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崗位設定管理的指導意見

《關於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崗位設定管理的指導意見》是人事部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義務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等教育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的三個指導意見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崗位設定管理的指導意見
  • 發布單位:人事部教育部
  • 發布時間:2007年5月7日
  • 對象: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
發布,內容,

發布

國人部發〔2007〕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教育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教育部門,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
根據《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試行辦法》(國人部發〔2006〕70號)和《<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國人部發〔2006〕87號)檔案精神,結合教育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我們制定了《關於高等學校崗位設定管理的指導意見》、《關於義務教育學校崗位設定管理的指導意見》和《關於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崗位設定管理的指導意見》。
人事部 教育部
二○○七年五月七日
關於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崗位設定管理的指導意見
根據《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試行辦法》(國人部發〔2006〕70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國人部發〔2006〕87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的要求,為做好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崗位設定管理組織實施工作,結合我國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實際情況和事業發展需要,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內容

一、適用範圍
1.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適用本指導意見。
2.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管理人員(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分別納入相應崗位設定管理。
崗位設定管理中涉及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領導人員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崗位類別設定
3.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
4.管理崗位指擔負領導職責或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管理崗位的設定要適應增強學校運轉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5.專業技術崗位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專業技術崗位的設定要符合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工作和人才成長的規律和特點,適應發展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事業與提高專業水平的需要。根據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的特點,其專業技術崗位分為教師崗位和其他專業技術崗位,其中教師崗位是專業技術主體崗位。
教師崗位指具有教育教學、實習實訓等工作職責和相應教師資格與相應能力水平要求的專業技術崗位;其他專業技術崗位主要包括學科實驗、圖書資料、財務會計、電化教育、衛生保健等具有教學輔助工作職責的專業技術崗位。
6.工勤技能崗位指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後勤保障、服務等職責的工作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設定要適應提高操作維護技能、提升服務水平的要求,滿足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業務工作的實際需要。
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可實現社會服務的一般性勞務工作,不再設定相應的工勤技能崗位。
7.根據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的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工作性質和人員結構特點等因素,綜合確定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以下簡稱三類崗位)總量的結構比例。
在確定崗位總量時,應根據核定的教職工編制總量、正式工作人員數量等因素綜合確定,並根據學校事業發展,實行動態管理。崗位設定要優先滿足教育教學、實習實訓等工作的實際需要,嚴格控制非教學人員崗位。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教師崗位占學校崗位總量的比例一般不低於85%,其他崗位原則上不超過15%。幼稚園教師崗位占幼稚園崗位總量的比例一般不低於88%,其他崗位原則上不超過12%。
三、崗位等級設定
8.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崗位設定實行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控制。學校各類崗位及結構比例的確定,要充分體現學校的性質和特色,特別是適應中等職業學校重點專業、緊缺專業建設和普通高中實施新課程改革的需要。
(一)管理崗位等級設定
9.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管理崗位一般設6個職員等級。管理崗位的最高等級、結構比例和各等級管理崗位的職員數量,根據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的規格、規模和隸屬關係,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有關規定和許可權確定。
10.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現行的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依次分別對應管理崗位五至十級職員。
(二)專業技術崗位等級設定
11.全國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3個等級。專業技術高級崗位分7個等級,即一至七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正高級的崗位包括一至四級,副高級的崗位包括五至七級;中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八至十級;初級崗位分為3個等級,即十一至十三級,其中十三級是員級崗位。
12.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專業技術崗位與相應教師職務序列相對應,設高級崗位、中級崗位和初級崗位,共劃分9個等級。其中高級崗位設3個等級,分別對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的五級、六級、七級;中級崗位設3個等級,分別對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的八級、九級、十級;初級崗位設3個等級,分別對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的十一級、十二級、十三級。
幼稚園教師崗位等級劃分,參照普通國小崗位等級設定的規定執行。
13.根據全國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總體控制目標的要求,按照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專業技術人員高級、中級、初級職務結構比例現狀,結合事業發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發展規劃綱要,合理確定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
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高級、中級崗位結構比例應與本地普通高中相協調。
教師高級崗位五至七級之間的結構比例為2:4:4,中級崗位八至十級之間的結構比例為3:4:3,初級崗位十一級、十二級之間的比例為5:5。
1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在總結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管理經驗的基礎上,按照最佳化結構、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學校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結構比例控制的標準和辦法。
15.各級人事行政部門和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主管部門要嚴格控制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嚴格控制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總量。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要嚴格執行核准的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
