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發〔2008〕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勞動保障廳(局)、交通廳(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保障局、交通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勞動保障部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交通運輸部
二○○八年九月五日
公路交通單位崗位設定
指導意見
根據《
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試行辦法》(國人部發〔2006〕70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和《〈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國人部發〔2006〕87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為做好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結合公路交通事業單位的特點,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適用範圍
1、各級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包括公路管理(含建設、養護、運營、規費征稽、質量監督、造價、定額等管理)事業單位和道路運輸管理(含客貨運、運輸站場、駕駛培訓、機動車維修、汽車出租、公共運輸等管理)事業單位,及其他利用國有資產按照規定程式設立、從事公益性服務的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包括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部分由財政支持以及經費自理的,都要實施崗位設定管理。
2、公路交通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都要納入崗位設定管理。
崗位設定管理中涉及公路交通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的有關規定執行。
3、使用事業編制的公路學會、建設協會、道路運輸協會等公路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照《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納入崗位設定管理。
4、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公路交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所屬的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和公路交通事業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以及已經由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公路單位,不適用本指導意見。
5、公路交通教育、科研、衛生、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等事業單位,適用相關行業的指導意見。
二、崗位類別設定
6、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以下簡稱三類崗位)。
7、管理崗位指擔負領導職責或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管理崗位的設定要適應增強單位運轉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8、專業技術崗位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專業技術崗位的設定要符合公路交通工作和人才成長的規律和特點,適應公路交通事業發展與提高專業水平的需要。
公路交通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崗位分為主體專業技術崗位和其他專業技術崗位。根據公路交通的特點,主體專業技術崗位包括道橋工程、交通工程、道路運輸、汽車運用、運輸經濟(含規費征稽中的統計、財會)、交通法律法規、交通信息化等公路交通特有專業技術崗位。
9、工勤技能崗位指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後勤保障、服務等職責的工作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設定要適應提高操作維護技能,提升服務水平的要求,滿足公路交通事業單位業務工作的實際需要。
鼓勵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後勤服務社會化,已經實現社會化服務的一般性勞務工作,不再設定相應的工勤技能崗位。
10、根據公路交通事業單位的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工作性質和人員結構特點等因素,綜合確定公路交通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總量的結構比例。在確定崗位總量時,應根據核定的人員編制總量和實際工作需要綜合確定。
11、公路交通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結構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公路交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確定。控制標準如下:
(1)主要履行法律法規授權或交通行政部門委託職能,承擔執法監督、公路和道路運輸行業管理、規費征稽任務的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崗位設定一般以管理崗位為主。其管理崗位一般不低於單位崗位總量的50%,工勤技能崗位一般不高於單位崗位總量的10%。
對於專業技術性很強以及管理層級高的上述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可適當提高專業技術崗位比例並相應降低其他兩類崗位比例。
(2)主要以專業技術為社會提供公益性服務,從事造價與定額編制、公路與橋樑檢測等活動的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崗位設定以專業技術崗位為主。其專業技術崗位一般不低於單位崗位總量的70%,工勤技能崗位一般不高於單位崗位總量的10%。其中,主體專業技術崗位占全部專業技術崗位的比例一般不低於70%。
(3)主要提供公路技能型服務,從事公路養護生產、機動車輛檢測等活動的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應以工勤技能崗位為主。其工勤技能崗位一般不低於單位崗位總量的50%,管理崗位一般不高於單位崗位總量的15%。
三、崗位等級設定
(一)管理崗位等級設定
12、管理崗位分8個等級。管理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根據公路交通事業單位的規格、規模和隸屬關係,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有關規定和許可權確定。
13、公路交通事業單位現行的廳級正職、廳級副職、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依次分別對應管理崗位三至十級職員崗位。
14、根據公路交通事業單位的規格、規模和隸屬關係,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設定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各等級管理崗位的職員數量。
(二)專業技術崗位等級設定
15、專業技術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根據公路交通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係和專業技術水平等因素,按照公路交通行業現行專業技術職務管理有關規定和本指導意見確定。
16、專業技術崗位分13個等級。專業技術高級崗位分7個等級,即一至七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正高級的崗位包括一至四級,副高級的崗位包括五至七級;中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八至十級;初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十一至十三級,其中十三級是員級崗位。
