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暫行規定

為了加強對本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的管理,逐步實現機構編制管理的科學化和法制化,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安徽省實際情況,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文號:皖發[1989]24號  
  • 發布日期:1989-12-13
  • 生效日期:1989-12-13
【發布單位】812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暫行規定
(1989年12月13日皖發〔1989〕24號)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本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的管理,逐步實現機構編制管理的科學化和法制化,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本省各級黨委部門、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民眾團體舉辦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其機構編制管理均須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凡為國家創造或改善生產條件,為國民經濟、社會生活各個領域提供服務,滿足人民民眾文化、教育、科學、衛生等方面的需要,不以盈利為直接目的的單位,可定為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
事業單位的範圍包括:(一)農業(畜牧、水產)事業單位;(二)林業事業單位;(三)水利事業單位;(四)氣象事業單位;(五)教育事業單位;(六)科研設計監測勘探事業單位;(七)文化藝術事業單位;(八)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事業單位;(九)衛生事業單位;(十)體育事業單位;(十一)環境保護事業單位;(十二)城市公用事業單位;(十三)交通事業單位;(十四)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十五)公檢法司事業單位;(十六)其它事業單位。
第四條各級編制部門負責統一管理各類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根據事業單位的類別和特點控制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各級編制部門有權向有關部門索取該部門工作任務、業務範圍、發展規劃等方面的資料;在規定許可權內負有機構編制的監督、否決權。
第五條各類事業單位的機構設定和編制配備,應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本著精簡、節約、效能的原則,因地因事制宜,視當地財政承受能力,分別輕重緩急,合理設定,重點配備,逐步發展。現有事業單位能承擔任務的,不要再新建事業單位;可由集體或民間興辦的事業,不要由國家來辦。
第六條嚴格按照政事、事企分開的原則劃分編制使用的界限,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的編制不得相互擠占。各類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一經確定,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凡未按本規定設定的機構和增加的編制,財政部門不撥經費,人事、計畫部門不安排勞動計畫指標,不辦理工資基金和人員調配手續。
第七條事業單位的級別,在國家未制定新的辦法之前,可暫比照行政機關的機構級別確定,即分別相當於廳級、副廳級、處級、副處級、科級、副科級、股級。其級別原則上應低於或不高於主管部門的級別。
第八條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相當於廳級、副廳級事業單位的設立、調整、撤銷、更改名稱,由地市或省主管部門提出報告,經省編制委員會審核後,報省委批准;省屬相當於廳級、副廳級事業單位內部機構及相當於處級以下(含處級)事業單位的設立、調整、撤銷、更改名稱,由其主管部門報省編制委員會批准。地、市、縣所屬相當於處級以下(含處級)事業單位及地、市所屬相當於副廳級事業單位的內部機構的設立、調整、撤銷、更改名稱,其審批許可權由各地、市比照上述原則結合當地情況自行規定。人員編制一律報同級編制部門批准。其中:
(一)省新建獨立自然科研機構,由省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會同省編制委員會按規定許可權審批;地、市、縣新建獨立自然科研機構,由各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同級科學技術委員會會同同級編制部門審查,經同級人民政府(行署)審核後,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會同省編制委員會按規定許可權審批。省、地、市、縣獨立自然科研機構的調整、撤併、搬遷,機構名稱、研究方向和隸屬關係的改變的審批程式,與上述審批程式相同。
