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原則
(二)各級非領導職務的設定,要依據例限額。各級政府部門的領導職務設定,分別按
國務院和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執行;各級政府部門內設的司、局或處(科)機構的領導職務按“三定”方案的規定執行;“三定”方案中沒有規定的處(科)級
領導職務的設定原則為:三人以下的處(科)設一職;四至七人的處(科)設一正一副;八人以上的處(科)設一正二副。人數特別多、下設科(股、隊)室的處(科)級機構,副職可適當增加,但最多不得超過四人。
(三)非領導職務根據工作需要設定,是
實職,但不具有行政領導職責。
(四)各級非領導職務的設定,不得突破規定的比例限額。各工作部門之間、各部門內設機構之間非領導職務設定的具體職數,應根據工作需要確定,不搞平均
設定。
(五)非領導職務的設定職數,上級機關應多於下級機關,綜合部門應多於專業部門。
設定規格
各級非領導職務的設定規格,不得高於所在部門的領導職務。
(一)
巡視員、
助理巡視員在中央、省級國家行政機關設定。省級國家行政機關需設定巡視員、助理巡視員職務的部門,由省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提出意見,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二)
調研員、
助理調研員在市(地)級以上國家行政機關設定。市(地)級國家行政機關需設定調研員、助理調研員職務的部門,由市(地)人事部門提出意見,報市(地)級人民政府確定。
(三)
主任科員、
副主任科員在縣級以上國家行政機關設定。縣級國家行政機關需設定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職務的部門,由縣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提出意見,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設定非領導職務,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擔任非領導職務的具體人選,按管理許可權報批。
為便於非領導職務人員更好地開展工作,有關部門根據其職業特點設定的有別於上述統一名稱的其他非領導職務名稱,經人事部批准可以保留,但必須與上述名稱的職務規格相一致。
任職條件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非領導職務的任職條件,必須堅持德才兼備的標準,其政治素質、業務水平、工作能力應達到相應的任職標準,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並且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巡視員應具備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局級職務五年以上;
(二)助理巡視員應具備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處級職務五年以上;
(三)調研員應具備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處級職務四年以上;
(四)助理調研員應具備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級職務四年以上;
(五)主任科員應具備中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級職務三年以上;
(六)副主任科員應具備中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員級職務三年以上;
(七)科員應具備中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辦事員三年以上;
(八)辦事員應具備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國家機關新錄用人員初定職務按有關規定辦理。
對德才表現突出及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地區的國家公務員擔任非領導職務,經批准可以適當放寬上述資格條件要求。
其他具體任職條件,各地區、各部門可以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作出規定。 由領導職務改任同級非領導職務的,可不受上述資格條件的限制;
比例限額
(一)中央國家行政機關。 國務院各部門的巡視員和助理巡視員職數,不得超過該部門司局級領導職務職數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視員不得超過40%(副部級行政機構中所設的巡視員和助理巡視員相當於本單位的正司級和副司級)。任務特別繁重、工作特別需要增加巡視員、助理巡視員職數的,應報人事部核准。調研員和助理調研員職數,不得超過處級領導職務職數的75%。
(二)省級國家行政機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定的巡視員、助理巡視員職數,不得超過廳(局)級領導職務職數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視員不得超過30%;調研員和助理調研員職數,不得超過處級領導職務職數的50%。
(三)市(地)級國家行政機關。
省轄市(行署、州、盟、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機關設定的調研員和助理調研員職數,不得超過處級領導職務職數的三分之一,其中調研員不得超過30%;主任科員和副主任科員職數,不得超過科級領導職務職數的50%。
(四)縣級國家行政機關。 縣級(地轄市、旗、省轄市的區)人民政府機關各部門,設定主任科員和副主任科員職數,不得超過科級領導職務職數的50%。
步驟和要求
(一)中央國家行政機關的非領導職務設定工作,由各部門在制定機構改革實施辦法時,按以上原則提出具體意見,經人事部核准後組織實施,具體人選按管理許可權報批。
(二)地方國家行政機關的非領導職務設定工作,由各級人事部門提出實施意見,在徵得上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同意、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在核定的職數限額內,由各部門組織實施。具體人選按管理許可權報批。
(三)對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原來任命的巡視員、調研員,要在規定的非領導職務職數比例限額內,根據任職條件重新確定非領導職務。
(四)為保證設定非領導職務的質量,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嚴控制首次任命非領導職務的數量,綜合考核擬任對象的政治表現、思想品德、工作經歷、工作能力、行政管理水平、工作實績等情況,認真徵求有關領導和民眾的意見,逐個審批。
(五)對在建立非領導職務序列工作中違反規定、放寬條件搞“突擊晉升”的部門和單位,要追究有關領導者的責任。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有權糾正違反規定所設定的非領導職務。
其他相關
為有利於
副省級市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定實施工作順利進行,保證實施工作質量,根據國務院頒發的《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定辦法》(國發〔1993〕78號)、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副省級市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編髮〔1995〕5號)和人事部《關於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定實施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人核培發〔1995〕66號)精神,現對副省級市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定實施工作事項規定如下:
一、設定名稱與規格
巡視員(
副廳級)
助理巡視員(
正處級)
調研員
助理調研員
主任科員
副主任科員
科員
辦事員
市直機關設定巡視員以下非領導職務;
區直機關設定調研員以下非領導職務;
縣直機關設定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
二、職數比例1.市直機關巡視員、助理巡視員職數不得超過本市局級領導職務職數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視員不得超過巡視員、助理巡視員總數的30%;
調研員、助理調研員職數不得超過處級領導職務職數的50%,其中調研員不得超過調研員、助理調研員總數的50%;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與科員、辦事員的職數比例不得超過2:1.首次配備巡視員、助理巡視員職數不得超過局級領導職務職數的20%,其中巡視員不得超過巡視員、助理巡視員總數的30%;調研員、助理調研職數不得超過處級領導職務職數的35%,其中調研員不得超過調研員、助理調研員總數的50%。
2.區直機關調研員、助理調研員職數不得超過處級領導職務職數的三分之一,其中調研員不得超過調研員、助理調研員總數的30%;主任科員、副主任科職員不得超過科級領導職務職數的50%,其中主任科員不得超過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總數的50%。
首次配備調研員、助理調研員職數不得超過處級領導職務職數的20%,其中調研員不得超過調研員、助理調研員總數的30%;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職數不得超過科級領導職務職數的35%,其中主任科員不得超過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總數的50%。
3.縣直機關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職數不得超過科級領導職務職數的50%,其中主任科員不得超過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總數的50%。
三、審批許可權副省級市非領導職務設定實施方案必須由市人事部門報所在省人事廳審核同意,同時抄報國家人事部備案,經市政府批准後方可組織實施。
四、其它副省級市非領導職務設定原則、任職資格條件、實施步驟與要求等應按照《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定辦法》、《關於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定實施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