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關於加快我省公路建設若干政策的通知

《青海省政府關於加快我省公路建設若干政策的通知》是青海省人民政府於1994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702
【發布文號】青政[1994]35號
【發布日期】1994-04-07
【生效日期】1994-04-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
關於加快我省公路建設若干政策的通知
(青政[1994]35號)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公路交通是國民經濟的基礎,是加快資源開發的必要條件。為加快公路建設步伐,結合本省實際,特制定以下若干政策。
一、為保證公路建設按計畫實施,公路建設項目用地根據項目總體設計,可一次性申請批准;分段分期施工的項目也可根據總體設計一次性報批,按建設進度分期徵用,並於施工年度內辦理完徵用、劃撥土地手續。如果建設用地超出總體設計,可另補辦申請批准手續。
二、土地徵用補償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規定的最低限,即徵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3倍補償。
三、安置補助費,按徵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2倍補助。無收益的非耕地、空閒地等不予支付安置補助費 。
四、荒山、荒坡、河灘地可無償徵用。
五、國有林地徵用,按《青海省林業林權管理辦法》規定的最低限,即該地區同等條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倍補償。集體林地由用地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協商解決,但一般不超過該地區同等條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倍。
六、草原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細則》中規定的最低限,分別以被徵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4倍和3倍計算。
七、徵用土地和臨時用地不計征“耕地占用稅”。
八、以工代賑、扶貧、鄉村自籌資金修建公路的,只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免交土地管理費。其他公路建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規定的下限收取管理費。
九、樹木砍伐補償費,按前三年公路建設正在執行的平均價格補償。對開始協商征地後單位或個人搶栽的樹木,一律不予補償。
十、公路改建拓寬時,凡屬公路建成以後在公路路肩、邊坡、邊溝及公路控制界限範圍內修建的房屋等建築設施及栽植的樹木一律不予補償。
十一、房屋建築及其他設施拆遷補償,按前三年正在執行的公路建設平均補償價格補償。
十二、修建公路在荒山、荒坡、河灘、空閒地等採石、采砂、取土時,應徵得當地縣(市)人民政府同意,不收取任何費用。在耕地取土時,只支付青苗補償費。在草原上采砂、採石、取土等,完工後要恢復草原植被。
十三、電力、通訊、水利設施的移遷事宜,由公路建設單位同電力、通訊、水利主管部門協商解決。
十四、公路建設涉及省內各部門、各地區的利益時,各有關部門、地區要顧全大局,大力支持。建設公路時,當地人民政府應主動做好工作,承擔一定責任,組織實施征地、拆遷、樹木砍伐及補償兌現工作,並充分調動基層組織的積極性,教育民眾提高認識,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公路建設。
一九九四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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