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採購信息公開管理辦法

《山東省政府採購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由山東省財政廳於2018年3月25日制定印發,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政府採購信息公開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山東省財政廳
  • 印發時間:2018年3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8年5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辦法解讀,

辦法發布

山 東 省 財 政 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政府採購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財采〔2018〕18號
各市財政局,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政局,黃河三角洲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財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門、單位,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
為全面推動我省政府採購信息公開,強化政府採購社會監督,進一步提高政府採購活動的透明度和社會公信力,我們制定了《山東省政府採購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山東省財政廳
2018年3月25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政府採購信息公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完善政府採購信息公開制度,提高政府採購活動的透明度和社會公信力,保障政府採購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5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山東省行政區域內政府採購信息公開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信息包括政府採購項目信息、監管處罰信息以及政策檔案信息等。
第四條 政府採購信息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內容、程式、渠道和方式及時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信息依法不得公開。
第五條 政府採購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規範、真實完整、及時準確、渠道統一的原則。
第六條 採購項目信息由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負責公開,監管處罰信息和政策檔案信息由財政部門負責公開。
各信息公開主體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公開政府採購信息,並對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七條 “中國山東政府採購網”是山東省政府採購信息公開發布的唯一指定媒體。按規定應當公開的政府採購信息,應當在該網站上首先向社會公開發布。為避免法律糾紛,本指定媒體不接受其他網站推送的項目信息。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政府採購信息公開的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政府採購信息公開情況的監督、檢查、考評等職責。
第二章 採購項目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九條 採購項目信息包括採購公告、信息更正公告、中標(成交)公告、採購契約公告、驗收結果公告等。採購需求、採購檔案、預算金額等應當隨採購公告公開。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山東省政府採購項目編號與命名規則》(附屬檔案2)標識政府採購項目。
第十條 採購公告。採購公告包括公開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談判公告、磋商公告、詢價公告和單一來源公示。採用非公告方式邀請供應商的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採購項目,可以不公開資格預審公告、談判公告、磋商公告、詢價公告。
第十一條 公開招標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採購人及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項目名稱及編號、數量、簡要技術要求或者項目的性質。
(三)採購需求。
(四)項目分包及對應預算,設定最高限價的,還應當公開最高限價。
(五)投標人資格要求。
(六)獲取招標檔案的時間期限、地點、方式及招標檔案售價。
(七)公告期限。
(八)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
(九)採購項目聯繫人姓名和電話。
第十二條 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採購人及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項目名稱及編號、數量、簡要技術要求或者項目的性質。
(三)採購需求。
(四)項目分包及對應預算,設定最高限價的,還應當公開最高限價。
(五)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六)獲取資格預審檔案的時間期限、地點、方式。
(七)公告期限。
(八)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的截止時間、地點及資格預審日期。
(九)採購項目聯繫人姓名和電話。
第十三條 競爭性談判(磋商)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項目名稱及編號、用途、數量、簡要技術要求或者項目的性質。
(三)供應商資格要求。
(四)項目分包及對應預算。
(五)獲取談判(磋商)檔案的時間、地點、方式及檔案售價。
(六)公告期限。
(七)提交回響檔案的截止時間、報價(開啟)時間及地點。
(八)採購項目聯繫人姓名和電話。
第十四條 詢價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項目名稱及編號、用途、數量、簡要技術要求或者項目的性質。
(三)供應商資格要求。
(四)項目分包及對應預算。
(五)獲取詢價通知書的時間、地點、方式及檔案售價。
(六)公告期限。
(七)提交回響檔案的截止時間、地點。
(八)採購項目聯繫人姓名和電話。
第十五條 單一來源公示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採購人、採購項目名稱和內容。
(二)擬採購的貨物或者服務的說明。
(三)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原因及相關說明。
(四)擬定的唯一供應商名稱、地址。
(五)專業人員對相關供應商因專利、專有技術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體論證意見,以及專業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稱。
(六)公示期限。
(七)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財政部門的聯繫地址、聯繫人和聯繫電話。
第十六條 信息更正公告。信息更正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原公告的採購項目名稱及編號、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項、內容及日期。
(四)採購項目聯繫人姓名和電話。
第十七條 中標(成交)公告。中標(成交)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採購項目名稱及編號。
(三)中標(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中標(成交)金額。
(四)中標(成交)清單,包括主要中標(成交)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等。
(五)公告期限。
(六)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
(七)評審委員會成員評審結果。
(八)採購項目聯繫人姓名和電話。
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磋商)、詢價方式採購中採用書面推薦供應商的,還應當公開採購人、評審專家的推薦意見。
集中採購機構還應當公開協定供貨、定點採購、批量集中採購項目入圍採購階段的入圍價格、價格調整規則和優惠條件。
將供應商業績作為評審因素的,應同時公告中標(成交)供應商在投標檔案中提報的加蓋供應商公章的業績情況掃描件。涉及商業秘密的,只公開項目名稱和金額。
第十八條 廢標(終止)公告。廢標(終止)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採購項目名稱及編號。
(三)採購公告發布日期。
