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 發〔1993〕78號)和《河北省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定辦法》(冀政〔19 94〕111號),結合省政府機關實際情況,現就省政府所屬部門非領導職務設定 工作的意見。
基本信息,檔案全文,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河北省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5-10-21
【生效日期】1995-10-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5-10-21
【生效日期】1995-10-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省政府機關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定試行意見
(1995年10月21日)
(1995年10月21日)
檔案全文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 發〔1993〕78號)和《河北省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定辦法》(冀政〔19 94〕111號),結合省政府機關實際情況,現就省政府所屬部門非領導職務設定 工作提出如下試行意見:
一、關於非領導職務設定範圍與名稱
(一)凡是列入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範圍的省政府所屬部門和單位,均可設定 非領導職務系列。
(二)非領導職務名稱為:巡視員(正廳級)、助理巡視員(副廳級)、調研員 (正處級)、助理調研員(副處級)、主任科員(正科級)、副主任科員(副科級)、 科員、辦事員。
(三)省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其職業特點需要設定有別於國家統一規定的非領導 職務名稱的其他非領導職務,須經省人事廳批准;原來已經設定今後需要繼續設定 的,報省人事廳批准後可以繼續保留,但所設規格必須與國家規定的非領導職務規 格相一致。
二、關於非領導職務職數管理
國發〔1993〕78號檔案中《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定辦法》已對國家 行政機關設定非領導職務職數的比例限額作出明確規定,各部門應嚴格執行,不得 突破。省級國家行政機關設定調研員與助理調研員的比例為2∶3;主任科員、副 主任科員與科員、辦事員的比例為4∶1。
(一)省政府各部門核定非領導職務職數,應以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機構改革 “三定”方案規定的領導職務職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和省規定的非領導職務設定 的比例限額加以確定。
擔任非領導職務的,一般不得同時兼任領導職務。確因工作需要兼任的,要按 管理許可權審批,並重複計算職數。
(二)配備晉升非領導職務人員,必須在“三定”方案批准後,在完成職位分 類、人員過渡的基礎上,按照先領導職務後非領導職務的順序,有計畫有步驟地進 行,做到成熟一個,配備一個,不搞突擊晉升。
(三)首次配備非領導職務時應留有餘地,不能一次配到最高限額。調研員、 助理調研員掌握在應配數的80%以內。
(四)配備巡視員、助理巡視員,在人事部核定的省政府機關廳級非領導職務 職數限額內,各部門嚴格按省政府規定的比例限額(即不超過廳級領導職務職數的 三分之一)配備。
配備調研員、助理調研員,嚴格按省政府規定的比例限額(即不超過處級領導 職務職數的二分之一)執行。
在具體核定各部門廳、處級非領導職務職數時,如出現小數,先按小數前的整 數核定,小數部分統一調劑使用。
(五)原已配備助理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部門,要先核對職位空缺情況, 首先對現有助理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人員,依據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和職數限額 重新確定。有職位空缺的,可在空缺職位的限額內,再配備非領導職務人員。職數 已滿或超過規定比例限額的部門和單位,不再配備新的非領導職務人員。
三、嚴格掌握任職資格條件
省政府各部門在配備非領導職務人員時,要認真執行國務院和省有關非領導職 務任職資格條件的規定,不得自行放寬任職資格條件。對於德才表現特別突出,需 要放寬資格條件,擬任調研員及其以下非領導職務的,由單位提出意見,經省人事 廳批准後執行。
四、關於報批審核的要求
(一)各部門選配非領導職務人員應在規定的職數內進行,具體人選按管理權 限報批。其中,選配調研員及其以下非領導職務人員須報省人事廳備案審核後方可 正式任命。
(二)各部門非領導職務系列建立以後,主任科員及其以下非領導職務每年配 備一次,原則上在年度考核的基礎上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