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職位設定實施辦法

《青島市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職位設定實施辦法》於1999年10月10日經市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是地方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職位設定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10.20
  • 實施時間:1999.10.20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職位設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巡視員助理巡視員調研員助理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等非領導職務職位的設定。
第三條 市直正局級機關可以設定巡視員以下非領導職務職位,副局級機關可以設定助理巡視員以下非領導職務職位。
第四條 區直正局級機關可以設定調研員以下非領導職務職位,副局級機關可以設定助理調研員以下非領導職務職位。
第五條 縣級市直正局級機關可以設定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職位,副局級機關可以設定副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職位。
第六條 市直機關設定非領導職務職位,應當遵守下列職數規定:
(一)巡視員、助理巡視員職數不得超過局級領導職數的33%,其中巡視員職數不得超過巡視員、助理巡視員總職數的30%;
(二)調研員、助理調研員職數不得超過處級領導職數的50%,其中調研員職數不得超過調研員、助理調研員總職數的30%;
(三)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職數,按與科員、辦事員職數1:1的比例確定,最高不得超過2:1,其中主任科員職數與副主任科員職數原則上按1:1確定。
第七條 區直機關設定非領導職務職位,應當遵守下列職數規定:
(一)調研員、助理調研員職數不得超過處級領導職數的33%,其中調研員職數不得超過調研員、助理調研員總職數的30%;
(二)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職數不得超過科級領導職數的50%,不設科的可按科級以下職位總職數的50%確定,其中主任科員職數不得超過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總職數的50%。
第八條 縣級市直機關設定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職位的職數不得超過科級領導職數的50%,其中主任科員不得超過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總職數的50%。
第九條 市直機關調研員以下非領導職務職位設定實施方案由市人事部門審批。巡視員、助理巡視員職位設定實施方案按本市幹部管理許可權的有關規定審批。
第十條 各縣級市、區非領導職務職位設定實施方案由各縣級市、區人事部門報市人事部門審核同意,經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各縣級市、區直機關和街道辦事處機關、鄉鎮機關的非領導職務職位設定實施方案,由各縣級市、區人事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非領導職務職位設定的原則、實施步驟和要求等,按照本市國家公務員職位分類工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非領導職務,應當按同級領導職務的管理許可權進行任免和管理。
第十四條 各級非領導職務的任職資格條件按照本市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擔任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一般不得兼任本職務的下一級領導職務。確因工作需要必須兼任的,所兼任的職務必須在本單位規定的職數限額內,不得突破職數限額。
第十六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必須按規定的比例和數額設定非領導職務職位,不得突破。
第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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