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機構編制監督檢查辦法》是河南省人民政府為了維護機構編制管理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加強機構編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機構編制監督檢查辦法
- 簽發時間:二00六年三月十七日
- 簽發者:省長李成玉
- 施行時間:2006年5月1日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8號:《河南省機構編制監督檢查辦法 》已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省長李成玉二00六年三月十七日簽發。
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了維護機構編制管理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加強機構編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根據國務院《行政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機構編制監督檢查應當堅持依法行政,實行歸口管理、分級負責。
第三條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構編制的監督檢查,具體工作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的專門機構或者指定的專門人員組織實施。 各級監察、人事、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加強對機構編制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機構編制監督檢查的範圍:省人民政府所屬行政機構,省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所屬行政機構(以下簡稱行政機構),以及納入機構編制管理的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
第五條 機構編制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執行機構編制法律、法規和機構改革方案的情況; (二)機構設定及主要職責任務的執行情況; (三)編制的分配、使用、管理和財政供養人員、事業編制總量控制情況; (四)單位領導職數配備使用和人員結構規定的執行情況; (五)機構編制管理許可權和審批程式的執行情況; (六)機構編制規範化管理制度建設及落實情況; (七)機構編制管理與財政預算管理協調約束機制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八)機構編制法律、法規和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六條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日常監督檢查、定期監督檢查和重點監督檢查制度。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通過實地調查、會議督查、責任審計等多種方式組織實施日常監督檢查;每一年度應當依法定期進行年度普查或者年度檢驗;發現機構編制管理存在突出問題的,應當進行專項重點監督檢查。
第七條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開投訴舉報的途徑和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機構編制工作中的違規行為,有權向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和監察等部門投訴和舉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和有關部門接到投訴和舉報後,應當及時組織人員進行核實處理。
第八條 行政機構、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地、本部門、本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並按照“誰批准、誰負責” 的原則,實行機構編制管理責任制。
第九條 行政機構和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向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告機構編制執行情況;接受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時,應當予以配合,並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條 上級人民政府所屬行政機構不得干預下級人民政府的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工作,不得違反規定要求下級人民政府設立與其業務對口的機構。
第十一條 行政機構和事業單位對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本單位主要職責任務、定編定崗定員等機構編制情況,除應當使本單位工作人員熟知外,應當按照國家政務公開的有關規定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增強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及其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堅持原則、實事求是,調查了解情況應當全面、準確,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客觀、公正。
第十三條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告行政機構和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執行情況。 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下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主動接受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編制管理機關對執行機構編制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給予表彰。
第十五條 違反機構編制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責令限期糾正,給予通報批評;逾期不糾正的,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建議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擅自設立內設機構的; (二)擅自擴大職能的; (三)擅自變更機構名稱的; (四)擅自提高機構規格的; (五)擅自超過核定的編制使用人員的; (六)擅自增加人員編制或者領導職數的; (七)違反規定使用編制的; (八) 違反規定於預下級機構編制事宜的; (九)有違反機構編制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事業單位違反國家關於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 對擅自增設的機構和超編的人員,財政部門不予撥付經費、核發工資,人事和勞動保障部門不予辦理調配、社會保障等手續。
第十七條 對使用行政編制、參照行政機構進行管理的機關和社會組織進行機構編制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管理許可權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