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供熱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河北省供熱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試行)》是為規範供熱經營行為,加強供熱經營管理,保障安全、優質、持續、穩定供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河北省供熱用熱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河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9月5日,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河北省供熱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供熱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審批局,雄安新區管委會建設和交通管理局、綜合執法局、公共服務局:
《河北省供熱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住房城鄉建設廳2023年第3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9月20日起施行,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9月5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為規範供熱經營行為,加強供熱經營管理,保障安全、優質、持續、穩定供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河北省供熱用熱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供熱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供熱經營許可。供熱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批准、證件核發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等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供熱經營許可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含定州、辛集市)級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確定的供熱經營許可審批部門按照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商註冊企業的供熱經營許可審批工作,供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熱經營許可審批後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供熱企業按照企業條件分為一類、二類、三類,一類供熱企業允許承擔供熱規模不受限制,二類供熱企業允許承擔供熱規模為合計500萬平方米(含)以下,三類供熱企業允許承擔供熱規模為合計100萬平方米(含)以下。
供熱企業熱源方式包括熱電聯產供熱、燃煤鍋爐供熱、燃氣鍋爐供熱、生物質(垃圾)焚燒供熱、電直熱(蓄熱)供熱、熱泵供熱、低品位工業(商業)餘熱供熱、中深層地熱井供熱及其他方式供熱。
供熱經營許可實行分級審批。一類供熱企業的許可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審批,二類、三類供熱企業的許可由設區的市(含定州、辛集市)級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確定的供熱經營許可審批部門審批。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選定一個試點縣,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供熱經營許可審批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商註冊的三類供熱企業的許可審批。
設區的市(含定州、辛集市)級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確定的供熱經營許可審批部門應當自核發許可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核發情況告知同級供熱主管部門,由同級供熱主管部門將核發情況報上級供熱主管部門、告知下級供熱主管部門。
第五條各類供熱企業均應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在本省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有固定辦公場所,且具備以下條件:
(一)一類企業
1.有職稱的建築工程相關專業及供熱、財務類專業管理人員合計不少於30人,且各類人員齊全,其中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不少於15人。
持證上崗的鍋爐工、電工、安全員類技術工人合計不少於50人,且各類人員齊全。
2.註冊資本金5000萬元以上。
3.應急搶修設備和機具合計不少於20台套,且搶險車輛、電氣焊設備、抽水設備、發電機齊全。
4.有規範的企業章程、經營方案、經營管理制度。
(二)二類企業
1.有職稱的建築工程相關專業及供熱、財務類專業管理人員合計不少於10人,且各類人員齊全,其中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不少於5人。
持證上崗的鍋爐工、電工、安全員類技術工人合計不少於20人,且各類人員齊全。
2.註冊資本金1500萬元以上。
3.應急搶修設備和機具合計不少於10台套,且搶險車輛、電氣焊設備、抽水設備、發電機齊全。
4.有規範的企業章程、經營方案、經營管理制度。
(三)三類企業
1.有職稱的建築工程相關專業及供熱、財務類專業管理人員合計不少於5人,且各類人員齊全,其中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不少於3人。
持證上崗的鍋爐工、電工、安全員類技術工人合計不少於10人,且各類人員齊全。
2.註冊資本金500萬元以上。
3.應急搶修設備和機具合計不少於5台套,且搶險車輛、電氣焊設備、抽水設備、發電機齊全。
4.有規範的企業章程、經營方案、經營管理制度。
各類企業申報許可時,擬採用的熱源方式含有燃氣鍋爐供熱的,安全負責人以及安全員需經燃氣從業培訓並經燃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
第六條申請供熱經營許可的企業,應當提供下列資料,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一)供熱經營許可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工商營業執照。
(三)供熱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檔案、身份證,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的任職檔案、身份證、職稱證書、社保證明,其他管理人員的明細表及身份證、職稱證書、社保證明。
(四)鍋爐工、電工、安全員類技術工人明細表及身份證、上崗資格證書、勞動或勞務契約。
(五)管理制度和經營方案。
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設施設備安全巡檢制度、崗位操作規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經營方案主要包括:企業章程、發展規劃、供熱工程建設計畫、服務規範。
(六)搶修搶險設備台賬、購買發票或租賃契約。