(四)廢標(終止)原因。
(五)採購項目聯繫人姓名和電話。
第十九條 採購契約公告。採購契約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採購項目名稱、契約名稱及編號。
(三)中標、成交供應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四)契約金額。
(五)契約文本。
非涉密的自行採購項目以及協定供貨、定點採購項目也應當公開採購契約。
第二十條 驗收結果公告。驗收結果公告是採購人按照政府採購契約約定的標的以及技術、服務等標準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的證明。驗收結果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契約名稱及編號。
(三)中標、成交供應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四)契約金額。
(五)主要履約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等。
(六)驗收結論性意見。
(七)驗收小組成員名單。
第二十一條 採購需求。採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合規,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採購標的需實現的功能或者目標,以及為落實政府採購政策需滿足的要求。
(二)採購標的需執行的國家相關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其他標準、規範。
(三)採購標的需滿足的質量、安全、技術規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採購標的的數量、採購項目交付或者實施的時間和地點。
(五)採購標的需滿足的服務標準、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採購標的的驗收標準。
(七)採購標的的其他技術、服務等要求。
前期已單獨公開採購需求的,可不隨採購公告重複公開。
第二十二條 採購檔案。採購檔案包括招標檔案、談判(磋商)檔案、單一來源採購檔案和詢價通知書。採購檔案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詳細載明採購項目相關內容以及接收質疑函的方式、聯繫部門、聯繫電話和通訊地址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 PPP項目實施機構應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金〔2016〕92號)相關規定,依託政府採購平台,及時向社會公開PPP項目採購信息,包括資格預審檔案及結果、採購檔案、回響檔案提交情況及評審結果等,確保採購過程和結果公開、透明。
第三章監管處罰及政策檔案
信息公開內容
第二十四條 監管處罰信息包括財政部門作出的投訴、監督檢查等處理決定,對集中採購機構的考核結果,以及供應商、採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和採購人的違法失信行為處罰等信息。
第二十五條 投訴、監督檢查處理決定公開。各級財政部門作出的投訴、監督檢查等處理決定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名稱、地址。
(二)投訴涉及採購項目名稱。
(三)採購日期。
(四)處理事項。
(五)處理依據。
(六)處理結果。
(七)執法機關名稱。
(八)公告日期。
第二十六條 集中採購機構考核結果公告。各級財政部門對同級集中採購機構考核結果公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集中採購機構名稱。
(二)考核內容。
(三)考核方法。
(四)考核結果。
(五)存在問題及整改意見建議。
(六)考核單位名稱。
第二十七條 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公告。各級財政部門對政府採購當事人及評審專家的違法失信行為作出的處罰決定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名稱。
(二)違法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三)處罰依據。
(四)處罰結果。
(五)處罰日期。
(六)執法機關名稱。
(七)公告日期。
第二十八條 政府採購政策檔案信息包括設區的市級以上財政部門制定出台的涉及政府採購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公開的內容應包括檔案的完整標題和全部內容。
第四章 信息公開方式與要求
第二十九條 政府採購公開信息應當內容真實、準確無誤,不得有虛假和誤導性陳述,不得遺漏依法必須公開的政府採購信息。
第三十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採購檔案以及採購公告中公開採購項目對應分包預算。採購檔案應當隨採購公告一同公布。
預採購項目應當在採購公告和採購檔案中醒目提示項目存在取消或者終止採購的可能性。
採用非公告方式邀請供應商以及談判(磋商)檔案發生實質性變動的採購項目,採購檔案還應當隨成交公告一同公布。採購檔案公布前,應當經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共同書面確認。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確保公告的電子採購檔案同紙質採購檔案一致。
第三十一條 採購公告應當嚴格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式和時間以及本辦法規定的公告內容和格式予以發布。
第三十二條 採購結果應當在中標(成交)公告中予以體現和發布。評審委員會評審情況可以通過公布預中標供應商得分情況、評審委員會成員評分等方式公開。
第三十三條 採購人應當自政府採購契約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公告。採購契約應當按照契約標準文本載明採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的規範名稱和地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及地點和方式、驗收要求、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內容。採購契約名稱應與採購項目名稱相對應。
第三十四條 採購人應當在採購契約履約驗收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將驗收結果予以公開。
第三十五條 投訴、監督檢查處理處罰決定以及對集中採購機構的考核結果公告應當自完成並履行有關報審程式後5個工作日內公告。
供應商、代理機構、採購人和評審專家的違法失信行為信息應當每月記錄,並於次月10日前公告。
第三十六條 政策檔案信息應當由制發單位在正式發文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中國山東政府採購網”主動、完整公開。
第三十七條 對已在指定媒體公開的信息,因特殊原因確需撤銷或者調整網站欄目的,需經採購人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逐級報省財政廳備案並處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將政府採購信息公開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在公開事項、公開範圍、公開內容、公開期限以及公開渠道等方面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財政部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第三十九條 將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公開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財政部規範性檔案對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和PPP項目採購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

辦法解讀

《管理辦法》主要內容共六章,四十三條。
(一)總則。明確了政策的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及原則等。確定了信息公開的責任主體,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負責公開採購項目信息,財政部門負責公開監管處罰信息和政策檔案信息。
(二)採購項目信息公開的內容。明確了採購公告、信息更正公告、中標(成交)公告、採購契約公告、驗收結果公告等的公告內容。提出了採購需求、採購檔案、預算金額等應當隨採購公告公開的要求。
(三)監管處罰及政策檔案信息公開內容。明確了投訴、監督檢查等處理決定,對集中採購機構的考核結果,以及供應商、採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和採購人的違法失信行為處罰信息以及政府採購政策檔案信息公開內容。
(四)信息公開方式與要求。明確要求公開的信息內容要真實可靠、時限應符合法定要求,以及公開信息變更的流程等。
(五)監督檢查。界定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在信息公開中的責任情形及處理處罰。
(六)附則。明確政策的解釋權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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