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實施辦法

浙江省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實施辦法是2009年12月23日在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引發頒布,這對於事業單位轉換用人機制,實現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的轉變,調動事業單位各類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實施辦法
  • 時間:2009年12月23日
  • 地區:浙江省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簡述,內容,

簡述

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浙江省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浙委辦〔2009〕138號
各市、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屬各單位: 《浙江省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在事業單位實施崗位設定管理制度,是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對於事業單位轉換用人機制,實現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的轉變,調動事業單位各類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精心組織實施。要將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結合起來,與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結合起來,與促進事業單位用人機制轉換結合起來。要堅持以人為本,從促進社會事業發展、維護廣大職工根本利益出發,積極穩妥地推進改革。要深入細緻地做好廣大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確保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工作平穩順利推進。
各地各部門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饋省委組織部和省人力社保廳。
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9年12月23日

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制度,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根據原人事部《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試行辦法》(國人部發〔2006〕70號)和《<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國人部發〔2006〕8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我省各級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納入各級機構編制部門管理的事業單位,都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實施崗位設定管理。
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事業單位,各類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不適用本辦法。
崗位設定管理中涉及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崗位,是指事業單位根據其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設定,具有明確的崗位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的工作崗位。
第四條 事業單位應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進行崗位設定,堅持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契約管理。
第五條 崗位設定管理堅持黨委、政府調控管理與落實單位用人自主權相結合,實行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第六條 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是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的綜合管理部門。
黨委組織部門負責各級黨委、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民主黨派和工商在線上關,以及人民團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導和監督管理;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各級政府直屬及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的政策指導和監督管理。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所屬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的工作指導、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事業單位根據崗位設定的有關政策規定和本單位實際,按照核准的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自主開展本單位的具體工作崗位設定和人員聘用工作。
第二章 崗位類別
第八條 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
第九條 管理崗位指擔負領導職責或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管理崗位設定要適應增強單位運轉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條 專業技術崗位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專業技術崗位設定要符合專業技術工作的規律和特點,適應發展社會公益事業和提高專業水平的需要。
根據行業特點和單位實際,事業單位可將體現其主要社會功能的專業技術崗位確定為專業技術主體崗位。
第十一條 工勤技能崗位指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後勤保障、服務等職責的工作崗位,分為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工勤技能崗位設定要適應提高操作維護技能、提升保障服務水平的要求,滿足單位業務工作的實際需要。
第十二條 根據事業發展和工作需要,經上級綜合管理部門批准,事業單位可設定特設崗位,主要用於聘用急需的高層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特設崗位的設定不受事業單位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的限制。支持基層事業單位通過設定特設崗位引進急需的高層次人才。
第三章 崗位等級
第十三條 根據崗位性質、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對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分別劃分通用的崗位等級。
不同類別崗位的等級之間不存在對應關係。
第十四條 管理崗位分為8個等級,即三至十級職員崗位。
事業單位現行的廳級正職、廳級副職、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依次分別對應管理崗位三到十級職員崗位。
第十五條 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3個等級,包括高級崗位、中級崗位和初級崗位。高級崗位分7個等級,即一至七級;中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八至十級;初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十一至十三級,其中十三級為員級崗位。
事業單位中原按正高級、副高級、中級、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管理的專業技術崗位,依次分別對應一級至四級、五級至七級、八級至十級、十一級至十三級專業技術崗位。
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不區分正副高的,按現行專業技術職務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工勤技能崗位中技術工崗位分5個等級,即一至五級。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
事業單位中的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依次分別對應一級至五級技術工崗位。
第四章 崗位結構比例及等級確定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實行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控制。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應根據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工作性質、人員結構特點以及事業發展需要等因素,綜合確定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的總量和總量結構比例。
