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治省的決議

1997年4月1日青海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治省的決議
  • 頒布單位:青海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04.01
  • 實施時間:1997.04.01
青海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政府依法治省規劃。會議肯定了省人民政府為實行依法治省所做的工作。會議認為,實行依法治省,是貫徹落實黨中央“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戰略方針的重要步驟,是一項涉及面廣、工作量大的系統工程,必須認真研究部署,精心組織實施。根據省委八屆五次全委會議和省八屆人大五次會議提出的依法治省的精神,特作如下決議:
一、堅持正確的指導思想,明確依法治省的要求。實行依法治省,必須堅持以鄧小平關於民主法制建設的思想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以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為目標,加強地方立法,強化執法力度,使各項工作逐步法制化和規範化,保障人民民眾依照憲法、法律的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人,推動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保障社會的長治久安。
二、提高對依法治省的認識,制定好依法治省的規劃。各級領導幹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充分認識實行依法治省的重大意義,努力增加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切實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省人民政府要進一步修改、完善並組織實施好全省政府系統的依法治省的規劃。各級國家機關要緊緊圍繞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從實際出發,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依法治理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同步實施。全省各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武裝力量和全體公民,都要積極參與和支持依法治省工作,保障憲法、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三、認真執行國家法律,加強地方立法工作。要在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和尊嚴,堅持執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提下,緊密結合我省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加快立法步伐,深入調查論證,廣徵求意見,充分發揚民主,抓緊制定經濟、精神文明建設、維護社會治安和廉政建設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要正確處理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關係,立足於解決實際問題,不斷提高立法質量,增強法規的可行性、實效性和操作性,使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相配套,與我省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相適應,更加有利於推進依法治省工作。
四、嚴格依法行政,堅持公正司法。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是依法治省的核心內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職權範圍和程式行使行政管理職權,不斷提高依法決策、依法行政的能力,更好地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文化和社會社會事務。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必須依法辦案,公正司法,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維護國家和集體利益,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要努力提高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執法水平,嚴格執法,文明執法,樹立良好的執法形象。
五、加強監督工作,提高監督實效。加強監督工作是實行依法治省的重要環節。各級人大及常委會要把對法律、法規實施的監督放在突出位置,加強對“一府兩院”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促進嚴格執法。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要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實行執法責任和錯案賠償制度,堅決糾正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執法犯法現象,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要重視和加強人民民眾的監督、輿論監督以及其他方面的監督,確保依法治省工作健康發展。
六、推進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法制觀念。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是實行依法治省的基礎工作。要認真組織實施我省第三個五年制宣傳教育規劃,堅持法制宣傳教育與依法治省相結合,與守法、用法、執法相結合,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相結合,通過法制宣傳教育推進依法治省,在依法治省中進一步深化法制宣傳教育。各級領導幹部要在學法、守法、執法中起表率作用,不斷提高依法辦事、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七、加強組織領導,做好落實工作。加強領導是實行依法治省的組織保證。各級國家機關、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要在黨委的領導下,把依法治省作為一項長期的戰略任務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落實,依靠廣大人民民眾,扎紮實實地搞好依法治村、治鄉(鎮)、治縣(區)、治州(地)、治市、治省和部門、行業的依法治理工作,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進程,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保障我省“九五”計畫和2010年遠景目標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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