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園崗位設定管理實施辦法

本市承擔義務教育的國小、國中(含九年一貫制學校),以及幼稚園、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進修院校等,適用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幼稚園崗位設定管理實施辦法
  • 屬性:實施辦法
  • 實施範圍:承擔義務教育的國小、國中
  • 內容:崗位類別
適用範圍,崗位類別,崗位等級,特設崗位,崗位任職條件,崗位設定程式,崗位聘用,組織實施,

適用範圍

(一)。
(二)本市特殊學校、工讀學校、業餘學校、校外教育機構(含少年宮、少科站等)等參照本辦法執行。
(三)本市幼稚園、義務教育學校、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進修院校編制內的管理人員(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等,分別納入相應崗位設定管理。涉及到上述單位領導人員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的有關規定執行。

崗位類別

幼稚園、義務教育學校、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進修院校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
(一)管理崗位指擔負領導職責或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
(二)專業技術崗位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分為教師崗位和其他專業技術崗位,其中教師崗位為主體崗位,指具有教育教學、實習實訓等工作職責,並具備相應教師資格與能力水平的專業技術崗位;其他專業技術崗位指具有教學輔助工作職責,主要包括學科實驗、實訓室設備設施保障、圖書資料、財務會計、電化教育、衛生保健等專業技術崗位。
(三)工勤技能崗位指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後勤保障、服務等職責的工作崗位。可實現社會化服務的一般性勞務工作,不再設定相應的工勤技能崗位。

崗位等級

(一)管理崗位
1.幼稚園、義務教育學校、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進修院校管理崗位一般設6個職員等級。現行的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依次分別對應於事業單位管理崗位五至十級職員。
2.管理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應根據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係,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確定。
(二)專業技術崗位
1.教師崗位分為九個等級,即五至十三級,包括副高級崗位、中級崗位和初級崗位。副高級崗位為五級至七級;中級崗位為八級至十級;初級崗位為十一級至十三級,其中十三級為員級崗位。
(1)幼稚園、國小教師崗位設六個等級,分別對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的八至十三級。
(2)普通國中、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崗位共劃分為九個等級,分別對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的五至十三級。
(3)教師進修院校參照普通高中進行教師崗位設定,共劃分為九個等級,分別對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的五至十三級。
2.教師崗位高、中、初級結構比例按照《關於印發<上海市普教系統教師職務結構比例和崗位設定的意見>的通知》(滬人〔2004〕128號)執行。
3.五級、六級、七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控制在2:4:4;八級、九級、十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控制在3:4:3;十一級、十二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控制在5:5。
4、中國小崗位設定要優先滿足教育教學、實習實訓等工作的需要,嚴格控制非專業技術崗位。
(1)幼稚園教師崗位占幼稚園崗位總量的比例一般不低於88%,其他崗位原則上不超過12%。
(2)國小教師崗位占學校崗位總量的比例一般不低於90%,其他崗位原則上不超過10%。
(3)普通國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進修院校的教師崗位占學校崗位總量的比例一般不低於85%,其他崗位原則上不超過15%。
(4)九年一貫制學校、完全中學,以及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特殊學校、工讀學校、業餘學校、校外教育機構等,參照對應的學校三類崗位結構比例控制標準,確定三類崗位;寄宿制學校可適當增加管理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
5.崗位名稱
(1)國小教師崗位名稱:國小高級教師一級崗位、國小高級教師二級崗位、國小高級教師三級崗位,分別對應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的八級、九級和十級。國小一級教師一級崗位、國小一級教師二級崗位,分別對應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的十一級、十二級。國小二級教師、國小三級教師崗位,分別對應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的十三級。
國小中評聘了中學高級教師職務的學校,可參照國中學校設定中學教師高級崗位,分別對應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的五級、六級、七級。
(2)幼稚園教師崗位名稱使用國小教師崗位名稱。
(3)普通國中、普通高中教師崗位名稱:高級教師崗位名稱為中學高級教師一級崗位、中學高級教師二級崗位、中學高級教師三級崗位,分別對應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的五級、六級和七級。中級教師崗位名稱為中學一級教師一級崗位、中學一級教師二級崗位、中學一級教師三級崗位,分別對應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的八級、九級和十級。初級教師崗位名稱為中學二級教師一級崗位、中學二級教師二級崗位,分別對應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的十一級、十二級。員級教師崗位名稱為中學三級教師崗位,對應十三級專業技術崗位。
(4)教師進修院校教師崗位名稱使用普通高中教師崗位名稱。教師進修院校原則上不設中學初級教師崗位。
(5)中等職業學校高級教師崗位名稱:高級講師(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下同)一級崗位、高級講師二級崗位、高級講師三級崗位,分別對應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的五級、六級、七級。中級教師崗位名稱為講師(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下同)一級崗位、講師二級崗位、講師三級崗位,分別對應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的八級、九級、十級。初級教師崗位名稱為助理講師(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下同)一級崗位、助理講師二級崗位,分別對應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的十一級、十二級。員級教師崗位名稱為教員(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崗位,對應十三級專業技術崗位。
6.根據學校教育活動的特點,本市幼稚園、義務教育學校、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進修院校專業技術崗位以教師崗位為主,其他專業技術崗位名稱和崗位等級設定參照相關行業指導意見、實施辦法和標準執行。其他專業技術崗位的名稱和崗位等級設定,參照本市相關行業辦法和標準執行,其最高等級原則上應低於相應教師崗位。
7.根據《義務教育法》的規定,國家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國家制定中國小統一的教師職務制度後,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工勤技能崗位
1.幼稚園、義務教育學校、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進修院校工勤技能崗位包括技術崗位和普通工崗位,其中技術崗位分為5個等級,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
2.幼稚園、義務教育學校、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進修院校工勤技能崗位的名稱分別為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依次分別對應一至五級工勤技能崗位。工勤技能一級、二級崗位主要應在專業技術輔助崗位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職責等對技能水平要求較高的領域設定。
3.幼稚園、義務教育學校、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進修院校工勤技能崗位結構比例,一級、二級、三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控制在25%左右,其中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控制在5%左右。

