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購買服務管理實施辦法

《山東省政府購買服務管理實施辦法》旨在規範政府購買服務行為和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改善公共服務供給及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2021年5月21日由山東省財政廳印發,共九章五十條,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政府購買服務管理實施辦法
  • 實施時間:2021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財政廳
  • 印發機關:山東省財政廳 
  • 印發時間:2021年5月21日 
  • 實施地區:山東省
  •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
辦法印發,辦法全文,

辦法印發

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政府購買服務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魯財采〔2021〕10號
各市財政局,省直各部門、單位:
  為規範政府購買服務行為,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改善公共服務供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等法律法規規定,我們研究制定了《山東省政府購買服務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2021年5月21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政府購買服務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購買服務行為,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改善公共服務供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服務,是指各級國家機關將屬於自身職責範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按照政府採購方式和程式,交由符合條件的服務供應商承擔,並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費用的行為。
  第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要堅持先有預算、後購買服務,以事定費、費隨事轉,公開擇優、誠實信用,最佳化結構、講求績效的原則。
  第四條 省財政廳負責制定全省政府購買服務制度,指導和監督各市、省直各部門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政府購買服務管理。
第二章 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第五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是各級國家機關。
  黨的機關、政協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群團組織機關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服務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以下簡稱承接主體)包括:
  (一)依法在工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
  (二)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不含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
  (三)公益二類事業單位;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
  (六)具備條件的個人。
  第七條 承接主體一般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獨立、健全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
  (四)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
  (五)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六)前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七)符合國家有關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政企分開的要求;
  (八)法律、法規規定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承接主體的資質及具體條件,由購買主體根據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結合購買服務項目的性質和質量要求等具體需求確定,但不得違反政府採購法律、行政法規,以不合理的條件對承接主體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九條 負責提供公益服務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和群團組織,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第十條 政府購買服務應與事業單位改革相結合。推動事業單位與主管部門理順關係和去行政化,推進有條件的事業單位轉為企業或社會組織。
  事業單位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應按照“費隨事轉”原則,相應調整財政預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現既通過財政撥款養人,又同時花錢購買服務的行為。
  第十一條 在公平競爭的原則下,鼓勵社會組織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提升社會組織承接公共服務能力。
  購買主體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向社會組織購買民生保障、社會管理和行業管理等公共服務事項。對非營利公益性公共服務項目,應面向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購買。
  第十二條 購買主體向個人購買服務,應當限於確實適宜實施政府購買服務並且由個人承擔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用工。
第三章 購買內容和目錄
  第十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內容根據政府職能確定,並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應當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點考慮、優先安排與改善民生密切相關的項目。政府購買服務事項應屬於適合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和政府履職所需服務事項。購買事項應在經濟技術上可行,能夠體現結果導向要求,有利於提高財政資金績效。
  第十四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實行指導性目錄管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涉及國家安全、保密事項等不適合公開向社會力量購買的服務事項外,下列服務應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一)公共服務。公共安全、公共教育、就業、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科技、文化、體育、社會治理、城鄉維護、住房保障、社會服務、農業林業水利、扶貧、交通運輸、社會保險、災害防治、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公共信息與宣傳、行業管理、技術性公共服務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事項。
  (二)政府履職輔助性服務。法律服務、課題研究和社會調查、會計審計、會議、監督檢查輔助服務、工程服務、評審評估評價、諮詢、機關工作人員培訓、信息化服務、後勤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第十五條 下列事項不得實施政府購買服務:
  (一)不屬於政府職責範圍的服務事項;
  (二)應當由政府直接履職的事項;
  (三)政府採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貨物和工程,以及將工程和服務打包的項目;
  (四)融資行為;
  (五)購買主體的人員招、聘用,以勞務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設定公益性崗位等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的事項。
  第十六條 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在全省按省級和設區的市分兩級管理。省財政廳制定全省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省級相關部門在省指導性目錄範圍內編制本部門政府購買服務目錄;設區的市財政部門根據全省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製定本行政區劃內統一的指導性目錄。
  第十七條 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政府職能轉變及公眾需求等情況及時按程式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八條 列入本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服務事項,已安排預算的,應當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未列入本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服務事項,原則上不得購買。
第四章 預算管理
  第十九條 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在既有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並與中期財政規劃相銜接。購買主體應最佳化支出結構和方式,不斷加大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力度。
