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學院研究所綜合管理條例

中國科學院研究所綜合管理條例,中國科學院研究所管理相關規章制度和研究所有關規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以本條例為準。 本條例解釋權和修改權屬中國科學院院長辦公會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科學院研究所綜合管理條例
  • 發布:中國科學院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所長負責制,第三章 黨的委員會,第四章 學術委員會,第五章 職工代表大會,第六章 戰略研究與規劃,第七章 科研活動管理,第八章 人力資源管理,第九章 財務與資產管理,第十章 智慧財產權管理,第十一章 公共事務管理,第十二章 評價與獎勵,第十三章 科研行為規範,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中國科學院直屬研究機構管理,規範院所兩級事權,引導中國科學院直屬研究機構認真貫徹落實辦院方針,完善研究所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現代科研院所制度,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科學院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中國科學院直屬研究機構,包括所、院、台、中心、園等,以下統稱研究所。我院其他事業單位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研究所是國家科研機構,是中國科學院科技創新和人才培養活動的基本組織單元,是面向全國開放的公共研究平台(特殊領域除外),具有科技創新自主權和管理自主權。其主要使命與職責是: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科學院章程》及有關規定,合法開展各項活動,致力於出創新成果、出創新人才、出創新思想;
(二)追求科學真理,鼓勵自主創新;崇尚愛國奉獻,堅持創新為民;提倡競爭合作,尊重學術自由;堅持嚴謹治學,信守科學道德;倡導創新文化,守護科研誠信;
(三)根據研究所特色及科研優勢,按照創新研究院、卓越創新中心、大科學研究中心、特色研究所等四類機構進行分類改革,確立在國家創新體系中不可替代的定位,集中力量開展高質量科技創新活動,不斷提高我國在相關科學技術領域的科技創新能力,不斷產出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有重大科學和套用價值的科技成果,發揮骨幹、引領作用;
(四)結合高水平科技活動,培養並向社會輸送高層次科技人才;
(五)建議、承擔並高質量完成國家、地方和企業委託的各類科技任務和項目;
(六)加強知識傳播和科技成果轉化,促進智慧財產權運營和成果產業化,提供有效和中高端科技供給,支撐服務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七)為國家和中國科學院的巨觀決策提供諮詢建議和科學依據;
(八)履行事業單位法人的權責,制定研究所章程,健全規章制度體系,依法遵規行使自主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保障職工權益,做好離退休幹部工作,提高資源使用效益,保證國有資產安全,保護智慧財產權,保守國家秘密;
(九)依據中國科學院有關規定和要求,組織落實院重大體制機制改革舉措,為四類機構、院非法人研究單元等新型創新單元的建設與運行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和支撐服務;
(十)定期向中國科學院黨組報告年度工作;
(十一)承辦中國科學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條研究所實行所長負責制,實行民主討論基礎上的所長決策制度。研究所黨委發揮戰鬥堡壘作用。職代會是研究所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學術委員會主要發揮學術諮詢、學術評議與學術監督功能。
第五條研究所的設立、變更和撤銷由中國科學院黨組提出建議,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或備案後實行。

