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範圍
1.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我市國家機關舉辦或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經機構編制部門批准設立的醫院、婦幼保健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農村鄉鎮衛生院等衛生事業單位,包括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部分由財政支持以及經費自理的衛生事業單位,都要實施崗位設定管理。
2.衛生事業單位管理人員(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分別納入崗位設定管理。
崗位設定管理中涉及衛生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的有關規定執行。
3.使用事業編制的衛生行業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照我市《實施辦法》和本指導意見,納入崗位設定管理。
4.集體所有制衛生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可參照我市《實施辦法》和本指導意見組織實施。
5.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衛生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所屬的衛生事業單位和衛生事業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以及已經轉制為企業的衛生單位,不適用本指導意見。
二、崗位類別設定
6.根據衛生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規模以及隸屬關係等情況,對衛生事業單位崗位實行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控制。崗位設定的總量應與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總數保持一致。
7.衛生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以下簡稱三類崗位)。
8.管理崗位指擔負領導職責或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管理崗位的設定要適應增強單位運轉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9.專業技術崗位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專業技術崗位的設定要符合衛生專業技術工作和人才成長的規律和特點,適應發展社會公益衛生事業與提高專業水平的需要。根據衛生行業特點,專業技術崗位分衛生專業技術崗位和非衛生專業技術崗位。衛生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的設定,以醫、藥、護、技等衛生專業技術崗位為主體,並根據工作需要適當設定非衛生專業技術崗位。
10.工勤技能崗位指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後勤保障、服務等職責的工作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設定要適應提高操作維護技能,提升服務水平的要求,滿足衛生事業單位業務工作的實際需要。工勤技能崗位根據衛生事業單位工作需要,按照國家確定的衛生行業特殊工種、通用工種和普通工種設定。
11.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衛生事業單位的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工作性質和人員結構等因素,綜合確定衛生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結構比例(《重慶市衛生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及結構比例總體控制標準》詳見附屬檔案1)。
12.衛生事業單位應保證專業技術崗位占主體,原則上不低於單位崗位總量的80%。衛生專業技術崗位中醫、藥、護、技各職種應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科學設定,並符合有關標準和規定。主體崗位之外的管理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設定,應保持相對合理的結構比例。主要承擔社會事務管理職責的衛生事業單位,應保證管理崗位占主體,一般應占單位崗位總量的50%以上。
13.鼓勵衛生事業單位後勤服務社會化,已經實現社會化服務的一般性勞務工作,不再設定相應的工勤技能崗位。
三、崗位等級設定
一管理崗位等級設定
14.我市衛生事業單位的管理崗位分為7個等級,即四至十級職員崗位。衛生事業單位現行的廳級副職或二級職員(副)、處級正職或三級職員(正)、處級副職或三級職員(副)、科級正職或四級職員(正)、科級副職或四級職員(副)、科員或五級職員、辦事員或六級職員依次分別對應管理崗位四至十級職員崗位[《重慶市衛生事業單位管理(職員)崗位等級對應表》詳見附屬檔案2]。
15.根據衛生事業單位的規格、規模和隸屬關係,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設定衛生事業單位各等級管理崗位的職員數量。管理崗位最高等級職員崗位設定,按照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機構規格確定。
16.承擔領導職責的職員崗位設定,按照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單位領導職數和內設機構領導職數確定;其他承擔管理任務的職員崗位設定,應保持合理的結構比例。
17.未定機構規格、領導職數的衛生事業單位,應由機構編制部門核定機構規格、領導職數後,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實施辦法》及本指導意見有關規定執行。
二專業技術崗位等級設定
18.專業技術崗位共分為13個等級。其中正高級崗位為一至四級;副高級崗位為五至七級;中級崗位為八至十級;初級崗位為十一至十三級(十三級為士級崗位)(《重慶市衛生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對應表》詳見附屬檔案3)。衛生事業單位不區分正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暫按國家和我市現行專業技術職務有關規定執行。
19.專業技術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按照衛生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係和專業技術水平等因素,根據衛生行業現行專業技術職務管理有關規定和本指導意見確定。
20.衛生事業單位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以及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根據地區經濟、社會事業發展水平,以及衛生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係和專業技術水平,實行不同的結構比例控制。
21.根據全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總體控制目標的要求,按照衛生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高級、中級、初級結構比例現狀,結合衛生事業發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發展規劃,合理確定衛生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
