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

1994年7月25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4.07.25
  • 實施時間:1994.07.25
黑龍江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決定對《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條例》第十三條二款修改為:“檯球、電子遊戲機等經營場所,不得接待未成年人(即不滿十八周歲,下同)。
二、增加一款,作為《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電子遊戲機經營場所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有獎活動,不得向消費者兌換現金、有價證券和實物。
三、增加一條,列於《條例》原第十四條之後:禁止文化娛樂場所經營者以任何方式雇用或組織人員從事營業性異性陪待活動。
四、將《條例》原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二款規定的,按每接待一人處以五百元罰款。再犯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
五、增加一條,列於《條例》原第二十四條之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三款規定的,沒收經營者違法設立的獎勵財物,並按其違法數額處以五倍罰款,再犯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
六、增加一條,列於《條例》原第二十五條之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對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責任人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再犯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
七、增加一條,列於《條例》原第二十五條之後: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文化行政部門可以對違法經營者經營的物品、設備和非法所得就地或異地查封、扣押,並於15日內依照本條例做出處理決定,因情況特殊,辦案需延長時間的,由省文化行政部門批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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