第二章 所長負責制

第六條研究所所長對中國科學院院長負責,由中國科學院任免。副所長經所長授權分管有關工作,對所長負責,由中國科學院任免。研究所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所長擔任。
第七條研究所所長實行任期制,任期為5年,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2個任期或10年。對特別優秀且工作需要的可適當延長任職時間。
第八條所長的選任應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原則,人選的產生一般採用內部推選、競爭性選拔和交流提任等方式。其任職條件是:
(一)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帶頭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自覺踐行創新科技、服務國家、造福人民的價值理念,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科技工作方針政策;
(二)戰略視野開闊,具有較高的學術造詣,善於把握研究所發展方向,善於領導和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創新活動,促進重大成果產出;
(三)具有較強的駕馭全局和處理複雜問題的能力,善於抓班子帶隊伍,依法治所和民主決策的意識較強;
(四)具有副所級崗位2年以上任職經歷。
第九條研究所所長因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考核不合格、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工作需要應當免去現職等,經中國科學院黨組研究決定,可免去其所長職務。所長因工作原因或個人原因,可向中國科學院提出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的請求,經中國科學院黨組批准後生效。
第十條研究所所長主要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貫徹中國科學院辦院方針,按照中國科學院發展戰略、總體部署以及研究所章程,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研究所發展戰略規劃和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建設、教育等各項事業發展規劃,牽頭制定並組織高質量完成領導班子任期目標;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中國科學院管理制度和決策,制定實施研究所章程,完善研究所法人治理結構,實施有效管理;
(三)執行民主集中制,發揮領導班子的整體作用,實行科學民主的決策程式和規範的工作制度;
(四)自覺維護研究所黨委會的戰鬥堡壘作用;
(五)作為研究所反腐倡廉工作第一責任人,決策部署、推動研究所反腐倡廉工作,抓好宣傳教育、監督管理和懲治腐敗工作;
(六)重視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的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作用,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的作用,研究落實職代會的重要提案和學術委員會的重要建議並採取適當方式進行反饋;
(七)推進所務公開制度,營造良好科研環境和創新文化;
(八)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是中國共產黨黨員的,應牢記共產黨員第一身份,認真履行為黨工作第一職責。
第十一條研究所實行所務會議制度。所務會議由所長、黨委書記、副所長、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等組成。學術委員會主任、職代會主席、所長助理、管理部門負責人等可列席會議。所務會議由所長召集和主持,實行集體討論基礎上的所長決策制。其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分析國家創新發展的科技需求和世界科學技術發展態勢,審議決定研究所發展戰略、發展規劃與戰略重點、重大改革發展舉措、組織機構調整方案等事項;
(二)審議領導班子任期目標和研究所年度工作計畫與工作總結;
(三)審議研究所年度預算與決算、資源配置、大額資產購置、基本建設、大額資金使用以及經濟活動、對外合作、職工收入分配與福利、安全保密、科研倫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四)決定研究所中層領導人員的任免和科技骨幹的聘用與解聘;
(五)審議研究所重要政策和管理規章;
(六)部署研究所改革發展創新重要事宜;
(七)研究落實職代會的提案和學術委員會的重要建議;
(八)審議應當由所務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實行研究所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任期目標管理制度、年度述職述責述廉制度、年度考核制度、任期考核制度和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第十三條研究所根據國家和中國科學院相關政策負責核定其黨政主要負責人薪酬,並報中國科學院備案後執行。中國科學院根據研究所的綜合考核和任期目標完成情況,確定研究所黨政主要負責人的任期激勵。
第十四條實行理事會制度的研究所,理事會由中國科學院和相關單位有關人員組成,對中國科學院院長負責。理事長由中國科學院任免。所長一般為研究所法定代表人,由中國科學院推薦,理事會提出建議,中國科學院按程式任免。

