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關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

2022年8月,新修訂的《嘉峪關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發布,於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嘉峪關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1日
全文,內容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全市城市供熱管理,維護供熱單位和熱用戶的合法權益,推進節能降耗,保障城市供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熱規劃、建設、經營、使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作為全市城市供熱工作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供熱以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發展改革委、財政、自然資源、市政府國資委、市場監管等部門及各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供熱管理工作。
第四條 供熱單位負責各自供熱區域內的供熱日常管理、維護運營等工作。房地產開發單位、物業管理單位、業主委員會和熱用戶應當配合供熱單位做好所轄範圍的供熱用熱工作。熱源(電)廠、供水、供氣、供電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供熱服務工作。
第五條 城市供熱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保障安全、優質服務、規範用熱、節能環保的原則,優先發展熱電聯產集中供熱,鼓勵扶持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積極推廣清潔能源和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依法穩步推行供熱計量改革工作。積極穩妥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通過適合本行業的各種模式參與城市供熱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城市供熱行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城市供熱專項規劃,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經批准的供熱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七條 市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用地時,應當按照城市供熱專項規劃保留供熱設施建設用地。供熱設施預留建設用地未經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八條 供熱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供熱專項規劃,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統籌安排和分期實施的原則,充分發揮政府和社會資本優勢,做到資源共享和優勢互補,避免重複建設和資金浪費。
第九條 供熱項目的建設應當履行基本建設工程審批手續。
在編制設計方案前,建設單位應當徵求城市供熱行業主管部門和供熱單位的意見,確保符合技術要求。其配套的供熱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在設計、施工、驗收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城市供熱行業主管部門參與。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供熱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設施管理
第十條 建設單位對新建住宅的供熱設施,應當承擔兩個供熱期的保修責任,負責建築物的供熱設施維護、管理、改造,並承擔相關費用。
保修期滿後,建設單位與供熱單位對供熱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簽訂《供熱工程交接協定》,明確供熱設施維護界限和權責,建設單位將供熱設施移交供熱單位運維管理。
建設單位未履行或者遲延履行保修責任的,供熱設施的保修期相應順延。保修期滿後,因建設工程質量問題造成供熱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熱產生維護、管理、改造等權責糾紛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第十一條 住宅供熱設施保修期屆滿後的維修、養護、更新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已實行分戶控制的,入戶閥門外(含入戶閥門、熱計量表)的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入戶閥門內的供熱設施由熱用戶負責;
(二)未實行分戶控制的,熱用戶建築熱力入口閥門外(含閥門)的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熱用戶建築熱力入口閥門內的供熱設施由熱用戶負責。
非居民熱用戶供熱設施的維修、養護、更新責任以用地紅線為界。供熱單位和熱用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二條 根據供熱區域界限劃分,各供熱單位統一管理各自區域內的市政熱網設施,定期檢查、維修、養護和更新,確保全全運行。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損壞和擅自拆除、移動、改建供熱管網、閥門、儀表、地溝、閥門井、供熱標識以及其他供熱設施;
(二)向供熱井室、地溝內排放雨水、污水,傾倒垃圾、殘液、糞便以及其他污物,投擲有毒有害或者易燃易爆物質;
(三)利用供熱管道及支架敷設線路或者懸掛標牌、物體;
(四)在供熱管網及附屬設施外緣1.5米範圍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占壓、挖掘、取土、鑽探、打樁、爆破、植樹、埋設線桿等;
(五)擅自接入或者隔斷供熱管網;