17、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以及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根據地區經濟、公路交通發展水平,以及公路交通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係和專業技術水平,實行不同的結構比例控制。
根據全國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總體控制目標的要求,按照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高級、中級、初級結構比例現狀,結合公路交通事業發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發展規劃,合理確定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
中央所屬公路交通事業單位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比例可適當高於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公路交通事業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公路交通事業單位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比例可適當高於地(市)所屬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地(市)所屬公路交通事業單位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比例可適當高於縣(縣級市、區)所屬公路交通事業單位。
18、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全國總體控制目標為:二級、三級、四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1∶3∶6,五級、六級、七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2∶4∶4,八級、九級、十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3∶4∶3,十一級、十二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5∶5。
縣級及以下單位小、人員少、較分散的基層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定的結構比例可實行集中調控、集中管理的辦法。具體辦法由省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公路交通主管部門研究制定。
19、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公路交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嚴格控制專業技術崗位的結構比例,嚴格控制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總量。公路交通事業單位要嚴格執行核准的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
(三)工勤技能崗位等級設定
20、工勤技能崗位包括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其中技術工崗位分5個等級,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
21、工勤技能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按照崗位等級規範、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確定。
22、公路交通事業單位中的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依次分別對應一至五級工勤技能崗位。
23、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工勤技能崗位結構比例,一級、二級、三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全國總體控制目標為25%左右;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全國總體控制目標為5%左右。
24、主要提供公路技能型服務、技能水平較高、技能人才密集的事業單位,其工勤技能崗位結構比例可適當高於其他事業單位。
25、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工勤技能一級、二級崗位,主要應在專業技術輔助崗位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職責等對技能水平要求較高的領域設定。工勤技能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要嚴格控制。
(四)特設崗位設定
26、特設崗位是根據公路交通事業單位特點和事業發展規律,為適應聘用急需的高層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經批准設定的工作崗位,是公路交通事業單位中的非常設崗位。特設崗位的等級按照規定的程式確定。
特設崗位不受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務後,按照管理許可權予以核銷。
27、公路交通事業單位特設崗位的設定須經主管部門審核,並按程式報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具體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四、專業技術崗位名稱及崗位等級
28、公路交通事業單位主體專業技術崗位中,正高級崗位名稱暫定為高級工程師一級崗位、高級工程師二級崗位、高級工程師三級崗位、高級工程師四級崗位,分別對應一至四級專業技術崗位;副高級崗位名稱暫定為高級工程師五級崗位(高級經濟師一級崗位)、高級工程師六級崗位(高級經濟師二級崗位)、高級工程師七級崗位(高級經濟師三級崗位),分別對應五至七級專業技術崗位;中級崗位名稱為工程師(經濟師,下同)一級崗位、工程師二級崗位、工程師三級崗位,分別對應八至十級專業技術崗位;初級崗位名稱為助理工程師(助理經濟師,下同)一級崗位、助理工程師二級崗位,分別對應十一級、十二級專業技術崗位;員級崗位名稱為技術員崗位(經濟員崗位),對應十三級專業技術崗位。
29、其他專業技術崗位名稱和對應等級參照相關行業指導意見和標準執行,原則上沿用現專業技術名稱。
30、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一級崗位屬國家專設的特級崗位,其人員的確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1、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其他系列專業技術崗位的等級原則上應低於主體專業技術崗位。
五、崗位基本條件
(一)各類崗位的基本條件
32、公路交通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基本條件,主要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確定。公路交通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為:
(1)遵守憲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能力或技能條件;
(4)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二)管理崗位基本條件
33、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級以上的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級以上的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4、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各等級職員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為:
(1)三級、五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四級、六級職員崗位上工作兩年以上。
