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職院校分類考試

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是高校考試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技術技能人才選拔的重要渠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職院校分類考試
  • 主管部門:教育部 
招生計畫,考試內容,錄取機制,監督管理,

招生計畫

1.堅持分類考試作為高職院校招生的主渠道,合理安排所屬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招生規模,同時保留高職院校通過普通高考招生的渠道。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進一步擴大分類招考規模,符合本地高考報名條件的普通高中畢業生、中職學校畢業生和退役軍人、下崗職工、農民工和高素質農民等社會人員均可報考。
2.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所需技術技能人才的分析,編制本地職業教育專業布局和建設規劃並分年度推進,與招生規劃建立聯動機制,加強高等職業教育資源統籌,綜合考慮辦學條件、人才培養、生源情況等因素,合理安排參加分類考試的招生院校、專業及規模,重點安排區域經濟建設急需、社會民生領域緊缺、技術技能培養要求高和就業質量高的優質院校和專業招生,對限制淘汰類產業對應專業、辦學“過熱”專業、國控類專業從嚴控制招生規模。
3.進一步規範長學制技術技能人才貫通培養,在學前教育、護理、家政、養老、健康服務、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等領域,適度擴大中高職貫通招生規模,進一步最佳化招生專業結構,貫通專業以始讀年齡小、培養周期長、技能要求高的專業為主,結合專業特點,最佳化人才培養模式。

考試內容

1.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採取“文化素質+職業技能”的考試評價方式,其中職業技能考試成績占比原則上不低於50%。分類考試一般應安排在每年春季舉行。
2.普通高中畢業生的文化素質成績使用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中職學校畢業生的文化素質成績使用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級招委會)統一組織或經省級招委會批准的少數優質高職院校組織的文化基礎考試成績,有條件的省份可使用中職學校學業水平考試成績。
3.職業技能考試由省級招委會結合本地實際統籌組織實施,可採取省級統考、多校聯考、高校校考等方式。
普通高中畢業生報考分類考試的,參加省級招委會或高職院校組織的與報考專業相關的職業適應性測試。
中職學校畢業生報考分類考試的,參加省級招委會或高職院校組織的職業技能考試,職業技能考試包括專業能力測試和技術技能測試。專業能力測試以教育部發布的中職專業教學標準中核心專業知識為基本依據,採用筆試考試,重點考察綜合專業能力。技術技能測試以教育部發布的中職專業教學標準中核心技術技能為基本依據,以操作考試為主,充分體現崗位技能、通用技術等內容。

錄取機制

1.對於普通高中畢業生,依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職業適應性測試結果,參考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根據公布的招生計畫擇優錄取。
2.對於中職學校畢業生,依據文化基礎考試和職業技能考試成績,參考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根據公布的招生計畫擇優錄取。
3.對於退役軍人、下崗職工、農民工和高素質農民等群體報考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按相關規定和公布的招生計畫擇優錄取。各地要加強與退役軍人事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公安等部門的溝通協調,聯合做好相關群體考生的資格審核工作。對於符合免試條件的技能拔尖人才,由相關高職院校按程式考核公示後予以免試錄取。

監督管理

1.高職院校分類考試以省級人民政府為主統籌管理。省級招委會和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本地高職院校分類考試工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有關高職院校要在當地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認真履行主體責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深入總結已有工作經驗,完善相關政策措施。
2.嚴格執行高校考試招生政策規定,健全國家、地方、學校、社會多級監督的工作體系,加強對分類考試的宣傳、報名、考試、錄取等全過程監督管理。嚴格執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各界監督。暢通社會監督舉報渠道,完善考生申訴和覆核機制,及時回應處理各種問題。
3.嚴肅工作紀律,嚴格遵守高校招生“十嚴禁”“30個不得”“八項基本要求”等規定,嚴厲打擊虛假宣傳、有償招生、未批先招、超計畫招生、買賣生源、委託中介機構招生等違規行為。對在高職院校分類考試中違規的考生、高校及有關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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