第三章 黨的委員會

第十五條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研究所成立黨的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黨委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一般由5至9人組成,每屆任期5年,原則上與研究所行政領導同步換屆。黨委委員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第十六條黨委在院黨組和上級黨組織的領導下發揮戰鬥堡壘作用,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認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切實加強黨的建設,貫徹落實辦院方針,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促進研究所的改革與創新發展。黨委書記是黨的建設工作第一責任人,兼任行政職務的黨委書記、副書記要把黨的建設工作作為首要職責;擔任黨內職務的行政負責人要落實“一崗雙責”要求,積極做好黨的建設工作。
第十七條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學習、宣傳、貫徹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決定;保證和監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國家的法律、法規在研究所的貫徹執行;
(二)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支持所長與行政領導集體依法行使職權,凡涉及本單位改革創新發展和事關職工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黨委主要負責人要在決策前就所涉議題與所長充分醞釀、溝通協調,黨委要及時召開黨委會研究討論,形成集體意見;決策時,參加會議的黨組織領導成員要認真履行職責,保證黨組織的意見得到充分表達和體現;決策後,黨組織要發動黨員團結帶領職工保證決策順利實施。按規定做好重大事項的請示報告工作;
(三)按照黨管幹部和黨管人才的原則,與所行政領導班子共同做好中層領導人員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工作,抓好後備隊伍建設。經黨委集體討論,決定黨務中層領導人員擬聘人員;
(四)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注重從科研一線中發展黨員,加強對黨支部工作的領導和指導,確保黨的組織生活經常、認真、嚴肅,促進黨建工作與科技創新工作有機結合;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積極創先爭優,團結、組織黨內外幹部和民眾,努力完成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
(五)密切聯繫民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推進研究所精神文明建設和創新文化建設;
(六)領導部署、推動研究所黨風廉政建設,抓好宣傳教育、監督管理、懲治腐敗和作風建設;加強黨內監督,積極實踐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營造風清氣正的科研環境;
(七)領導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民眾組織,支持他們依照國家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加強統戰工作和離退休工作;
(八)研究部署安全、保密管理以及意識形態工作等重大事項;
(九)履行黨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黨委書記的任職條件是:
(一)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帶頭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自覺踐行創新科技、服務國家、造福人民的價值理念,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科技工作方針政策;
(二)牢固樹立黨建責任意識,具有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和一定的黨務工作經歷;
(三)了解科研工作的特點和規律,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溝通能力,善於做思想政治工作;
(四)具有副所級崗位2年以上任職經歷。
第十九條研究所黨委設定辦事機構,配備專職黨務工作人員。研究所提供必要的黨組織活動經費並列入年度預算。
第二十條根據研究所實際情況,按管理單元建立黨支部(黨總支),書記一般從黨員領導人員中選舉產生,其工作績效應納入個人年度考核。離退休黨員單獨建立黨支部(黨總支)。研究生黨員可單獨組建黨支部。為執行臨時科研任務而組建的團隊、組織或機構,黨員組織關係不轉接的,經上級黨組織批准,應成立臨時黨支部。
第二十一條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研究所成立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紀委),嚴格按照黨章賦予的職責開展工作。紀委在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開展工作,一般由3至7人組成,每屆任期5年。紀委委員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研究所應根據人員編制和經費體量,設立專門工作機構或專職工作人員,負責紀檢監督審計工作。紀委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章和黨內其他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在研究所的執行情況;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加強監督執紀問責,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第二十二條黨委、紀委、黨支部(黨總支)負責人要切實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的職責,黨委書記是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反腐倡廉建設列入研究所黨政領導班子、黨員領導人員的考核內容。

