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務員職位管理實施辦法

《河南省公務員職位管理實施辦法》,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由中共河南省委組織部 、河南省人事廳頒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公務員職位管理實施辦法
  • 機構:  河南省人事廳
  • 日期: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組織:中 共 河 南 省 委 組 織 部
基本信息,河南省公務員職位管理實施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職位設定與變更,第三章 職位審核,第四章 職務管理,第五章 監 督,第六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河南省公務員職位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中 共 河 南 省 委 組 織 部
檔案
河 南 省 人 事 廳
各省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有關單位幹部(人事)部門:
現將《河南省公務員職位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或建議,請及時報告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

  

河南省公務員職位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揮職位管理在公務員制度中的基礎作用,促進公務員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管理規定》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位管理應當遵循規範設定、相對穩定與動態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堅持依法管理。
第三條 縣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是本級機關公務員職位管理的綜合部門,負責對本級機關公務員職位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管理和和監督。鄉鎮(街道辦事處)領導成員的職位管理,由縣(市、區)黨委組織部負責,非領導成員公務員職位的管理,由縣(市、區)政府人事部門負責。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各級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二章 職位設定與變更

第五條 各級機關應當在確定職能、機構、編制的基礎上,在規定的機構規格、編制限額、職數設定比例內,按照科學高效、職責明確的要求設定職位。
第六條 職位設定的內容包括:職位名稱、職位層次、職位數量、職位職責、工作標準和任職資格條件等。機關職位設定檔案是公務員管理的依據。
第七條 職位設定應當保持相對穩定,但可以根據機關職能、編制、職數等的變化情況進行相應的調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報設定或變更職位:
(一) 根據上級或同級機構編制部門的正式檔案,設立機構、增減編制、調整職能及內設機構的;
(二) 按照管理許可權,經批准調整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職位層次或數量的;
(三)機關接收安置軍轉幹部及其他政策性人員,增加編制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設定或變更職位的。
第八條 職位設定或變更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申報機關制定擬設職位或變更檔案,並附設立或變更職位的有關依據,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
(二)公務員主管部門對申報機關的擬設職位或變更檔案進行審核後,按管理許可權書面批覆;
(三)申報機關按公務員主管部門的批覆,調整機關職位設定。

第三章 職位審核

第九條 各級機關晉升、錄用、調任、轉任公務員,必須有相應的職位空缺,其人選應當具備擬任職位的任職資格條件。
第十條 省直機關晉升、錄用、調任、轉任處級以下(省轄市科級以下)職位的公務員,須填寫《公務員職位審核表》(附表),公務員主管部門辦理空缺職位審核手續後,再按有關規定程式進行。
第十一條 機關因轉任、調離、辭職、辭退、退休等原因免去公務員職務,應當及時將職數變更情況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並修改公務員管理信息系統的相關數據。
第十二條 各級機關每年11月底將本部門職位設定及使用、變更、空缺等情況進行匯總,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核准,作為本機關下一年度職位管理的依據。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領導成員的職位情況報縣(市、區)黨委組織部,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職位情況報縣(市、區)政府人事部門。

第四章 職務管理

第十三條 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各級機關的領導職務在編制部門“三定”方案核准的領導職數範圍內設定;非領導職務要嚴格按照《河南省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定管理辦法》(豫發[2006]14號附屬檔案4)規定比例設定。
第十四條 公務員原則上一人一職,確因工作需要兼職的,應報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並占相應職務的職數。
第十五條 各級機關應當堅持以職位定人員的原則,在確定或晉升公務員的職務時,應與其職位要求相一致,按公務員所在職位任命職務。
第十六條 各級機關對公務員任職實行任前空缺職位和任職資格審核制度。
各級機關任命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須將機關職位空缺情況、公務員任職資格條件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未經審核的,不得辦理任職手續。

第五章 監 督

第十七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切實履行職責,按下列規定對公務員職位進行監督:
(一)對事前不經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不按職位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或無空缺職位情況下晉升、調任、轉任、錄用公務員的,公務員主管部門不予登記,不予確認職務,不兌現工資及有關待遇。
(二)對違反本規定造成不良後果的,視情節輕重,建議有關部門對主要或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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