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豐縣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若干規定

為了切實加強全縣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鹹豐縣發布了《鹹豐縣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若干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豐縣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若干規定
  • 適用地區:鹹豐縣
  • 類別:規定
  • 執行日期:2013年1月7日
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全縣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湖北省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加強縣、鄉兩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納入任期目標和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範圍。
第四條 成立縣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縣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的組織、協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供電公司,由縣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縣電力企業責任人兼任辦公室正副主任。各鄉鎮(區)成立由相關部門組成的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的組織、協調工作。社區、村民委員會建立管電小組,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建立健全縣、鄉、村三級電力設施管理維護網路。電力設施日常監護由社區、村民委員會及其管護員負責,日常維護由電力企業負責,並簽訂供用電契約和電力設施保護協定。
第五條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日常工作,納入綜治周查月評的必查內容,納入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考核內容進行考核。
第六條 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領導小組每年都應組織做好電力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宣傳培訓,制定切實可行的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具體操作規則。
第七條 縣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將電力建設規劃圖和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詳圖報送縣住建、林業、國土、交通等部門。
電力設施保護區的範圍為:
800千伏 30米 500千伏 20米
154-330千伏 15米 35-110千伏 10米
0.22-10千伏 5米
第八條 架空電力線路邊線,在計算最大風偏的情況下,距建築物的水平安全距離為:
1千伏以下 1米 154 -220千伏 5米
1-10千伏 1.5米 330千伏 6米
35千伏 3米 500千伏 8.5米
66-110千伏 4米 800千伏 15米
第九條 縣住建部門要將電力設施建設納入基礎設施建設統籌規劃,制定規劃時預留電力線路通道和電力建設用地,電力企業應積極參與和配合縣住建部門的規劃工作,避免出現電力線路頻繁遷移、重複建設的現象。
第十條 城鄉新建、改建、擴建電力設施應遵守以下審批程式:
(一)電力設施建設單位將建設項目申請立項並取得批准檔案後提交縣住建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十一條規定將電力設施建設規劃納入城鄉總體規劃。
(二)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按照《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相關規定向縣住建部門提交建設工程申請,由縣住建部門提出規劃設計要求,並審查建設工程施工圖,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電力設施建設單位建設電力設施選址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禁占用基本農田。選址時,應通知縣住建、國土部門現場查看,並依法辦理土地征(占)用手續,依照《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要求劃定保護區域。
(四)在規劃區域內,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影響城鄉規劃的,能採取改正措施的,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改正,並補辦用地審批手續;嚴重影響城鄉規劃且不能採取改正措施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自行拆除,恢復土地原貌。
第十一條 在電力設施保護區的相關位置,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規定設立安全標誌。
(一)在必要的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界上設立標誌,並標明保護區的寬度和保護規定。
(二)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跨越公路的區段,設立標誌,標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
(三)在架空電力線路穿越人口密集地段,標明安全距離。
(四)在人員活動頻繁和車輛、機械頻繁穿越架空電力線路的地段設立標誌牌。
(五)在電力線路桿塔、變壓器台區等電力設施危險處設立醒目的警示牌。
第十二條 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兩側興建建築物及進行各類施工作業應遵守以下審批程式:
(一)對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兩側興建建築物、構築物和爆破、開山取石等事項,縣住建、國土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必須執行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前置審批程式,由建設方先到當地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填寫《電力設施保護區建築及各類施工作業行政審批表》,得到書面同意後,縣住建、國土部門才能辦理建房、用地手續,否則不予辦理。
(二)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新建建築物、構築物,不得隨意進行各類施工作業活動。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實施舊房改(翻)建、擴建和各類施工作業等項目,建設方必須向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與電力設施產權單位簽訂安全協定後,持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審查意見向縣住建、國土部門申請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建設方未得到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縣住建、國土部門不得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三)批准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建築施工時,批准單位應書面告知施工單位和個人在施工前應與電力設施產權單位簽訂建築施工安全協定書,規定安全事項及施工日期、預防意外事故的措施等。施工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批准單位的書面告知事項,否則,批准單位不予頒發批准檔案。
