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等學校崗位設定管理實施辦法

《江西省高等學校崗位設定管理實施辦法》是2008年9月22由江西省人事廳,江西省教育辦公廳引發頒布,這對於事業單位轉換用人機制,實現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的轉變,調動事業單位各類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推進教育事業的穩步前行,結合江西省教育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江西省高等學校崗位設定管理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高等學校崗位設定管理實施辦法
  • 外文名:Shishibanfa
  • 性質:名詞
  • 作用:管理
  • 國人部發:〔2007〕59號
根據人事部、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義務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等教育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的三個指導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事廳關於江西省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贛辦字[2008]17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為做好我省高等學校崗位設定管理組織實施工作,結合我省高等教育的特點,制訂本實施辦法。
一、適用範圍
1.省屬高等學校、省直有關單位所屬高等學校,各設區市所屬高等學校適用本實施辦法。
2.高等學校在冊的正式職工,包括管理人員(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納入崗位設定管理。
崗位設定管理中涉及高等學校領導人員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崗位類別設定
1.高等學校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管理崗位指擔負領導職責或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管理崗位的設定要適應增強高等學校運轉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高等學校管理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內設機構的管理崗位。
2.專業技術崗位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專業技術崗位的設定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長的規律和特點,適應發展高等教育事業與提高專業水平的需要。根據高等教育的特點,高等學校的專業技術崗位分為教師崗位和其他專業技術崗位,其中教師崗位是專業技術主體崗位。教師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工作職責和相應能力水平要求的專業技術崗位。各高等學校可根據發展定位和教師在教學、科研等方面所側重承擔的主要職責,積極探索對教師崗位實行分類管理,在教師崗位中設定教學為主型崗位、教學科研型崗位和科研為主型崗位。
其他專業技術崗位主要包括工程實驗、圖書資料、編輯出版、會計統計、醫療衛生等專業技術崗位。
3.工勤技能崗位指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後勤保障、服務等職責的工作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設定要適應提高操作維護技能,提升服務水平的要求,滿足高等學校教學科研和日常運行等需要。
鼓勵高等學校後勤服務社會化,已經實現社會化服務的一般性勞務工作,不再設定相應的工勤技能崗位。
4.根據高等學校的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工作性質和人員結構特點等因素,綜合確定高等學校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以下簡稱三類崗位)總量的結構比例。
高等學校專業技術崗位一般不低於崗位總量的70%,其中,教師崗位一般不低於崗位總量的55%。其他兩類崗位應該保持相對合理的結構比例。
三、崗位等級和結構比例設定
高等學校崗位設定實行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控制。
(一)管理崗位等級和結構比例設定
1.我省高等學校管理崗位分為8個等級。高等學校現行的廳級正職、廳級副職、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依次分別對應管理崗位三至十級職員。管理崗位的最高等級、結構比例和各等級管理崗位的職員數量,根據高等學校的規格、規模、隸屬關係,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有關規定和許可權確定。
2.高等學校單位領導崗位和內設機構領導崗位根據機構編制部門或主管部門確定的單位領導職數和內設機構領導職數,按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有關規定確定。其它承擔管理任務的職員崗位數量,根據工作需要設定。
(二)專業技術崗位等級和結構比例設定
1.我省高等學校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3個等級。高級崗位分7個等級,即一至七級,其中正高級的崗位包括一至四級,副高級的崗位包括五至七級;中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八至十級;初級崗位分為3個等級,即十一至十三級,其中十三級是員級崗位。
2.我省高等學校正高級教師崗位名稱為教授一級崗位、教授二級崗位、教授三級崗位、教授四級崗位,分別對應一至四級專業技術崗位;副高級教師崗位名稱為副教授一級崗位、副教授二級崗位、副教授三級崗位,分別對應五至七級專業技術崗位;中級教師崗位名稱為講師一級崗位、講師二級崗位、講師三級崗位,分別對應八至十級專業技術崗位;初級教師崗位名稱為助教一級崗位、助教二級崗位,分別對應十一級、十二級專業技術崗位。
3.高等學校其它專業技術崗位名稱和崗位等級設定參照相關行業指導意見和標準執行。
4.高等學校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之間,以及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之間的結構比例控制的標準和辦法按省人事廳《關於印發〈江西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定結構比例及最高等級控制標準(試行)〉的通知》(贛人發[2008]13號)執行。
(三)工勤技能崗位等級和結構比例設定
1.工勤技能崗位包括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其中技術工崗位分為5個等級,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高等學校中的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依次分別對應一至五級工勤技能崗位。
2.高等學校工勤技能崗位結構比例及最高控制標準按省人事廳《關於印發〈江西省事業單位工勤技能崗位設定結構比例及最高等級控制標準(試行)〉的通知》(贛人發[2008]14號)執行。