(七)熱源方式含有燃氣鍋爐供熱的,還需提供安全負責人以及安全員的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
第七條供熱經營許可審批部門通過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的方式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許可決定的,經審批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供熱經營許可審批部門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並告知申請單位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八條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制定全省統一的供熱經營許可證格式和編號規則。供熱經營許可證應當按編號規則進行編號(見附屬檔案)。供熱經營許可證載明信息包括:企業名稱、企業類型、許可證編號、登記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註冊資本金、熱源方式、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和許可證有效期限。
第九條供熱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供熱經營許可審批部門在企業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六個月前提示供熱企業延續,供熱企業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按照程式向供熱經營許可審批部門提出延續申請,供熱經營許可審批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不申請延續的,有效期滿後,其許可證自動失效,但供熱企業不得因許可延續不及時、撤銷、撤回或註銷等原因擅自停業、歇業。申請許可證延續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三)(四)(六)(七)項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第十條已取得許可證的供熱企業發生分立、合併的,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向供熱經營許可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註銷登記,並按照規定重新申請辦理許可證,原許可證作廢。
第十一條供熱經營許可證載明內容有變化的,應當向供熱經營許可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變更。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供熱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二)與許可證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1.企業名稱、登記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註冊資本金變更的,提供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
2.企業類型、熱源方式變更的,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有關規定向相應審批部門提供申請材料,企業類型變更完成後,原許可證自動作廢。
第十二條取得供熱經營許可證書的企業,應當保持資產、人員、技術裝備等方面滿足相應供熱經營許可標準要求的條件。
各級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結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機制,強化供熱經營許可審批事後監管,企業不再符合相應供熱經營許可標準要求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供熱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企業整改期間不得承攬新的供熱經營項目;逾期仍未達到供熱經營許可標準要求條件的,審批部門可以撤回其供熱經營許可。
第十三條供熱企業應當向註冊地供熱主管部門報送企業年度報告,企業年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一)企業章程和企業資本結構及其變化情況;
(二)企業建設改造供熱設施具體情況;
(三)企業運行情況,包括供應規模、用戶發展、制度建立、巡檢巡護、搶險搶修、應急演練情況,其中,採用燃氣鍋爐供熱的企業還需提供採暖季開始前燃氣鍋爐房的用氣安全檢查和燃氣問題隱患整改情況;
(四)企業服務情況,包括服務視窗設立、問題投訴、報修處置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內容。
第十四條供熱企業取得經營區域或原有經營區域發生變化的,企業經營區域所在地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於三十日內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正式書面報告。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熱經營許可審批部門可以撤銷已作出的供熱經營許可:
(一)審批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法發放供熱經營許可證的;
(二)審批部門工作人員超越法定許可權發放供熱經營許可證的;
(三)審批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式發放供熱經營許可證的;
(四)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辦理供熱經營許可證的;
(五)供熱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供熱經營許可證的;
(六)依法可以撤銷供熱經營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熱經營許可審批部門應當辦理供熱經營許可的註銷手續:
(一)供熱企業未按規定申請許可延續,且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自動失效的;
(二)供熱企業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供熱經營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供熱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四)應當註銷供熱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供熱企業申請註銷供熱經營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供熱經營許可註銷申請書;
(二)供熱企業對原有用戶安置和設施處置相關方案;
(三)供熱經營許可證。
供熱經營許可審批部門受理註銷申請後,經審核依法註銷供熱經營許可證。
第十八條本辦法實施之前,已取得的供熱經營許可證繼續有效,辦法實施之後,按照原許可證上記載的供熱能力換髮相應企業類型的供熱經營許可。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23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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