  第二十條 購買主體不得把政府購買服務作為增加財政支出的依據。對新增的或臨時性、階段性的公共服務事項,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原則上都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所需資金按照預算管理要求優先列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一條 購買主體要根據國家規定和行業標準,科學設定購買需求,充分發揮行業組織和專業諮詢評估機構、專家等專業優勢,綜合物價、工資、稅費等因素,按照厲行節約的原則,會同財政部門建立科學的服務項目質量標準和項目定價體系,合理測算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
  第二十二條 購買主體應結合年度工作重點和實際需要,研究提出下一年度購買服務項目,在編制部門預算時,同步填報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預算,明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目錄編碼、承接主體類別、預算金額等內容,並送財政部門備案。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服務項目,應與政府採購預算合併編制。
  第二十三條 對於政府需求超出所屬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供給能力並且適宜由社會力量提供的服務事項,各主管部門應將相關經費納入部門本級預算,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對於現由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承擔且適宜由社會力量提供的服務事項,主管部門應按照加強績效管理和“費隨事轉”原則,將相關經費預算由事業單位調整至主管部門本級,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要求由所屬事業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 年中追加部門預算中,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的,應當同步填報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預算。
第五章 購買程式和承接主體確定方式
  第二十六條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實施,由購買主體根據購買內容及市場狀況、相關供應商服務能力和信用狀況等因素,按照“方式靈活、公開透明、競爭擇優、結果評價”的原則組織。
  第二十七條 購買主體購買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服務項目,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採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
  第二十八條 購買主體購買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外且採購限額標準以下的服務項目,可採用競爭性評審、定向委託等簡易方式確定承接主體。
  第二十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可採用單一來源或定向委託方式確定承接主體:
  (一)在事業單位改革過程中,按照政策規定,在改革過渡期內需要由原事業單位繼續承擔服務的;或者為推動某類事業單位改革,需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予以支持的。
  (二)原有服務項目完成後,需要繼續購買,若更換承接主體,將無法保證與原有項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要求,導致服務成本大幅增加或原有投資損失的。
  (三)落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促進地方社會經濟發展確定的公共政策和改革目標,對承接主體有特殊要求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適用單一來源採購的情形。
  第三十條 對於有服務區域範圍要求的服務項目,本地區承接主體無法形成有效競爭的,可拆分後分別向不同承接主體單獨實行單一來源採購。服務項目不適宜拆分的除外。
第六章 契約管理與績效評價
  第三十一條 政府購買服務契約的簽訂、履行、變更,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契約篇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購買主體應當與確定的承接主體簽訂書面契約,契約應明確購買服務的內容、期限、數量、質量、價格,資金結算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事項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契約履行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購買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性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服務項目,可結合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在以後年度預算有保障的前提下,可與當年項目預算合併,按照“一買多年”的方式組織購買活動,並簽訂履行期限不超過3年的政府購買服務契約。
  第三十四條 承接主體應按契約履行義務,認真組織實施服務項目,按時完成項目任務,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主動接受有關部門、服務對象及社會監督。
  承接主體不得將契約轉包。經購買主體同意或在購買檔案中明確的,可以依法採取分包方式履行契約。
  政府購買服務契約分包履行的,中標、成交承接主體就購買項目和分包項目向購買主體負責,分包項目的承接主體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  
  第三十五條 購買主體應加強契約履約管理,督促承接主體嚴格履行契約,及時了解掌握服務項目實施進度。
  承接主體履行契約義務後,購買主體應按照契約約定的技術、服務和安全標準等及時組織項目驗收,並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及契約約定支付款項。
  第三十六條 承接主體可以依法依規使用政府購買服務契約向金融機構融資。
  購買主體應當做好相關配合工作,但不得以任何形式為承接主體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
  第三十七條 購買主體應當實施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績效管理,對所購公共服務應當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和實施情況績效評價,具備條件的項目可以運用第三方評價評估。
  財政部門根據需要,可對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整體工作開展績效評價,或者對部門實施的資金金額和社會影響大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第三十八條 購買主體及財政部門應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承接主體選擇、預算安排和政策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九條 財政部門和購買主體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和《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政府採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采〔2020〕35號)等有關規定,公開政府購買服務活動的相關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第四十條 “中國山東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平台”(以下簡稱“信息平台”)是山東省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公開發布的指定媒體。各級財政部門和購買主體公開政府購買服務信息,應當首先通過該網站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四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公開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和本級年度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信息。
  第四十二條 各部門制定或調整部門政府購買服務目錄後,應當及時通過信息平台發布。
  第四十三條 購買主體應按照具體購買方式的信息公開要求,及時將購買信息公告通過信息平台向社會公開。
  項目公告內容包括購買服務項目名稱、金額、購買內容和數量、服務要求或標準、對承接主體的資質要求和應提交的相關材料等相關信息。
  政府購買服務契約公開內容包括服務的內容、期限、數量、質量、價格、資金結算方式、各方權利義務事項和違約責任等內容信息。
  對採用政府採購方式的項目信息公開,應按照《山東省政府採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各信息發布主體對所發布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八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監督管理機制。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應當自覺接受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以及服務對象的監督。
  第四十六條 購買主體、承接主體及其他政府購買服務參與方在政府購買服務活動中,存在違反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行為的,依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存在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門、購買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涉密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實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各市、省直各部門可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本市、本部門(或分行業)政府購買服務實施辦法,並向省財政廳備案。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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