(2)四級、六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五級、七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級、八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八級、九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確因工作需要,由專業技術崗位交流到管理崗位的人員,可根據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和崗位任職條件,比照同類人員,直接聘用到相應的管理崗位。
3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在上述基本任職條件的基礎上,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本單位職員的具體條件。
(三)專業技術崗位基本條件
36、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按照現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有關規定執行。
37、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實行職業資格準入控制的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條件,應包括準入控制的要求。
38、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在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基本條件基礎上,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不同類型、不同層次專業技術崗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本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的具體條件。
39、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的條件,由主管部門和公路交通事業單位按照《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專業技術水平要求等因素綜合確定。
(四)工勤技能崗位基本條件
40、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工勤技能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為:
(1)一級、二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並分別通過高級技師、技師技術等級考評。
(2)三級、四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並分別通過高級工、中級工技術等級考核。
(3)學徒(培訓生)學習期滿和工人見習、試用期滿,通過初級工技術等級考核後,可確定為五級工勤技能崗位。
六、崗位設定的審核
41、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實行核准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和管理許可權進行審核。
42、公路交通事業單位設定崗位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1)制定崗位設定方案,填寫崗位設定審核表;
(2)按程式報主管部門審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3)在核准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限額內,制定崗位設定實施方案;
(4)廣泛聽取職工對崗位設定實施方案的意見;
(5)崗位設定實施方案由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通過;
(6)組織實施。
43、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公路交通事業單位的崗位設定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44、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直屬公路交通事業單位的崗位設定方案,報本地區人事廳(局)核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部門所屬公路交通事業單位的崗位設定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本地區人事廳(局)核准。
45、地(市)政府直屬公路交通事業單位的崗位設定方案,報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地(市)政府部門所屬公路交通事業單位的崗位設定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46、縣(縣級市、區)政府直屬公路交通事業單位的崗位設定方案,經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地區或設區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縣(縣級市、區)政府部門所屬公路交通事業單位的崗位設定方案經主管部門、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匯總後,報地區或設區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47、實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或者地(市)以下垂直管理的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其崗位設定實施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地(市)公路交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匯總,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地(市)公路交通事業單位組織實施。
48、公路交通事業單位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應保持相對穩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崗位設定方案可按照本指導意見第43條、第44條、第45條、第46條、第47條的許可權申請變更:
(1)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出現分立、合併,須對本單位的崗位進行重新設定的;
(2)根據上級或同級機構編制部門的正式檔案,增減機構編制的;
(3)按照業務發展和實際情況,為完成工作任務確需變更崗位設定的。
49、經核准的崗位設定方案作為公路交通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確定崗位等級、調整崗位以及核定工資的依據。
七、崗位聘用
50、公路交通事業單位按照《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以及核准的崗位設定方案,根據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的原則,確定具體崗位,明確崗位等級,聘用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契約。
按照原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關於試行提高部分高級工程師職務工資的通知》(職改字〔1986〕165號)評定的成績優異的高級工程師,可聘用在正高級專業技術崗位。
51、公路交通事業單位聘用人員,應在崗位有空缺的情況下按照公開招聘、競聘上崗的原則及有關規定擇優聘用。
公路交通事業單位應按照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在核定的結構比例範圍內聘用人員,聘用條件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基本條件。
52、縣級及以下單位小、人員少、較分散,對崗位結構比例實行集中調控、集中管理的基層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實行人員集中聘用。
53、根據公路交通行業人才的特點,對公路交通事業單位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專業技術人員,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條件的,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可根據有關規定破格聘用。