事業單位確定崗位總量和總量結構比例,應以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員額為主要依據。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總量結構比例的具體控制標準如下:
(一)主要以專業技術提供社會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應保證專業技術崗位占主體,一般不低於單位崗位總量的70%。
(二)主要承擔社會事務管理職責的事業單位,應保證管理崗位占主體,一般應占單位崗位總量的一半以上。
(三)主要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服務保障等職責的事業單位,應保證工勤技能崗位占主體,一般應占單位崗位總量的一半以上。
事業單位主體崗位之外的其他兩類崗位,應保持相對合理的結構比例。
鼓勵事業單位後勤服務社會化,逐步擴大社會化服務的覆蓋面。已經實行或者有條件實行社會化服務和管理的一般性勞務工作,不再設定相應的工勤技能崗位。
第二十條 管理崗位的最高等級按照事業單位的規格設定。
事業單位未明確規格的,由機構編制部門確定後設定。事業單位不確定規格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有關規定和許可權設定。
第二十一條 擔負領導職責的管理崗位按照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領導職數和內設機構領導職數設定。
擔負其他管理任務的職員崗位,按幹部人事管理的有關規定合理設定。
第二十二條 專業技術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按照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係和專業技術水平等因素,根據現行專業技術職務管理有關規定和《行業指導意見》確定。
第二十三條 專業技術二級崗位原則上在省屬事業單位中設定,設區的市、縣(市、區)屬事業單位中確需設定二級崗位的,須按規定程式核准。
第二十四條 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根據地區經濟、社會事業發展水平和行業特點,以及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係和專業技術水平,實行不同的結構比例控制。
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全省總體控制目標為1∶3∶6。其中:省屬事業單位為3∶4∶3,杭州、寧波市屬事業單位為2∶4∶4,其他設區市所屬事業單位為1.8∶4∶4.2,縣(市、區)屬事業單位為0.7∶4∶5.3。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教育、文化、衛生、農業、體育、廣電等行業主管部門,制定有關行業事業單位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結構比例的具體控制標準。
第二十五條 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全省總體控制目標為:二級、三級、四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1∶3∶6,五級、六級、七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2∶4∶4,八級、九級、十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3∶4∶3,十一級、十二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5∶5。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可在核准的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控制範圍內,自主確定不同類別專業技術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但應優先保證主體崗位的數量和等級。
第二十七條 對規模小、人員少的事業單位,可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崗位設定方案,在核准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內集中調控,統一平衡。
第二十八條 工勤技能崗位的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控制,按照崗位等級規範、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確定。
第二十九條 技術工崗位一級、二級、三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全省總體控制目標為25%;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全省總體控制目標為5%。
嚴格控制技術工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一級、二級崗位主要應在專業技術輔助崗位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職責等對技能水平要求較高的領域設定,其他領域原則上不設定技術工一級、二級崗位。
第三十條 特設崗位的設定由事業單位提出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設區市以上組織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准。
特設崗位的目標任務完成後,應按設定程式報核准機關核銷。
第三十一條 專業技術一級崗位是國家專設的特級崗位,其人員的確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崗位任職條件
第三十二條 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職業道德;
(三)崗位所需的專業、能力或技能條件;
(四)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第三十三條 各等級職員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一)三級、五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四級、六級職員崗位上工作兩年以上;
(二)四級、六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五級、七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七級、八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八級、九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級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級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十四條 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按照現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有關規定執行。
實行職業資格準入控制的專業技術崗位,任職條件應包括準入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五條 技術工崗位基本任職條件:
(一)一級、二級技術工崗位,須分別通過高級技師、技師技術等級考評,並具有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二)三級、四級技術工崗位,須分別通過高級工、中級工技術等級考核,並具有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三)學徒(培訓生)學習期滿和工人見習、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後,可確定為五級技術工崗位。
獲省、部級以上技術比賽名次或技術革新、技術發明成果證書的技術工,應聘一級、二級技術工崗位時,在下一級崗位工作的年限可放寬1至2年。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可在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在本辦法規定的崗位基本任職條件基礎上,根據本單位實際,綜合考慮知識、技術、責任、風險等因素,制定各類不同等級崗位的具體任職條件。
第六章 崗位設定程式及許可權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控制標準,結合本單位工作職責、目標任務、人員結構和事業發展需要等因素,擬定崗位的總量、等級及不同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編制崗位設定方案,填寫《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審核表》;
(二)崗位設定方案經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通過後,按規定報主管部門審核,組織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准;
(三)編制崗位說明書,明確崗位的工作職責、目標任務、任職條件和績效考核標準等主要內容,作為人員聘用與管理的主要依據;
(四)在核准的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額內,制定崗位設定實施方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通過;
(五)事業單位按照討論通過的崗位設定實施方案,積極穩妥地組織實施。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實行核准制度。具體按以下程式和許可權進行審核:
