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政府採購網上商城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省級政府採購網上商城管理暫行辦法》由山東省財政廳於2018年10月26日制定印發,共七章五十四條,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省級政府採購網上商城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機關:山東省財政廳
  • 印發時間:2018年10月26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2月1日
  • 發文字號:魯財采〔2018〕71號
  • 有效期限:2020年11月30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政府採購網上商城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魯財采〔2018〕71號
省直各部門、單位,省政府採購中心:
為規範省級政府採購網上商城採購行為,提高採購效率,增強採購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省級政府採購實際,我們制定了《山東省省級政府採購網上商城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或建議,請及時向我們反饋。
山東省財政廳
2018年10月26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省級政府採購網上商城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採購網上商城(以下簡稱網上商城)採購行為,提高採購效率,增強採購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省級政府採購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省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採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實施的網上商城採購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網上商城,是指依託網際網路,實現小額通用貨物、工程、服務全流程網上交易、監管的服務平台。
省級網上商城平台信息開放、資源共享,鼓勵各市使用。
第四條 網上商城採購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便捷高效、誠實信用、依法合規的原則。
第五條 省財政廳是網上商城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網上商城管理規章制度,依法對省級網上商城採購活動及當事人進行監管,協調和指導全省網上商城採購工作。
第六條 山東省人民政府採購中心(以下簡稱“省採購中心”)是網上商城平台系統的建設運行機構。包括建設統一共享的網上商城交易平台、制定交易規則和流程、組織管理供應商庫及商品庫、建立價格監測和信用評價機制、協調處理交易糾紛、督促履約等。
第七條 網上商城品目目錄和限額標準由省財政廳負責制定,實行動態管理,一般情況下,隨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一同公布實施。
第八條 網上商城採購活動應當嚴格執行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準,落實促進節能環保、購買本國貨物、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等政府採購政策功能,支持實現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
第九條 網上商城平台系統開發及運維方不得向採購人、供應商以及使用網上商城平台系統的市縣財政部門、採購人、集采機構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供應商管理
第十條 網上商城供應商實行準入制,省採購中心應當按照“依法合規、公開透明、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公開徵集、承諾入駐等方式產生。省採購中心應當制定網上商城供應商管理細則。
第十一條 參與網上商城入駐的供應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契約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供應商入駐後,應當註冊加入網上商城供應商庫,註冊信息應當真實有效,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 網上商城供應商由電商、廠商、代理商以及定點供應商等組成。
電商是指通過電子商務平台,利用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面向社會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的供應商。電商應當獲得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具備從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資格。
廠商是指生產製造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的商品的供應商。
代理商是指,銷售廠商生產製造且在本商城上架商品的供應商。
定點供應商是指根據國家或行業要求,按照採購人需求,提供定製化產品、服務或施工的供應商。
第十四條 入駐供應商應當按照網上商城品目類別的入駐要求及採購規程,簽訂網上商城入駐協定,履行相應義務,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入駐協定在規定時間內有效,協定期滿,省採購中心應根據協定執行情況,採取重新組織入駐或續簽入駐協定等方式確定入駐供應商。
第三章 商品管理
第十六條 網上商城銷售的商品應當是符合標準、配置通用、市場可買、貨源充足、信息完整、服務完善的產品,並接受社會各界對商品質量、價格及服務的全面監督。