54、公路交通事業單位新參加工作人員見習、試用期滿後,管理人員按照《實施意見》規定確定相應的崗位等級;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崗位條件要求確定崗位等級。
55、尚未實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的公路交通事業單位,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5號)、《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的精神,抓緊進行崗位設定,實行聘用制度,組織崗位聘用。
已經實行聘用制度,簽訂聘用契約的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可以根據《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按照核准的崗位設定方案,對本單位現有人員確定不同等級的崗位,並變更聘用契約的相應內容。
56、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公路交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公路交通事業單位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使公路交通事業單位現有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按照現聘職務或崗位進入相應等級的崗位。
各地區、各部門和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必須嚴格把握政策,不得違反規定突破現有的職務數額,不得突擊聘用人員,不得突擊聘用職務。要採取措施嚴格限制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中的高等級崗位的設定。
57、公路交通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根據公路交通事業單位的工作特點,因工作需要,確需兼任的,須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
58、公路交通事業單位首次進行崗位設定和崗位聘用,崗位結構比例不得突破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已經超過核准比例的,應通過自然減員、調出、低聘或解聘等辦法,逐步達到規定的結構比例。尚未達到核准的結構比例的,要嚴格控制崗位聘用數量,根據公路交通事業發展要求和人員隊伍狀況等情況逐年逐步到位。
八、組織實施
59、崗位設定管理工作是公路交通事業單位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前提和基礎,是加強公路交通人才隊伍建設的重要內容。各級公路交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及公路交通事業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堅持以人為本,從實際出發,充分考慮公路交通科學發展的客觀需要,切實保證職工的切身利益,積極穩妥地推進改革。
60、各級公路交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的組織領導,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及時研究解決新情況、新問題,確保改革有序進行。對於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路路政、道路運政、規費征稽、質量監督等管理職能,尚未獲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公路交通事業單位,都應按照本指導意見做好崗位設定管理工作。
各級人事行政部門要加強與公路交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結合本地區公路交通事業單位的特點,認真貫徹執行《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
61、各地區、各部門和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在崗位設定和崗位聘用工作中,要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堅持原則,堅持走民眾路線。對違反規定濫用職權、打擊報復、以權謀私的,要追究責任。對不按《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進行崗位設定和崗位聘用的公路交通事業單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公路交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不予確認崗位等級、不予兌現工資、不予核撥經費。情節嚴重的,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62、本指導意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水路交通單位崗位設定
指導意見
根據《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試行辦法》(國人部發〔2006〕70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和《〈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國人部發〔2006〕87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為做好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結合水路交通事業單位的特點,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適用範圍
1、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部分由財政支持以及經費自理的,具有航道、港政、運政、引航、海事、質監、船檢等職能的水路交通事業單位,都要實施崗位設定管理。
2、水路交通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都要納入崗位設定管理。
崗位設定管理中涉及水路交通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的有關規定執行。
3、使用事業編制的水路交通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照《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納入崗位設定管理。
4、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水路交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所屬的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和水路交通事業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以及已經由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水路單位,不適用本指導意見。
5、水路交通教育、科研、衛生、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等事業單位,適用相關行業的指導意見。
二、崗位類別設定
6、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以下簡稱三類崗位)。
7、管理崗位指擔負領導職責或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管理崗位的設定要適應增強單位運轉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8、專業技術崗位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專業技術崗位的設定要符合水路交通工作和人才成長的規律和特點,適應水路交通事業發展與提高專業水平的需要。
水路交通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崗位分為主體專業技術崗位和其他專業技術崗位。根據水路交通的特點,主體專業技術崗位包括港口、航道、水路運輸管理、運輸經濟、航海、船舶檢驗、質量檢驗、試驗檢測、交通法律法規等水路交通特有專業技術崗位。
9、工勤技能崗位指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後勤保障、服務等職責的工作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設定要適應提高操作維護技能,提升服務水平的要求,滿足水路交通事業單位業務工作的實際需要。