(三)工勤技能崗位等級設定
16.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工勤技能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按照崗位等級規範、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確定。
17.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中的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依次分別對應一至五級工勤技能崗位。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
18.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工勤技能崗位結構比例,一級、二級、三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全國總體控制目標為25%左右,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全國總體控制目標為5%左右。技能操作任務較重的中等職業學校工勤技能崗位一級、二級的比例可適當提高。
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工勤技能一級、二級崗位主要應在專業技術輔助崗位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職責等對技能水平要求較高的領域設定。
(四)特設崗位設定
19.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中的特設崗位是根據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特點和發展規律,為適應聘用急需的高層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經批准設定的工作崗位,是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中的非常設崗位。特設崗位的等級根據規定的程式確定。
中等職業學校可設定一定比例的特設崗位,面向社會公開招聘辦學急需的專業技術人員和高技能人才擔任專業課和實習指導教師。
20.特設崗位不受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務後,按照管理許可權予以核銷。
四、專業技術崗位名稱及崗位等級
21.中等職業學校高級教師崗位名稱為高級講師(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下同)一級崗位、高級講師二級崗位、高級講師三級崗位,分別對應五至七級專業技術崗位;中級教師崗位名稱為講師(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下同)一級崗位、講師二級崗位、講師三級崗位,分別對應八至十級專業技術崗位;初級教師崗位名稱為助理講師(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下同)一級崗位、助理講師二級崗位,分別對應十一級、十二級專業技術崗位;員級教師崗位名稱為教員(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崗位,對應十三級專業技術崗位。
普通高中高級教師崗位名稱為中學高級教師一級崗位、中學高級教師二級崗位、中學高級教師三級崗位,分別對應五至七級專業技術崗位;中級教師崗位名稱為中學一級教師一級崗位、中學一級教師二級崗位、中學一級教師三級崗位,分別對應八至十級專業技術崗位;初級教師崗位名稱為中學二級教師一級崗位、中學二級教師二級崗位,分別對應十一級、十二級專業技術崗位;員級教師崗位名稱為中學三級教師崗位,對應十三級專業技術崗位。
幼稚園使用國小教師崗位名稱。國小高級教師一級崗位、國小高級教師二級崗位、國小高級教師三級崗位,分別對應八至十級專業技術崗位;國小一級教師一級崗位、國小一級教師二級崗位,分別對應十一級、十二級專業技術崗位;國小二級教師、國小三級教師崗位,對應十三級專業技術崗位。
22.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其他專業技術崗位名稱和崗位等級設定參照相關行業辦法和標準執行。
23.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其他系列專業技術崗位的最高等級,原則上應低於教師崗位。
五、崗位基本條件
(一)各類崗位的基本條件
24.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三類崗位的基本條件,主要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確定。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三類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1)遵守憲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崗位所需的專業、能力或技能條件;
(4)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二)管理崗位基本條件
25.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級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26.各等級職員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1)五級職員崗位,須在六級職員崗位上工作兩年以上;
(2)六級職員崗位,須在七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級、八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八級、九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7.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校主管部門以及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在上述基本任職條件的基礎上,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本單位職員的具體條件。
(三)專業技術崗位基本條件
28.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按照現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有關規定執行。
29.受聘教師崗位的人員,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符合國家關於相應教師職務的基本任職條件。同時,應具備良好的師德修養,教育思想端正,關心愛護學生,善於學習,敬業愛崗,團結協作,嚴於律己。其中,受聘至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崗位的人員,應具備相關實踐操作技能和實踐教學能力。
30.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實行職業資格準入控制的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條件,應包括國家規定的相關職業資格準入的條件。
3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校主管部門以及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在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基本條件基礎上,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本單位的具體條件。
32.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的條件,由主管部門和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按照《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專業技術水平要求等因素綜合確定。
(四)工勤技能崗位基本條件
33.工勤技能崗位基本任職條件:
(1)一級、二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並分別通過高級技師、技師技術等級考評;
(2)三級、四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並分別通過高級工、中級工技術等級考核;
(3)學徒(培訓生)學習期滿和工人見習、試用期滿,通過初級工技術等級考核後,可確定為工勤技能技術工五級崗位。
(五)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校(園)長
34.校(園)長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聘任。受聘校(園)長崗位的人員,應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修養;熱愛教育事業,具有改革創新精神;根據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校長和幼稚園園長崗位的不同特點和要求,應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專業知識、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具有團結協作精神,作風民主;具有中級(含)以上教師職務任職經歷;一般應從事教育教學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
六、崗位設定的審核
35.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崗位設定實行核准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和管理許可權進行審核。
36.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崗位設定方案包括崗位總量、結構比例以及最高等級限額等事項。
37.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崗位設定工作按以下程式進行:
(1)制定崗位設定方案,填寫崗位設定審核表;
