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的規定(修正)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水域遊船安全管理規定〉等五十九項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的規定本規定作如下修改:1、第二條修改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上運輸垃圾、渣土...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10月27日京政發134號檔案發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垃圾渣土管理的規定》和1990年12月15日京政發80號檔案發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關於加強垃圾渣土管理的規定〉若干條款的決定...
根據2002年11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6號令第一次修改,根據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號令第二次修改,根據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號令第三次修改的《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的規定》自2020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