(六)其他危害供熱管網和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實施可能影響城市供熱設施安全的施工作業前,應當徵得供熱單位的同意,商定並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後,由供熱單位監督實施。
第十五條 公共供熱設施發生故障,供熱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修,並報告城市供熱行業主管部門。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設施的,可以先行破路搶修,並同時通知城市供熱行業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二十四小時內按照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搶修期間,施工現場應當設定警示標誌和安全設施;搶修結束後,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四章 供熱管理
第十六條 供熱單位應當做好供熱運行管理,實行規範化服務,保證服務質量和供熱效果。
供熱單位應當將供熱服務區域、內容、維修及監督投訴電話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供熱期內報修投訴電話二十四小時應當有專人值班。
供熱單位應當成立專門的事故搶險搶修隊伍,配備專業技術人員、搶修器材、車輛、通訊設備等,確保全全穩定供熱。
供熱單位應當建立供熱應急預案,做好物資儲備工作,及時科學有效應對供熱突發事件。供熱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至少每三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演練和評估,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並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做出結論。
供熱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向城市供熱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備案,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本市供熱期為五個月,從當年11月1日到次年3月31日。供熱單位不得擅自推遲供熱或者提前結束供熱。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氣象狀況等因素對供熱的起止日期進行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供熱單位應當在供熱期開始前做好準備工作,充水試壓十五日前,採取張貼公告、媒體發布等方式告知熱用戶,提醒用戶檢查室內供熱設施。
第十九條 供熱單位應當在每年供熱期開始六十日前,將供熱費用的交納時間、交納方式和退還方式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 在供熱期內,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供熱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範標準和供用熱力契約約定,按時、連續、保質供熱,不得擅自降低供熱溫度或者停止供熱。
第二十一條 供熱單位應當保證供熱質量,在供熱期內,除不可抗力或者因熱用戶責任影響正常供熱外,住宅熱用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溫度不得低於18℃,其他部位溫度應當達到國家設計規範標準。
非住宅熱用戶的室內溫度執行國家規範標準,供用熱力契約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二條 熱用戶認為室內溫度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可以向供熱單位反映。供熱單位應當向熱用戶出具標明受理反映時間和內容的書面憑據,並在接到投訴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進行測溫。對室溫低於規定溫度,屬於供熱單位責任的,供熱單位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予以答覆並處理;不屬於供熱單位責任的,供熱單位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熱用戶。
第二十三條 室溫檢測應當按照下列方式進行:
(一)在測溫時門窗應當關閉三十分鐘以上;
(二)使用測溫表測溫的,測溫表應當放置在房間中央距地面1.5米處,測溫時間應當在十分鐘以上,得到的穩定讀數為有效溫度;
(三)使用測溫槍測溫的,應當在所測房間的非冷山牆面分上、中、下各取一點測量溫度,所得到的讀數平均值為有效溫度。
測溫記錄應當由供熱單位與熱用戶共同簽字。熱用戶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測溫或者不在測溫記錄上籤字的,視為當日溫度合格;供熱單位未能及時檢測、不在測溫記錄上籤字或者不存留測溫記錄的,視為當日溫度未達到規定標準。
第二十四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熱用戶室內溫度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供熱單位不承擔責任:
(一)擅自改變室內供熱設施、擴大供熱負荷的;
(二)室內供熱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室內裝修或者其他設施嚴重影響散熱器散熱的;
(四)因熱用戶造成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五條 在每個供熱期內,供熱單位應當對供熱區域內的供熱質量進行自查,按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三進行測溫並將結果報城市供熱行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供熱單位工作人員開展入戶巡檢、搶修作業、查表收費等工作時,應當佩戴標誌、出示工作證件,熱用戶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 供熱設施出現故障導致停止供熱或者供熱質量不達標需要搶修的,供熱單位應當及時向城市供熱行業主管部門報告。停暖超過二十四小時的,供熱單位應當及時通知受影響區域的熱用戶採取保暖措施。
按管理許可權,由相應責任人及時組織搶修,承擔相應費用。非供熱單位維護管理的,供熱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查清原因。故障排除符合恢復供熱條件的,方能恢復供熱。
第五章 用熱管理
第二十八條 熱用戶按照用熱報裝審批程式申請用熱。
