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內容
第一條為完善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制度,健全公務員激勵和保障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設定公務員職務序列。公務員職務對應相應的級別。
第三條職務和級別設定遵循科學、規範、效能的原則。
第四條職務和級別是實施公務員管理,確定公務員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和生活待遇的依據。
第五條公務員職務根據規定的機構規格、編制限額、職位等設定。
公務員職務名稱應當與機構規格相一致。
第六條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第七條領導職務層次由高至低依次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第八條綜合管理類的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法規、職務層次和機構規格設定確定。
第九條非領導職務在廳局級以下設定。
第十條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由高至低依次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第十一條公務員級別由低至高依次為二十七級至一級。
第十二條公務員領導職務層次與級別的對應關係是:
副部級機關內設機構、副省級市機關的司局級正職對應十五級至十級;司局級副職對應十八級至十二級。
第十三條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係是:
副部級機關內設機構、副省級市機關的巡視員對應十五級至十級;副巡視員對應十八級至十二級。
第十四條確定公務員職務,應當在國家規定的職務序列和職數限額內,按照職務任職條件和程式進行。
第十五條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後,根據本人學歷、資歷等,結合職位要求確定職務。
第十六條晉升、降低職務或者調任、轉任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明確職務的公務員,按照擬任職務任職條件等確定職務。
第十七條公務員級別應當根據其所任職務、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
第十八條公務員累計5年定期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可以在職務對應級別範圍內晉升一個級別。
第十九條廳局級副職及以下職務層次的公務員,在任職時間和級別達到規定條件後,經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的工資、住房、醫療等生活待遇。
第二十條擔任縣(市)委書記、縣(市)長和鄉(鎮)黨委書記、鄉(鎮)長的公務員,任現職每滿5年並考核合格的,除執行第十八條規定外,再晉升一個級別。
第二十一條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後,其級別按照初任職務及本人學歷、資歷等確定。
第二十二條公開選拔或者調任的公務員,其級別按照新任職務及工作年限等,參照機關同類人員確定。
第二十三條公務員職務晉升後,原級別低於新任職務對應最低級別的,晉升到新任職務對應的最低級別;原級別已在新任職務對應範圍的,在原級別的基礎上晉升一個級別。
第二十四條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晉升級別。受處分後,級別變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辭去領導職務或者公務員降職後,其級別確定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公務員級別的確定、晉升或者降低,按照管理許可權,由決定其職務任免的機關批准。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職務與級別設定、確定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對不按照規定的職務職數要求、資格條件及程式等設定職務、確定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不予批准或者備案;已經作出的決定一律無效,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予以糾正。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規定進行公務員職務、級別確定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條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設定、與級別的對應關係等,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改革方案
背景
根據現行公務員法,國家實行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這意味著,“職務晉升”成為公務員個人職業發展、待遇提升的唯一路徑。現實情況卻是,中國在職公務員隊伍中,逾60%在縣鄉兩級基層。基層公務員數目龐大,但供他們升職的領導職務卻有限,“僧多粥少”讓很多基層公務員待遇一直維持在較低水平。這也導致基層公務員隊伍人員不穩定,優秀人才流失嚴重的問題,引起了國家相關部門的重視。
近年來,國家數次將“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提上日程。如中央印發的《2010-2020年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規劃綱要》提出“建立健全乾部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強化職級在確定幹部工資、福利等方面的作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也提出“建立公務員的職務與職級並行、職級與待遇掛鈎制度。”
實施
2015年1月,《關於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意見》正式下發,《意見》提出,將對縣以下機關公務員設定5個職級,由低到高依次為科員級、副科級、正科級、副處級和正處級。晉升條件為:
晉升科員須任辦事員滿8年,級別達到25級;
晉升副科級須任科員級或科員滿12年,級別達到23級;
晉升正科級須任副科級或鄉科級副職、副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別達到20級;
晉升副處須任正科級或鄉科級正職、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別達到19級;
晉升正處級須任副處級或縣處級副職滿15年,級別達到17級。
《意見》還對“任職年限”作出解釋,即指從晉升職級或正式任命職務之月起按周年計算,滿12個月為1周年。
《意見》還規定,“任現職級或職務期間每有1個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任職年限條件縮短半年;每有1個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等次,任職年限條件延長1年”。
《意見》還對實施職級晉升制度的機構範圍作出明確限定:縣(市、區、旗)和鄉(鎮、街道)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的在編人員。機構規格高於正處級的縣(市、區),其所屬黨委、政府工作部門等不列入實施範圍。比如,上海崇明縣、廣州市天河區一級政府就不屬於這個範圍。
舉例
根據《意見》,舉例說,辦事員任滿8年未提拔,可享受科員待遇;科員任滿12年未提拔,可享受副科待遇;副鄉科級、副主任科員滿15年未提拔,可享受正科級待遇,正科級幹部15年未提拔,可享受副處級待遇,副縣處級幹部15年未提拔,可享受正處級待遇。職級晉升後,可以享受相應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的工資待遇,但工作崗位不變。比如,一名縣文化局局長或鄉鎮鎮長,一直未得到提拔,滿15年後,雖然還當局長或鎮長,但可享受副縣長的工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