第十七條 網上商城銷售的商品及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和要求:
(一)滿足國家或行業的強制性標準,符合國家三包政策及相關產業政策,執行有關政府採購政策。
(二)商品來源渠道合法,保證原廠原裝、全新正品。
(三)電商提供的商品應當是電商自有電子商務平台在售的自營產品。
(四)應當對應網上商城品目分類上架,不得上架非目錄商品,也不得將商品混目錄上架。
(五)上架商品的規格型號、配置參數、服務標準等應當與市場銷售的商品信息保持一致,不得銷售各類專供、特配商品。
(六)上架商品的價格不得高於其廠商官方網站同期對外公布的價格,也不得高出省採購中心委託第三方機構調研的市場參考價。其中,電商提供的商品不得高於其自有平台同期銷售價格。
(七)商品安裝調試或提供服務中涉及另行購置配件或支付服務費用的,應當公開有償收費標準,未公開收費標準的,不得要求採購人另外支付。
(八)電商銷售的商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自採購人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免費退換貨服務。
第十八條 網上商城入駐供應商負責商品上架和日常信息更新維護,確保上架商品信息全面、真實、準確、有效。其中,電商應當通過系統對接方式,將自有電子商務平台的自營產品推送到網上商城,推送的商品信息應當與自有電子商務平台銷售的商品信息一致。廠商提供的商品應當是該企業生產製造的在售商品。代理商應當在廠商許可範圍內提供商品。定點供應商應當按需提供該企業代理集成、自行製造建設的產品、服務或工程,不得轉包、分包。
第十九條 供應商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網上商城交易業務工作,包括商品及服務信息維護,採購訂單受理、確認及報價,商品及服務諮詢、退換貨及糾紛處理等。
第二十條 上架商品的市場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進行調整,商品價格下降或型號停產、缺貨的,應當於1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整或下架;新增商品、價格上漲,以及商品配置參數、服務標準等信息變更的,應當於1個工作日內提交信息變更申請,省採購中心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第二十一條 省採購中心應當加強網上商城管理,建立網上商城商品動態管理機制,督促供應商按照入駐協定承諾要求做好商品上架、更新維護、網上報價、配送安裝、履約驗收以及售後服務等工作。
第四章 採購模式
第二十二條 網上商城平台提供網上超市、定點採購、批量集采等採購模式,其適用品目限額標準等,隨集中採購目錄同步下發。
第二十三條 省採購中心應當編制網上商城目錄,報省財政廳同意後實施。
第二十四條 網上超市適用於採購市場價格透明、規格標準明確統一的通用品目。網上超市分直購和競價兩種交易形式。
第二十五條 符合超市直購條件的品目,採購人可在網上超市中直接選擇商品及供應商,供應商在約定時間內確認訂單並供貨。
第二十六條 符合超市競價條件的品目,採購人根據具體採購需求,通過選取標準化參數配置或推薦品牌等形式,生成競價單,發布網上競價公告。根據品目特點,超市競價分單品牌競價和多品牌競價,多品牌競價一般不少於3個品牌。各品牌代理商於1個工作日內參與報價,報價結束,系統自動按照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採購人按順序確定成交供應商。
第二十七條 定點採購適用於技術複雜、規格標準難以統一的商品採購。定點採購分直購和競價兩種交易形式。
第二十八條 符合定點直購條件的品目,採購人自行擬定採購需求,提出功能要求、技術參數、服務內容或工程量清單,生成訂單,在定點範圍內直接選擇一家供應商,進行協商議價,供應商接受並確認訂單後配送供貨或提供相應服務。
第二十九條 符合定點競價條件的品目,採購人自行擬定採購需求,提出功能要求、技術參數、服務內容或工程量清單,發布競價公告。採購人可以通過採購人推薦、系統抽取、採購人推薦與系統抽取相結合等三種方式確定競價範圍。競價供應商全部由採購人推薦的,推薦供應商數量不得少於6家。競價供應商全部由系統抽取產生的,採購人應當確定隨機抽取的供應商數量不得少於6家。採購人推薦與系統抽取相結合確定競價供應商的,採購人可選擇1至3家定點供應商,系統再隨機抽取3至5家定點供應商,補足6家,共同參與競價。
定點供應商於2個工作日內參與報價,報價結束,系統按照報價由低到高自動排序,採購人按順序確定成交供應商。
第三十條 採購人認為網上超市或定點採購競價排名靠前供應商不滿足採購實質性要求,應當說明理由,經公示3天無異議的,可按順序選擇排名靠後的成交供應商。
第三十一條 批量集采適用於採購需求易於歸集,且規格標準明確統一的商品。採購人在批量集采入駐範圍內,按需向批量集采入駐廠商認可的代理商直接下訂單採購,供應商在約定時間內確認訂單並供貨。
第五章 採購流程
第三十二條 採購人應當健全政府採購內控機制,強化內部審批管理,根據實際需要,科學合理選擇網上商城採購模式,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購價格低的商品,實現物有所值目標。
第三十三條 採購人應按照年度公布的網上商城品目目錄和限額標準,編制政府採購計畫(建議書)。每條政府採購計畫(建議書)應當對應一個品目。
第三十四條 政府採購計畫(建議書)通過山東省政府採購管理交易系統導入網上商城平台系統。
第三十五條 網上商城採購訂單經採購人和供應商雙方確認後,契約即成立。根據財務管理相關規定,採購人與供應商應當簽訂書面契約,具備條件的供應商也可以生成電子契約,供採購人下載。電子契約與紙質契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條 採購人或供應商不得隨意變更已經雙方確認的成交結果或採購契約。確需變更的,應經雙方協商一致,填寫政府採購履約異常備案表提交省採購中心和省財政廳備案,競價項目應發布採購結果更正公告。
第三十七條 供應商應按照訂單或契約有關要求,在約定時間內,將商品送達採購人指定地點,並完成安裝調試,或交付相應服務、工程。
第三十八條 採購契約簽訂後,採購人按規定於2個工作日內,在中國山東政府採購網公示契約信息。
第三十九條 供應商交付貨物、服務期滿、工程竣工後,或契約履行達到驗收條件後,採購人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按照訂單或契約規定的技術、服務等要求進行驗收,並就驗收情況錄入網上商城平台系統。
