員每40人1輛的標準核定。修訂為:黨政機關原則上按照本單位人事部門確認的離退休人員每40人1輛的標準核定。
4.規範各單位車輛編制管理要求。
第十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遵循“總量控制、只減不增”的原則。各單位車輛編制根據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工作需要等情況確定,嚴格審批,統一管理。修訂為: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各單位車輛編制根據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工作需要等情況確定,嚴格審批,統一管理。
5.增加公務用車上交主管部門統一調配的內容。
第十一條 黨政機關在機構改革和編制調整後,需及時申請重新核定公務用車編制,依規辦理公務用車戶名變更手續。機構撤銷的,應當同步申請核銷公務用車編制,上交或者申請處置所屬公務用車。未經批准,黨政機關不得擅自更新、調配、購置、處置公務用車。修訂為:黨政機關在機構改革和編制調整後,需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申請重新核定公務用車編制,依規辦理公務用車戶名變更手續。機構撤銷的,應當同步申請核銷公務用車編制,上交公務用車主管部門統一調配或者申請處置所屬公務用車。未經批准,黨政機關不得擅自更新、調配、購置、處置公務用車。
(二)第七章 使用和處置管理(4處)
6.明確公務用車配備國產車載北斗定位終端要求。
第二十四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隱蔽偵查辦案等保密需要的車輛外,所有其他公務用車均須按照要求安裝國產衛星定位系統和信息化管理終端,統一納入信息系統平台監管,實現資源共享和信息互通。修訂為:除涉及國家安全、隱蔽偵查辦案等保密需要的車輛外,所有其他公務用車均須按照要求安裝國產車載北斗定位終端,統一納入信息系統平台監管,實現資源共享和信息互通。
7.統一北京市公務用車管理平台稱謂。
第二十四條 市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統一建設維護基於“全市一張網”的全市公務用車信息化監督管理系統。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按照“統一標準、統一部署、分級管理、分類實施”的要求,做好本級公務用車信息化監督管理系統的對接和運行保障工作,相關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修訂為:市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統一建設維護基於“全市一張網”的北京市公務用車管理平台。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按照“統一標準、統一部署、分級管理、分類實施”的要求,做好本級公務用車管理平台的對接和運行保障工作,相關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8.明確停放地點報備要求。
第二十六條(三)嚴格辦理公務用車使用申請和審批手續,嚴格執行公務用車回單位(系統)或者其他指定地點停放制度,節假日期間除工作需要外車輛應當封存停駛。確因工作需要增加停放地點的,需經本單位領導同志同意後,報同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備案。修訂為:嚴格辦理公務用車使用申請和審批手續,嚴格執行公務用車回單位(系統)或者其他指定地點停放制度,節假日期間除工作需要外車輛應當封存停駛。確因工作需要增加長期停放地點的,需經本單位領導同志同意後,報同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備案。
9.在公務用車領域,國家層面對新能源汽車尚未出台統一的法律、行政法規及報廢處置等相關標準,刪除新能源汽車相關內容。
第二十六條(五)實行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政府集中採購和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健全公務用車油耗、運行費用腳踏車核算和年度績效評價制度,並將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等相關數據納入公務用車管理信息系統,將數據分析結果作為調整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定額標準的依據。積極探索新能源汽車定點充電、機動換電等保障模式。修訂為:實行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政府集中採購和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健全公務用車油耗、運行費用腳踏車核算和年度績效評價制度,並將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等相關數據納入公務用車管理信息系統,將數據分析結果作為調整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定額標準的依據。
(三)第九章 附則(2處)
10.明確市對各區垂直管理單位車輛管理相關要求。
第三十四條 各區、市級黨政機關各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並報市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備案。市對各區經費垂直管理的單位,公務用車編制、購置、更新、處置和用車監督管理由市級部門負責。修訂為:各區、市級黨政機關各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並報市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備案。市對各區垂直管理的單位,公務用車編制、購置、更新、處置和用車監督管理由市級部門負責。
11.明確修訂後新辦法施行日期。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為: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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