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採購電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政府採購電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政府採購電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是為規範政府採購項目電子交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而制定的辦法。

2022年10月19日,山東省財政廳以魯財采〔2022〕19號印發通知,公布《山東省政府採購電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政府採購電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12月1日 至 2024年11月30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財政廳
  • 發文字號:魯財采〔2022〕19號
發布通知,辦法全文,

發布通知

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政府採購電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魯財采〔2022〕19號
各市財政局,省直各部門、單位,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
為規範政府採購項目電子交易行為,最佳化政府採購營商環境,進一步提高政府採購質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山東省政府採購電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目前尚未達到辦法要求的交易系統,要抓緊整改完善,確保按照辦法要求組織開展電子化採購活動。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與省財政廳(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處)聯繫。
山東省財政廳
2022年10月19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政府採購電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採購項目電子交易行為,最佳化政府採購營商環境,提高政府採購質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各級政府採購項目電子交易活動和電子交易系統建設,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項目包括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單一來源採購、框架協定採購以及國務院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採購方式實施的政府採購項目。所稱採購檔案包括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競爭性談判檔案、詢價通知書、競爭性磋商檔案等。所稱評審委員會包括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磋商小組、協商小組等。所稱電子交易活動是指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和評審專家(以下簡稱政府採購活動參與方)以數據電文等形式,依託政府採購項目電子交易系統依法開展的政府採購交易活動。所稱政府採購項目電子交易系統(以下簡稱交易系統)是指將信息技術套用於政府採購交易活動,具備接收政府採購項目信息、編制採購檔案、接受開啟投標(回響)檔案、開展項目評審等主要功能,實現政府採購活動標準統一、流程規範、資源共享的信息系統。所稱工具軟體是指使用交易系統完成採購活動的輔助軟體。
框架協定採購活動通過網上商城系統實現交易電子化。通過山東省政府採購網上商城開展的政府採購活動,適用政府採購網上商城管理相關辦法。
第三條 政府採購電子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交易過程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定及管理制度。
第四條 政府採購活動各參與方應當在參加電子交易活動前完成電子交易的身份認證,相關數據電文應當使用電子簽名,並對政府採購項目電子交易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五條 省財政廳負責統籌全省政府採購信息化發展規劃,根據財政部有關規範和標準制定全省政府採購信息化系統數據規範和業務標準,指導各級財政部門推行政府採購電子交易工作。各設區的市(以下簡稱各市)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對本級採購項目套用的交易系統的功能、性能等系統測試。各級財政部門依法履行對本級預算單位採購項目電子交易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 按照有利於採購項目實施的原則,以採購項目屬性與電子交易功能、相關領域供應商信息化接受程度相匹配為基本條件,積極擴大電子交易套用範圍。對不適宜電子交易方式組織採購的項目,交易環節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定線下組織,並將各環節信息按照管理要求直接錄入政府採購信息化系統。
第二章 交易系統
第七條 交易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管理應當遵循“標準統一、功能完備,流程規範、便捷高效,開放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財政部、省財政廳頒布的數據規範和業務要求,實現政府採購電子交易全流程的標準化和規範化。交易系統產生的數據遵守政務數據管理相關規定。
第八條 交易系統主要包括服務於政府採購法律規定採購方式的項目類交易系統、服務於政府採購簡易採購的網上商城系統。
網上商城建設按照山東省政府採購網上商城管理要求執行。
第九條 交易系統應當符合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的要求,向監管部門提供所需信息,建立有效的監管渠道。
第十條 交易系統應當具備以下主要功能:
(一)線上完成自接收採購項目到發布中標(成交)結果的採購交易各環節;
(二)按照法律法規設定用戶操作、查詢、使用等系統許可權;
(三)編輯、生成、對接、互動有關政府採購數據;
(四)採集、匯總、分析、傳輸、存儲有關政府採購交易數據信息和身份識別信息,確保所記錄的信息客觀、完整和可追溯、不可篡改;
(五)實現規則控制、日誌管理、數據統計、預警提示等功能;
(六)實施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對數據進行分級分類管理;
(七)支持和滿足財政部門及審計、監察部門依法監督管理要求;
(八)政府採購活動參與方行為信息全部向項目本級及以上財政部門開放或者共享;
(九)服務於非招標採購方式的交易系統,應當提供有效支撐談判、磋商、協商活動的功能;
(十)財政部門按照監管要求明確的其他功能。
第十一條 交易系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範,能夠在網際網路環境下安全平穩運行,能夠適配常見作業系統,為電子化採購活動參與方平等參與採購活動提供平台支撐和技術保障。
第十二條 交易系統應當兼容由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CA統一認證平台”互認的數字證書,促進統一身份認證,不得限制或者指定使用特定數字證書,不得以技術、數據接口適配等為由要求購買指定工具軟體等。