特設崗位

(一)為適應聘用急需的高層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經批准幼稚園、義務教育學校、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進修院校可以設定特設崗位。特設崗位是非常設崗位,不受校內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在完成任務後,按照管理許可權予以核銷。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中等職業學校可設定一定比例的特設崗位,面向社會公開招聘辦學急需的專業技術人員和高技能人才擔任專業課和實習指導教師。

崗位任職條件

幼稚園、義務教育學校、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進修院校各類崗位的基本條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一)管理崗位任職條件
1.校(園)長任職條件,應符合相應學校(幼稚園)崗位的不同特點和要求,參照執行《關於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稚園崗位設定管理的指導意見》(國人部發〔2007〕59號)中有關校(園)長的素質要求,並按學校隸屬關係和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主管部門按照學校規格、規模和領導崗位的職責、任務,結合本市的有關等級標準,確定具體任職條件。
2.各等級職員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1)五級職員崗位,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應在六級職員崗位上工作兩年以上,具有豐富的行政管理經驗和較強的研究能力;
(2)六級職員崗位,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應在七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具有紮實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行政管理經驗;
(3)七級職員崗位,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應在八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行政管理能力;
(4)八級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應在九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具有相應崗位專業知識和行政管理能力;
(5)九級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應在十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具有本崗位較豐富的工作經驗;
(6)十級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並具有相應的管理知識。
(二)專業技術崗位任職條件
1.幼稚園、義務教育學校、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進修院校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按照現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有關規定執行。實行職業資格準入控制的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應包括準入控制的要求。
(1)受聘教師崗位的人員,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符合國家關於相應教師職務的基本任職條件;
(2)受聘至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崗位的人員,應具備相關實踐操作技能和實踐教學能力;
(3)受聘教學輔助崗位的人員,應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職業資格準入的條件,並具備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條件。
2.具備教師崗位基本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首次應聘學校教師崗位,原則上聘用到對應的教師初級、中級或高級崗位的起點等級;晉升到高一等級崗位,須在下一等級崗位工作滿一定年限。
(1)五級教師崗位,須在教師高級崗位上任職不少於六年;
(2)六級教師崗位,一般應在七級教師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八級教師崗位,須在教師中級崗位上任職不少於六年;
(4)九級教師崗位,一般應在十級教師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5)十一級教師崗位,一般應在十二級教師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6)十二級教師崗位,一般應在十三級教師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工勤技能崗位任職條件
幼稚園、義務教育學校、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進修院校工勤技能崗位任職基本條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1.工勤技能一級崗位,須在本工種二級崗位工作滿5年,並通過高級技師等級考評,具有培養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和一定的帶教能力;
2.工勤技能二級崗位,須在本工種三級崗位工作滿5年,並通過技師技術等級考評,能指導他人完成崗位技術要求較高的任務;
3.工勤技能三級崗位,須在本工種四級崗位工作滿5年,並通過高級工技術等級考核,能獨立完成崗位技術要求較高的工作;
4.工勤技能四級崗位,須在本工種五級崗位工作滿5年,並通過中級工技術等級考核;
5.學徒(培訓生)學習期滿和工人見習、試用期滿,並通過初級工技術等級考核後,可確定為工勤技能五級崗位。