第二十九條 熱用戶變更用熱面積、用熱量、用熱性質或其他用熱事項的,應當與供熱單位協商確定。
第三十條 熱用戶可以申請停止或者恢復整個供熱期用熱。辦理停止或者恢復用熱,應當在當年9月30日前,到供熱單位辦理相關手續。對無法停止或者恢復供熱的,供熱單位應當書面給予答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停止用熱:
(一)用熱設施不能夠分戶控制的;
(二)新建建築採暖設施質保期第一個供熱期內的;
(三)可能危害相鄰熱用戶用熱安全和室內公共設施安全運行的;
(四)對其他熱用戶的利益和正常供熱造成侵害和影響的。
停止用熱的熱用戶,應當向供熱單位交納基本熱費。
第三十一條 熱用戶應當對室內的供熱設施進行日常維修養護,確保供熱設施的完好安全。
第三十二條 熱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動供熱設施及改變供熱方式;
(二)擅自連線供熱設施;
(三)擅自安裝熱水動力裝置;
(四)排放、取用供熱設施內的循環水或者蒸汽;
(五)改變熱用途或者擅自擴大用熱面積;
(六)阻礙供熱單位對公共供熱設施進行維護、管理;
(七)私自占用、鎖閉、改造公共管道井;
(八)惡意破壞熱計量設備及其它供熱設施;
(九)其他影響供熱系統正常運行和其他熱用戶用熱質量安全的行為。
第六章 供熱價格和收費管理
第三十三條 城市供熱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制度,由價格主管部門進行核定,按規定許可權合理調整供熱價格,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三十四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標準收取供熱費用。
供熱費用按建築面積計收,非居民熱用戶以建築層高3.0米為限,每超過0.3米,加收百分之十的以建築面積計算依據的供熱費用。
第三十五條 關於基本熱費的交納。分戶掛暖用戶按供熱費用總額的百分之十向供熱單位交納基本熱費,分戶地暖用戶按供熱費用總額的百分之三十向供熱單位交納基本熱費。
單體建築整體申請停止用熱不交納基本熱費。
第三十六條 熱用戶應在房屋產權變更前交清供熱費用,在房屋產權變更後新用戶應及時到供熱單位辦理用戶信息變更手續。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城市供熱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供熱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供熱單位經營活動服務情況及設施安全的監督檢查,設定公開的投訴電話,及時協調處理投訴人反映的問題。
第三十八條 供用熱雙方發生供用熱爭議的,按照供用熱力契約約定內容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可以向城市供熱行業主管部門投訴,由城市供熱行業主管部門協調解決,協調不成時,可以通過法律程式解決。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擅自侵占供熱設施用地的,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進行查處。
第四十條 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城市供熱行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城市供熱行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供熱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城市供熱行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城市供熱行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供熱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對阻礙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另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嘉峪關市城市供熱管理暫行辦法》(嘉政發〔2011〕17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新《辦法》針對社會形勢的發展變化,對部分條款作出修改,對事關民眾利益、供暖方相關責任和義務等方面的問題作出更加明確、具體的規定。
新《辦法》中規定“本市供暖期為五個月,從當年11月1日到次年3月31日。供熱單位不得擅自推遲供熱或者提前結束供熱。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氣象狀況等因素對供熱的起止日期進行調整,並向社會公布。”供暖時間仍為五個月。
新《辦法》規定“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標準收取供熱費用。供熱費用按建築面積計收,非居民熱用戶以建築層高3.0米為限,每超過0.3米加收百分之十的以建築面積計算依據的供熱費用。”
新《辦法》規定“供熱單位應當保證供熱質量,在供熱期內,除不可抗力或者因熱用戶責任影響正常供熱外,住宅熱用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溫度不得低於18℃,其他部位溫度應當達到國家設計規範標準。”“熱用戶認為室內溫度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可以向供熱單位反映。供熱單位應當向熱用戶出具標明受理反映時間和內容的書面憑據,並在接到投訴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進行測溫。對室溫低於規定溫度,屬於供熱單位責任的,供熱單位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予以答覆並處理;不屬於供熱單位責任的,供熱單位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熱用戶。”新《辦法》對室溫檢測也作了具體規定。
新《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和擅自拆除、移動、改建供熱管網、閥門、儀表、地溝、閥門井、供熱標識以及其他供熱設施。”“熱用戶不得擅自改動供熱設施及改變供熱方式;擅自連線供熱設施;擅自安裝熱水動力裝置;排放、取用供熱設施內的循環水或者蒸汽。”
新《辦法》中還提及違反相關規定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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