(四)公用工程、城鄉綠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擴建中需遷移電力設施時,有關單位應按照《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進行協商,就遷移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並就補償等問題達成協定後方可施工。
(五)供電部門憑縣國土部門的有效個人建房用地許可證或建設用地批准書、土地使用證為建房戶、工程建設單位辦理用電報裝、用電手續。違反規定辦理的,追究供電部門批准領導和經辦人的責任。
(六)凡違規越權劃撥宅基地、批准改(擴)建原有建築物和各類施工作業的,將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因違法、違規審批造成經濟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由違反規定審批的責任單位或個人負責賠償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縣交通部門要切實加強農村路網建設的規劃與管理,規劃農村路網應儘量減少與電力線路衝突。縣公路部門應對危及到電力設施安全的行道樹及時修剪或砍伐。各鄉鎮(區)在進行路網建設施工過程中要切實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第十四條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力度,嚴格審批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施工項目,認真履行電力行政執法職能,及時查處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違法作業行為。對違規、違法建設堅決不予批准施工,縣公安、供電等部門及時停止爆破物資和電力供應,確保電力設施安全。
第十五條 電力設施產權單位要認真做好電力線路通道和電力建設用地的規劃設計,加強電力設施巡查,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情況,搞好銜接工作。對違規建房、違規開山取石等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要及時採取停止供電等措施,確保電力設施安全。對正在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當地供電企業應採取停電措施而未採取措施的,將追究有關單位及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對已建的電力設施沒有確定保護區的,要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兼顧各方利益的原則,依法補辦完善有關手續、確定保護區。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電力設施,需要砍伐樹木、竹子的,應本著"既保證線路安全,又要盡最大可能保留植被"的原則,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力設施建設單位砍伐樹木的,事前應按照《森林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向縣林業部門申請辦理砍伐許可證。
(二)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按照《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一款及《湖北省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砍伐35千伏及以上電力設施安全通道內樹木、竹子時給予樹木、竹子所有者一次性經濟補償。林地所有者不再在通道內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及高桿植物。
(三)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檔案的有關規定繳納植被恢復費。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電力設施需要拆遷建築物或其他設施、損壞農作物的,雙方必須按照《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協商,就遷移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並就補償等問題達成協定後方可施工。
第十九條 對危及已建成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或其他高桿植物,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書面通知植物所有者或管理者在規定時間內自行伐剪。在緊急搶險的情況下,電力設施產權單位可以採取先伐剪、後通知植物所有者或管理者的應急措施。
(二)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電力設施產權單位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責令強制砍伐或修剪。
(三)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已建成投入運行的電力設施、線路)內,種植和保留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或其他高桿植物。電力企業對已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已建成投入運行的電力設施、線路)內新種植或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或其它高桿植物,應當予以砍伐或修剪,並不予支付林木補償費、林地補償費、植被恢復費等費用。縣林業部門和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協調工作。
第二十條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要求恢復原狀、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危害行為嚴重影響電網安全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供電企業可停止受理當事人的用電報裝申請,或者按國家規定程式中止對當事人供電,直至危害行為消除。
第二十一條 規範電力安裝管理,確保電網和人身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發生。成立縣電力安裝市場管理辦公室,負責對用戶受電設施建設施工設計資料的審驗、施工過程中質量和技術規範的監督檢查、工程竣工後的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後,用戶憑縣電力安裝管理辦公室出具的《受電設施建設驗收合格通知書》到當地供電部門申請用電報裝,否則,供電部門不予簽訂供電契約及報裝供電。
第二十二條電力設施上不得掛靠、架設其它非電力設施產權單位的任何設施。
第二十三條 縣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領導小組每年對各鄉鎮(區)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進行考核,對保護電力設施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鄉鎮(區)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領導小組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本轄區內發生重大電力設施破壞案件的,將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違反電力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由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鹹豐縣電力設施保護若干規定》(鹹政辦發〔2003〕100號)同時廢止。
鹹豐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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