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市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暫行辦法

《重慶市市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暫行辦法》是重慶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市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重慶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重慶市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重慶市市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渝機管發〔2023〕17號
市級各部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重慶市市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2023年4月20日

檔案全文

重慶市市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市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有效保障事業單位開展社會服務和公益事業等公務活動,降低運行成本,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約型機關建設,根據《重慶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實施辦法》《重慶市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委、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市級黨政機關所屬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市屬事業單位)。
市級黨政機關所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工作,按照《重慶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是指市屬事業單位配備的用於定向保障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包括業務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及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
業務用車是指市屬事業單位配備的與本單位工作職責和業務需要相匹配的專業性、專項性、經營性車輛。班車、校車、後勤服務用車以及經授權從事行政執法的市屬事業單位綜合執法等專項業務車輛納入業務用車範圍。
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是指長期固定搭載專業技術設備、用於執行特殊工作任務的工具類或生產類機動車輛。
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主要包括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批准保留的實物保障崗位工作用車、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等車輛。
第四條 市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應當遵循統一制度規範、分級分類管理原則。
市機關事務局為市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市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編制、標準、配備、處置管理,指導市級機關開展本部門(系統)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監督管理工作;市級機關負責本部門(系統)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監督管理工作;市屬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公務用車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編制和標準管理 
第五條 市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編制數嚴格控制在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後經批准保留的編制數範圍內,實行編制管理,原則上不得增加公務用車編制。
第六條  市屬事業單位因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工作職責變化等因素,確需調整公務用車編制數的,原則上由市屬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在本部門(系統)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編制數總量內統籌調劑,調整編制後應當將車輛明細報市機關事務局審批同意並抄送市財政局。
確因不能統籌核定新成立市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編制的,由市屬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根據該單位三定方案並結合本部門(系統)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對該單位公務用車編制數進行測算後提出核編申請,由市機關事務局審批同意後執行,並抄送市財政局。
第七條 “多塊牌子、一套班子”的市屬事業單位按照1個單位核定公務用車編制。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原則上不核定公務用車編制。
第八條  市屬事業單位配備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以下標準:
(一)機要通信用車、業務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原則上應當配備國產新能源汽車,做到應配盡配。確因搶險救災、醫療救護、市政工程等無適配新能源車型的,須從嚴控制,按程式報批,並遵循以下採購配備標準:轎車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小型客車、中型客車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大型客車價格45萬元以內。嚴格控制市屬事業單位配備燃油越野車(含SUV車型)、商務車。
(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標準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原則,由市機關事務局會同市屬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根據技術標準、專業性能、作業需要等情況確定。對於無適配新能源車型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經審批後可採購配備燃油車輛。對實際工作中經改裝組成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應當出具長期搭載設施設備購置清單或車輛改裝契約,並對照勘察核實。
(三)公務用車配備價格不含車輛購置稅和其他相關費用。配備享受財政補助的國產新能源轎車,以扣除財政補助後的價格為計價標準,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配備國產新能源越野車(含SUV車型)、商務車的,扣除財政補助後的價格不得超過25萬元。
上述配備標準根據公務保障需要、汽車行業技術發展、市場價格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三章  配備和經費管理 
第九條 市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原則上實行年度審批備案制度。市屬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根據本部門(系統)所屬事業單位配備使用現狀,編制本部門(系統)事業單位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畫,報送市機關事務局並經會審同意後實施。
第十條  市屬事業單位採購配備車輛實行會審制度。市屬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核所屬事業單位購車需求後,報市機關事務局審核車輛編制和標準;市機關事務局審批同意後,將購車會審表送市財政局審批資金來源,經市機關事務局、市財政局聯合審批通過後予以執行。
第十一條 市屬事業單位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政策規定,及時組織公務用車政府採購,並憑市機關事務局審批檔案辦理車輛註冊登記。
第十二條  市屬事業單位因職能調整、車輛突髮狀況等特殊情形需臨時更新配備車輛的,由市屬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後,向市機關事務局提出申請。市機關事務局優先考慮統籌調劑配備,不能通過調劑配備的,將與市財政局會審批准後採購配備,涉及“三公”經費預算調劑的應嚴格按照預算管理要求履行調劑程式。
第十三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市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產權註冊登記所有人應當為本單位名稱,不得將公務用車註冊登記在市屬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其他(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
第十四條 市屬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原則上不得為所屬事業單位配備公務用車,確因工作需要向所屬事業單位配備公務用車的,應當經市機關事務局批准並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車輛接收單位接收車輛後符合編制要求;