第四章 學術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學術委員會是研究所的學術評議和諮詢機構,是科研人員參與研究所有關學術評議、學術諮詢、學術管理和學術監督的組織,對研究所所務會議負責。
第二十四條學術委員會由高水平科技專家組成,研究所的主要領域方向均應有代表參加。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全體研究員選舉、所務會議審議確定,所長聘任。學術委員會實行任期制,任期與研究所領導班子任期同步,每屆5年。
第二十五條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研究所發展戰略規劃、重大科研部署、學科建設以及本領域科技發展重大戰略需求等提出諮詢意見與建議;
(二)對科技布局、研究單元的設立與撤銷等提出評議意見;
(三)對研究所科研項目立項、中期評審、結題驗收等提出評議意見,對研究所申請重大科技項目、獎勵推薦等提出諮詢評議意見;
(四)對研究所科技人員的科技工作與學術水平提出評議意見,對研究所正高級專業技術崗位設定方案提出意見建議,對研究所專業技術人員適當放寬崗位任職年限和學歷學位要求的情形提出意見,對研究所引進科技骨幹的研究方向與學術水平提出評議意見;
(五)指導開展學術交流;
(六)對研究所學風建設提出意見與建議,在沒有成立學風道德專門機構的研究所,由學術委員會對科研不端行為進行調查核實並提出處理建議,對涉及科研倫理的研究活動進行審查;
(七)承擔所務會議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五章 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六條研究所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以下簡稱職代會)制度。職代會在研究所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是研究所實現所務公開、依靠職工辦好研究所的重要途徑。
第二十七條職代會代表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一般占在職職工人數的10%至30%,最低不少於30人,其中科研人員一般占職工代表人數的70%。職代會每屆任期5年,與所黨委班子同步換屆。職代會每年應召開年度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為有效。職代會形成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與會職工代表表決通過。
第二十八條職代會設常設主席團,其成員由職代會選舉產生,其中科技人員不少於二分之一。在職代會閉會期間,由常設主席團負責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職代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審議領導班子任期目標、研究所發展戰略規劃、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等,聽取所長年度工作報告和資產財務工作報告;
(二)審議涉及職工權益和福利的重大事項;
(三)會同有關部門,民主評議、監督研究所中層及以上領導人員,提出獎懲建議;
(四)對研究所管理部門的設定、調整等提出意見;
(五)徵集、整理提案,反映職工的意見和建議,監督檢查提案落實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或研究所與工會協商確定應當向職代會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六章 戰略研究與規劃

第三十條建立持續開展戰略研究的機制。發揮學術委員會的作用,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國民經濟主戰場,前瞻分析世界科技發展態勢,研究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科技問題,開展科學前瞻、技術預見和相關學科發展史研究,開展競爭態勢和核心競爭力分析研究,開展重大發展戰略、重大政策、重大問題、國際重要熱點問題研究。
第三十一條建立戰略研討會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召開戰略研討。建立年度戰略研究報告制度,定期發布學科領域前沿發展戰略研究報告。建立戰略研究信息管理與交流制度,定期向中國科學院報送戰略研究成果。推薦與支持科技專家參與國家和中國科學院戰略研究及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積極為國家重大決策和中國科學院重大科技決策提供諮詢意見。
第三十二條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規劃期為5至15年,主要內容包括發展環境分析、發展目標、領域方向、隊伍建設、資源配置、體制機制等。
發展規劃應與國家和中國科學院發展規劃相銜接,服從全院整體科技布局,明確研究所發展定位和科技創新工作的若干重大突破、重點培育方向(簡稱“一三五”規劃),發揮研究所建制化優勢,瞄準重大科技產出,制定改革舉措,明確重大突破路線圖,避免科技布局分散、同質化、碎片化。
在制定過程中要聽取學術委員會、職工或職代會意見,並組織專家諮詢論證後由所務會議審議,報中國科學院審批,納入中國科學院規劃體系管理。
第三十三條研究所應以規劃為依據,每5年與院簽訂任務書,並圍繞規劃任務書組織科研活動,高質量完成目標任務。
建立規劃及任務書制定、執行、評估與調整機制。根據中國科學院總體發展要求,在評估基礎上,經院審批,動態調整規劃及任務書。