3.高等學校工勤技能一級、二級崗位應主要在專業技術輔助崗位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職責等對技能水平要求較高的領域設定。
(四)特設崗位設定
1.高等學校中的特設崗位是根據高等學校特點和高等教育發展規律,為適應聘用急需的高層次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等特殊需要,經批准設定的工作崗位,是高等學校中的非常設崗位。特設崗位不受高等學校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務後,按照管理許可權予以核銷。
2.高等學校如其承擔國家級或省級重大研究項目、課題,本單位人員無法滿足工作需要,確需引進高層次人才的或有其他確實所需,可申請設定特設崗位。
3.特設崗位的等級根據崗位的性質、工作任務的大小和能力要求的高低,以及申請人的實際水平等綜合因素,由高等學校組織專家評議並根據規定的程式確定。
4.高等學校特設崗位的設定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程式報設區市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四、崗位基本條件
(一)各類崗位的基本條件
高等學校三類崗位的基本條件,主要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確定。高等學校三類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1.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崗位所需的專業、能力或技能條件;
3.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二)管理崗位基本條件
1.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級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各等級職員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1)三級、五級職員崗位,一般應分別在四級、六級職員崗位上工作兩年以上;
(2)四級、六級職員崗位,一般應分別在五級、七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級、八級職員崗位,一般應分別在八級、九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九級職員崗位,一般應在十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確因工作需要,由專業技術崗位交流到管理崗位的人員,可根據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和本人條件,直接聘任到相應的管理崗位。
4.主管部門和高等學校在上述基本任職條件的基礎上,根據本實施辦法,結合不同類型、不同層次職員崗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校職員的具體條件。要積極探索符合高等學校特點的高校職員制度。
(三)專業技術崗位基本條件
1.我省高等學校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按照現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有關規定執行。專業技術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崗位必須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五級、六級、七級崗位必須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八、九、十級崗位必須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十一、十二級必須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十三級崗位必須具有員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2.受聘教師崗位的人員應具有良好的學風、學術道德和合作精神,符合我省關於相應教師職務的基本任職條件,具備與履行崗位職責相適應的學術水平和創新能力。
3.高等學校實行職業資格準入控制的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條件,應包括國家規定的相關職業資格準入的條件。
4.專業技術一級崗位設定的具體條件和審批程式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專業技術二級崗位由省人事廳統一管理和控制,具體條件和審批程式按省人事廳有關規定執行。
5.各高等學校在我省規定的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基本條件基礎上,根據本實施辦法,結合不同類型、不同層次專業技術崗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的具體條件。
6.高等學校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的條件,由主管部門和高等學校按照國家和省相關政策規定,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專業技術水平要求等因素綜合確定。
(四)工勤技能崗位基本條件
1.工勤技能崗位基本任職條件:
(1)一級工勤技能崗位,應在本工種二級工勤崗位工作滿5年,並通過高級技師等級考評;
(2)二級工勤技能崗位,應在本工種三級工勤崗位工作滿5年,並通過技師等級考評;
(3)三級工勤技能崗位,應在本工種四級工勤崗位工作滿5年,並通過高級工技術等級考評;
(4)四級工勤技能崗位,應在本工種五級工勤崗位工作滿5年,並通過中級工技術等級考評;
(5)五級工勤技能崗位,應是學徒期滿已轉正定級,或者是具有職高(不含兩年制職高)、技校、中專及以上學歷,且在工勤技能崗位工作並通過初級工技術等級考核。
2.高等學校工勤技能崗位不同等級崗位的條件,由主管部門和高等學校按照國家和省相關政策規定,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工勤技術水平要求等因素確定。
五、崗位設定的工作程式和審核
1.高等學校崗位設定實行核准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和管理許可權進行審核。
2.高等學校崗位設定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式進行:
(1)制定崗位設定方案,填寫《江西省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核准表》;
(2)按程式報主管部門審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3)在核准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限額內,制定崗位設定實施方案;
(4)廣泛聽取教職工對崗位設定實施方案的意見;
(5) 崗位設定實施方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由學校負責人員集體研究決定;
(6)組織實施。
3.高等學校崗位設定實行核准制度,核准許可權按以下規定執行:
(1)省屬高等學校的崗位設定方案及崗位設定核准表經省教育廳、省直有關單位所屬高校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人事廳核准。