鼓勵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後勤服務社會化,已經實現社會化服務的一般性勞務工作,不再設定相應的工勤技能崗位。
10、根據水路交通事業單位的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工作性質和人員結構特點等因素,綜合確定水路交通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總量的結構比例。
11、水路交通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結構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水路交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確定。控制標準如下:
(1)主要履行法律法規授權或交通行政部門委託職能,承擔行政執法、管理職能的港政、運政、航道行政管理、海事執法、質量監督等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崗位設定一般以管理崗位為主。其管理崗位一般不低於崗位總量的50%。
(2)主要以專業技術為社會提供公益性服務,從事航道建設及維護、船舶檢驗、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引航、航標、測繪、通信等活動的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崗位設定以專業技術崗位為主。專業技術崗位占崗位總量的比例一般不低於70%。
(3)水路交通事業單位主體崗位以外的其他兩類崗位,應保持相對合理的結構比例。
(4)船員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崗位等級設定
(一)管理崗位等級設定
12、管理崗位分8個等級。管理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根據水路交通事業單位的規格、規模、隸屬關係,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有關規定和許可權確定。
13、水路交通事業單位現行的廳級正職、廳級副職、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依次分別對應管理崗位三到十級職員崗位。
14、根據水路交通事業單位的規格、規模和隸屬關係,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設定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各等級管理崗位的職員數量。
(二)專業技術崗位等級設定
15、專業技術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根據地區經濟、社會事業發展水平及不同區域(水網和非水網地區、沿海與內河等)水路交通事業的發展規模、水平,及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係、專業技術水平等因素,按照水路交通行業現行專業技術職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本指導意見確定。
16、專業技術崗位分13個等級。專業技術高級崗位分7個等級,即一至七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正高級的崗位包括一至四級,副高級的崗位包括五至七級;中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八至十級;初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十一到十三級,其中十三級是員級崗位。
17、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以及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根據地區經濟、行業發展水平、行業不同業務類別以及水路交通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係和專業技術水平,實行不同的結構比例控制。
根據全國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總體控制目標的要求,按照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高級、中級、初級結構比例現狀,結合水路交通事業發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發展規劃,合理確定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
中央所屬水路交通事業單位高級、中級、初級專業技術崗位的結構比例適當高於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水路交通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之間的結構比例。地(市)以下政府所屬水路交通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之間的比例結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按照低於上述結構比例的原則研究確定。
18、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全國總體控制目標為:二級、三級、四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1∶3∶6,五級、六級、七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2∶4∶4,八級、九級、十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3∶4∶3,十一級、十二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5∶5。
縣級及以下單位小、人員少、較分散的基層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定的結構比例可實行集中調控、集中管理的辦法。具體辦法由省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水路交通主管部門研究制定。
19、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水路交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嚴格控制專業技術崗位的結構比例,嚴格控制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總量。水路交通事業單位要嚴格執行核准的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
(三)工勤技能崗位等級設定
20、工勤技能崗位包括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其中技術工崗位分5個等級,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
21、工勤技能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按照崗位等級規範、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確定。
22、水路交通事業單位中的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依次分別對應一級至五級工勤技能崗位。
23、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工勤技能崗位結構比例,一級、二級、三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全國總體控制目標為25%左右;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全國總體控制目標為5%左右。
24、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工勤技能一級、二級崗位,主要應在專業技術輔助崗位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職責等對技能水平要求較高的領域設定。工勤技能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要嚴格控制。
(四)特設崗位設定
25、特設崗位是根據水路交通事業單位特點和事業發展規律,為適應聘用急需的高層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經批准設定的工作崗位,是水路交通事業單位中的非常設崗位。特設崗位的等級按照規定的程式確定。