第七章 科研活動管理

第三十四條在研究所發展規劃指導下,確定本單位發展方向和戰略重點,以產出重大原創成果、重大戰略性技術與產品、重大示範轉化工程為導向,合理配置科技創新資源,進行科研活動組織與管理,發揮科技專家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尊重科技專家的創新自主權。
第三十五條領域方向設定應符合解決關係我國當前和長遠發展重大科技問題的需要,適應本學科發展趨勢,在新興、交叉學科方向上加強前瞻部署。適時調整相對老化的學科,動態最佳化領域方向。
第三十六條結合研究所定位,圍繞國家規劃和科技計畫,建議和承擔國家重大科技任務;圍繞中國科學院戰略重點,承擔中國科學院重大科技任務;自主部署領域前沿項目,培育新的學科生長點和持續發展能力。承擔地方和企業的各類科技任務和項目,支撐和服務區域經濟發展,提高產業發展能力。
第三十七條自主設定研究室、實驗室、研究中心、研究團隊等科技創新單元,根據自身發展需要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按照中國科學院有關規定,合理設定分支機構並加強規範管理。加強研究所之間,與大學、部門、地方和企業及國內外其他研究機構的聯合合作,共建創新團隊、研究單元、研發中心和技術轉移轉化中心等。
第三十八條堅持按創新發展需求、創新績效和不同性質科技創新規律,合理配置資源。保證國家和中國科學院重大科技任務實施所需的實驗設備和技術條件,確保參加人員的時間投入和崗位需要。研究所可調控資源要圍繞重大突破和重點培育方向配置,向優秀青年人才和創新平台建設傾斜。
第三十九條履行項目承擔單位法人責任,建立健全項目管理規範,完善科技報告工作機制,加強項目過程管理、質量管理、績效管理、成果管理和安全與保密管理,依法調整項目預算,嚴格科研項目實施與資金使用日常監管。
第四十條根據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結合本單位特點,開展科技諮詢與服務,與大學、其他科研機構、地方、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建立健全科技合作管理機制,明晰合作中的責權利關係,促進自主創新能力提高,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人才交流。
第四十一條結合國際科技發展態勢和研究所科技創新需求,服從和服務於國家發展戰略與外交工作大局,按照注重實效、合作共贏的原則,開展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有效吸納科技創新資源,培養優秀科技人才,積極探索研究所國際化發展,積極推薦科技專家到國際組織任職,提高在國際科技界的競爭力和影響力。
第四十二條科學規劃與建設研究所各類基礎設施和支撐平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科學院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加強運行維護,節約能耗,保證建設和使用質量,持續發揮建設效益。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科研儀器設備,注重現有資源整合、集成、改造和提高,注重儀器自主創新。加強共建共享,建立開放運行制度,提高運行效率。
第四十三條積極推進科研管理與科研活動信息化,建設與套用中國科學院資源規劃系統和科研信息化基礎設施平台。按照服務創新、服務決策的原則,建立研究所文獻情報服務體系。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管理主辦的科技期刊,不斷提升科技期刊學術和出版質量。
第四十四條履行社會責任,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普活動,積極向社會公眾普及科學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建立研究所向社會公眾定期開放制度(特殊領域除外)。鼓勵和支持科技人員積極參與科普活動。