(2)按程式報主管部門審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3)在核准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限額內,制定崗位設定實施方案;
(4)廣泛聽取教職工對崗位設定實施方案的意見;
(5)崗位設定實施方案由學校負責人員集體討論通過;
(6)組織實施。
38.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政府所屬學校的崗位設定方案經學校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39.縣(縣級市、區)所屬學校崗位設定方案經縣(縣級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匯總,並報縣(縣級市、區)級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地區或設區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40.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特設崗位的設定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程式報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具體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崗位設定方案可按照第38條、第39條的許可權申請變更:
(1)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出現分立、合併,須對本單位的崗位進行重新設定的;
(2)根據上級或同級機構編制部門的正式檔案,增減機構編制的;
(3)按照業務發展和實際情況,為完成工作任務確需變更崗位設定的。
42.經核准的崗位設定方案作為聘用人員、確定崗位等級、調整崗位以及核定工資的依據。
七、崗位聘用
43.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聘用人員,應在核定的崗位總量和崗位結構比例內,根據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的原則,在嚴格掌握聘用條件,完善考核評價辦法的基礎上,依照有關規定程式,由學校自主聘任到相應崗位。專業技術崗位人員聘用工作按照現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逐步建立和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與崗位聘用相結合的用人制度。在教師高級崗位聘任中,應向優秀班主任和其他優秀教師傾斜。
44.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聘用人員,應在崗位有空缺的條件下,按照公開招聘、競聘上崗的有關規定擇優聘用。
45.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應分別按照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在核定的結構比例內聘用人員,聘用條件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基本條件。
46.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要完善聘用辦法、規範聘用程式、健全聘用組織及監督機制,確保崗位聘用工作公開、公平、公正進行。學校要成立聘用組織,負責崗位聘用的有關工作。要採取措施嚴格限制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中的高等級崗位的設定。
47.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與受聘人員應當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聘用契約,明確受聘崗位職責要求、工作條件、工資福利待遇、崗位紀律、聘用契約變更、解除和終止的條件以及聘用契約期限等方面的內容。聘用契約期限內調整崗位的,應當對聘用契約的相關內容作出相應變更。
48.根據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工作的特點,教育教學管理崗位上的人員原則上應直接從事部分教學工作,其他管理人員及工勤人員應積極實行一崗多責,提高用人效益。
49.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新參加工作人員見習、試用期滿後,管理人員按照《實施意見》相關規定確定相應的崗位等級;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崗位條件要求確定崗位等級;工勤技能人員通過初級工技術等級考核後,可確定為工勤技能技術工五級崗位。
50.根據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工作的特點,對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經上一級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破格聘用。
51.尚未實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的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人事部、教育部關於深化中國小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和《試行辦法》、《實施意見》以及本指導意見的精神,抓緊進行崗位設定,實行聘用制度,組織崗位聘用。
已經實行聘用制度,簽訂聘用契約的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可以根據《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及本指導意見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崗位設定方案,對本單位現有人員確定不同等級的崗位,並變更聘用契約相應的內容。聘用契約期滿前,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受聘人員的履職情況認真考核,及時作出續聘、崗位調整或解聘的決定。
52.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首次進行崗位設定和崗位聘用,崗位結構比例不得突破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不得突擊聘用人員,不得突擊聘用職務。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使現有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按照現聘職務或崗位進入相應等級的崗位。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已經超過核准的結構比例的,應通過自然減員、調出、低聘或解聘的辦法,逐步達到規定的結構比例。尚未達到核准的結構比例的,要嚴格控制崗位聘用數量,根據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教育事業發展要求和人員隊伍狀況等情況逐年逐步到位。
53.各地應按照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以及幼稚園所核定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最高等級聘任教師,滿足教育教學和課程設定對各級崗位教師的基本需求。要堅決制止在有合格條件人選的情況下出現"有崗不聘"的現象。對學校按規定要求聘用的人員,經教育主管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和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後,應及時辦理人事關係,兌現工資待遇。
54.地(市)以上教育督導機構要按照國家和當地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崗位設定的指導標準,以及核定的崗位設定方案,依法加強對上述學校人員聘用及配置狀況的督導檢查。
各地在實施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後,幼稚園教師參照國小教師職務管理辦法執行。
八、組織實施
55.地方人事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分工協作,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好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的崗位設定工作。要結合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學校崗位設定管理的實施意見,對各類崗位的任職條件、工作標準、職責任務等作出具體規定。要統籌規劃,分類指導,周密部署,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科學核定各學校的崗位設定方案,確保學校的人力資源供給和持續健康發展。
56.崗位設定工作是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係學校廣大教職工的切身利益。學校黨政領導班子要堅持以人為本,開展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加大宣傳力度,切實提高教職工的思想認識。要按照積極、穩妥的方針,統籌協調各方面的利益關係,正確處理遇到的矛盾和問題,確保改革平穩有序進行,維護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正常開展。
57.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在崗位設定和崗位聘用工作中,要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堅持原則,堅持走民眾路線。對違反規定濫用職權、打擊報復、以權謀私的,要追究相應責任。對不按《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進行崗位設定和崗位聘用的單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不予確認崗位等級、不予兌現工資、不予核撥經費。情節嚴重的,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58.本指導意見由人事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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