崗位設定程式

幼稚園、義務教育學校、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進修院校等有關教育機構應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程式進行崗位設定,並將崗位設定方案報送審核、核准和備案。

崗位聘用

(一)幼稚園、義務教育學校、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進修院校崗位聘用,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按照核准的崗位設定方案,在崗位空缺的前提下,根據競聘上崗、按崗聘用的原則,自主進行崗位聘用工作。
(二)各學校(幼稚園)要成立聘用組織,負責崗位聘用的有關工作。要完善聘用辦法、規範聘用程式、健全聘用組織及監督機制。受聘人員應當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聘用契約,明確受聘崗位職責要求、工作條件、工資福利待遇、崗位紀律、聘用契約變更、解除和終止的條件以及聘用契約期限等方面的內容。聘用契約期限內調整崗位的,應當對聘用契約的相關內容作出相應變更。聘用契約期滿前,義務教育學校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受聘人員的履職情況認真考核,及時作出續聘、崗位調整等決定。確保崗位聘用工作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三)專業技術崗位人員聘用工作,按照現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逐步建立和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與崗位聘用相結合的用人制度。教師高級崗位聘用,向優秀班主任和其他優秀教師傾斜。
(四)根據學校(幼稚園)工作的特點,在教育教學管理崗位上的人員,原則上應直接從事部分教學工作,其他管理崗位人員及工勤技能人員應積極實行一崗多責,提高用人效益。
(五)幼稚園、義務教育學校、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進修院校首次進行崗位設定和崗位聘用,崗位結構比例不得突破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已經超過核准的結構比例的,應通過自然減員、調出、低聘或解聘的辦法,逐步達到規定的結構比例。尚未達到核准的結構比例的,要嚴格控制崗位聘用數量,根據教育事業發展要求和人員隊伍狀況等情況逐年逐步到位。
(六)按照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要求,學校之間、城區學校與郊區同類學校之間的教師高級、中級崗位結構比例,應保持相對均衡,保證郊區學校不低於城區同類學校標準。
(七)建立幼稚園、義務教育學校、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進修院校崗位聘用情況備案制度。各學校每年應將本單位現有各類崗位職數、崗位聘用情況等,填寫年度聘用情況表,並按規定程式備案。

組織實施

(一)區教育部門負責對所轄區域內的中國小等有關教育機構崗位設定工作進行統籌協調、監督管理,對崗位設定實施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及時反饋到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確保崗位設定工作平穩有序進行。
(二)對不按國家和本市規定進行崗位設定和崗位聘用的中國小等有關教育機構,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不予確認崗位等級、不予兌現工資,不予核撥經費。情節嚴重的,對相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本辦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解釋。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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