第八章 人力資源管理

第四十五條堅持以人為本,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形成具有競爭優勢的人才制度體系。凝聚和培養優秀科技、支撐和管理人才,不斷最佳化隊伍結構,不斷向社會輸送創新創業人才。遵循人才成長規律,大力培養青年科技人才,充分發揮核心骨幹和骨幹人才的作用。結合科研機構分類改革,完善人才流動和智力共享機制,發揮用人單位主體作用。
第四十六條研究所實行“按需設崗、按崗聘用、競爭擇優、契約管理”的用人制度,堅持崗位聘用、項目聘用和流動人員相結合。
研究所應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實行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依法依規做好契約管理。實施多元化聘期制度。
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管理等情形另行規定。
第四十七條研究所應根據各類科技活動的不同要求和中國科學院對各類崗位巨觀結構比例要求,按科技、支撐、管理三類進行崗位分類管理。崗位數量和結構比例按中國科學院有關規定由研究所自主確定。建立符合研究所自身特點的崗位體系,明確崗位等級、崗位職責、任職條件。
第四十八條建立健全工作人員考核制度和退出機制。通過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根據工作崗位和工作性質,採取分類評價方式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調整崗位、工資及續訂契約的依據。
第四十九條依據國家收入分配製度和中國科學院的有關規定,研究所自主建立依據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和鼓勵創新創造、適應發展要求、兼顧效率和公平的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對特聘研究員等高層次人才,可實行協定薪酬制。
實施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獎勵分配製度,落實提高科研人員成果轉化收益的獎勵政策。
第五十條研究所應重視在科研項目中聘用青年科技人才擔任主要研究骨幹。設立青年科技人才培養基金,支持青年科研人員自主開展領域前沿探索。選派優秀科技與管理骨幹赴國外高水平研究機構或知名大學學習與交流。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和職工職業生涯發展要求,制定職工繼續教育與培訓計畫,注重有潛質青年人才的培養。
第五十一條研究所應圍繞職責定位和規劃實施,通過國家和中國科學院人才計畫凝聚和培養高層次科技人才,對各類優秀人才提供良好的支持與保障,加大對優秀青年人才的引進和培養力度,完善人才交流機制,促進學科交叉與科技合作。
第五十二條研究所是研究生培養的主要責任主體。按照科教融合要求,切實加強研究生的教育培養及管理;發揮教育培養與科技創新活動緊密結合的特色優勢,加強研究生創新創業能力和綜合素質培養;將教育工作納入研究所考核體系。
第五十三條加強博士後隊伍建設,吸引和支持訪問學者、客座研究員參與科技活動。鼓勵和支持科技人員帶著成果與社會生產要素相結合,發展高新技術產業;鼓勵和支持科技人員從事教書育人、顧問諮詢、學術評價、科學普及和成果轉化工作。
第五十四條規範人員兼職管理,建立兼職審批和公示制度。規範離崗創業人員管理。按有關規定做好領導班子成員兼職報批工作。
第五十五條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遵循屬地化原則,為職工建立並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各類社會保險,做好離退休管理工作。

第九章 財務與資產管理

第五十六條依據國家財政制度和中國科學院有關規定,積極探索有利於提升研究所綜合調控能力和持續發展能力的經費管理辦法。從預算、執行和監督三個方面,建立健全經濟活動內部控制制度,完善財務管理和資產管理制度,推進實施全面預算績效管理,實現各類資源的科學高效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五十七條按照權責對等、用管分離的原則,設定獨立的財會部門。根據資產規模,設定或指定專門機構管理本單位資產。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資產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以及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負責。財會崗位人員必須具有國家認可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五十八條依據國家預算管理制度,實行以國家財政撥款為基礎、有效集成外部資源的收入預算制度,全部收入均應納入預算控制範圍。預算應根據本單位年度計畫和實際需求真實、合理編制,必須全面反映收支內容。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必須全面客觀反映研究所財務狀況。
第五十九條對各類收入和支出實行全面統一管理,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保證各類經費支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建立資金使用審批和內部稽核制度,規定審批許可權、程式、方式和相應的責任,保證資金安全、完整、合法和有效使用。
第六十條建立內部財務監管、審計監督和重大審計事項及時報告制度,定期對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對下屬獨立核算的各類經濟實體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依法接受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資料及相關說明。
第六十一條按照國家和中國科學院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非經營性有形國有資產、經營性有形國有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內部管理制度,明確占有、使用、收益、處置國有資產時的工作權責、程式和方法。
第六十二條按照中國科學院的授權,履行其占用的非經營性有形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建立資產採購、登記、使用、處置等環節的管理制度,保證其安全完整和使用效益。
第六十三條按照中國科學院的授權,履行其占用的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具有使用權、按國家和中國科學院有關規定進行收益分配以及資產處置的建議權。建立重大經營事項決策制度,保證經營性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六十四條研究所應完善無形資產管理制度,切實維護本單位合法權益。加強對投資股權的監管,保障單位合法權益;加強對中國科學院及研究所名稱、名譽等特殊無形資產的保護。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充分發揮無形資產的創新價值,對於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由研究所自主行使。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職代會作用,充分聽取本單位科研人員的意見,建立健全重大無形資產處置的決策機制。

