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的公務用車定編限額原則上按原有方案執行,因工作需要確需增加編制的,必須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對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實行定編管理和限額購置的通知
- 地點:道真自治縣
- 類型:通知
- 職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實行定編管理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根據上級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經縣人民政府研究和徵求有關方面意見,決定對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實行定編管理和限額購置。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定編管理
二、購置標準
轎車類:縣四家班子公務用車價格控制在20萬元(含20萬元)以內,排氣量2.0以內;部門公務用車價格控制在18萬元(含18萬元)以內,排氣量2.0以內;各鄉(鎮)公務用車價格控制在15萬元(含15萬元)以內,排氣量2.0以內。
越野車類:縣四家班子公務用車價格控制在25萬元(含25萬元)以內,排氣量2.7以內;部門公務用車價格控制在20萬元(含20萬元)以內,排氣量2.4以內;各鄉(鎮)公務用車價格控制在18萬元(含18萬元)以內,排氣量2.4以內。
三、審批程式
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核定的編制數和配備標準辦理車輛控購及入戶手續。
四、 購置、報廢、更新和處置
各單位新購置或更新的車輛均按《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實行政府採購,公務用車原則上只能配備國產車輛。
1.各單位凡達到報廢標準確需變賣的車輛,須報縣財政局審批,並按程式申請更新。
2.未經審批擅自報廢、變賣小汽車的單位,自報廢或變賣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購車輛。
3.國有企業購置小汽車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