22.全市衛生事業單位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總體控制目標如下:
⑴三級醫院、市級公共衛生機構、醫療保健機構等衛生事業單位原則上為3:4.5:2.5;
⑵二級醫院、區縣級公共衛生機構、醫療保健機構等衛生事業單位原則上為1.2:4:4.8;
⑶一級醫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農村鄉鎮衛生院等基層衛生事業單位原則上為0.3:2.5:7.2。
23.全市衛生事業單位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總體控制目標如下:
⑴二級、三級、四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1:3:6;
⑵五級、六級、七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2:4:4;
⑶八級、九級、十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3:4:3;
⑷十一級、十二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5:5。
24.對規模小、人員少、較分散的基層衛生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可在核准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限額內,由區縣(自治縣)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集中調控、集中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25.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在總結衛生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管理經驗的基礎上,按照最佳化結構、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全市衛生事業單位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結構比例控制的標準和辦法。
26.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衛生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嚴格控制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嚴格控制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總量。衛生事業單位要嚴格執行核准的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
27.衛生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的最高等級崗位設定,原則上三級醫院、市級公共衛生機構和醫療保健機構等衛生事業單位可設至專業技術二級或三級崗位;二級醫院、區縣級公共衛生機構和醫療保健機構等衛生事業單位可設至專業技術三級或四級崗位;一級醫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農村鄉鎮衛生院等基層衛生事業單位可設至專業技術五級或六級崗位。
28.衛生事業單位二至七級專業技術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調控;八至十二級專業技術崗位由區縣(自治縣)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或市級主管部門調控。
三工勤技能崗位等級設定
29.工勤技能崗位包括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其中技術工崗位分5個等級,即一至五級。衛生事業單位中的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依次分別對應工勤技能崗位一至五級崗位(《重慶市衛生事業單位工勤技能崗位等級對應表》詳見附屬檔案4)。
30.工勤技能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按照崗位等級規範、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確定。
31.衛生事業單位工勤技能崗位結構比例,一級、二級、三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全市總體控制目標為25%左右;其中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數的比例嚴格控制在5%左右。
32.衛生事業單位工勤技能一級、二級崗位主要應在衛生專業技術輔助崗位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職責等對技能水平要求較高的領域設定。要嚴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
33.衛生事業單位一級、二級工勤技能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調控;三至五級工勤技能崗位由區縣(自治縣)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或市級主管部門調控。
四特設崗位設定
34.衛生事業單位中的特設崗位是根據衛生事業單位職能,以及因業務發展急需聘用高層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經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准設定的非常設崗位。特設崗位不受衛生事業單位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的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務後,按照管理許可權予以核銷。特設崗位的等級按照規定的程式確定。
35.按照嚴格控制、嚴格審批的原則,衛生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設定特設崗位:
⑴承擔國家或市級重大科研項目或課題,本單位人員無法滿足工作需要,需短期聘用高層次人才的;
⑵引進(或柔性引進)兩院院士、“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
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以及省(部)級有突出貢獻專家、急需高層次人才等,本單位相應等級崗位無空缺的;
⑶因單位規格受限但確需聘用高層次人才的;
⑷其他確需設定的。
36.特設崗位的設定須由衛生事業單位填寫《重慶市事業單位特設崗位審核表》(附屬檔案5),經區縣(自治縣)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或市級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程式報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四、專業技術崗位名稱及崗位等級