第十章 智慧財產權管理

第六十五條按照鼓勵創造、加強轉化、重視保護、創新管理的原則,建立規範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實行嚴格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戰略研究,促進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
第六十六條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管理基本制度,包括科研項目智慧財產權全過程管理制度、智慧財產權資產評估制度、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制度和績效評估制度。
第六十七條智慧財產權形成的經濟效益分配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中國科學院有關規定及項目契約規定的內容執行,保護智慧財產權所有者、創造者、轉化者的權益,加快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和有效傳播。

第十一章 公共事務管理

第六十八條按照服務創新、規範有序、運轉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遵守國家和中國科學院公共事務管理的有關規範,加強研究所公共事務管理。
第六十九條建立公文起草、審核、批准、發布和歸檔等環節管理制度和公文收發的登記和督辦制度。設立印章專管人員,建立印章管理制度。
第七十條設立專門部門或專職人員管理本單位全部檔案,建立檔案接收、整理、保管、利用、統計、鑑定、移交等環節的管理制度和保密管理制度,加強檔案工作的標準化建設,保證重要科技活動和管理活動檔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七十一條按照全面、準確、及時、專業的原則,建立責任制度,形成暢通的信息宣傳機制,開展嚴謹、客觀、務實、高效的科學傳播工作。加強網站、新媒體等公共信息平台的管理,做好輿情應對工作。
第七十二條建立所務公開制度。重大政策和規章制定前要進行深入調研,發布前要廣泛徵求職工意見,發布時要讓全體職工及時了解。推進電子政務,為所務公開提供有效的信息發布平台。
第七十三條建立保密與安全管理制度,加強保密、網路信息安全、科研安全管理,明確具體管理部門和責任人,預防和控制失泄密事件和相關各類案件、事故的發生。
第七十四條研究所後勤服務工作實行社會化管理。

第十二章 評價與獎勵

第七十五條研究所應按照質量優先、分類評價、科學規範、公開公正、注重績效的原則,建立以科技創新質量、貢獻、績效為導向的分類評價體系,對科技創新單元、支撐部門、管理部門和人員進行評價與獎勵。
第七十六條建立科技創新單元評價制度。定期對內設科技創新單元和創新團隊進行評價,總結經驗,分析問題,並將評價結果作為科技布局調整、重點支持或獎勵的重要依據。
第七十七條建立支撐與管理部門評價制度。按年度對支撐與管理部門履行職責、工作績效等進行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作為人員調整或獎勵的重要依據。
第七十八條研究所應接受中國科學院的評價,接受有關部門對相關科技創新單元的評價,接受社會的監督,並對評價檔案和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三章 科研行為規範

第七十九條引導科技人員牢固樹立創新科技、服務國家、造福人民的科技價值觀,堅持從支撐國家發展、創造人民幸福生活的需要和認知科學規律出發,引導廣大科技人員增強使命感、責任感,將個人價值的自我實現與國家發展緊密結合。
第八十條堅持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尊重學術自由,提倡學術爭鳴,鼓勵理性質疑,最佳化創新生態,引導科技人員堅定創新自信,增強競爭合作發展意識,樹立誠信合作、共同發展的團隊精神,構建充滿活力、包容兼蓄、和諧有序、開放互動的創新生態系統。
第八十一條規範科研活動行為,引導科技人員遵守科學倫理、科研道德和科研規範,尊重他人的勞動成果,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對研究活動中產生的資料、成果負有保管責任,並對其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研究所應當建立和完善科研誠信承諾制,在各類科技協定中增加和完善科研誠信條款,完善在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中的科研誠信審核程式,強化科研原始記錄的管理制度。
研究所應當為科技人員建立學術誠信檔案,作為科技人員專業技術崗位聘用、申請科研項目審核審批等的依據。
第八十二條設立科研道德組織或明確由學術委員會行使相應職權,加強科研道德建設,加強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宣講教育,嚴肅處理科學不端行為。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中國科學院研究所管理相關規章制度和研究所有關規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以本條例為準。
第八十四條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八十五條本條例解釋權和修改權屬中國科學院院長辦公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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