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岡市政府購買服務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創新社會治理,改進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方式,規範市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行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岡市政府購買服務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黃岡市人民政府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以及政府履職所需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單位承擔,並由政府根據契約約定向其支付費用。
  市級範圍內政府預算安排的購買服務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和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
  黨的機關、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向社會提供的公共服務以及履職服務,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實施購買服務。
  第四條 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承接主體)包括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應劃入公益二類或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依法在市場監督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
  承接主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
  (四)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
  (五)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六)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通過年檢或按要求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七)符合國家有關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政企分開的要求;
  (八)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購買服務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通過公平競爭方式擇優確定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調整機制。
  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承擔並且適宜由社會力量提供的服務事項,堅持“以事定費、費隨事轉”的原則,將財政撥款改為政府購買服務,由其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委託給事業單位並實行契約化管理。
  第六條 按照“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共同監督”的要求,建立協調順暢、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
  (一)政府發揮主導作用,從黃岡實際出發,準確把握社會公共服務需求,考慮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按照先易後難、不斷完善的原則,積極穩妥地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改革,有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服務供給,形成改善公共服務的合力。
  (二)財政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制定市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監督、指導購買主體依法開展購買服務工作。
  (三)機構編制部門負責認定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資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
  (四)市場監督管理及行業主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將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納入評估、執法等監督管理體系,負責核實服務供應方資質及相關條件;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核實社會組織的資質及相關條件,及時向社會公布社會組織名錄和信用記錄。
  (五)購買主體負責編報年度政府購買服務預算、選擇承接主體、簽訂購買契約、跟蹤履約情況、組織檢查驗收、辦理資金支付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七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為屬於政府職責範圍、適合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服務事項,重點是有預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
  政府新增或臨時性、階段性的服務事項,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應當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
  不屬於政府職能範圍,以及應當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
  第八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實行年度目錄管理制度,由財政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市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報市政府批准頒布。
  第九條 政府購買服務,應當按照如下程式進行:
  (一)編制預算。購買主體根據工作需要和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同步編制年度購買服務預算。財政部門應將年度購買服務預算隨同年度部門預算一併下達給預算單位執行。
  (二)發布信息。購買服務預算經市人大審查批准後,購買主體應向社會公開購買服務項目的具體內容、承接主體的要求、檢查驗收要求、績效評價方式、確定購買服務的方式和購買流程等信息。
  (三)組織購買。購買主體應當根據購買內容的供求特點、市場發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靈活、程式簡便、公開透明、競爭有序、結果評價的原則組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購買主體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規的規定,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競爭性磋商等採購方式確定承接主體;未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購買主體應當引入競爭機制,科學合理確定承接主體。
  (四)簽訂契約。確定承接主體後,購買主體應及時與承接主體簽訂購買服務契約,明確所購買服務的範圍、標的、數量、質量要求,以及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購買服務契約履行期限一般為1年,對服務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性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項目,在年度預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契約履行期限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
(五)項目實施。承接主體應當嚴格按照契約約定提供各項服務,保證服務數量和質量。購買主體要對承接主體提供的服務實行全過程跟蹤監管,依據契約約定條款對承接主體提供的服務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購買主體根據契約約定,按照現行財政財務管理制度和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支付。
  (六)績效評價。購買主體應對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實施全過程的績效管理。項目實施前,要認真編報績效目標;項目實施過程中,要對項目實時績效跟蹤;項目結束後,要對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資金使用、服務質量等進行嚴格績效評價,必要時引入第三方實施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編制政府購買服務預算和選擇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條 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由購買主體從其部門預算安排的公用經費或經批准使用的專項經費中統籌安排。凡未列入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的事項,不得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
  重大項目、重大民生事項或市政府因工作需要臨時確定的重要事項,按照政府投資項目的有關管理規定,研究確定購買服務資金規模和來源。
  第十一條 購買服務資金支付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購買服務所需資金從購買主體部門預算安排的公用經費或經批准使用的專項經費中安排的,由購買主體依據購買服務契約,按現行的部門預算政府採購資金支付程式支付。
  (二)市區棚戶區改造涉及的政府購買服務事項,其資金支付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財政部關於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財預〔2017〕87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市區棚改服務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黃政辦發〔2016〕1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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