特設崗位不受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務後,按照管理許可權予以核銷。
26、水路交通事業單位特設崗位的設定須經主管部門審核,並按程式報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具體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四、專業技術崗位名稱及崗位等級
27、水路交通事業單位主體專業技術崗位中,正高級崗位名稱暫定為高級工程師一級崗位、高級工程師二級崗位、高級工程師三級崗位和高級工程師四級崗位,分別對應一至四級專業技術崗位;副高級崗位名稱暫定為高級工程師五級崗位(高級經濟師一級崗位、高級引航員一級崗位、高級船長一級崗位、高級輪機長一級崗位)、高級工程師六級崗位(高級經濟師二級崗位、高級引航員二級崗位、高級船長二級崗位、高級輪機長二級崗位)、高級工程師七級崗位(高級經濟師三級崗位、高級引航員三級崗位、高級船長三級崗位、高級輪機長三級崗位),分別對應五至七級專業技術崗位;中級崗位名稱為工程師(經濟師)一級崗位和一級引航員崗位、工程師(經濟師)二級崗位和二級引航員一級崗位、工程師(經濟師)三級崗位和二級引航員二級崗位,分別對應八至十級專業技術崗位;初級崗位名稱為助理工程師(助理經濟師)一級崗位、助理工程師(助理經濟師)二級崗位和三級引航員崗位,分別對應十一級至十二級專業技術崗位;技術員崗位對應十三級專業技術崗位。其他船員對應等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8、其他專業技術崗位名稱和對應等級參照相關行業指導意見和標準執行,原則上沿用現專業技術名稱。
29、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一級崗位屬國家專設的特級崗位,其人員的確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0、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其他系列專業技術崗位的等級原則上應低於主體專業技術崗位。
五、崗位基本條件
(一)各類崗位的基本條件
31、水路交通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基本條件,主要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確定。水路交通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為:
(1)遵守憲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敬業精神;
(3)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能力和技能等條件;
(4)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二)管理崗位基本條件
32、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級以上的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級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3、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各等級職員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為:
(1)三級、五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四級、六級職員崗位上工作兩年以上。
(2)四級、六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五級、七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級、八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八級、九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確因工作需要,由專業技術崗位交流到管理崗位的人員,可根據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和崗位任職條件,比照同類人員,直接聘用到相應的管理崗位。
3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在上述基本任職條件的基礎上,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本單位職員的具體條件。
(三)專業技術崗位基本條件
35、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按照現行專業職務評聘的有關規定執行。
36、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實行職業資格準入控制的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條件,應包括準入控制的要求。
37、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在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基本條件基礎上,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不同類型、不同層次專業技術崗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本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的具體條件。
38、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的條件,由主管部門和水路交通事業單位按照《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專業技術水平要求等因素綜合確定。
(四)工勤技能崗位基本條件
39、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工勤技能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為:
(1)一級、二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並分別通過高級技師、技師技術等級考評。
(2)三級、四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並分別通過高級工、中級工技術等級考核。
(3)學徒(培訓生)學習期滿和工人見習、試用期滿,通過初級工技術等級考核後,可確定為五級工勤技能崗位。
六、崗位設定的審核
40、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實行核准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和管理許可權進行審核。
41、水路交通事業單位設定崗位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1)制定崗位設定方案,填寫崗位設定審核表;
(2)按程式報主管部門審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3)在核准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限額內,制定崗位設定實施方案;
(4)廣泛聽取職工對崗位設定實施方案的意見;
(5)崗位設定實施方案由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通過;
(6)組織實施。
42、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水路交通事業單位的崗位設定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43、省(直轄市、自治區)政府直屬水路交通事業單位的崗位設定方案,報本地區人事廳(局)核准。
省(直轄市、自治區)政府部門所屬水路交通事業單位的崗位設定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本地區人事廳(局)核准。
