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

《重慶市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已經2001年5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
  • 類別:管理辦法
  • 地點:重慶市
  • 目的:加強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
基本條例,各項要求,

基本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是指國家機關或者使用政府財政經費的其他組織為了社會公益目的,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社會服務組織。
第三條 本市各級事業單位的設立和編制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體制。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負責全市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區縣(自治縣、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負責本轄區內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第二章 機構管理
第五條 設立事業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以社會公益為目的,並符合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需要;
(二)舉辦單位為國家機關或者使用政府財政經費的其他組織;
(三)開辦資金為國有資產;
(四)有明確的職責任務;
(五)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六)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經費來源;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事業單位的名稱應當規範、準確,並與行政機關、企業和社團名稱相區別。
事業單位一般稱院、校、館、所、室、台、站、社、團、隊、園、中心等。名稱應反映機構的地域位置或隸屬關係、基本業務內容或者工作性質。
第七條 除法律法規授權或者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外,事業單位不得承擔行政管理和行政處罰職能。
第八條 設立事業單位由舉辦單位向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立事業單位的必要性和預期的社會、經濟效益;
(二)擬設立事業單位的名稱、規格、主要職責任務、隸屬關係、人員編制數、領導職數、經費來源等。
第九條 設立事業單位審批許可權:
(一)市屬事業單位由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二)區縣(自治縣、市)屬事業單位,與舉辦單位機構規格相同的,由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三)區縣(自治縣、市)屬事業單位在名稱中冠“重慶市”但不冠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名稱的,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編制管理機關報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四)區縣(自治縣、市)屬其他事業單位由區縣(自治縣、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第十條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對設立事業單位的必要性進行充分論證;確有必要設立的,應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和人員編制數從嚴控制。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設立審批事項主要包括:
機構名稱;隸屬關係;機構規格;職責任務;內設機構;人員編制數;人員編制結構比例;領導職數;經費形式等。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分立、合併,應當按照設立事業單位的程式重新辦理申報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變更已批准項目,應由主管單位向原批准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主管單位應當向原批准機關申請撤銷:
(一)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決定撤銷;
(二)主管單位決定解散;
(三)承擔的職責任務已完成;
(四)機構性質改變、不再作為事業單位。
第十五條 申請撤銷事業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人民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決定解散的檔案;
(三)清算組織出具的債權、債務清理完結證明;
(四)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各項要求

第十六條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准設立、變更、撤銷事業單位的檔案應同時抄送同級財政、人事和其他相關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經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准設立、變更、撤銷後,必須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於30日內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設立、變更或註銷登記。
第三章 編制管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編制,包括人員編制數、人員編制結構比例、領導職數。
第十九條 國家對事業單位已規定有編制標準的,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可以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編制標準的執行方案。
國家對事業單位未規定編制標準的,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可以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制定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的編制標準及執行方案時,應充分聽取財政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條 國家和市有編制標準的事業單位,其編制按編制標準及執行方案並結合實際核定。
國家和市沒有編制標準的事業單位,其編制依據該事業單位的工作性質、業務範圍、職責任務、經費來源及近期發展規劃核定。
核定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的編制,還應結合本級政府財政承受能力進行。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編制應當根據其業務範圍及職責任務變化,適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必須在核定的人員編制數和人員編制結構比例內配備人員,不得超編進人,不得突破人員結構比例進人。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使用編制應制定用編計畫,並按下列規定實施:
(一)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的用編計畫,由主管部門審查後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定,事業單位或主管部門按核定後的用編計畫實施;
(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用編計畫,由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人員編製作為人員流動、幹部任免和財政經費撥付的依據。對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財政部門不得撥付超編人員的經費。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予以糾正,並提請有關主管機關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擅自設立事業單位、增設內設機構、提高機構規格、增加人員編制數和領導職數;
(二)擅自變更單位名稱和隸屬關係;
(三)擅自突破人員編制結構比例進人;
(四)擅自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
(五)擅自使用或超過核定的編制使用工作人員;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審批機構編制。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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