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是河南省81602單位於1997年8月21日發布地方法規,由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主要包含總則、機構管理、編制管理、登記管理、監督管理、附則六部分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81602
- 發布文號:豫政[1997]50號
- 發布日期:1997-08-21
- 生效日期:1997-08-2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發布文號】豫政[1997]50號
【發布日期】1997-08-21
【生效日期】1997-08-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概要
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的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本地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的政策和規定;
(二)擬定和實施事業單位機構改革方案;
(三)制定和落實事業單位人員編制控制計畫;
(四)制定和落實事業單位機構編制標準和人員結構比例;
(五)制定和實施事業單位登記和審驗辦法;
(六)具體審批和管理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
(七)檢查監督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的執行情況。
第二章 機構管理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或已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布局合理;
(二)有明確的舉辦主體和規範的名稱;
(三)有明確的業務範圍和固定的工作任務;
(四)有經批准的投資計畫或合法、穩定的經費來源;
(五)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必需的設施;
(六)有適應業務需要的人員。
(一)申請報告。內容包括:設備的目的、依據、單位名稱、隸屬關係、業務範圍、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領導職數、人員結構比例、經費管理形式等。
(二)論證報告。內容包括: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與現有同類機構的業務分工情況,經費來源、辦公地點、基本設施及其他有關情況。
(三)證明材料。與設定和變更有關的法律、法規、檔案、資格認證證明等。
(一)省和市地相當廳級、副廳級的,由省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審核,按規定許可權報批;省直相當處級以下的,由省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審批。
(二)市地、縣(市、區)相當處級、副處級的,由市(地)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審核,按規定許可權報批;市(地)相當科級以下的,由市地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審批。
(三)縣(市、區)相當科級、副科級的,由縣(市、區)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審核,按規定許可權報批。
事業單位的名稱,一般稱院、校、所、台、站、社、館、隊、中心等。事業單位一般不得使用行政機構或企業的名稱。
(一)高等學校,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機構編制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省屬高等學校的內設機構,由省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審批;市地管理的高等學校的內設機構,由市地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審批。
(二)中等專業學校,由其舉辦主體或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提出意見,經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省屬中等專業學校的內設機構,由其舉辦主體審批;市地管理的中等專業學校的內設機構,由市地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審批。
(三)技工學校,由其舉辦主體或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提出意見,報省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審批。省屬技工學校的內設機構,由其舉辦主體審批;市地管理的技工學校的內設機構,由市地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審批。
(四)高級中學,由同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機構編制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審批。
(五)初級中學、國小,由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
其他科學研究單位的設定和變更,報同級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審批。
(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責令解散;
(二)舉辦主體決定解散;
(三)原定業務範圍消失;
(四)性質改變,不再作為事業單位;
(五)因合併、分設而解散;
(六)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申請撤銷事業單位,應當提交申請報告,有關責令解散的法律、法規、檔案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三章 編制管理
事業單位的編制定員標準和人員結構比例,由省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章 登記管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一)未經批准擅自設立事業單位機構或不按按規定的職責範圍開展業務活動的;
(二)擅自增加編制和領導職數的;
(三)擅自調整機構規格和改變性質、名稱、隸屬關係的;
(四)擅自超編調配、接收人員的;
(五)嚴重超編或內部人員結構嚴重不合理長期不予調整的;
(六)不按規定進行登記和審驗的;
(七)在機構、編制、經費和登記管理以及審驗中弄虛作假的;
(八)其他違反機構編制管理法規和本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