44、地(市)政府直屬水路交通事業單位的崗位設定方案,報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地(市)政府部門所屬水路交通事業單位的崗位設定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45、縣(縣級市、區)政府直屬水路交通事業單位的崗位設定方案,經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地區或設區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縣(縣級市、區)政府部門所屬水路交通事業單位的崗位設定方案經主管部門、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匯總後,報地區或設區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46、實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或者地(市)以下垂直管理的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其崗位設定實施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地(市)水路交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匯總,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地(市)水路交通事業單位組織實施。
47、水路交通事業單位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應保持相對穩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崗位設定方案可按照本指導意見第42條、第43條、第44條、第45條、第46條的許可權申請變更:
(1)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出現分立、合併、須對本單位的崗位進行重新設定的;
(2)根據上級或同級機構編制部門的正式檔案,增減機構編制的;
(3)按照業務發展和實際情況,為完成工作任務確需變更崗位設定的。
48、經核准的崗位設定方案作為水路交通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確定崗位等級、調整崗位以及核定工資的依據。
七、崗位聘用
49、水路交通事業單位按照《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以及核准的崗位設定方案,根據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的原則,確定具體崗位,明確崗位等級,聘用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契約。
按照原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關於試行提高部分高級工程師職務工資的通知》(職改字〔1986〕165號)評定的成績優異的高級工程師,可聘用在正高級專業技術崗位。
50、水路交通事業單位聘用人員,應在崗位有空缺的情況下按照公開招聘、競聘上崗的原則及有關規定擇優聘用。
水路交通事業單位應按照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在核定的結構比例範圍內聘用人員,聘用條件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基本條件。
51、縣級及以下單位小、人員少、較分散,對崗位結構比例實行集中調控、集中管理的基層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實行人員集中聘用。
52、根據水路交通行業人才的特點,對水路交通事業單位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專業技術人員,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條件的,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可根據有關規定破格聘用。
53、水路交通事業單位新參加工作人員見習、試用期滿後,管理人員按照《實施意見》規定確定相應的崗位等級;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崗位條件要求確定崗位等級。
54、尚未實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的水路交通事業單位,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5號)、《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的精神,抓緊進行崗位設定,實行聘用制度,組織崗位聘用。
已經實行聘用制度,簽訂聘用契約的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可以根據《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按照核准的崗位設定方案,對本單位現有人員確定不同等級的崗位,並變更聘用契約的相應內容。
55、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水路交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水路交通事業單位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使水路交通事業單位現有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按照現聘職務或崗位進入相應等級的崗位。
各地區、各部門和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必須嚴格把握政策,不得違反規定突破現有的職務數額,不得突擊聘用人員,不得突擊聘用職務。要採取措施嚴格限制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中的高等級崗位的設定。
56、水路交通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根據水路交通事業單位的工作特點,因工作需要,確需兼任的,須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
57、水路交通事業單位首次進行崗位設定和崗位聘用,崗位結構比例不得突破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已經超過核准比例的,應通過自然減員、調出、低聘或解聘的辦法,逐步達到規定的結構比例。尚未達到核准的結構比例的,要嚴格控制崗位聘用數量,根據水路交通事業發展要求和人員隊伍狀況等情況逐年逐步到位。
八、組織實施
58、崗位設定管理工作是水路交通事業單位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前提和基礎,是加強水路交通人才隊伍建設的重要內容。各級水路交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及水路交通事業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堅持以人為本,從實際出發,充分考慮水路交通科學發展的客觀需要,切實保證職工的切實利益,積極穩妥地推進改革。
59、各級水路交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的組織領導,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及時研究解決新情況、新問題,確保改革有序進行。對於主要依據法律法規授權或交通行政部門委託的行政執法、管理職能及專業技能為水路交通發展提供具體港政、運政、航道行政管理、海事執法、質量監督等事務性管理和公共服務的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符合公務員法的事業單位,在尚未獲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之前,都應按照本指導意見做好崗位設定管理工作。
各級人事行政部門要加強與水路交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結合本地區水路交通事業單位的特點,認真貫徹執行《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
60、各地區、各部門和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在崗位設定和崗位聘用工作中,要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堅持原則,堅持走民眾路線。對違反規定濫用職權、打擊報復、以權謀私的,要追究責任。對不按《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進行崗位設定和崗位聘用的水路交通事業單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水路交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不予確認崗位等級、不予兌現工資、不予核撥經費。情節嚴重的,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61、本指導意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