第十三條 交易系統的建設單位、運維服務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運行和安全管理制度或者規程,加強對交易系統的監控、檢測,及時發現和排除故障、隱患。
第十四條 交易系統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建設誰負責、誰運營誰負責”的網路安全管理原則,嚴格落實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和有關檢測認證要求。建設、使用、運維服務單位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採取有效措施,保證交易系統安全、穩定、可靠運行。
第十五條 交易系統的建設、使用和運維服務單位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供應商,不得泄露國家法律法規要求保密的信息及本辦法規定應當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虛作假、惡意串通或者為弄虛作假、惡意串通提供便利。
第三章 交易規程
第一節 編制和獲取採購檔案
第十六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通過交易系統從山東省政府採購信息系統獲取項目信息。
第十七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交易系統編制、確認採購檔案,並載明電子化採購有關要求。
第十八條 採用公告方式邀請供應商的,採購公告應當載明項目實行電子化採購有關要求(含模板)和約定。
第十九條 採用資格預審公告徵集、書面推薦或者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等方式邀請供應商的,依法確定邀請供應商名單後,向受邀請供應商發出邀請書。邀請書應當載明項目實行電子化採購有關要求(含模板)和約定。
第二十條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採購檔案獲取開始時間前,將採購檔案上傳至交易系統。需對已上傳採購檔案進行更正的,應當依法發布更正公告,將更正後的採購檔案上傳至交易系統,通過交易系統向已獲取採購檔案的供應商傳送更正信息。
第二十一條 供應商應當按照採購公告或者邀請書的規定,登錄交易系統獲取採購檔案,交易系統應當向供應商反饋已獲取採購檔案或者更正公告的證明信息(含時間戳)。
第二十二條 投標(回響)檔案提交截止時間前,已獲取採購檔案供應商的信息應當保密。採購代理機構可通過交易系統查詢獲取採購檔案供應商數量是否達到3家。
第二節 編制和提交投標(回響)檔案
第二十三條 供應商應當按照採購檔案規定和交易系統操作步驟編制、確認、加密投標(回響)檔案,並在投標(回響)檔案提交截止時間前通過交易系統進行提交,交易系統應當向供應商反饋提交成功的證明信息。
成功提交投標(回響)檔案的供應商信息,在投標(回響)檔案提交截止時間前應當保密。採購代理機構可通過交易系統查詢提交成功供應商數量。
第二十四條 投標(回響)檔案提交截止時間前,成功提交投標(回響)檔案的供應商,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回響)檔案;進行補充、修改的,應當先行撤回已提交的投標(回響)檔案,補充、修改後重新提交,重新提交時間不得晚於提交截止時間。交易系統應當向供應商反饋撤回成功的證明信息,以及重新提交成功的證明信息。
除投標(回響)供應商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解密投標(回響)檔案或者調整修改已提交投標(回響)檔案的內容及提交狀態。
第三節 開標、開啟投標(回響)檔案
第二十五條 供應商應在開標時間按照採購檔案的規定對其提交的投標(回響)檔案進行線上解密,解密時間默認設定不得少於20分鐘。
第二十六條 除因交易系統發生故障導致投標(回響)檔案無法按時全部解密外,投標(回響)檔案未按時全部解密的,作為無效投標(回響)處理。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採購檔案中就投標(回響)檔案開啟、解密以及供應商承擔的風險等內容進行明示。
第二十七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採購檔案規定的時間通過交易系統組織開標、開啟投標(回響)檔案,線上依法依規公布開標結果。
第四節 評審委員會組建
第二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滿足法律法規要求並適應電子化採購評審需要。交易系統自政府採購基礎庫系統獲取評審委員會(含採購人代表)成員信息。
第二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按照專家庫系統傳送的簡訊通知時間提前到達評審地點。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加強現場組織管理,認真檢查核對評審委員會成員身份證件,引導評審委員會成員進入評審室,登錄交易系統完成簽到。
第三十條 出現評審專家請假、迴避等情況時,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按規定補足評審專家。無法及時補足評審專家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封存所有供應商投標(回響)檔案和相關信息、資料,依法重新組建評審委員會後,解封投標(回響)檔案,開展評審活動。
第五節 評 審
第三十一條 採用公開招標方式且資格後審的,由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通過交易系統進行資格審查;採用競爭性談判、詢價和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的,由評審委員會通過交易系統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完成後,生成資格審查報告。
第三十二條 實行資格預審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通過交易系統進行資格預審,審查完成後,編制生成資格預審報告。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通過交易系統向參加資格預審供應商發出該供應商的資格預審結果,未通過資格預審的,應當一併告知理由。
按照資格預審檔案規定,需要從資格預審合格供應商中隨機抽取一定數量供應商參加採購活動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交易系統隨機抽取確定邀請的供應商名單。
通過資格預審的供應商名單和隨機抽取確定邀請的供應商名單應當保密,在發布項目中標(成交)公告時予以公開。
第三十三條 評審開始時,評審委員會成員按照現場管理要求登錄交易系統開展評審工作。評審現場應當具備符合要求的音視頻監控與記錄設施,以及安全保密的環境條件。
評審中需要供應商對投標(回響)檔案作出澄清說明的,評審委員會和供應商應當通過交易系統交換相關澄清說明檔案並進行確認。要求供應商提供澄清說明的時限應當合理,具體時限由評審委員會根據項目具體情形確定,原則上不得少於30分鐘,如果供應商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出答覆,由此產生的後果,由供應商自行承擔。
對需多輪報價的,如供應商在約定時間內不提交報價且不退出競爭,或者未能成功提交報價,交易系統將按照採購檔案約定執行。採購檔案未約定的,結合項目具體情況,由評審委員會按照有利於項目實施的原則確定以上一輪報價作為本輪報價或者視為退出競爭處理。
