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公務用車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湖南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公務用車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是湖南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公務用車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6年3月1日
  • 實施時間:2016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公務用車使用管理,保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後機關公務出行等需要,根據《湖南省省直機關公務用車使用管理試行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保障公務出行、降低行政成本、推進節約型機關建設為目的,堅持規範化、法制化方向,創新公務交通分類保障方式,建立新型公務用車使用管理體制。
第三條 綜合處為本單位(含委機關和文獻所,下同)公務用車管理責任部門,負責本單位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和車輛租賃服務等事項。
第二章 使用規則
第四條 委機關保留的公務用車包括:實物保障用車、機要通信用車、應急用車和老乾用車。
第五條 實物保障用車主要用於委黨組書記的工作需要。
第六條 機要通信、應急和老乾用車主要用於:
(一)傳送機要檔案;
(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辦公廳通知的重要會議和緊急公務;
(三)交通補貼區域內的專項檢查、督查、考核、視察及外省來湘的公務活動;
(四)到事發現場處理突發應急事件;
(五)交通補貼保障範圍之外的應急公務出行;
(六)老幹部公務出行、集體活動和看病就醫。
第七條 文獻所保留的車輛,按照有關規定用於保障該所公務活動,主要包括涉及文獻所的會議、檔案、財務、政府採購、對外工作聯絡、辦公設施維修改造等公務事項。
第三章 車輛管理
第八條 本單位保留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車輛編制由省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核定,車輛的配備、更新、處置以及管理體制按照《湖南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實施辦法》(湘辦發〔2012〕14號)執行。本單位車輛配備、更新優先選擇新能源汽車和國產品牌汽車。
第九條 按照省公務用車主管部門的要求,本單位公務用車統一噴塗“公務用車”標識。
第十條 保留的公務用車限於第二章明確的使用規則範圍內的公務活動。已享受交通補貼的機關工作人員,一律不得在長沙主城區域(芙蓉區、開福區、雨花區、天心區、嶽麓區、望城城區、長沙縣星沙鎮)內乘坐公務用車上下班,嚴禁公車私用。
第十一條 節假日嚴格執行公務用車管理相關規定,單位車輛一律集中停放在本單位辦公區域,車鑰匙交綜合處行政後勤管理科科長統一管理。
第十二條 公務出行實行派車登記審批制度和台帳管理制度。公務出差使用公車或租賃車輛的,嚴格按財政制定的出差補貼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 公務車實行定點維修和雙人送修制度。送修前應當由報修人填寫《公務車維修保養申請單》,經綜合處分管副處長和行後科科長聯合審核並報處長或分管委領導批准後,由負責車輛維修的行後科管理人員和司機一道送修,禁止任何人單獨送修公務車。因特殊情況只能由司機送修的,必須經過處長或分管委領導批准,並事後及時完善相關送修手續。
第四章 駕駛員管理
第十四條 駕駛員必須具有國家規定的駕駛相關車型的資質證書,並按規定及時到公安交警部門審驗駕駛執照,不得無證或持無效證件駕駛公務車輛。
第十五條 駕駛員應當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文明駕駛規定,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做到文明、守法、安全駕駛公務車輛。
第十六條 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為駕駛員提供相應的、必要的勞動保障,包括及時購買相關的社會保險。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駕駛員工作激勵機制,設立文明行車獎、節油節約獎、行使里程獎,完善臨聘人員聘用管理制度和薪酬保障機制。
第五章 租賃服務
第十八條 確因工作需要需租賃車輛的,由需求部門或人員提出申請,並填寫《湖南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公務活動租賃車輛申請單》報綜合處按規定程式辦理。租車車輛嚴格按照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標準執行,嚴禁長期固定租用。
第十九條 因公租賃車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處理突發應急事件,本單位應急用車不能滿足保障的;
(二)上級部門部署的和單位集體研究決定的專項督查和工作調研;
(三)重要公務接待活動;
(四)單位集體大型公務活動;
(五)其他特殊情況。
第二十條 車輛租賃費用在單位年初預算安排的車輛租賃費用中支出,租賃行為要嚴格控制,租賃費不能超過年初的預算總額。
第六章 紀律要求
第二十一條 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使用用途或固定給個人使用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不得以交通補貼名義變相發福利。公務人員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
第二十二條 違犯規定擅自送修公務車輛的,所發生的維修費用不予報銷;在維修保養過程中弄虛作假、套取資金的,一經發現和查實,嚴格按有關規定處理,是臨聘人員的除追回違法所得外,給予無條件解聘處理。違法所得達到一定數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不遵守交通法規違規駕駛公務車輛或導致公務車輛違章的,由駕駛人員承擔一切後果,單位不負責任何費用。其中,發生交通肇事事故,本單位駕駛員負主要責任的,除構成犯罪外,在編人員按有關規定從嚴處理,臨聘人員除承擔相應損失外給予無條件解聘處理。負次要責任的,給予駕駛員適當的行政處分或降薪、取消福利待遇等經濟處罰。
第二十四條 車輛管理人員不嚴格執行有關政策和規章制度,造成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五條 自覺接受省紀委(監察廳)、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對公務用車的管理要求。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文獻所可根據本暫行辦法和有關規定,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派車管理制度,其他事項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綜合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管理制度與本辦法相違背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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