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區、市人民政府,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按照國家、省有關要求,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入開展排查整治
(一)強化風險排查。各區(市)政府要著重開展非法集資“三無”(無發案、無參與、無非正常信訪人員)創建活動,將防範非法集資工作納入社區格線化管理體系並切實發揮作用,建立日常管理台賬,加強動態監測,發動基層民眾廣泛參與,延伸構築風險防範體系。對註冊地與經營地不符、經營範圍與實際業務不符、空頭註冊及多頭註冊、未經允許開展投資理財業務的,依法依規進行清理。加強對轄區樓宇業主的教育引導及房屋出租備案、流動人員管理,採取市場監管手段加以規範,對反覆出現非法集資機構的場所業主進行約談。(責任單位:各區、市政府)
(二)嚴格市場監管。各行業主(監)管部門依據本行業的監管法律法規,加強對所屬行業的日常檢查和行政執法,嚴厲查處違法經營行為,持續整頓市場秩序。市場監管部門要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機制,加大對各類企業現場檢查力度,參加聯合執法檢查,嚴厲查處違法廣告、不在註冊地經營等違法違規行為,對長期停業不經營企業依據法律法規吊銷其營業執照。(責任單位:市各相關部門)
(三)加強信息採集。各行業主(監)管部門要按照“行業負責”的原則,結合行業領域日常監管,建立信息採集登記制度和工作檯賬,對各類涉嫌非法集資信息進行蒐集整理,對有風險隱患的經營活動,通過信息公示、風險預警約談、市場準入限制等手段,及時規範清理。市場監管、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做好企業經營、繳納稅款、社會保險費檢查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清理“殭屍企業”。(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商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文化和旅遊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青島銀保監局、青島證監局等)
(四)分類化解風險。對情節輕微的非法集資風險或通過社會舉報掌握的苗頭性風險隱患,由發生地區(市)政府組織轄內相關單位進行核查,對尚未造成不良影響的,責令相關機構和人員限期清退非法集資所得;對社會影響較大、性質惡劣的,發生地區(市)政府應立即通報公安機關,必要時啟動相應預案,密切跟蹤事態發展,防止進一步擴散。各相關部門要建立非法集資風險應急預案和回響機制,建立規範檔案,並做好保密工作。(責任單位:各區、市政府,市各相關部門)
二、全方位監測預警風險
(一)進一步提升效能。市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要積極發揮作用,制定完善相關工作機制,進一步明確各單位職責分工,加強工作督導。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按照非法集資風險監測相關規定,分析非法集資方式、特點及規律,通過大數據平台及其他各種途徑拓寬渠道、挖掘線索,加強信息互通、調查研究、區域協同,不斷提升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效能。(責任單位:市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二)加強屬地與行業聯動。各區(市)政府和行業主(監)管部門分別負責本轄區、本行業非法集資的監測預警,要建立本轄區、本行業非法集資風險監測預警制度和防範預警體系,通過建立健全民眾舉報、媒體監督、日常監管、定期排查等機制採集信息,加強監測預警,發現問題及時處置,防止事態擴大。(責任單位:中國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青島銀保監局、青島證監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商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文化和旅遊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各區、市政府)
(三)做好外圍監測。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要通過稅務征管、社保信息、醫保征繳等途徑,及時監測、發現非法集資信息,配合主管部門做好查處。網信、市場監管、通信管理等部門要通過蒐集網路違法金融類信息發現非法集資線索,及時移送公安部門。(責任單位:市委網信辦,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療保障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稅務局、市通信管理局等)
三、推進案件善後處置
(一)確立處置原則。案件處置實行屬地管理,各區(市)政府要按照處置非法集資相關流程規定及案件善後處置工作要求,落實處置非法集資案件“三統兩分”原則(統一指揮協調、統一辦案要求、統一資產處置,分別立案偵查、分別落實維穩),根據本轄區案件處置工作需要組建工作專班,積極推進重大案件申報登記、資金核查、資產變現等各項工作。(責任單位:各區、市政府,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二)明確清退主體。非法集資案件在其被定性為非法集資前有行業主(監)管部門、組建單位或批准單位的,由區(市)政府組織轄內行業主(監)管部門、組建單位或批准單位負責債權債務清理清退等工作;沒有行業主(監)管部門、組建單位或批准單位的,由區(市)政府負責債權債務清理清退等工作。(責任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商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文化和旅遊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各區、市政府)
(三)積極維護穩定。按戶籍地原則,由各區(市)政府負責落實本轄區非法集資案件利益受損群體穩控工作,支持公安、信訪等部門工作,落實各項穩控要求和措施,全力將矛盾穩控在當地,嚴防群體性事件和極端維權事件發生。(責任單位:各區、市政府)
2020年2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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