(二)各級各類學校的設立、調整、撤併、改變名稱按現有規定辦理。省直屬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內部機構設定數,處級領導幹部職數,人員編制總數由省教育委員會會同省編制委員會審批。中等師範學校,全日制中國小、盲、聾啞學校人員編制及內部機構設定由同級教育委員會會同同級編制部門審批;其他各級各類學校的人員編制及內部機構設定,由學校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編制部門審批。
第九條各類事業單位的人員編制主要採取制定編制定員標準和規定各類人員比例的辦法進行管理。定員標準和各類人員的比例由省業務主管部門會同省編制委員會、省財政廳制定。中央下達的有關專項事業編制由省編制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分配下達。
第十條鼓勵有條件的事業單位經費上自收自支或實行企業化管理。現已實現自收自支或實行企業化管理、國家和地方財政不再撥款的事業單位,編制可適當放寬;對仍由國家和地方財政實行全額撥款或差額補助的以及以收繳各種管理費為經費來源的事業單位,編制應從嚴控制。
第十一條各類事業單位人員編制數應包括被選聘任職在內的所有幹部、工人(含契約制工人)和計畫內臨時工(契約工)。事業單位的業務人員、行政人員、後勤人員要有一個合理的比例。行政後勤人員比例過大的應儘快調整。超編單位不得繼續增加人員,滿編單位必須先出後進。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的確定和調整,必須由各主管部門向同級編制部門專題報告,陳述理由,明確基本職能和工作任務、經費來源、辦公條件、工作方法、隸屬關係、機構名稱、規格、編制員額和人員結構等。編制部門對事業單位的性質、任務、名稱、隸屬關係、機構規格、人員編制、人員結構和經費來源等進行審定,實現對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的全面管理。
第十三條學會、協會、聯合會、研究會、基金會、中心等社會團體的設立和調整,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審批,不列入國家事業單位。
第十四條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省編制委員會負責解釋。各地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凡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錄: 事業單位分類

1、農業(畜牧、水產)事業:包括農業示範、養殖試驗場(站),良種場,種子站,植保站,土肥站,農業(農機、水產)技術推廣站,農機鑑定(試驗)、監理站,畜牧獸醫站,獸醫檢疫站等;
2、林業事業:包括試驗場(苗圃),林業(蠶桑、果樹)技術推廣站,林業保護隊(站),森林防火隊(站),林業調查隊(站)等;
3、水利事業:包括水庫、閘壩、河道堤防、機電排灌、水土保持、水文、抗旱防澇、水資源管理、水利工程監督(監測)等管理處(所、室、站、隊)等;
4、氣象事業:包括氣象台(站),天氣預報站,梯度測試站等;
5、教育事業:包括各級各類學校,幼稚園,黨團行政幹校(中訓班,培訓中心),電教館,教研室等;
6、科研設計監測勘探事業:包括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綜合科學研究院(所、室),情報資料所(站),電子計算機中心(站),地震站、台,標準計量所,工業(電子)產品質量監督檢測(驗)所(站),鍋爐壓力熔器監測所(站),設計院(所、室),勘探隊,普查隊,測量隊,測繪隊等;
7、文化藝術事業:包括各種藝術表演團體,文藝(學)創作室,圖書館,文化館(宮、站),書畫院,展覽館,美術館,群藝館,博物館,紀念館,文物考古隊等;
8、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事業:包括報社,出版社,通訊社,雜誌社,廣播電台(站),電視台(站),轉播、接收、發射、干擾台(站)等;
9、衛生事業:包括各種醫院,療養院,防疫站,婦幼保健院(所、站),藥檢所,食品檢驗所(站)等;
10、體育事業:包括各專業運動隊,公共體育場(館),體育俱樂部等;
11、環境保護事業:包括環境監測站,排污監理所(站)等;
12、城市公用事業:包括城市規劃院(室),市政養護處(隊),綠化隊,公園,動物園,房管所,環衛處(所)等;
13、交通事業:包括公路、航政航道維護等;
14、社會福利事業:包括敬老院,兒童福利院,教養院,社會福利院,榮軍休養院,麻風病院,殘疾人康復中心、收容所,殯儀館,火葬場,烈士陵園等;
15、公檢法司事業:包括法律顧問處,律師事務所及勞改勞教農場(廠)等特殊事業單位;
16、其它事業:包括檔案館,文史館,經濟文化研究中心,人才交流中心,經濟信息中心,黨史資料、地方志編纂,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所(站),會計(審計)事務所,以及為機關、事業單位服務的附屬單位,如託兒所、幼稚園、醫務室、衛生所等。
未列入上述範圍,確屬事業性質的單位,由地市或省主管部門報省編委、財政部門審查同意後,也可列入事業單位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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