第三十四條 評審過程中,出現有效投標(回響)供應商不符合法定數量要求、採購檔案存在不合理條款、採購程式不符合規定或者出現影響採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導致終止評審的,評審委員會應當按規定通過交易系統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說明情況。
第三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核對、確認各自評審意見,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按規定對評審結果進行覆核。覆核發現存在符合規定應當修改評審結果的情形,評審委員會、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進行處理,並在評審報告中明確記載;覆核無誤後,評審委員會簽署評審報告。
簽署評審報告後,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發現符合財政部規定重新評審的情形時,應當組織原評審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審結果的,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交易系統需保留原評審記錄。
除符合規定的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評審結果。
第三十六條 評審結束後,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通過政府採購信息系統對應子系統對交易系統進行評價,評價應當客觀公正。
第六節 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第三十七條 按照採購檔案約定,評審委員會可以直接在交易系統中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也可以由採購人通過交易系統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名單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第三十八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發布採購結果公告的同時,應當通過交易系統向依法確定的中標(成交)供應商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
第三十九條 採購人、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在政府採購信息系統簽訂採購契約,並在規定時間內公告、備案採購契約。
第七節 特殊情形處理
第四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不影響採購公平、公正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可以待下述情形消除後繼續組織採購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採購公平、公正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終止採購活動,另行組織採購: 
(一)交易系統發生故障(包括系統感染病毒、套用或者資料庫出錯等)而無法正常使用的;
(二)因評審場所停電、斷網等原因,導致採購活動無法繼續通過交易系統組織採購活動的;
(三)其他無法保證電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況。
第八節 資料管理
第四十一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對開標和評審過程進行全程錄音錄像並存檔,錄音錄像應當清晰可辨。
第四十二條 交易系統應當如實記錄電子交易過程、數據信息來源等信息,妥善保存電子交易活動中的數據信息,採購活動結束後,形成項目電子資料。電子資料作為項目採購檔案的一部分,管理保存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十三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登錄交易系統下載項目電子資料,並按規定進行保存。其他未在交易系統記錄保存的檔案資料,由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按規定保存。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電子交易活動參與方應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履行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信息保密有關規定,不得違法干預電子交易活動。
第四十六條 電子交易活動參與方應當具備參加電子交易活動所需要的設施設備和業務能力,有效防範非授權操作和信息數據安全風險,確保電子交易活動的順利開展。
第四十七條 各交易系統應當於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所承接項目的本級財政部門提交季度運行報告,於每年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向所承接項目的本級財政部門提交年度運行報告。季度運行報告主要包括交易概況、系統運行及應急處理等內容;年度運行報告主要包括交易概況、統計分析、管理措施、改革創新、系統運行及應急處理等內容,年度內被財政部門實施風險提醒、約談、責令整改等管理措施的,應當在報告中反映整改措施和效果。運行報告工作納入交易系統評價範圍。各市年度運行報告於每年度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由市財政部門向省財政廳備案。
第四十八條 電子交易活動參與方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其初始錄入信息驗證義務,妥善保管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和電子印章,對因初始錄入身份不實,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和電子印章等保管不善產生的後果,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篡改或者損毀政府採購項目電子交易活動信息、數據電文和電子檔案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十條 交易系統的建設或者運維服務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財政部門責令依法糾正;拒不糾正的,不得上線運行,已經上線運行的應當停止使用;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提供的交易系統使用功能和安全管理無法滿足本辦法要求和電子交易活動需要;
(二)違反規定要求電子交易活動參與方購買指定的數字證書;
(三)其他損害電子化採購活動各參與方合法權益的情形。
第五十一條 電子交易活動參與方、交易系統的建設和運維服務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本辦法規定的,由財政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通過電子交易系統實施的採購活動,其質疑和投訴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要求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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