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崗市城市供熱用熱管理規定

《鶴崗市城市供熱用熱管理規定》經2021年11月9日鶴崗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2021年12月23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鶴崗市城市供熱用熱管理規定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鶴崗市人大 
  • 批准單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批准決定,規定全文,

批准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鶴崗市城市供熱用熱管理規定》的決定
(2021年12月23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鶴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鶴崗市城市供熱用熱管理規定》。

規定全文

(2021年11月9日鶴崗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1年12月23日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供熱用熱管理,規範供熱用熱行為,維護供熱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等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供熱用熱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縣供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熱用熱以及相關活動的管理工作。
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民政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供熱用熱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多元化投資城市供熱基礎設施建設,實行智慧供熱,推行利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供熱事業,推廣使用安全、高效、節能、環保的供熱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提高城市供熱用熱管理水平。
第五條 工程建設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供熱單位查詢施工區域供熱設施以及地下供熱管網等相關情況,影響供熱設施以及地下供熱管網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供熱單位商定並按照要求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六條 供熱期為當年10月10日至次年4月30日。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氣象情況要求供熱單位提前供熱或者延長供熱時間,並給予供熱單位適當補償。
未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供熱單位不得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
第七條 在供熱期內,供熱單位應當保證居民用戶臥室、起居室(廳)溫度全天不低於20℃,其他部位應當符合設計規範標準要求。
非居民用戶的室內溫度應當符合設計規範標準。
第八條 供熱單位應當提前做好供熱系統的調試、運行,按時供熱,保證供熱溫度達到本規定或者契約約定的溫度標準。
第九條 熱價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居民用戶和非居民用戶核定,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十條 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供熱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煤炭市場價格變動情況,建立煤熱價格聯動機制。
實行熱電聯產的供熱單位,熱電聯產機組應當合理分攤熱、電成本。
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供熱成本監審,供熱成本監審周期不得少於一年,根據成本監審結果適時調整熱價。調整熱價時,應當公布熱費價格組成,組織召開定價聽證會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第十一條 非居民用戶的供熱設施的更新、改造、維修、養護、清洗、除銹由產權人負責。
用戶共用供熱設施和居民用戶入戶管網的更新、改造、維修、養護、清洗、除銹由供熱單位負責,其費用計入熱費成本,供熱單位不得另行收費。
居民用戶應當對其室內供熱設施履行保護義務。居民用戶室內供熱設施的維修、養護、清洗、除銹可以委託供熱單位實施,供熱單位不得拒絕。其費用已經計入熱費成本的,供熱單位不得另行收費。
供熱單位不得以用戶室內裝修遮擋散熱器、改動室內供熱設施為由,拒絕為居民用戶維修、養護室內供熱設施。
在供熱工程保修期內的更新、改造、維修和養護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供熱工程保修期滿後,供熱設施存在質量問題尚未解決的,建設單位應當繼續履行保修責任。
第十二條 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供熱信息平台管理制度和供熱舉報、投訴及爭議解決機制,及時受理和解決用戶訴求。
供熱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服務程式、收費標準和服務電話,停止供熱可能對用戶造成影響的,應當及時通知用戶。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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