(二)車輛購置經費應當按照財務管理規定安排;
(三)車輛類型、品牌、排氣量、價格符合規定的配備標準。 
第四章  使用和處置管理 
第十五條  市屬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不得既使用公務用車又違規報銷公務交通費用。越野車、商務車不得作為單位主要領導實物保障用車。
第十六條  市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納入重慶市公務用車信息化管理平台管理,通過信息化手段加強公務用車集中管理、統籌調度,避免分散管理使用,減少閒置、空駛,提高車輛使用效率。
市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實行標識化管理。除涉及國家安全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公務用車應當統一標識。已噴塗行業專用標識的車輛可繼續沿用相關標識。
市機關事務局通過信息化、標識化管理,對使用率低、確無必要的車輛及編制,按公務用車管理系列規定處置收回。
第十七條  市屬事業單位要從實際出發制定特殊情況下應急公務交通保障預案,確保重大搶險救災、處置突發事件等情況下車輛保障。
第十八條  市屬事業單位要建立公務用車使用信息登記和公示制度,健全公務用車運行費用腳踏車核算和年度績效評價制度,倡導節約環保用車。
市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租賃通過政府集中採購,實行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定點租賃制度。嚴格執行回本單位或者其他指定地點停放制度,節假日期間除工作需要外應當封存停駛。
第十九條  市屬事業單位應當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駛,工作人員到市外辦理公務的,除特殊情況外,應當乘用公共運輸工具。外事接待、會議和集體活動用車自有保障不足的,可通過社會定點租賃方式解決。重要、緊急、特殊公務出行時,可統籌使用本單位公務用車。
市屬事業單位不得採用長期租賃或以租代購等方式,變相增加車輛。租賃社會車輛保障公務出行,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配備使用標準,租用定點租賃服務單位車輛,不得向其他機構或私人租賃車輛,不得超標準租賃各類高檔豪華汽車。
第二十條  市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8年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年限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確需提前更新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生態環保部門認定的黃標車必須報廢註銷;公務用車使用10年以上、行駛里程達25萬公里以上且無維修使用價值的(部分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除外),或未達到上述條件,但發生過重大交通事故等由專業機構評估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無法修復的,可以申請報廢。
第二十一條  公務用車是特殊的國有資產,未按程式報經市屬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和市機關事務局批准,不得擅自處置或者改變公務用車的使用性質。
第二十二條  因市屬事業單位機構撤併,職能、人員編制調整,或車輛按照規定需處置的,由市屬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後向市機關事務局提出擬處置申請。其中,通過廠家回收、報廢註銷方式進行處置的,市機關事務局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審批,並報市財政局備案;通過調劑劃撥、公開拍賣方式處置的,由市機關事務局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審核後,再按照資產處置程式報市財政局進行審批。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市機關事務局、市財政局的車輛處置批覆檔案辦理車輛處置相關手續或調整有關資產、會計賬目。處置收入按照事業單位財務有關規定管理。 
第五章  監督問責 
第二十三條  市屬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年度統計報告制度。市屬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統計匯總本部門(系統)所屬事業單位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並於當年12月31日前報市機關事務局統計匯總。
第二十四條  市屬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各項規定,除涉及國家安全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將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和運行費等情況納入本單位內部審計、政務公開和政務誠信建設範圍,接受社會監督。
市機關事務局應對市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及時通報發現的違規違紀問題,將相關督查情況納入市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績效評價範圍。
市屬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通報或者公示相關情況;協助市紀委監委機關、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機關事務局監督檢查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和運行費用管理情況,依法處理、督促整改違規問題,並將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市機關事務局定期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換公務用車信息、狀態等情況,對市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註冊登記、變更轉移、報廢註銷等情況加強監督。市屬事業單位憑市機關事務局批准檔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公務用車註冊登記、變更轉移、報廢註銷等手續。
市屬事業單位應當將公務用車管理工作納入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節約型單位建設考核內容,加強公務用車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機關事務局和市屬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違規核定公務用車編制的;
(二)違規審批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
(三)違規審批未到更新、報廢條件公務用車的;
(四)違規安排使用公務用車購置經費的;
(五)有其他未按規定履行管理監督職責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 市屬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
(二)違反規定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上級主管部門或其他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的;
(三)公車私用、私車公養,或者既使用公務用車又違規報銷公務交通費用的;
(四)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或者擅自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車輛的;違規長期向上級主管部門或個人提供配備車輛的;違規租賃社會車輛變相增加公務用車的;
(五)挪用或者以各種名義將機要通信、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用於綜合執法的業務用車等車輛固定給個人或其他單位使用的;未經市屬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批准並報市機關事務局備案,擅自改變車輛使用性質的;違反規定擅自駕駛公務用車的;
(六)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的;
(七)在車輛維修、加油、租賃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為非本單位車輛報銷運行維護費用的;
(八)違規對公務用車進行註冊登記、變更轉移、拍賣報廢的;
(九)其他違反公務用車管理規定行為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小型客車、中型客車、大型客車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 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 機動車類型》界定。
第二十八條  市委、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審批流程參照市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審批流程執行。
第二十九條 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實施企業化管理的市屬事業單位,按照國有企業公務用車管理制度進行管理。
第三十條  各區縣(自治縣)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管理本地區事業單位公務用車。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機關事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