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本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的管理,逐步實現機構編制管理的科學化和法制化,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安徽省實際情況,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文號:皖發[1989]24號
- 發布日期:1989-12-13
- 生效日期:1989-12-13
事業單位的範圍包括:(一)農業(畜牧、水產)事業單位;(二)林業事業單位;(三)水利事業單位;(四)氣象事業單位;(五)教育事業單位;(六)科研設計監測勘探事業單位;(七)文化藝術事業單位;(八)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事業單位;(九)衛生事業單位;(十)體育事業單位;(十一)環境保護事業單位;(十二)城市公用事業單位;(十三)交通事業單位;(十四)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十五)公檢法司事業單位;(十六)其它事業單位。
(一)省新建獨立自然科研機構,由省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會同省編制委員會按規定許可權審批;地、市、縣新建獨立自然科研機構,由各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同級科學技術委員會會同同級編制部門審查,經同級人民政府(行署)審核後,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會同省編制委員會按規定許可權審批。省、地、市、縣獨立自然科研機構的調整、撤併、搬遷,機構名稱、研究方向和隸屬關係的改變的審批程式,與上述審批程式相同。
(二)各級各類學校的設立、調整、撤併、改變名稱按現有規定辦理。省直屬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內部機構設定數,處級領導幹部職數,人員編制總數由省教育委員會會同省編制委員會審批。中等師範學校,全日制中國小、盲、聾啞學校人員編制及內部機構設定由同級教育委員會會同同級編制部門審批;其他各級各類學校的人員編制及內部機構設定,由學校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編制部門審批。
1、農業(畜牧、水產)事業:包括農業示範、養殖試驗場(站),良種場,種子站,植保站,土肥站,農業(農機、水產)技術推廣站,農機鑑定(試驗)、監理站,畜牧獸醫站,獸醫檢疫站等;
2、林業事業:包括試驗場(苗圃),林業(蠶桑、果樹)技術推廣站,林業保護隊(站),森林防火隊(站),林業調查隊(站)等;
3、水利事業:包括水庫、閘壩、河道堤防、機電排灌、水土保持、水文、抗旱防澇、水資源管理、水利工程監督(監測)等管理處(所、室、站、隊)等;
4、氣象事業:包括氣象台(站),天氣預報站,梯度測試站等;
5、教育事業:包括各級各類學校,幼稚園,黨團行政幹校(中訓班,培訓中心),電教館,教研室等;
6、科研設計監測勘探事業:包括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綜合科學研究院(所、室),情報資料所(站),電子計算機中心(站),地震站、台,標準計量所,工業(電子)產品質量監督檢測(驗)所(站),鍋爐壓力熔器監測所(站),設計院(所、室),勘探隊,普查隊,測量隊,測繪隊等;
7、文化藝術事業:包括各種藝術表演團體,文藝(學)創作室,圖書館,文化館(宮、站),書畫院,展覽館,美術館,群藝館,博物館,紀念館,文物考古隊等;
8、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事業:包括報社,出版社,通訊社,雜誌社,廣播電台(站),電視台(站),轉播、接收、發射、干擾台(站)等;
9、衛生事業:包括各種醫院,療養院,防疫站,婦幼保健院(所、站),藥檢所,食品檢驗所(站)等;
10、體育事業:包括各專業運動隊,公共體育場(館),體育俱樂部等;
11、環境保護事業:包括環境監測站,排污監理所(站)等;
12、城市公用事業:包括城市規劃院(室),市政養護處(隊),綠化隊,公園,動物園,房管所,環衛處(所)等;
13、交通事業:包括公路、航政航道維護等;
14、社會福利事業:包括敬老院,兒童福利院,教養院,社會福利院,榮軍休養院,麻風病院,殘疾人康復中心、收容所,殯儀館,火葬場,烈士陵園等;
15、公檢法司事業:包括法律顧問處,律師事務所及勞改勞教農場(廠)等特殊事業單位;
16、其它事業:包括檔案館,文史館,經濟文化研究中心,人才交流中心,經濟信息中心,黨史資料、地方志編纂,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所(站),會計(審計)事務所,以及為機關、事業單位服務的附屬單位,如託兒所、幼稚園、醫務室、衛生所等。
未列入上述範圍,確屬事業性質的單位,由地市或省主管部門報省編委、財政部門審查同意後,也可列入事業單位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