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

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是河南省81602單位於1997年8月21日發布地方法規,由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主要包含總則、機構管理、編制管理、登記管理、監督管理、附則六部分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81602
  • 發布文號:豫政[1997]50號
  • 發布日期:1997-08-21
  • 生效日期:1997-08-2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概要,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機構管理,第三章 編制管理,第四章 登記管理,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六章 附則,

簡介

【發布單位】81602
【發布文號】豫政[1997]50號
【發布日期】1997-08-21
【生效日期】1997-08-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概要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通知
(豫政〔1997〕50號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現將《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促進事業單位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事業單位,是指由國家舉辦的,從事教育、科研、文化藝術、新聞出版、廣播電視、衛生、體育、社會福利等業務,不具有國家行政管理職能,不以為國家積累資金為主要目的,相對獨立的社會服務實體單位。
第三條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堅持政事分開和精簡、最佳化、效益的原則,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以及人力、財力、物力的可能,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逐步發展。
第四條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體制。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是管理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的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本地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的政策和規定;
(二)擬定和實施事業單位機構改革方案;
(三)制定和落實事業單位人員編制控制計畫;
(四)制定和落實事業單位機構編制標準和人員結構比例;
(五)制定和實施事業單位登記和審驗辦法;
(六)具體審批和管理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
(七)檢查監督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的執行情況。

第二章 機構管理

第五條事業單位機構管理的內容包括:設定、撤銷、分設和合併機構,確定和改變性質、名稱、隸屬關係,審定、調整職責範圍和規格等(以下簡稱設定和變更)。
第六條設定各類事業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或已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布局合理;
(二)有明確的舉辦主體和規範的名稱;
(三)有明確的業務範圍和固定的工作任務;
(四)有經批准的投資計畫或合法、穩定的經費來源;
(五)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必需的設施;
(六)有適應業務需要的人員。
第七條申請設定和變更事業單位,其舉辦主體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內容包括:設備的目的、依據、單位名稱、隸屬關係、業務範圍、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領導職數、人員結構比例、經費管理形式等。
(二)論證報告。內容包括: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與現有同類機構的業務分工情況,經費來源、辦公地點、基本設施及其他有關情況。
(三)證明材料。與設定和變更有關的法律、法規、檔案、資格認證證明等。
第八條各類事業單位的設定和變更,按下列許可權審批:
(一)省和市地相當廳級、副廳級的,由省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審核,按規定許可權報批;省直相當處級以下的,由省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審批。
(二)市地、縣(市、區)相當處級、副處級的,由市(地)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審核,按規定許可權報批;市(地)相當科級以下的,由市地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審批。
(三)縣(市、區)相當科級、副科級的,由縣(市、區)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審核,按規定許可權報批。
第九條審批設定事業單位,應明確其名稱、隸屬關係、業務範圍、相當規格、內設機構等。事業單位應按審定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
事業單位的名稱,一般稱院、校、所、台、站、社、館、隊、中心等。事業單位一般不得使用行政機構或企業的名稱。
第十條部分教育事業單位的設定和變更,按下列許可權審批:
(一)高等學校,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機構編制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省屬高等學校的內設機構,由省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審批;市地管理的高等學校的內設機構,由市地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審批。
(二)中等專業學校,由其舉辦主體或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提出意見,經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省屬中等專業學校的內設機構,由其舉辦主體審批;市地管理的中等專業學校的內設機構,由市地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審批。
(三)技工學校,由其舉辦主體或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提出意見,報省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審批。省屬技工學校的內設機構,由其舉辦主體審批;市地管理的技工學校的內設機構,由市地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審批。
(四)高級中學,由同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機構編制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審批。
(五)初級中學、國小,由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獨立的自然科學研究單位的設定和變更,由其舉辦主體提出意見,報同級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徵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審批。
其他科學研究單位的設定和變更,報同級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報紙、期刊和圖書、音像等出版機構的設定和變更,由國家或省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刊號、社號後,報同級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諮詢、會計、審計等中介服務機構的設定和變更,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資格後,報同級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及時向機構編制主管部門申請撤銷:
(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責令解散;
(二)舉辦主體決定解散;
(三)原定業務範圍消失;
(四)性質改變,不再作為事業單位;
(五)因合併、分設而解散;
(六)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申請撤銷事業單位,應當提交申請報告,有關責令解散的法律、法規、檔案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三章 編制管理

第十五條經批准設定的事業單位,使用國家事業編制。事業單位的編制,由同級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的編制,按規定的定員標準核定;沒有編制定員標準的單位,按實際工作任務和應設的工作崗位核定;新建、擴建單位的編制,分期分批核定。
第十七條核定事業單位編制的同時,應核定其領導職數和各類人員結構比例。
事業單位的編制定員標準和人員結構比例,由省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配備人員,應當以編制和結構比例為依據。
第十九條經批准合併、分設的事業單位,應重新核定其編制;被撤銷的事業單位,應收回其原定編制。
第二十條審批事業單位編制,應同時審定其經費預算管理形式,並應徵求財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四章 登記管理

第二十一條事業單位實行登記管理制度。未經核准登記,不得以事業單位的名義開展活動。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按照行政隸屬關係,由同級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審核、登記。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單位名稱、性質、規格、編制、業務範圍、經費預算管理形式、隸屬關係、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分為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和事業單位登記。具備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不具備法人資格的,進行事業單位登記。
第二十四條事業單位經批准分設、合併、撤銷或改變登記內容的,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進行登記、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後,由同級機構編制主管部門發布事業單位登記公告。
第二十六條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實行審驗制度,一般2至3年審驗一次,審驗結果和評價作為管理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及其舉辦主體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執行機構編制法規和本規定。機構編制一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同級機構編制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收回登記證件,責令停止業務活動,並通過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停撥事業經費;情節嚴重的,由監察機關或其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者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准擅自設立事業單位機構或不按按規定的職責範圍開展業務活動的;
(二)擅自增加編制和領導職數的;
(三)擅自調整機構規格和改變性質、名稱、隸屬關係的;
(四)擅自超編調配、接收人員的;
(五)嚴重超編或內部人員結構嚴重不合理長期不予調整的;
(六)不按規定進行登記和審驗的;
(七)在機構、編制、經費和登記管理以及審驗中弄虛作假的;
(八)其他違反機構編制管理法規和本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條應當申報撤銷而未申報的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主管部門調查核實後,可直接行文撤銷。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省機構編制主管部門負責解釋;過去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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