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護林防火的通告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護林防火的通告》在1987.01.03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護林防火的通告
  • 頒布時間:1987年01月03日
  • 實施時間:1987年01月03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為了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加強護林防火工作,確保山林安全,特發布通告如下:
一. 每年十一月至來年五月為山林防火期。防火期內,各山林實行封禁措施,任何人未經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不得進入林區。
二. 加強山林防火管理。進入風景旅遊區林地和獲準進入封禁林區的人員,要遵守護林防火規章制度,服從當地護林防火人員的管理。嚴禁在林區及邊沿地帶吸菸、燒荒、動火野炊和上墳燒紙。今後凡在林區擅自建造墳墓者,一律強令遷出,並嚴肅處理。
三. 對違反山林防火規定的行為,根據《森林法實施細則》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對在山林防火期違反規定用火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十元至五十元罰款或警告;對違反規定用火引起森林火災的,責令限期更新造林,賠償損失,並處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罰款;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 全體公民要自覺做好護林防火工作,同一切破壞林木和違反防火規定的行為作鬥爭,努力避免火災發生。發現山林起火,要及時報警,積極參加撲救,儘量減少損失。對護林防火有功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本通告從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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