(2)設區市屬高等學校的崗位設定方案及崗位設定核准表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設區市人事局核准。
4.高等學校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最高等級應保持相對穩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崗位設定方案可按照有關管理許可權申請變更:
(1)高等學校出現分立、合併,須對本單位的崗位進行重新設定的;
(2)經機構編制部門批准,高等學校增減機構編制數額的;
(3)根據業務發展和實際情況,為完成工作任務確需變更崗位設定的。
5.經核准的崗位設定方案作為聘用人員、確定崗位等級、調整崗位以及核定工資的依據。
六、崗位聘用
1.高等學校根據核准的崗位設定方案,制定實施方案,科學合理地設定具體崗位,確定崗位等級,制定崗位說明書,明確崗位任職條件、職責任務和崗位薪酬等。高等學校要嚴格遵循公平、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公開招聘、競爭上崗的有關規定擇優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契約。
2.高等學校要完善聘用辦法,規範聘用程式,健全聘用組織及監督機制,確保崗位聘用工作公開、公平、公正。學校要成立聘用委員會,院(系)成立相關聘用組織,分別負責崗位聘用的有關工作。在聘用工作中,學校應充分發揮院(系)聘用組織和專家教授的重要作用,積極建立校內外同行專家學術評價制度。根據本校和所在地區的實際情況,學校在新聘用教職工時,應積極實行人事代理制度。
3.高等學校應區別不同類型、不同層次的受聘人員,積極探索短期、中期、長期契約相結合的聘用契約管理辦法。高等學校與受聘人員應當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聘用契約,明確受聘崗位職責要求、工作條件、工資福利待遇、崗位紀律、聘用契約變更、解除和終止的條件以及聘用契約期限等方面的內容。高等學校和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契約,可以按規定約定試用期。聘用契約期限內調整崗位的,應當對聘用契約的相關內容作出相應變更。聘用契約期滿前,高等學校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受聘人員的履職情況認真考核,及時作出續聘、崗位調整或解聘的決定。
4.高等學校新參加工作人員見習、試用期滿後,管理人員按照本實施意見規定確定相應的崗位等級;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崗位條件要求確定崗位等級;工勤技能人員通過初級工技術等級考核後,可確定為工勤技能技術工五級崗位。
5.根據高等學校的特點,對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破格聘用。
6.高等學校聘用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根據高等學校管理的工作特點,確需兼任的,須符合兼任崗位的任職條件,並能履行兼任崗位職責,完成兼任崗位工作任務,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並嚴格控制。
7.高等學校的黨群組織專職工作人員,在已與單位明確了聘用關係的人員範圍內,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規定產生、任用。
8.已經實行聘用制度、簽訂聘用契約的高等學校,可以根據《指導意見》、《實施意見》及本實施辦法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崗位設定方案,對本單位現有人員確定不同等級的崗位,並變更契約相應的內容。
9.各設區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高等學校主管部門和高等學校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使現有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按照現聘職務或崗位進入相應等級的崗位。
各設區市、各部門和高等學校必須嚴格把握政策,不得違反規定突破現有的職務數額,不得突擊聘用人員,不得突擊聘用職務。
10.高等學校首次進行崗位設定和崗位聘用,崗位結構比例不得突破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已經超過核准的結構比例的,應通過自然減員、調出、低聘或解聘的辦法,逐步達到規定的結構比例。尚未達到核准的結構比例的,要嚴格控制崗位聘用數量,根據高等教育事業發展要求和人員隊伍狀況等情況逐年逐步到位。
11.高等學校崗位聘用,按以下程式進行:
(1)省屬高等學校五至八級職員崗位、二至十級專業技術崗位、一至三級工勤技能崗位,報省人事廳核准後,由單位聘用。九至十級職員崗位、十一至十三級專業技術崗位、四至五級工勤技能崗位,由單位聘用。
(2)省直有關單位所屬高等學校五至八級職員崗位、二至十級專業技術崗位、一至三級工勤技能崗位,經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事廳核准後,由單位聘用。九至十級職員崗位、十一至十三級專業技術崗位、四至五級工勤技能崗位,經主管部門審核後,由單位聘用。
(3)設區市所屬高等學校崗位聘用的程式,參照上述規定確定。
七、組織實施
1.各設區市人事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學校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好高等學校崗位設定工作。要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本實施辦法的實施細則,對各類崗位的任職條件、工作標準、職責任務等作出具體規定。要統籌規劃,分類指導,周密部署,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高等學校的穩定和發展。
2.崗位設定工作是高等學校實施人才強校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及廣大教職工的切身利益,高等學校黨政領導班子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把這項改革作為學校改革發展中的一件大事,精心組織,穩慎實施。要深入調研,認真分析學科發展和人才隊伍狀況,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具體實施方案。要正確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做好教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積極穩妥地推進崗位設定工作的順利進行。
3.各地、各高等學校崗位設定和崗位聘用工作中,要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堅持原則,堅持走民眾路線。對違反規定濫用職權、打擊報復、以權謀私的,要追究相應責任。對不按《指導意見》、《實施意見》和本實施辦法進行崗位設定和崗位聘用的高等學校,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不予確認崗位等級、不予兌現工資、不予核撥經費。情節嚴重的,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本實施辦法由省人事廳、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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