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與科研機構整合共建資金管理辦法

《高校與科研機構整合共建資金管理辦法》由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教育廳於2018年8月8日印發,共十三條,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校與科研機構整合共建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教育廳
  • 印發時間:2018年8月8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0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教育廳關於印發高校與科研機構整合共建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財教〔2018〕25號
齊魯工業大學山東省科學院)、齊魯醫科大學(籌):
為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高等教育綜合改革的意見》(魯辦發〔2016〕19號)精神和省政府專題會議部署,支持高校與科研機構整合共建工作深入推進,自2017年起,省財政設立高校與科研機構整合共建資金。為規範和加強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高校與科研機構整合共建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教育廳
2018年8月8日

辦法全文

高校與科研機構整合共建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高等教育綜合改革的意見》(魯辦發〔2016〕19號)精神和省政府專題會議部署,支持高校與科研機構整合共建工作深入推進,自2017年起,省財政設立高校與科研機構整合共建資金。為規範和加強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校與科研機構整合共建資金(以下簡稱整合共建資金)是指為實現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建設國內高水平工業大學和醫科大學的工作目標與任務,由省級財政安排,用於支持齊魯工業大學山東省科學院)和齊魯醫科大學(籌)建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齊魯工業大學(山東省科學院)和齊魯醫科大學(籌)根據整合共建發展需要,向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提出資金申請,省財政廳會同省教育廳研究確定資金安排意見。
第四條 整合共建單位部門預算實質性合併前,由齊魯工業大學負責齊魯工業大學(山東省科學院)整合共建資金預算編制、預算執行、決算、經費管理等工作,預算指標下達齊魯工業大學,通過齊魯工業大學零餘額賬戶支付;由泰山醫學院負責齊魯醫科大學(籌)整合共建資金預算編制、預算執行、決算、經費管理等工作,預算指標下達泰山醫學院,通過泰山醫學院零餘額賬戶支付。兩校要分別制定整合共建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五條 學校使用整合共建資金,必須經校黨委會集體研究決定。
第六條 整合共建資金納入齊魯工業大學及泰山醫學院財務管理體系,執行兩校財務管理制度。兩校要建立整合共建資金支出輔助賬,實行專賬管理,完整記錄支出情況,確保專款專用。兩校不得將資金再行分解、劃撥所屬二級獨立核算部門,不得由二級獨立核算部門設賬支出。
第七條 整合共建資金用於與整合共建工作相關的重點學科建設、教學實驗平台、科研平台、實踐基地、公共服務體系和人才隊伍建設等,不得用於與整合共建不相關的單方項目建設,不得用於工資福利性支出、基建工程、償還債務、支付利息及提取工作或管理經費。
第八條 齊魯工業大學(山東省科學院)、齊魯醫科大學(籌)要本著利於整合共建、利於事業發展的原則,統籌、集中、精準使用資金,充分發揮資金的規模效益。
第九條 整合共建資金要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制度執行。凡使用整合共建資金形成的資產均屬國有資產,應納入學校資產統一管理。
第十條 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將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整合共建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資金分配或學校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因素。
第十一條 齊魯工業大學(山東省科學院)、齊魯醫科大學(籌)是整合共建資金使用的責任主體。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弄虛作假騙取資金,擠占、截留、挪用資金,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等違規行為的,省財政將扣回已下撥資金,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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