(一)省直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定方案報省委組織部或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准;省直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定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委組織部或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准。
(二)各設區市直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定方案報市組織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准;市直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定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組織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准。
(三)縣(市、區)直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定方案經同級組織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報設區市組織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准;縣(市、區)直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定方案經主管部門和同級組織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後,報設區市組織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准。
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屬機構,其事業單位的崗位設定方案,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准後由該直屬機構組織實施。
第三十九條 各市、縣(市、區)直屬事業單位設定專業技術二級崗位,由事業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和同級組織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後,按照隸屬關係逐級報省委組織部或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准。
第四十條 事業單位的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應保持相對穩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崗位設定方案可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申請變更:
(一)事業單位出現分立、合併,須對本單位的崗位進行重新設定的;
(二)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經機構編制部門批准,增減機構編制的;
(三)按照業務發展和實際情況,為完成工作任務確需變更崗位設定的。
第四十一條 新批准建立的事業單位,應在機構編制部門批准設立後,及時將崗位設定方案按規定程式報組織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准。
第四十二條 經核准的崗位設定方案,應作為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確定崗位等級、調整崗位以及核定工資待遇的依據。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人事部門是崗位設定的日常工作部門,負責崗位設定方案的編制、報批、組織實施等具體工作。
事業單位人事部門實施崗位設定工作,應接受本單位紀律檢查部門、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七章 崗位聘用
第四十四條 事業單位應根據本辦法和核准的崗位設定方案,按照《浙江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試行細則》(浙政辦發〔2004〕117號)及有關規定,確定具體崗位,明確崗位等級,聘用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契約。
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在崗位有空缺的條件下,按照國家及省關於公開招聘、競聘上崗的規定擇優聘用。
第四十五條 事業單位應按照崗位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聘用人員。對確有真才實學,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條件的,可按照有關規定破格聘用。
第四十六條 事業單位人員在三類崗位間變動,需具備崗位規定的基本任職條件。
確因工作需要,由專業技術崗位受聘到管理崗位的人員,根據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和本人條件,可直接聘任到相應的管理崗位。
第四十七條 事業單位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因行業特點、工作需要,事業單位管理崗位確需實際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兼任的,須按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
第四十八條 事業單位新招聘人員,試用(見習)期內不確定崗位等級,試用期滿合格正式聘用的,按所聘崗位確定崗位等級。
第四十九條 事業單位首次開展崗位設定和崗位聘用,應使現有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按現聘職務或崗位進入相應等級的崗位。
現有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是指經同級黨委組織或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可,與事業單位建立正式人事關係的人員。
第五十條 事業單位首次開展崗位設定和崗位聘用,崗位結構比例不得突破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現有人員已經超過核准的結構比例的,應通過自然減員、調出、低聘或解聘等辦法,逐步達到規定的結構比例。尚未達到核准的結構比例的,要嚴格控制崗位聘用數量,根據事業發展要求和人員隊伍狀況逐年逐步到位。
第五十一條 已經實行人員聘用制度,簽訂聘用契約的事業單位,應按核准的崗位設定方案,對現有人員確定不同等級的崗位,並按規定程式辦理契約變更手續。
第五十二條 事業單位完成崗位設定和崗位聘用後,應形成實施崗位設定和人員聘用情況的書面報告,填寫《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實施情況認定表》,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組織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對符合政策規定,完成規範的崗位設定和崗位聘用的,根據所聘崗位確定崗位工資待遇。
第八章 其他規定
第五十三條 對不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崗位設定和崗位聘用的事業單位,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有關部門不予確認崗位等級、不予兌現工資、不予核撥經費。對違反規定濫用職權、打擊報復、以權謀私的,要追究相應責任;情節嚴重的,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四條 事業單位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健全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把崗位管理作為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打破人員身份界限,受聘人員原則上按照所聘崗位國家規定的條件辦理退休。
第五十五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部門和事業單位建立崗位設定管理信息資料庫,運用計算機信息化技術,提高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的信息化、規範化水平。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行業指導意見》,是指原人事部會同科技、教育、文化、衛生、農業、體育、廣電、出版、交通、民政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結合行業實際制定的,針對不同行業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的指導性意見。
第五十七條 使用事業編制的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參照本辦法,納入崗位設定管理。
第五十八條 各設區市和省直各部門應結合實際,根據本辦法和《行業指導意見》,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崗位設定管理實施意見,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核備案後組織實施。
各縣(市、區)的崗位設定管理實施意見須報設區市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備案。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1.事業單位基本情況表
2.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審核表
3.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實施情況認定表   4.事業單位特設崗位設定審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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