37.衛生事業單位中,正高級衛生專業技術崗位名稱為特級主任醫(藥、護、技)師崗位、一級主任醫(藥、護、技)師崗位、二級主任醫(藥、護、技)師崗位、三級主任醫(藥、護、技)師崗位,分別對應一至四級專業技術崗位;副高級衛生專業技術崗位名稱為一級副主任醫(藥、護、技)師崗位、二級副主任醫(藥、護、技)師崗位、三級副主任醫(藥、護、技)師崗位,分別對應五至七級專業技術崗位;中級衛生專業技術崗位名稱為一級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崗位、二級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崗位、三級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崗位,分別對應八至十級專業技術崗位;初級專業技術崗位名稱為一級醫(藥、護、技)師崗位、二級醫(藥、護、技)師崗位和醫(藥、護、技)士崗位,分別對應十一至十三級專業技術崗位。
38.非衛生專業技術崗位名稱和對應等級參照相應行業指導意見和標準執行,原則上沿用現專業技術名稱。
五、崗位任職基本條件
一各類崗位的基本條件
39.衛生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基本條件,主要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確定。
三類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⑴遵守憲法和法律;
⑵具有良好的品行;
⑶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能力或技能條件;
⑷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二管理崗位基本條件
40.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中專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級及其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級及其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41.各等級職員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⑴四級職員崗位,須在五級職員崗位上工作滿三年;
⑵五級職員崗位,須在六級職員崗位上工作滿兩年;
⑶六級職員崗位,須在七級職員崗位上工作滿三年;
⑷七級職員崗位,須在八級職員崗位上工作滿三年;
⑸八級職員崗位,須在九級職員崗位上工作滿三年;
42.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在上述基本任職條件基礎上,結合實際,制定職員管理的具體條件。
四級職員崗位條件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執行。
三專業技術崗位基本條件
43.衛生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按照國家和我市現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有關規定執行。實行職業資格準入控制的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條件,應包括準入控制要求。
44.各地區、各部門以及衛生事業單位在國家和我市規定的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和初級崗位基本條件的基礎上,根據我市《實施辦法》及本指導意見,結合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各崗位的知識、技能、責任、風險等因素,制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本單位的具體條件。
45.衛生事業單位中,衛生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和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的具體條件,由主管部門或衛生事業單位按照《實施辦法》及本指導意見,根據各崗位的知識、技能、責任、風險等因素綜合確定。
46.衛生事業單位中非衛生專業技術崗位的條件,按現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有關規定和其相應的行業指導意見執行。
47.衛生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一級崗位屬國家專設的特級崗位,其人員的確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8.專業技術二級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實行總量控制和指標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四工勤技能崗位基本條件
49.一級、二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五年,並分別通過高級技師、技師技術等級考評。
50.三級、四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五年,並分別通過高級工、中級工技術等級考核。
51.學徒(培訓生)學習期滿和工人見習、試用期滿,通過初級工技術等級考核後,可確定為五級工勤技能崗位。
六、崗位設定的審核
52.衛生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實行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制度,並按規定程式和管理許可權進行審核。
⑴市屬衛生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⑵區縣(自治縣)屬衛生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須經主管部門同意、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53.衛生事業單位設定崗位按以下程式進行:
⑴制定崗位設定方案,填寫《重慶市衛生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表》(附屬檔案6)和《重慶市衛生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及結構比例控制審核表》(附屬檔案7);
⑵按程式報主管部門(區縣應報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⑶在核准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限額內,制定崗位設定實施方案,編制崗位說明書;
⑷崗位設定實施方案應廣泛徵求本單位職工意見,由單位負責人員集體研究通過;
⑸組織實施。
54.衛生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崗位設定方案可按照核准許可權申請變更:
⑴經機構編制部門批准,衛生事業單位出現分立、合併,須對本單位的崗位進行重新設定的;
⑵根據上級或同級機構編制部門的正式檔案,增減機構編制的;
⑶根據業務發展和實際情況,為完成工作任務確需變更崗位設定的。
55.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的崗位設定方案作為衛生事業單位和有關部門聘用人員、確定崗位等級、調整崗位以及核定工資的依據。
56.衛生事業單位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應保持相對穩定,並實行動態管理,未經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准不得突破。
七、崗位聘用
57.衛生事業單位聘用人員,應按照我市《實施辦法》、本指導意見和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的崗位設定方案,根據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契約管理的原則,確定具體工作崗位,明確崗位等級,聘用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契約。
