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引進共建研究院所的若干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屬駐甬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寧波市委關於強化創新驅動加快經濟轉型發展的決定》(甬黨發〔2013〕4號)精神,進一步最佳化區域創新布局,增強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企業技術創新的能力與水平,推進國家創新型城市建設,現就引進國內外著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大型企業(以下簡稱“大院名校”),共建研究院所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引進共建研究院所的若干意見
  • 地點:寧波市
  • 性質:若干意見
  • 發布時間:2014年1月21日
目標要求,引進資源,

目標要求

一、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總體要求。以提高企業創新能力、提升產業競爭力為核心,以促進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為重點,通過引進大院名校共建研究院所,進一步集聚創新資源、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進產業轉型升級。市本級重點引進共建涉及“4+4+4”產業領域戰略布局的研究院所;各地根據現有創新載體的布局,結合區域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要求,有針對性地引進共建研究院所,努力實現“一區一特、錯位發展”的創新資源配置格局。
(二)基本原則。堅持“企業主體、協同創新,政府引導、市場導向”原則,與大院名校建立“共同投資、共擔風險、共享收益、共贏發展”的合作運營機制。引導和鼓勵企業與在甬高校、大院名校合作共建財務核算相對獨立的企業研究院。
(三)目標任務。引進共建的研究院所成立5年後,建立完善的現代科研院所制度,創新能力、服務能力和綜合實力顯著提升,產學研用結合更加緊密,科技成果大量湧現,高素質科技人才隊伍和創新團隊基本形成,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上新台階。

引進資源

(四)對各縣(市)區、園區和在甬高校主導引進,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研究院所,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給予相關政策支持。
1.引進的大院名校原則上以國家級科研院所、“211工程”大學、國際知名高校和科研機構、央企以及世界500強企業為主,在專業技術領域具有領先的科研優勢和發展潛力,建有國家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工程(技術)中心、檢測認證中心等研發機構。
2.引進共建研究院所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明確的發展規劃、階段性的建設目標與進度安排以及詳細的經費預算,並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和運營模式。引進共建研究院所要做到人員團隊式到位、技術捆綁式到位、科研設施配套式到位,確保大院名校能夠在我市真正落地、取得實效。
3.政府和在甬高校主導引進共建的研究院所原則上要求大院名校的出資(包括科研儀器、智慧財產權等)比例不低於總投入的30%,且須引進3個以上創新團隊,並有相應的具備產業化前景和條件的科研項目。由大院名校派駐的研發人員數量不少於研究院所總人數的1/4,且派駐人員中80%以上具有高級職稱或博士學歷。
4.政府和在甬高校主導引進共建的研究院所原則上採取邊籌建、邊研發創新的模式,建設周期一般不超過3年。研究院所自建成運行後,每年至少有5項科研成果轉移到我市或與我市企業合作實現產業化;建成運行5年內,至少培育5家創新型企業或高新技術企業。
三、扶持政策
(五)對政府和在甬高校主導引進共建的研究院所,直接用於科研、辦公用房的建設經費以及開展研發創新所需的科研設備購置經費,由市本級財政分別按照20%和30%比例給予補助,其中對奉化、寧海、象山三個縣(市)的補助比例為30%和40%。補助經費根據研究院所建設進度,經核實後在3~5年內分年度下達。資金來源採取整合相關政策資金辦法,市本級財政經費每年安排不超過6000萬元(其中:市本級財政科技經費每年安排不超過3000萬元, 市本級教育專項資金每年安排不超過3000萬元),對引進研究院所中列入“3315計畫”高端創業創新團隊的,其用於科研設備購置部分經費,視同補助,相應核減。市本級財政對每家研究院所的補助經費按實際建設投資規模大小確定不同上限,最高累計不超過1億元。積極鼓勵和優先支持研究院所的科研項目經費通過申報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市級以上各類科技計畫項目等給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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