第四十條 驗收結束後,採購人應當於3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庫支付系統向供應商發起支付。採購人按照契約約定或根據採購規模、施工進度及服務周期等因素,採取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方式付款。
第四十一條 供應商應嚴格按照商城入駐協定、契約約定、服務承諾以及市場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履行商品更換、退貨、維修等售後服務。出現商品或售後服務投訴糾紛時,應在服務承諾及契約約定範圍內妥善解決。
第四十二條 驗收通過後10日內,採購人和供應商應當就採購價格、質量、服務、驗收、支付等情況進行履約滿意度互評,並統一納入網上商城信用評價體系。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供應商參與網上商城入駐活動,其權益受到損害的,應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程式進行質疑、投訴。採購人、社會公眾可對網上商城的供應商及商品的價格、質量、服務及採購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省財政廳、省採購中心按照各自職責及法律法規規定受理並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十四條 省採購中心制定網上商城信用評價標準,定期開展網上商城採購執行情況檢查,參照第三方調研機構提供的市場參考價格,加強網上商城商品價格監控。檢查結果定期報送省財政廳,同時在網上商城予以公布,為採購人擇優確定成交供應商提供參考,並作為供應商後期入駐網上商城的參考因素。
第四十五條 網上商城供應商不履行網上商城入駐協定承諾或契約義務的,省採購中心應當通過網上商城平台系統對違約行為警示通報,督促其整改糾正,並將不良記錄納入網上商城供應商信用評價體系。
第四十六條 網上商城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採購中心給予警告並約談,責令限期整改。1個月內累計受到2次警告的,暫停網上商城交易3個月,網上商城入駐協定有效期內累計2次以上被暫停網上商城交易的,取消參與本期網上商城交易。
(一)未按網上商城品目分類要求上架商品的;
(二)上架商品信息不完整、不規範,或商品描述與實際不符,存在誇大、虛假宣傳的;
(三)為採購人安裝盜版或來源不明軟體的;
(四)商品維護不及時,已停止銷售或無庫存商品沒有及時下架處理的;
(五)超市直購商品非電商平台自營商品,廠商錄入商品非廠商生產製造商品,代理商提供非入駐廠商製造商品的;
(六)提供網上商城目錄外的商品,或提供銷售各類特供、專供商品的;
(七)不按規定時間和履約承諾向採購人提供貨物、安裝調試、施工及配套服務的;
(八)售後服務回響慢、態度惡劣,或者推諉商品質量和售後服務責任的;
(九)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限回響或確認採購訂單、成交結果的;
(十)超市直購商品價格高於同期電商自有平台價格,或高出省採購中心委託第三方機構調研的市場參考價的;
(十一)網上商城廠商錄入商品價格,及網上商城代理商參與網上競價的成交價格,高於同期廠商官方網站價格,或高出同期省採購中心委託第三方機構調研的市場參考價的;
(十二)定點供應商參與網上競價,成交價格明顯高於同期同行業市場合理價格的;
(十三)送貨、安裝、調試過程中超出有償收費標準收取費用的;
(十四)提供的商品非原廠原裝、全新正品,擅自更換配件、降低配置或服務標準,以次充好的。
第四十七條 網上商城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參與本期網上商城交易,列入不良記錄名單,依照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網上商城入駐中標或成交的;
(二)銷售假冒偽劣、質量不合格、盜版侵權或國家禁止銷售商品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不確認訂單或成交結果的,或者拒絕與採購人簽訂採購契約的;
(四)無正當理由取消訂單或擅自變更、中止或終止契約等,拒不履行契約義務的;
(五)契約轉包的;
(六)利用虛構交易、編造滿意度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欺騙採購人的;
(七)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在檢查中提供虛假材料和信息的;
(八)拒不糾正違規、違約行為,拒不執行財政部門處罰措施的;
(九)被信用中國、信用山東網站列入失信行為名單的;
(十)與其他供應商、運維單位、採購人、集采機構、財政部門有關人員惡意串通的;
(十一)向運維單位、採購人、集采機構、財政部門有關人員行賄或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二)利用網上商城平台系統漏洞或者其他黑客手段攻擊入侵系統,篡改數據或者交易記錄的;
(十三)違反政府採購法律法規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八條 暫停網上商城交易到期後,被暫停網上商城資格的供應商應當向省採購中心提交書面整改材料,申請恢復網上商城資格。
第四十九條 採購人不得向網上商城供應商提出超出契約約定的要求,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簽訂契約、履約驗收、支付資金,不得向網上商城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其他商品、服務等利益。
第五十條 採購人不得將超過網上商城採購限額標準的項目化整為零實施網上商城採購。
第五十一條 財政部門、集采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第五十四條 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政府採購協定供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庫〔2008〕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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