58.衛生事業單位應在崗位有空缺的條件下,按照公開招聘、競聘上崗的有關規定擇優聘用人員。
59.衛生事業單位應分別按照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在核定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最高等級限額內聘用人員,聘用條件不得低於國家和我市規定的基本任職條件。
60.對設定的崗位結構比例實行集中調控、集中管理的基層衛生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實行人員集中聘用。
61.根據衛生人才的特點,對確屬技術拔尖、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條件的特殊人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破格聘用。
62.衛生事業單位新參加工作人員見習、試用期滿後,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崗位條件要求確定崗位等級;工勤技能人員通過初級技術等級崗位考核後,可確定為五級工勤技能崗位。
63.衛生事業單位聘用人員,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⑴四級職員崗位,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聘用,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備案。
⑵五至六級職員崗位、二至七級專業技術崗位、一至二級工勤技能崗位,市級部門所屬衛生事業單位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後,由單位聘用;區縣(自治縣)所屬衛生事業單位經主管部門、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初審,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後,由單位聘用。
⑶七至十級職員崗位、八至十三級專業技術崗位、三至五級工勤技能崗位,市級部門所屬衛生事業單位經主管部門審核後,由單位聘用;區縣(自治縣)所屬衛生事業單位經主管部門初審,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後,由單位聘用。
64.衛生事業單位必須按照聘用契約管理的有關規定與聘用人員簽訂《事業單位聘用契約》。聘用契約期限內調整崗位的,應對聘用契約作出相應變更。
65.衛生事業單位接收的政策性安置人員的聘用,按照國家和我市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並簽訂聘用契約。新調入工作人員的聘用,應重新確定崗位等級,並簽訂聘用契約。
66.衛生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根據衛生事業單位的工作特點,確需兼任的,須按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並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占用專業技術崗位職數的管理人員必須明確其具體的專業技術崗位,並完成該崗位專業技術工作的目標和職責。
67.已經實行聘用制度,簽訂聘用契約的衛生事業單位,可根據我市《實施辦法》和本指導意見的有關要求進行崗位設定,並按照核准的崗位設定方案,對本單位現有在冊(即在編、在崗和在聘)的正式工作人員確定不同等級的崗位,並變更聘用契約相應的內容。
68.尚未實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的衛生事業單位,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中組部、人事部、衛生部關於深化衛生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和我市《實施辦法》及本指導意見的精神,抓緊進行崗位設定,實行聘用制度,組織崗位聘用。
69.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事業單位要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使衛生事業單位現有在冊(即在編、在崗和在聘)的正式工作人員按照現聘職務或崗位進入相應等級的崗位。
70.各地區、各部門和衛生事業單位必須嚴格把握政策,不得違反規定突破現有的職務數額,不得突擊聘用人員,不得突擊聘用職務。要採取措施嚴格限制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中高等級崗位的設定。
71.衛生事業單位首次進行崗位設定和崗位聘用,崗位結構比例不得突破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已經超過核准的結構比例的,要通過自然減員、調出、低聘或解聘的辦法,逐步達到規定的結構比例。尚未達到核准的結構比例的,也要根據衛生事業發展要求和人員隊伍狀況逐年逐步到位,同時還要為引進急需人才保留適當的空間。
72.衛生事業單位完成崗位設定、組織崗位聘用並簽訂聘用契約後,應寫出書面工作報告,填寫《重慶市衛生事業單位崗位聘用人員審核認定表》(附屬檔案8),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進行認定。對符合政策規定,完成規範的崗位設定和崗位聘用的,根據所聘崗位確定崗位工資待遇。
73.衛生事業單位聘用人員,應填報《重慶市衛生事業單位崗位聘用人員登記備案表》(附屬檔案9),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登記備案。其中,市屬衛生事業單位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登記備案;區縣(自治縣)屬衛生事業單位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登記,並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備案。
八、組織實施
74.崗位設定管理工作是衛生事業單位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前提和重要基礎,是加強衛生人才隊伍建設的重要內容。各級政府人事、衛生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要及時研究解決組織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衛生事業單位的穩定和持續發展。
75.崗位設定工作涉及面廣,關係到廣大衛生工作者的切身利益。各級衛生事業單位要提高認識,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係,認真細緻地做好廣大幹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積極穩妥地推進崗位設定管理工作。
76.崗位設定和崗位聘用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地區、各部門和事業單位在實際工作中要堅持原則,走民眾路線,嚴格工作程式和工作紀律。對違反規定濫用職權、打擊報復、以權謀私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對未按我市《實施辦法》和本指導意見進行崗位設定和崗位聘用的衛生事業單位,政府人事、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不予確認崗位等級、不予兌現工資、不予核撥經費。情節嚴重的,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77.本指導意見由市人事行政部門、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